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遗孀补助政策2017费和劳动保险金可以~同时领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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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甬人社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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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BC1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为110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发5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67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955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次调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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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养老保险如何发,增加生活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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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的如何发1、实施范围:本市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中,1992年6月底前在人民警察岗位工作满5年并从人民警察岗位上离退休的未授衔人员和日在册且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具有警衔的人民警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从警察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2、养老金计发办法(1)退休时按《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规定,调整的警衔津贴标准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2)其调整后的警衔津贴标准与原警衔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增加的养老金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二、人民警察增加生活费补贴标准退休人员每月按5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离休人员每月按6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离休人员中副局级以上的人员每月按70元标准增加生活费补贴。增加的生活费补贴可计入养老金基数,其中离休干部增加的生活费补贴可列入按规定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增加生活费补贴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履行缴费义务,任何不缴纳、延迟缴纳和征收保险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有的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却在聘用时就申明公司无该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缴纳,或者向有关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这关系到劳动者老了之后的待遇,因此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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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     
一、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办理1、职工离退休手续的审核参保单位应将到达离退休年龄人员人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件(如独子证、身份证等)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经审核后,参保单位再按人事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未经审核退休条件的,不予发放养老金。2、养老金增加的办理参保单位应于职工退休当月持相关单位审批的《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原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两份)、独子证、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证件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办理养老金的审批及退休人员的增员,单位报批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二、减少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减少:参保单位应于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当月,持(1)其死亡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2)《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审核表》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三、遗属补助人员的增加1、纳入统筹范围的遗属增加时,参保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1)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2)遗属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3)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本、身份证,(4)遗属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户籍所在地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审查单位需报送的材料: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报批的下月发放遗属补助。&四、遗属补助人员的减少参保单位需提供死亡遗属补助人员死亡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下月停发相关补助。&五、普调养老金的办理1、参保单位报送经审批机关审批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明细表原件。2、参保单位报送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提供的基础数据调整的移动盘。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审核无误后,办理增加养老金事宜。&六、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办理1、参保单位需提供遗属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2、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表》。&七、养老金的划拨参保单位每月按规定时间持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领取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单位自行发放。&相关离退休文件:1、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潍劳社险机字[2006]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3、鲁人发[2005]22号《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4、潍人字[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5、潍人字[号《关于印发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潍劳社[2008]45号《关于调整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临时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7、鲁老干[2008]12号《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8、潍纪发[2007]16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9、潍纪发[2008]13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主办单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鲁ICP备号微信公众号
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创建时间:
点击量:81
&&&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438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43元;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53元;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5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省直属各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新闻出版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办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5号
邮政编码: 810008
邮箱:xin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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