房产民事官司胜诉必读开发公司破产退房款能要回来吗

市民房子“缩水” 告赢开发商要回1.1万余元
房子“缩水”1.66㎡ 告赢开发商要回1.1万余元读读这些条文,买房遭遇“短秤”有帮助本报讯 在买房时,你会查看合同和房产证上房屋面积小数点后的数字么?市民刘先生就同这个小数点后的数字较上了真,他发现自己买的房屋面积缩水了1.66平方米,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差额。昨日,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刘先生胜诉,开发商退还房款1.1万余元。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房子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1.66平方米2012年8月,市民刘先生同一家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价每平方米7120元,建筑面积93.47平方米。同时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房产公司返还购房人刘先生。当天,刘先生缴纳了全部购房款。2015年7月交房后,刘先生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拿到房产证后,刘先生发现,该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91.81平方米,比合同上载明的面积少了1.66平方米。法院判决开发商退房款1.1万余元刘先生当即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差额。房产公司则以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为由拒绝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将相应误差的房价款返还买受人刘先生,本案商品房面积误差为93.47~93.81平方米=1.66平方米,按购房时付款单价计算,被告应返还多收的房价款1.1万余元(1.66平方米×7120元/平方米=11819.2元),故对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这家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刘先生房价款1.1万余元,并由房产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法官提醒:买房时合同要约定各种建筑面积主审法官表示,由于设计、施工、测绘、开发商蓄意隐瞒等因素,造成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现象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为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摒弃怕麻烦心理,尽可能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等形式对所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大小以及出现误差的处理方式等进行详细清楚的约定,如发现存在有失公平、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同时注意留存合同原件、房屋测绘报告等关键性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线索提供 鲁维佳 建强(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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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交了一半房款 中途不想买 能否要回已付房款
  签了购房预订协议还交了好几笔房款,但购房者中途不想买了,想拿回已付的房款。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否支持?昨天,记者从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前不久审理完毕的购房纠纷,购房者签完预订合同后反悔,向开发商索要已付的房款,最后赢得了官司。法官说,购房者不但可以拿回购房款,利息也可以要回来。
  黄某是杭州萧山区人,日,他与浙江冠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冠南房产&)签订了一份房屋预订合同,预订绍兴轻纺贸易中心的一套商品房,总价980000元,签约当天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100000元,约定原告应于日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随后的几个月里,黄某分数次支付了380400元购房款。
  之后,由于经济原因,黄某明确向房产商表示不再购房,但他向房产商索要除定金外的购房款380400元时却遭到拒绝。为此,黄某只好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商返还自己的购房款和利息。
  走上法庭后,&冠南房产&改变了初衷,同意返还黄某购房款380400元,但是,利息他们一分也不想付。在其看来,这是购房者自己反悔,支付房款也是其主动行为,并不是他们向购房者的借款。所以,要他们支付利息根本无从谈起。
  那么,法官是否也这么看?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订协议是预约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预订协议解除以后,当事人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10万元定金归房产商所有,实际上弥补了房产商的损失。而对购房者来说,已付的房款和利息,实际是对他损失的弥补。对于这项请求,法院认为并无不当之处,所以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冠南房产&返还原告黄某购房款380400元,并支付该款的相应利息。
  走上法庭,购房者黄某才拿到了自己已付房款的利息,着实不易。对此,法官告诉记者,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反悔,向房产商要已付的房款。往往在他们看来,能拿回房款已属不易,更不用说这些房款的利息了。&事实上,这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义务,但大多数购房者如果不提,开发商往往也不会主动支付这笔利息。所以,购房者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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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微软宣布Windows XP正式退役的日子。13年的陪伴已成为过去,来不及挥手,它已要离开。谨以此文致敬在那个蓝...您阅读本文耗时:碧桂园层高缩水被业主起诉 法院判退3万多房款|碧桂园|层高|商品房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层高缩水 碧桂园被判退部分房款
  交房时层高较合同约定缩水 7业主分别诉碧桂园违约 公司败诉后再上诉均被驳回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杨国华)周女士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层高为4.55米,但交房后,周女士发现层高缩水了。对此,碧桂园公司却辩称合同约定的是暂测层高,而实际应以最终测定为准,因此碧桂园公司不构成违约。碧桂园集团,总部位于广东佛山顺德,是中国最大的新型城镇化住宅开发商。
  日前,法院终审判处碧桂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记者注意到,在过去的两个月内,已有7名业主因此陆续起诉碧桂园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七起诉讼案败诉后,碧桂园均提出上诉,但都被驳回。
  ·起因·&&&约定层高4.55米以上&&交房时却缩水
  日,周女士与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女士从碧桂园公司处购买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如东县城武夷山路西侧、金沙江路南侧地块一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层高为4.55米,建筑面积共26.55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每平方米14451.53元,总金额383688元。合同约定,碧桂园公司应在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房屋交付。
  同日,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层高为暂测层高,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以最终测定为准,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实际层高大于4.55米,周女士对此无异议,并同意接受。
  日,碧桂园公司通知周女士于日办理交房手续,此时,周女士才发现该公司交付房屋的层高(不含楼板高度时的净高为4.07米)与合同约定不符,拒绝接受。
  ·维权·&&&业主起诉碧桂园&&法院判退3万多房款
  在与碧桂园公司交涉无果后,周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碧桂园公司赔偿已支付房款的15%。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期房,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涉房屋层高4.55米,并注明该4.55米为暂测层高,实际层高以最终测定为准。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周女士已按约向被告碧桂园公司支付房屋价款,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碧桂园公司虽按约通知周女士收房,但因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层高,致周女士至今未能收房,碧桂园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还认为,房屋层高的明显降低,客观上必然导致周女士对房屋舒适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性受到较大影响,但碧桂园公司显然已无法将案涉房屋的层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周女士主张碧桂园公司以返还部分房款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与碧桂园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故本案中以碧桂园公司适当减少房屋价款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宜。
  法院为适当平衡双方利益,判决碧桂园公司返还周女士房屋价款人民币30695元。
  ·发展·&
  碧桂园上诉被驳回&&业主指其“耍赖”
  法院判决后,碧桂园提出上诉。其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合同约定的4.55米为暂测层高,实际应以最终测定为准,碧桂园公司以实际层高交付,不构成违约;此外,案涉房屋的实际层高满足设计规范,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仅相差0.3米,差距比例仅为7.6%,使用功能未受影响,房屋价值也无贬损,故不应酌情减少房屋价款。
  对于碧桂园的上诉理由,周女士认为碧桂园有耍赖的嫌疑。其表示,她并非专业人士,其收房时并不知道房屋层高不够,而碧桂园公司明知却没有告诉她,该行为属于欺骗购房人。周女士还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为4.55米,不是暂测层高。
  5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碧桂园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碧桂园公司交付未达到合同约定层高的房屋,属于瑕疵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案涉房屋层高明显降低客观上会影响周女士对房屋舒适性和使用功能的期待,碧桂园公司亦无法将房屋层高整改至符合合同约定,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层高与约定层高之间的差异、房屋价格等因素,平衡双方利益,酌情确定减少案涉房屋价款30695元并无不当。
  ·背景·
  半年内被7业主起诉&&均被判退部分房款
  记者注意到,仅在过去的4月份与5月份,包括周女士在内,已有7名业主因此起诉碧桂园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七起诉讼案败诉后,碧桂园均提出上诉,但都被驳回。
  日,徐某向碧桂园公司购买前述的两套商品房。交房后,徐某以层高缩水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明后判决碧桂园公司酌情减少徐某房款合计87399元。判决后,碧桂园上诉被驳回。
  缪某因层高缩水诉至法院要求碧桂园退赔部分房款,获得法院支持。一审判决碧桂园公司返还缪某房屋价款43671元。碧桂园上诉,之后被终审法院驳回。
  黄某也因此起诉了碧桂园公司。法院一审判决碧桂园公司向业主黄某补退房价款42141元,但碧桂园公司以黄某收房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层高的接受和认可而提出上诉。
  今年4月24日,终审法院驳回了碧桂园公司的上诉。法院认为,黄某并不具有房屋层高测绘的专业知识,无法凭主观感受判断房屋层高,不能据此判定黄某是对实际层高的认可。
  今年4月27日,有两起碧桂园公司一审判败诉后提出上诉又被驳回的案件。其中施某获得法院支持减付房屋价款76752元;马某减付房款人民币29897元。
  另一起碧桂园上诉被驳回的案件,显示判决日期为今年5月2日,此案与前述的周女士为同一天宣判。日,吴某和朱某向碧桂园公司购买前述商品房,约定层高为4.55米;总金额为580828元。
  随后吴某和朱某以层高缩水诉至法庭获得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碧桂园公司返还吴某、朱某房屋价款43681元。碧桂园公司上诉后被驳回。法院认为碧桂园公司交付未达到合同约定层高的房屋,属于瑕疵履行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文/记者&杨国华
责任编辑:陈楚潺市民千里打官司胜诉获双倍房款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市民千里打官司胜诉获双倍房款
.cn 日14:07 人民网-江南时报
  南京市民汪明英由于购买珠海市一家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开发商声称五年保证增值100%,五年过去了,开发商当初承诺并没有兑现,无奈之下,汪明英向法院起诉开发商。昨天,汪明英收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汪明英购房款171892元,并按购房数额支付100%增值款,共计343784元。
  珠海市斗门华银房产公司于1995年至1997年,多次专程来到南京,大力推销该公司开发的珠海贸易广场房产,并在南京的报纸上刊登了大量广告和发了许多宣传资料。该公司在宣传资料上标明,“珠海贸易广场”距火车站13分钟、珠海港26分钟、珠海国际机杨25分钟;宣传资料同时声称:该房产五年保证增值100%,如不能增值100%,开发商以原房价增值一倍收回。
  珠海市斗门华银房产公司在南京的房产宣传吸引了不少南京人眼球,南京市民汪明英便是其中的一位。1996年9月,斗门华银房产公司在南京促销时,汪明英与该房产公司洽谈购房事宜,并于日,签订粤房买卖契字0001024号《房地产买卖契约》,随后,汪明英按契约规定,支付房地产公司购房款171892元。
  汪明英支付购房款后,几次赴珠海看珠海贸易广场工程建设情况,直到今年初,汪明英再次到珠海贸易广场工地看到,本应盖六层的房子,开发公司只建了四层,房屋还存在地基下沉等质量问题,房产证还未办理,房屋并没有按开发商的承诺增值100%。汪明英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未果,后来开发商干脆回避。汪明英无奈之下,于今年4月12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斗门华银房产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商以购房款加一倍收回房屋。
  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珠海市斗门华银房产开发公司是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开发公司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合同内容的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其在售楼中作出的广告许诺,应承担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汪明英和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公司对市场的预测过高,将楼对外出售,五年内未能实现100%的升值,应承担履行许诺按原价加倍收回的后果。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珠海市斗门华银房产开发公司于判决之日起10天内退回购房款171892元给汪明英并支付汪明英的房产回购款171892元,二项合计343784元,汪明英将所购珠海贸易广场的房产退还房产公司。
  本报记者 肖军
  《江南时报》 (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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