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轮候房 的轮候排位数和人口排位数 是什么意思

流动人口公租房申请门槛降低 优先轮候对象明确_新浪中山
流动人口公租房申请门槛降低 优先轮候对象明确
南方都市报评论
南都漫画:张建辉
  (南都记者 刘贤沛)前天,记者从中山市住建局网站了解到,《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本月内市民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提出意见或建议。“修订稿”不仅进一步降低了申请住房保障门槛,并明文提出流动人员在申请公租房后还能同时申请租赁补贴,且申请、审批流程也加快了,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5年。
  流动人口公租房申请门槛降低
  记者从“修订稿”中了解到,申请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针对流动人员降低了申请门槛,取消了“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条件。
  除此之外,外来人员还能同户籍人口享受相同的公租房租赁补贴权益。中山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已有相关通知规定流动人口在申请公租房后可申请租赁补贴并执行已久,但在以往的《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明文提出过,“修订稿”首次在该项政策中提出,只要“符合本市流动人员积分申请公租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申请租赁一套政府公租房后,可同时申请领取租赁补贴”,且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与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一致。
  隐瞒虚报者最高10年不受理其申请
  “修订稿”明确指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市住建局驳回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市住建局驳回其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部分情况可办理入户
  公租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但部分情况除外。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户口所在房产非自有,其子女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办审核同意,可办理出生入户;承租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已登记在公租房中,现经批准安置于其他公租房中的,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办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承租人户口已登记在现居住的公租房中,其配偶的户口登记在本市,经承租人申请,市住保办审核同意,可办理市内夫妻投靠迁移,其子女可随迁。
  公租房分配方面,由市住保办制订公租房分配方案,报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依据审议结果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5年。此外,“修订稿”还明确了优先轮候对象。
  提个醒:优先轮候对象
  经审核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对象以及执行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困难家庭可优先安置;在楼层的分配上也更为人性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享有优先选择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者不受轮候限制,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单位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补贴系数
  “修订稿”中公租房租赁补贴系数将分为三个档次:
  A、凡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1.0计算;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确认,补贴系数按1.0计算。
  B、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00%(含本数)及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0.8计算。
  C、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低收入家庭线300%以上,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60%(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按0.5计算。深圳保障房将怎么租售?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拟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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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房将怎么租售?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拟放宽
导语:你对深圳保障房有什么看法和意见吗?未来的保障房应该怎么租售呢?人才轮候公租房拟不受缴纳社保时间限制、特殊群体轮候保障房仍有优先权、承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可以调房……快来提出你的意见!《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起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是在原《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原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的。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进一步放宽,人才轮候公租房将不受缴纳社保时间的限制。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拟放宽深圳率先全国建立并实施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分别于日和日发布实施。2014年11月底,深圳正式启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两库合一”,轮候申请、网上办理、材料提交等各方面将安居型商品房和公租房进行了统一,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予以合并。记者对比发现,《办法》关于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申请条件的规定,与“原办法”相比基本没有变化,仅对人才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特殊群体轮候仍有优先权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办法》拟适当放宽特殊群体轮候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同时规定租售单位可以在配租、配售时组织特殊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需要安排优先选房的,租售单位应当在配租、配售通告中予以说明。值得注意的是,“原办法”基于诚信申报的原则,规定在册轮候人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但未明确如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后果。《办法》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息变更的,其不利后果由在册轮候人承担,从而引导在册轮候人自觉履行诚信申报按时变更信息的义务。承租家庭人口如变化可以调房需要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各区可以对本区户籍居民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制定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给予区政府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更多的自主权。承租公租房期间,承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其家庭人口数与所承租住房面积不对等,例如,家庭人口减少的,其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可能变小,家庭人口增加的,其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可能变大。对此,遵循公共资源公平善用和防止过度保障的原则,《办法》对这种“小房调大房”和“大房调小房”的情况,设计了调换住房的途径和方式。“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轮候公租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而《办法》拟坚持人才优选的原则。根据《办法》,根据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申请公租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对于新引进人才,可以通过“先补、后租、再买”的方式,获得无缝衔接的住房保障。怎么提建议?《办法》全文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截至日。公众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向住建局官网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反馈。(电子邮箱:)深圳保障房内部流转还不如买小产权房?你怎么看?深圳未来保障房或将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进行交易,意味着难以获取完全产权及房屋增值收益。不少人认为,在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下,安居房优势不再,若无法入市交易,安居房还不如小产权房。当前深圳市政府正在加快建立保障房内部流转封闭市场,一方面,未来保障房或将不能进入商品房市场进行交易,另一方面,已租住的公租房可根据各自需要实施置换。这引来了市民热议,许多网友担心,保障房不能入市交易便意味着难以获取完全产权及房屋增值收益。但业内人士称,在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下,购房者仍可享受房屋增值带来的收益。近七成受访者看重安居房完全产权否则无归属感深圳房价持续高涨,人们对商品房望而却步,纷纷把购房的目光转向保障房。为此,腾讯房产展开调查,在1300余名受访者中,23.41%的受访者表示已经申请保障房,17.65%的人打算申请保障房,25.21%的人想申请保障房但申请条件不足。调查还显示,67.17%的受访者认为申购安居房一定要获得房子的完全产权,而不一定要获取房子的完全产权的人占比28.27%,在众多安居房申购者心中,如果无法获取房子的安全产权,便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王先生认为,工薪阶层花费一辈子积蓄,甚至通过啃老、借钱在深圳购买一套没有完全产权的房子,与租房没啥区别,完全没有归属感。网友“charis2013”表示,若购买安居房无法获得完全产权,很大程度上会削弱归属感。因为深圳商品房的价格已远远超出工薪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买了房却无法获得完全产权,那么她或许会选择离开深圳,去压力更小的城市生活。也有人表示,拿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去买一个不属于自己的房产没有意义,还不如回老家买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子。与安居房相比 受访者更愿意选择公租房或小产权房故而,不少人认为,在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下,安居房优势不再。一方面,若无法获取完全产权,安居房与租赁公租房并无区别。另一方面,若无法入市交易,安居房还不如小产权房。调查显示,如果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正式实施,45.39%的受访者称会选择租赁公租房,39.68%的人会选择申购安居房,而选择购买商品房的人占比8.05%,选择自己租房住的人仅占5.62%。由此看来,安居房与公租房相比,大部分人或将更倾向于租赁公租房。网友“吃鱼的燕子”表示:如果保障房实行内部轮转,自己会选择租住公租房,买了安居房无完全产权,还需交物业费,而公租房月租相对便宜,压力较小。网友“豪天”则认为:“花钱买安居房变得不划算了,还不如买小产权房,毕竟小产权房有投资升值空间”,他告诉腾讯房产,如今安居房的价格越来越高,在无法获取完全产权的情况下,自己会选择租房或者购买小产权房。大部分人称申购安居房主要为了自住 不能入市交易也无妨尽管多数人在购买安居房时期待获得完全产权,但并非都为了入市交易。调查显示,56.47%的受访者称申购安居房主要为了自住,2.02%的人注重投资功能,而41.51%的人认为自住和投资同样重要。此外,39.72%的受访者表示,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实施后,仍会选择申购安居房,在他们看来,能在深圳住上安居房就很不错了,不能入市交易也没有很大关系。李先生告诉腾讯房产,自己的愿望是拥有一个能自主支配的住所,深圳房价高涨,如果能住上保障房,不能入市交易也无妨,等到自己有能力买商品房,再把保障房流转给有住房需求的人,这也是一种不错的做法。网友“山水羊”则表示,保障房最主要的功能是居住,而不是投资,保障房投机牟利行为应被遏制。来自湖南的杨小姐认为能入住保障房就要很幸运了,至少能摆脱被涨房租,频繁换房的苦恼,因此并不奢求利用保障房入市交易来赚取更多的钱。李宇嘉:购房者仍可享受房屋增值带来的收益针对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宇嘉认为,未来深圳住房保障将真正转向人才安居,但深圳人才住房需求较大,而政府用来建设保障房的土地日益较少,让保障房在人才内部自循环,无疑是解决保障房供需矛盾的一大捷径,也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举措。李宇嘉认为,房子作为资产,人人都想享受房子增值带来的收益,申请保障房也不例外。他强调,保障房轮转并不意味着无法得到完全产权,房产证仍会写上购房者的名字,但保障房入市交易则要卖给符合政府保障的对象。“虽然保障房轮转价格细则还未出台,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保障房内部轮转机制下,仍可享受房屋增值带来的收益,不然该机制无法发挥留住人才的作用”,李宇嘉如是说。调查也显示,37.43%的受访者认为保障房内部流转机制能实现资源善用,缓解保障房供需矛盾。在他们看来,保障房内部流转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房地产投资投机行为,最低限度确保房源供应给真正有需要的人,保障居者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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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名下无住宅。6. 外地户籍,持有北京市暂住证的家庭,连续缴纳五年个税或社保(中间不能断,否则从头算)。4根据北京市关于自住型商品房的有关规定,在北京名下无住宅。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包括以下几类:1. 本市户籍,已婚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经济适用房,在北京名下无住宅。5.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离婚、丧偶),在北京名下无住宅,在北京名下无住宅,或只有一套住宅。2. 本市户籍,已婚或未婚家庭,在北京名下无住宅.外地户籍,持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两限房申购者,不含廉租房、公租房申购者)。3. 本市户籍,年满25岁的单身家庭(人员,包括未婚,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的人群必须符合本市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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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轮候申请信息变更指南 信息变更如何办理
来源:深圳住房和建设局&|& 09:49&编辑:卢善娟
深圳安居房轮候申请信息有变化如何改动?需要什么资料?流程如何?请看深圳安居房轮候申请信息变更指南。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信息变更&
  已取得《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日常)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的申请家庭,如其婚姻、、户籍、住房、家庭人口等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或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信息变更表》
  二、《安居房型商品房(日常)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附楼二楼。 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日常)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
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 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认购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经核查仍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工作人员受理其变更申请,登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其申请信息,同时一并修改其书面申请材料,并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申请人信息变更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作人员将取消其轮候资格,并收回申请人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日常)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
纳入我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名册,取得认购安居型商品房的资格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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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窗公众平台潭政办发〔2016〕98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阅读: 123
来源: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编辑: 政务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湘潭市城区保障性住房
&&&&&&&&&&&&&&&&&&& 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2007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区(含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含历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
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考核。
发改、民政、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资、税务、档案、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可通过集中新建、改建(造)、共建、购买、长期租赁、社会捐赠(建)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循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并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第九条&&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标准是指,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本数)以下。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标准是指,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新就业职工是指,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
在市城区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人员。
第十条&&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1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及财产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3.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2.新就业无房职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并在市城区工作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3.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4.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国家、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城镇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具有市城镇居民常住户籍,并未同时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及财产标准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标准,即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无房户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家庭自有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多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征收拆迁或自行委托拍卖自有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货币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方式为辅,同一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优先以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确需实物配租保障的,根据申请和房源情况分类轮候,逐步转为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各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暂面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十五条&&市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发放金额计算方式为:发放金额=租赁补贴标准(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平方米)×家庭户籍应发人口数(人),每户保障面积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70%执行。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50%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按15平方米/人和家庭户籍应保障人口数计算,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为申请家庭现有自有住房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单套配租住房因无法分割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七条&&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的,应提交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审核,婚姻、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对认定。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相关表格,提交有关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资料报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由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认定,认定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登记。
(四)公示和登记。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代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和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及户籍、居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日期)内予以初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无房和工作及收入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认定。
(三)审核。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认定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登记。
(四)公示和登记。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日期)进行审批登记。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批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核,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投资的面向本辖区从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轮候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和配售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根据不同投资主体实行分类轮候。对登记为不同类别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相应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如实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轮候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制定配租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配售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分配对象范围,租售价格标准,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制定配租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投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配租结果在30日内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他配租实施单位,按照分类轮候时间先后、结合轮候对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采取综合评议、随机摇号等方式,在轮候对象中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保障性住房。
综合评议办法、摇号方式及评议、摇号的过程和分配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轮候对象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伤残病退军人和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以及经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以及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优先安排本辖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直接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竣工后1年内未配租配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统筹向其他轮候对象进行配租配售。
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竣工后1年内未配租配售的,由房屋所在地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统筹面向本辖区内其他轮候对象进行配租配售。
第二十八条&&配租配售到位的申请人应当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销售合同;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自租赁或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方式,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本地城镇新就业大学生毕业满规定的年限后,确实未购买自有房屋的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收取。
第二十九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配租配售资格,且2年内不再实施配租配售,超出3年轮候期的,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所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售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配售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建筑类型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的70%。
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省相关价格管理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及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责任单位承诺价格高于销售基准价,按照销售基准价执行;销售基准价高于承诺价格,按照承诺价格执行。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房屋及其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改变其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确保房屋正常使用;负责组织承租人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授权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修缮、更新、管理等后续管理工作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资金保障制度。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和管理;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筹集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资金,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房产管理局应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费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更新、后续管理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的补助资金;
(二)市城区土地出让部分净收益;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保障资金;
(五)被征收公共租赁住房的征收补偿款;
(六)通过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配套经营性用房租金收入;
(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不足年度资金预算的,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筹集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不足年度资金预算的,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租住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凭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本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支取公积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补交价款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支付。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擅自装修房屋;确需装修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报市城区(园区、示范区)民政部门初审,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定确认的,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黑名单,并将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的;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三)未如实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
(四)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五)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拆改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和附属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九)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十)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违反其他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年审和保障对象住房状况的核查;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收入及财产状况的核查;运营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屋使用状况的核查。住房保障对象及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交资料,配合年度审查。
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应住房保障类别实施保障。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有困难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交纳租金。延长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需继续租住的,应当按照市场租赁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予以腾退。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所欠租金;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的社会管理纳入房屋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权属管理
第四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性质和用地性质。
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不动产登记;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所有,由市城区(园区、示范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出资份额明晰产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投资各方所占产权份额。
第四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由投资主体申请不动产登记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也不得私自转让;5年期满后,购房人要上市转让的,按照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会同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及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构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各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保障性住房管理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二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承租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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