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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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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宁乡?????学校诉被告戴??、刘??、廖??、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宁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罗勇谋;刘新良;吴艳安;王欢
原始文档:无&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民初字第?号
原告宁乡?????学校。法定代表人戴礼章,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婷婷,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被告刘??。被告廖??。委托代理人胡??(特别授权)。被告胡??。原告宁乡?????学校(以下简称教师进修学校)诉被告戴??、刘??、廖??、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教师进修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戴事雄、何婷婷、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廖??、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教师进修学校诉称:2007年3月,宁乡县教育局根据宁乡县委常委会2007年第3次会议纪要精神,为使全县教育系统消赤减债,决定成立资产经营办公室,并借调时任宁乡县教育局横市联校校长肖立志到资产经营办公室工作,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闲置资产和包括宁乡县实验中学在内7宗国有土地及资产进行处置。日,宁乡县实验中学通过公开挂牌,由被告戴??、胡??和刘??以4295万元摘牌。日,原告宁乡?????学校与被告戴??、刘??和胡??签订了《宁乡?????学校(实验中学)资产出让合同书》。合同约定:将位于宁乡县回龙铺镇万寿山村、白马桥乡仁福村的宁乡县实验中学资产转让给被告刘??、戴??、胡??,合同标的为4295万元。日,宁乡县实验中学土地所有权证中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被告刘??、戴??、胡??和廖??四人。日,房屋所有权证亦登记为被告刘??、戴??、胡??和廖??。因上述国有资产出让违反有关规定,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宁乡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移送宁乡县法院审判。为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经协商,日,原告宁乡?????学校与被告刘??、戴??和胡??签订了《自愿解除合同的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解除日签订的《宁乡?????学校(实验中学)资产出让合同书》;2、上述三被告在解除合同后七天内将2007年下学期末宁乡县实验中学账面资产及《宁乡?????学校(实验中学)资产出让合同书》涉及的宁乡?????学校(实验中学)的所有资产返还给宁乡?????学校,同时将返还的资产相关权证(含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移交并变更登记至宁乡?????学校名下;双方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事后,四被告将上述资产返还给了原告,并收受了返还的资金,但由于四被告不予配合,致使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另:……(本文书还有58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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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乡?????学校诉被告戴??、刘??、廖??、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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