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起诉状包人应该以发包合同作结算吗

所谓“实践施工人”是指建造工程中实践在干活的单位或自个,包含法人、非法人集体、自个合伙、自然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律疑问的解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很多实践施工人在无法向其前手承包人获得工程款后转而申述发包方或许总承包方请求按此条规则承当付出欠款的职责。从前也有很多法院受理此类案子,而且支撑实践施工人的请求。
在该条规则施行的原意是为了避免打工者告状无门处理打工者工资疑问,但是在施行的过程中也呈现了这么一种表象,即实践施工人与原告歹意串通进行歹意诉讼以此敲诈发包方的表象。因而,现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进行了规范。实践施工人并非只需有工程欠款疑问发作就能够恣意申述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实践施工人申述发包方和总承包方需求满意以下条件:
一、实践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发作破产、下落不明等将致使无法从合同的相对方获得工程款景象,若不申述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工程款将难以获得。
二、实践施工人以上各承包方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包含总包、分包、转包等)悉数无效。假如实践施工人的前手,例如,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定的《建造工程发包合同》有效,那么实践施工人只能追查到分包方为止;这种情况下,总承包方只对与自个有合同关系的分包方担任。
三、实践施工人申述发包方或承包方的权力只能由实践施工人自个行使,不能像普通合同债务相同允许转让。
假如实践施工人申述时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未受理的裁决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
文章内容由(律师事务所排名)编辑分享
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你尚未登录或可能已退出账号:(请先或者
【敬请阅读】
亲爱的网友们,、有更新哦!
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将以粗体标识,您应重点阅读。
【特别提示】
如您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西祠站规》、《西祠胡同用户隐私保护政策》的全部内容。阅读《西祠站规》、《西祠胡同用户隐私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向平台客服咨询。如您不同意《西祠站规》、《西祠胡同用户隐私保护政策》的任何条款,可立即停止使用服务。
南京西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4:19:14
  如何注意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诉讼中,原告必须是实际施工人,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如何注意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在实际施工人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诉讼中,原告必须是实际施工人,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上家结算工程款,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从目前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上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的诉讼中应注意:
  (1)原告必须是实际施工人,其范围如前所述。不属实际施工人范畴的其他主体均不得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亦可以直接以发包人、承包人(其上家)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
  (3)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其上家)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则无权要求重新结算,只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因此有学者认为《解释》第二十六条其实是&&的延伸,也不无道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结清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就丧失了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4)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指&承包人&是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两个概念,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为最大化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尽量使用其挂靠企业、转包企业或者违法承包企业名义即承包人名义起诉或者提起,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自身利益。
  (5)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主张&黑白合同&按&白&合同结算工程款。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被认为是&黑白合同&只认&白&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极大地维护了施工人的权益。笔者认为,本条规定适用于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实际施工人并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因此本条所指当事人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包括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在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时不能直接适用。为最大化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如果经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价款高于另行签订的&黑&合同价款,实际施工人应以挂靠企业、转包企业或者违法分包企业即承包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A建议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车辆被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
A可以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进行法律监督,要求撤销立案。
A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
A你好:可以向法院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
A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来看,如果协商不了只有准备证据起诉。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来电详谈,希望可以帮到您。请对我的回答给予评价,您的评价是我的动力。谢谢!
A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8971522133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法律权利研究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法律权利研究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法律权利研究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法律权利研究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还剩8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北京建设工程纠纷律师的博客:
访问人数:2395146
博客等级:
搜房网币:737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邮编:100020&&&&――――――&&&&高级工程师&&&&中国律师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社会职务】&&&&&&&&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 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业务范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造价、工期、质量、索赔、违约、解除、退场等)&&&&(经营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遭遇火灾的合同纠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法律实务&&&&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法律实务&&&&【个人著述】&&&&《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法律出版社 日 出版&&&&《建筑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日 出版&&&&【合著作品】&&&&&《金融危机之后律师商事业务新探索》201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建设工程案件律师代理实务》第一集 法律出版社 2011年7月 出版&&&&《建设工程案件律师代理实务》第二集 法律出版社 2015年7月 出版&&&&《建设工程案件律师代理词精选》 法律出版社 2015年7月 出版&&&&&《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2015年9月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版&&&&&《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操作指引》2015年5月 北京律协版
Zoomfopaptave(过客)
Zoomfopaptave(过客)
搜房博友(过客)
&&请您后再发表留言
我的最新文章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书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案情简介:
2008年,发包人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瑞恒公司在与中远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经与孔庆生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约定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孔庆生施工,由其自行组建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等经济法律责任由孔庆生自行承担。孔庆生在与瑞恒公司签订该《承包合同》之前就已经实际进入工地开始施工。现孔庆生主张其系实际施工人,要求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已经结算并拒绝向孔庆生支付工程款。法院认定孔庆生诉中有权直接向中远公司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本案涉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签订的,但是,瑞恒公司在与中远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经与孔庆生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约定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孔庆生施工,由其自行组建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等经济法律责任由孔庆生自行承担。而孔庆生在与瑞恒公司签订该《承包合同》之前就已经实际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原审中孔庆生提供了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多份证据,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均由孔庆生与中远公司交涉,故二审判决认定孔庆生以个人名义与瑞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实为资质借用合同,认定孔庆生有权提起诉讼向中远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先后订立了两份合同对孔庆生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对实际施工人孔庆生明显不公。在原审庭审中,孔庆生始终否认知晓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关于结算的约定,孔庆生在对中远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预算书进行质证的过程中提出,两份预算书封皮与里面内容不一致,且存在大量改动的痕迹,中远公司对此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因此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孔庆生知晓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对孔庆生不具有约束力,并无不当。之后,中远公司以瑞恒公司之间的结算损害了孔庆生的利益,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所作的工程造价确认书对孔庆生没有约束力,也无不当。
实务观点:
对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亦不存在相应的施工合同关系,仅存在资质的借用关系。实践中,由于承包人并没有参与施工和管理,承包人和发包人合谋故意大幅度降低工程结算数额并签订相关的结算书,以此严重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息。现在的问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另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上述结算书对实际施工人有无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孔庆生以个人名义与瑞恒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实为资质借用合同,认定孔庆生有权提起诉讼向中远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同时,中远公司以瑞恒公司之间的结算损害了孔庆生的利益,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中远公司与瑞恒公司所作的工程造价确认书对孔庆生没有约束力,也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12)民申字第186号大连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孔庆生以及大连瑞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自袁海兵公众微信号)
阅读 (18786) | 评论 (0) |
前一篇:后一篇:
&&请您后再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博&
搜房网用户可以先再评论
内容:请登录
转载成功!
文章分类:
我的所有文章
创建新的分类:
博文已成功转载!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实际施工人起诉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