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官网保密委秘书长的级别

杭州市保密协会正式成立
远望信息任副会长
1月13日,杭州市保密协会成立大会在杭州白马湖会展中心隆重举行。作为协会四家发起单位之一,远望信息参加了大会,并在会上当选协会首届副会长单位。
远望信息保密办主任周征宇(左一)与杭州市保密局局长顾江(左三)合影
浙江省国家保密局局长杜德荣、中国保密协会会长杜虹、国家战略研究院创新服务中心主任兼解放军装备学院博士生导师沈怀荣、杭州市市委常委兼秘书长许勤华、杭州市保密局局长顾江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来自杭州市相关单位领导、杭州市委保密委成员单位代表、杭州市区县保密局、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等二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杭州市保密局副局长兼协会会长尹付奎主持,在第一部分议程——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尹付奎作了协会筹备工作报告,其中重点感谢了杭州市电子科技大学、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远望信息等四家发起单位在协会筹建阶段参与的工作。
在会议第二部分议程——协会揭牌仪式上,杜德荣、杜虹、沈怀荣、许勤华等领导为包括远望信息在内的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分别授牌。
作为浙江省首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甲级企业,远望信息近来进军涉密行业可谓动作频频。2016年相继推出了远望涉密信息系统检查评估平台、远望保密自查自评估工作管理系统、远望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系统等重磅新产品;此外,远望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系统还成为浙江省唯一进入国家保密局检查装备名录产品。在2016年10月由中国保密协会举办的首届保密技术交流大会暨产品博览会上,作为浙江展区“第一军团”、携系列涉密新产品强势出击的远望信息更是大放异彩,受到涉密行业相关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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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局在统计信息内网上专门创建保密宣传专栏
发布日期:
  网络信息安全和统计数据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使全市统计系统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保前途的保密意识,不断增强做好统计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杭州市统计局于日前专门在杭州统计信息内网开设保密宣传专栏。&
  杭州市局的保密宣传专栏分为:法律法规、局保密制度、工作动态、他山之石等四个子栏目。“法律法规”为全市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提供了详细的保密制度方面的规章制度;“局保密制度”具体反映了杭州市局保密工作方面的成果;“工作动态”展示了局保密工作的点滴事件;“他山之石”则可让全市统计系统干部职工了解其他单位保密工作方面的成果动态,作为自己日常做好保密工作的借鉴。&
  杭州市局的保密宣传专栏,从信息、图文、视频的发布,将保密知识用生动形象、图文并茂的方式展示出来,激发起干部职工的学习兴趣。&
  杭州市局将借助保密宣传专栏,大力推进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的常态化,大力普及保密知识、保密技术,不断强化每个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提高每个干部职工的保密技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可靠,确保统计网络信息安全运行,万无一失,从而将全系统的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信息来源: 杭州市统计局】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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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日经国务院批准,日国家保密局第l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
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露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的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于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的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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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作单位: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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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  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 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二) 制定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 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四) 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 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 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 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 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 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密级;    (四)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和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六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一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加活动原则上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    第二十四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三十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二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工作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四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从严查处。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支持部门开展保密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交还。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给无关的人员阅看。    第四十四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四十五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四十七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一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五十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负责我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五十四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如有欠交的文件,必须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五十五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十三章 机要文书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七条  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九条  经常提醒领导办公桌上是否无秘密文件等;在清理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    第六十条  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章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法》。    第六十二条  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四条  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五条  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 保密守则  第六十六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七条  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八条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九条  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七十条  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  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三条  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四条  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十五条  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 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七十六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先进单位负责人、先进个人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9月印发的《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杭民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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