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怎么发放

HTTP Error 404. The requested resource is not found.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_怀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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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
来源:怀宁县民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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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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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发布时间: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 鄂人社发〔201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精神,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严格界定参保人员的范围。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 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所在地参保范围。2010年12月3 1日之前户籍已迁往外省的,原则上不再纳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统一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以所在市州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可在参保时以所在市州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费率(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
四、严格按政策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次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以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本人参保缴费时的年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
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继续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五、认真细致做好经办工作。要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审核录入工作,清晰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并为本人查询参保信息提供便利。
六、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参保工作。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据两部和两厅的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参保办法,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在201 1年12月3 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统筹范围。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执行,201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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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快讯]祁门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现“老有所养”
编辑日期:&&发稿人:wjf&&单位:信息中心&&阅读次数:次&&
&&& 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是省、市一项重要民生工程,通过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从更大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也使这一特殊群体基本没有经济来源之忧。
&&& 11月17日下午,笔者在祁门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遇到60岁的胡云溪感慨地说。
“在企业干了几十年,今年我退休在家,政府每个月还发给我255元生活费,这都是政府对我们老人的关心啊!”胡云溪退休前是祁门县金字牌木器厂的工人,他说:“在厂里干了一辈子,什么活都干过,10多年前厂子关门了,就回家了。”回家后,胡云溪也没有什么生活来源。“要不是政府把我们这些未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给落实,我们的晚年生活真不知如何是好啊!”胡云溪说。
&&& 根据统计,祁门县共有120户集体企业5000人,其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900人,已有三分之二的集体企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目前仍未参保集体企业还有40户300人,其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93人,已全部纳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 自2006年以来,该县在完善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在抓好资金落实的同时,积极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努力实现了“应保尽保,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目标。至2010年10月,先后累计有450名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累计发放基本生活费185万元,在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钱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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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和同步调整的原则;属地管理、属地负担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批和管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无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上述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代发生活费。  (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或录干手续;  (二)2007年10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四)有完整的职工档案资料;  (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生活费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待遇计算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工作正式启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  三、审批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和其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直属企业附属的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统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有效证明;  2、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未参保证明;  3、企业填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审批表》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  4、退休人员本人书面申请、退休人员档案、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认定通过的人员名单,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并将汇总的《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表3)和《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表2)上报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和管理。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由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它由企业发放的补助金。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当核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费发放档案,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四、资金筹集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集体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解决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所有用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对部分困难地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和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代发工作。  六、工作要求  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把关,严密程序,严肃操作,决不允许将不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要解决好民政部门代发工作经费等问题。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费的人员,取消其生活费领取资格,追回骗取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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