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融资合作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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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A. 货款期限B. 陈述与保证条款C. 担保条款D. 外汇交易条款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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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一、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就融资协议合法性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  二、先决条件: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价款人满足有关约定条件为前提。一般分为涉及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1. 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 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必须遵守稳健经营这一基本原则。  4. 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5. 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6.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7. 保持主体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了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  四 违约事件:  1. 违约事件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1) 实际违约: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事项。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 预期违约: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  包括:连锁违约(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丧失清偿能力、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抵押品毁损或贬值、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另外,很多融资协议规定,当借款人的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上述相关的预期违约事件时,也视同借款人违约处理。  2. 违约救济: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包括:  1) 对尚未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2) 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即“加速到期”。  3) 对逾期偿还的款项,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4) 通常还有一项“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B. 陈述与保证条款C. 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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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上诉机构的审议。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2)补偿和交叉报复。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同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3)仲裁。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7、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答:(1)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T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2)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发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3)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4)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8、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说,公约所指“成员国国民”只要具备成员国的国籍,即可享受国民待遇,而不要求在被申请保护的国家有永久住所在或营业所。(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需要注意的是,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为此,巴黎公约也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9、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以及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进行的分类?答:国际许可合同概念: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通常情况下,如果许可协议未明确性质,应视为普通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的许可方保有较多的权利,因此,转让费比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的转让费要低。(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交叉许可通常发生在双方存在合作生产或开发研究关系的情况、一方使用一项技术以另一方的技术互为前提、双方都有改进校术的情况。(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在上述分类中,独占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高,比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高60%~100%。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低。10、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信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予科学发现以财产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将其权利同时转让给两个或多个买家,或者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即可轻易地获得并使用知识产权造成侵权,这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对有形财产的保护复杂很多,因而,各国对知识产权大多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特别保护。(2)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3)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靠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如专利权的专利必须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产品的方法上。著作权必须体现在作品上。(4)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5)时间性。时间性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通常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是20年。11、试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 答:(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12、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一个全球国际组织,旨在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1)承保险别。①货币汇兑险。②征收和类似措施险③违约险④战争和内乱险⑤其它非商业风险(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更符合东道国的利益;④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13、试述国际投资法之特征? 答:(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其活动是以商业目的为基础)所作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贷款、援助等。(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涉及调整的仅仅是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有较大控制权的投资,如合资企业、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领域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国际间接投资关系一般不在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之列。(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外资的进入、待遇、管理、限制、保护、鼓励或优惠、保险、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度法规范;既有民商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 14、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概念与些特征? 答:(1)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2)海外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不同的特征:①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②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③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④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15、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 答:(1)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2)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即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有的国家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具有政府机构职能和法人实体双重性质。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作为公司法人,它可使投资纠纷非政治化。另一方面风险过大,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又必须为政府经营。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有的国家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例如德国和法国就是如此。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来是政论利益的代理人,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司形式。原因在于,这种保险制度,国家不是直接的担保债务人,也不会在发生风险后直接向东道国索赔,而国家却可以对公司的活动保持指导和控制,并在必要时支持公司向东道国索赔。16、试述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 答:(1)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2)其法律特征:①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②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一般是按照伦敦银行6个月期的同业拆放利率再加一定的加息率或利差;③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一至十年;④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往往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用途,以保证贷款偿还的安全性。⑤贷款协议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及司法管辖,其次也要考虑国际惯例要求。17、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试给予评价。 答:(1)主要内容:①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②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③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④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⑤实行外汇自由流通,取消外汇管制。(2)评价:①首次以多边国际法规范建立了国际货币合作体系;②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秩序相对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③不足是,使国际货币体系依赖于美元,使美元享有特权,而很少考虑发展中国际的利益。18、试述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作用和局限性。答:1、布雷顿森林制度由于注重协调、监督各国汇率政策和国际收支调节,避免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分裂和混乱局面,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缓和国际收支困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安排了一套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对会员国提供各类短、中期贷款,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会员国国际收支的困难。第三,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收益。第四,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避免因一国经济发生困难引起连锁反应。2、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也存在根本的缺陷:第一,储备制度的缺陷。由于黄金生产的停滞,美元在国际储备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得显着增加。美元充当国际储备资产必须做到美元价值的稳定和充分供应以满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各国储备增长的需求,要靠美国国际收支持续出现逆差来供给,但如果美国国际收支长期逆差,必然影响美元信誉,引起美元危机。如果美国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稳定美元,则又会断绝国际储备的来源,引起国际清偿能力不足。这是一个不可克服的矛盾,称为“特里芬难题”。 。第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由于汇率缺乏弹性,波动范围小,平价又不能轻易变动,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各国只能牺牲国内均衡来达到国际均衡,各国一般都不愿如此。第三,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19、试述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包括确定的依据、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维持货币汇率所采取的措施。(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对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如本国货币能否对外直接兑换,是否限制对外支付。(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包括使用什么货币作为国际间的支付货币,一国政府应持有何种国际储备资产用以维持国际支付和满足调节国际收支的需要。(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当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名国政府应采取什么方法来解决,各国之间的政策措施又如何互相协调。(5)国际结算的原则。是实行自由的多边结算还是实行限制性的双边结算等等。 20、试述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浮动汇率合法化。各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适合本国经济情况的汇率制度。在制度上,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可以同时并存;在管理上,则要监督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有权要求会员国解释他们的汇率政策,并要求他们推行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以使制度稳定。将来世界经济稳定后,经由投票权85%的多数票做出决定,恢复“实行一个稳定但可调整的平价”的固定汇率制度。(2)黄金非货币化。黄金与化身彻底脱钩,它不再是平价的基础,也不能用它来履行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义务,成员国货币不能与黄金挂钩;基金组织将其持有的黄金总额的1/6(约2500万盎司)按市场价格出售,其超出官价的部分成立信托基金,用于对发展中国家援助,另外再拿1/6按官价归还各成员国。(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修订特别提款权的有关条款,以使特别提款权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而成为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储备资产。参加特别提款权账户的会员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各国货币价标准,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基金组织的债务,可以用特别提款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各会员国对基金组织所缴纳的基本份额,由原来的292.11亿特别提款权增至390.33亿特别提款权,另外,在增加总份额同时,各成员国的份额比例有所调整,主要石油输出国增加1倍,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变,主要工业国家略有增加,其余略有减少。(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收益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协助他们改善国际收支。扩大基金组织信贷部分贷款的额度。普通货款额度,由相当于会员国基金份额的100%增至145%;补偿贷款则由50%提高至75%。21、试述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答:(1)国际税收关系有两个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前者是指国家,后者是指跨国纳税人。(2)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讲,跨国纳税人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境遇钠的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主体并不以国籍为衡量标准,本国人有时也可以成为纳税主体。(3)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国际主要是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征税。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跨国纳税人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涉外税收法律纳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22、简述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 答: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所谓跨国所得就是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所得。所得税和以一般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般财产税并不与某个具体的物相联系,而是与其所有人直接相联系,因此,所有人的跨国所得也厉了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23、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答:(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凡在本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都属于该国国民。住所不在本国境内的,则为非居民。(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但未超过五年的,其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仅就其汇入我国境内的部分征税;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就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征税。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和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则是非居民。(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标准。我国税法也采用将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4)国籍标准。根据国籍标准,一个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其居住在国内和国外,一律视为该国居民。(5)意向标准。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则将它视为该国居民。各个国家在确定本国的居民标准时,往往同时采用两种或多种标准,这样就能反映自然人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实际经济联系。 24、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答(1)①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既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是指董事会,董事会所在地即为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②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那国登记注册即为那国居民。③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④控制选举权标准。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⑤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2)上述几种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有利弊:第一种标准虽为大多数国家采用,但由于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这一概念不明确,在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第二种标准虽然比较容易确定,但很难反映法人的真实所在地。第三种标准易使法人通过改变总机构所在地,达到变更原来居民身份从而逃避纳税的目的。鉴于上述情况,许多国家开始采用两种以上标准确定法人居民身份,以确保本国的税收收入。 25、试述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答:发生冲突时,可以按下列原则解决:(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时,按下列原则解决:①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②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③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D.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①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应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②如果国际航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由该船舶的母港所在国向其行使居税收管辖权;③如果没有母港,则判定该企业的居民身份以这些船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为标准,这些经营者是哪国的居民,哪个国家就向这个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 26、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和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答: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产生的原因以下几种:(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其领土内的所得进行征税。同一跨国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同时又在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该冲突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制定税收居所的标准不一致,致使同一个跨国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被视为居民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都承担同一纳税义务。(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此种冲突表现为,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被视为来源于两个以上国家,使同一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1)损害了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2)违背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公平税赋原则。(3)影响发达国家剩余资金跨国流动。27、试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现行的《仲裁规则》第2条,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招工,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28、试述国际经济仲裁之特点: 答:国际经济仲裁也称国际商事仲裁,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通过达成的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限定仲裁事项的范围等。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案件。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仲裁机构可以是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临时仲裁机构,但多为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要求成员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的和执行该裁决。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国际经济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仲裁通常以不公一方式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 29、试述国际经济诉讼之特点: 答: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2、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某些专属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它依据国内法律规定受理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决,无须当事人的事先协议。3、国际经济诉讼受国际经济仲裁的排斥。只要争议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就无权受理。案件仲裁裁决做出后,法院也不再受理。4、国际经济诉讼具有公开性。大多数案件公开进行审理,个别情况下不公开进行。5、国际经济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0、试述CIF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答:CIF术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 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31、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员、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32、试述GATT保障条款及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 答:(一)保障条款含义是: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二)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1)立案和调查。进口国可以根据国内企业代表的申诉立案,也可以主动立案调查,主管当局必须把调查公布于众,并安排听证会,使进出口商和其它利害关系方有机会提供证据,陈述意见。(2)通知。拟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应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对某种产品发起调查的程序和理由;主管部门做出的关于进口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调查结果;关于采取或延长实施保障措施的决定,同时应提高有关证据材料。(3)协商。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应提供适当机会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进行协调,共同审议有关证据和事实材料,对拟采取措施交换看法,尽可能达成协议,避免采取保障措施。因采取保障措施引起争议,有关成员可以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3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宗旨:答: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次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使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答: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所谓货物通常指有形资产,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此外公约不适用(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和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关里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我国债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一条(1)款(b)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我国在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第1款第6项,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可以导致公约适用的规定做出保留,意在限制公约适用,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机会根据这一保留,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争议,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冲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我国还对公约第11条,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的规定作了保留,以避免同当时涉外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相冲突。新合同法生效以后,合同法的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于是,即使我国至今没有撤销对该条款的保留,若是经过冲突法指引而适用中国法,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3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了便于理解通则的内容,要注意通则对13个贸易术语分类的规律:答:基本分类是把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分为E 、F、 C、 D四组,E组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F组次之,C组再次之,D组的买方义务最大。E组术语为装运地实际交货合同,F组、C组为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合同,D组术语归类为到货合同,在到达地实际交货。另外,通则还把C组术语和F组术语归类为装运合同,买方在装运国装运了货物,就完成了交货。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进口国约定的地点,这才完成交货义务。36、通则中的各个贸易术语介绍: 答:(1)E组术语(起运地实际交货)。EXW,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在工厂或仓库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只要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购买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买方负责由此以后的风险费用,甚至要负责办理出口手续。(2)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F组术语包括3个术语:FCA — 装运港或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FAS — 装运港,船边交货。FOB — 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组术语中买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或装船以后的风险费用,需要办理出口手续和承担出口通关费用。此后的风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义务有所增加。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它两种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3)C组术语。(主运费已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C组术语包括4个术语:CFR — 目的港,成本加运费。CIF — 目的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CPT — 目的地,运费付至。CIP — 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除F组术语中卖方应承担的义务外,C组术语中卖方要承担运费,订立运输合同,有的还要承担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CPT,CIP适用于多种运输,CFR,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4)D组术语。(到达地实际交货)。D组术语包括5个术语:DAF — 指定的点,边境交货。DES — 指定港,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 指定港,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 指定目的地,未完税交货。DDP — 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D组术语为卖方承担义务最大,卖方不仅要订立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费用,而且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前所有风险。FOB术语:FOB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术语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卖方(义务)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③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1)通知问题。A、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B、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2)如果适用美国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CIF术语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义务)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2)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与FOB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3)单证交货(象征性交货)。 CFR术语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CFR术语和CIF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均与CIF术语相同。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是: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况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货运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37.国际货物买卖的结算方式(国际贸易支付手段):答:1货币金融票据,主要是汇票2.托收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两种支付方式38.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的责任如下:答:1开证行、通知行都对票据的形式、完整性、正确性、真伪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2对单据中有关货物的论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概不负责3对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信誉、行为或不行为、清偿或执行能力、资信情况概不负责4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39.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答: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建议。一项有效的。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以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地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不能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要约人的,受要约人不知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40.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答: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理论,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条件;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地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内更改的为准。(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作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41.买卖双方的义务(对方的义务就是我方的权利):答:1卖方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1)提交货物与单据的义务。A交货地点B交货时间C书证的交付(实际交货、象征性交货)2卖方的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如下要求: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c.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d.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卖方则要承担交货不符违反合同的责任。(2)所有权担保:当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根据公约的规定,需具备两个条件:(a)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 (b)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货物销往哪个国家,也不管卖方是否知晓,卖方均要为侵犯第三者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专利权承担责任。2买方的义务:(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 4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答:(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品名、规格或牌名(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4)价格条款;主要内容:每一计量单位的间隔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后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5)装运条款;主要内容:转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6)保险条款;主要内容: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7)支付条款;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地点(8)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9)不可抗力条款;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10)仲裁条款;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11)法律适用条款。在选择方法上有:单一选择、多边选择、无准据法4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几种:1)固定价格:短期交货合同彩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2)滑动价格: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用相应的调整。(3) 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4)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4.试述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答: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2)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4)是计算运费的凭证;(5)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证据。 46.构成不可抗力事故的条件: 答: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有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47.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卖法违约的补救办法: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答: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48.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答: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卖方可选择的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9、先期违约条件:(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例如破产。(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 50、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以下几种原则和做法:答:① 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② 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 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还剩货”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 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④ 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⑤ 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货物风险转移:风险划分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风险转移时间; 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有以下几类:(1)涉及运输的交货:为两种情况:①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途货物的交货。(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52、试述提单及其作用:答: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订有货运协议(如打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如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船长或期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53、论述提单之种类: 答:(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量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在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4)按运输方工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5)按运费支会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①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②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54、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答:1、《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如下:(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2、《海商法》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转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55、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56、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答:《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 57、论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及其它有关事项。1出租人责任根据《海商法》第94条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出租人的责任与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相同。此外,出租人应在规定的卸货港卸货,出租人违反约定使承租人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2承租人责任。①承租人应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更换货物,由此对出租人造成不利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②承租人的转租权。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第三者,但其原合同权利义务不变;③承租人的解约权。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首先,出租人未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提供船舶;其次,出租人提供或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3提单。依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货物签发的提单,当提单持有人是非承租人时,承运人与该持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当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时,则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值得注意的是,除出租人的责任外,《海商法》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仅在船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58.论述定期租船合同: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及其它有关事项。(1)出租人保证条款。① 船舶适航。出租人保证船舶在整个租期内适航且适于约定用途;② 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出租人违反约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2)承租人责任① 承租人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② 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同货物;③ 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其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④ 合同期内,船舶进行海难救助时,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它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⑤ 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反约定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并对船上属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享有留置权;⑥ 还船。承租人按约定向承租人还船时,要使船处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状态。超期还船时,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租金率时,按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59.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什么? 答:有三个:《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瓜达拉哈拉公约》:(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日生效。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订于1955年9月,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日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60.论述航空货运单: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货运单一式三份,一份经托运人签字后交承运人;第二份附在货物上,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后交收货人;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字交托运人。《海牙议定书》改为承运人在货物装机以前签字。货物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海牙议定书》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1)货运单的填写时间、地点。《海牙议定书》删除了这一要求(2)起运地、目的地及约定的经停地点。在必要时,经停地点可以由承运人加以变更,但不得使该运输丧失其国际性。按照公约的规定,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处两个缔约国境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但在另 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内有经停地点。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承运人将经停地点变更为也在启运地和目的地所在国领土内,则该运输就会丧失国际性。有鉴于此,《海牙议定书》取消了承运人这一权利。(3)托运人、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及必要时收货人的名称、地点。(4)货物名称、性质、包装件数、包装方式与标志、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及货物和包装的外观状况。(5)运费金额、支付时间、地点、付费人。(6)货物价值。(7)货运单份数及随附单证。(8)运输期限及航线。(9)注明该货运单受《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约束。?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接受了货物但未填写货运单,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华沙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61.航空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如下:(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所谓航空期间,指在承运人保管之下,不论在航空站内、航空器上或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站外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50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2)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3)货物的灭火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4)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公约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损害赔偿限额是一个最低标准,任何超出公约免责范围并规定更低赔偿金额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当货物的损坏和灭失是由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和受雇人员故意的不良行为引起时,承运人则无权援引公约关于免责和限制责任的规定。62.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什么?答:有两个《国际货约》《国际货协》。《国际货约》(CIM),全称《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1961年在伯尔尼签字,日生效。《国际货协》(CMIC),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在华沙订立。我国于1953年加入。日生效的修订本,我国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均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办理。 63.论述国际货协有关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答:1承运任的责任期间,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这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逾期以及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2核查运单和货物3执行或拒绝不变更合同4连带责任5免责6留置权7赔偿金额: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铁路对货物损失和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1)当货物遭受损坏时,铁路赔付额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2)当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赔偿额按外国售货者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价格另有声明时,按声明的价格给予赔偿。(3)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的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 64.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答: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可做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能做成可转让的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做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15项内容:1货物品类、标志、危险特征的声明、包数或件数、毛重2货物的外表状况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要营业地4发货人名称5收货人名称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地时间、地点7交货地点8交货日期或期间9联运单据可转让或不可转让地声明10联运单据签发地时间、地点11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12每种运输方式的收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等13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14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规定的声明15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它的签发并不排斥在必要的时候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签发同国际多式联运所涉及的运输或其他服务有关的其他单据,但这种单据的签发不得影响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 65.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答: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它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参加多式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原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1)责任期间。多式联运公约实行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负责制,即自其接管货物之日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承担责任。当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时,则按照合同或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交给依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它第三方。(2)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根据公约确定的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其掌握货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失和延迟交付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约规定了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920记账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记账单位,以较高者为准。如多式联运中,不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则按毛重每公斤8.33记账单位计算。66.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答: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外成员造成损害。6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种类包括:答: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4.多式联运保险(目前在我国尚无单独的保险条款)。 68.试述承保风险种类与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答:(1)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① 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③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2)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①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捐赠 指货物全部毁来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②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 69.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答:(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70.试述保险单种类: 答: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的买方预期利润。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根据流动保单,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能启运的货物价值预交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只是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自动生效。合同终止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约定。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价值。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种类与名称、投保险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则不予登载。在当事人采用流动保单或预约保单投保时,被保险人得不到正式保单,只能得到保险凭证。71.试述被保险人义务:答: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3、保全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4、通知。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5、索赔。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现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等有关单据和凭证。72.试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一般保险条款与特殊保险条款。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1)一般保险条款。①平安险②水渍险③一切险。(2)特殊保险条款①一般附加险②特别附加险③特殊附加险。72-1.试述中保公司海洋运输货 物保险条款: 答:〔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就是保险人对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指的是某项单一利益的部分损失,如船壳或某一批托运货物的损失。保单可将部分损失除外或载明“单独海损不赔”;意指不负责赔偿除全损以外的海洋运输风险的单一损失。有时占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的部分损失,如3%或5%属除外责任。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平安险按我国现行保险条款具体包括:①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②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只要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无论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④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货物损、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⑥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途中港口或避难港停靠,由此引起的装卸货物、仓储、运送货物的特别费用。⑦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救助费。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该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①偷窃提货不着险②淡水雨淋险③短量险④混杂、沾污险⑤渗漏险⑥破损、破碎险⑦串味险⑧受热、受潮险⑨钩损险⑩包装破损险⑾锈损险。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特别附加险包括:①交货不到险②进口关税险③舱面险④拒收险⑤黄曲霉素险⑥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⑦卖方利益险特殊附加险包括:①战争险②战争险的附加费用③罢工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经特别同意,在投保了基本险后可以加保。〕73.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答:(1)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情况下的损失。(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3)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只危机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4)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5)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例如: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那些重量大,价值轻的货物。对于不和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6)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74.陆运险的承保范围: 答:(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2)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还负责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运货物保险条款负“仓至仓”责任。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如货物未抵达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货的车站满60天为止。 75.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 答:(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上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货物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76.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答:1、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避免了过去因险别名称含义不清且与承保范围不符产生的误解,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重迭。2、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的规定。如B、C条款承保由于陆上运输工具的颠翻、出轨、碰撞引起的货损以及湖水、河水侵入船舶造成的损害。3、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除A、B、C条款外,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均可独立投保,或在投保了A、B、C条款后加保。 77.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原因: 答: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的时候,有15项议题,没有涉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中,不仅包括了传统货物贸易问题,还进一步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环境保护一些新的问题。显然,老的“关贸总协定”,无论从组织结构,还是从协调职能来看,都不能胜任新的要求。于是,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执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结果。78.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 答:1. 关贸总协定是一些国家的政府之间达成的临时生效的协定,并没有在法律上正式生效。它的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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