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围有哪些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使用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I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3.紧急使用程序。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3)发生上述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禁止和限制
1.禁止列支使用的范围。
《维修资金办法》第二十五明确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购买国债的限制条件。
根据《维修资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
(2)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3)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4)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5)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3.应当转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
《维修资金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2)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3)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4)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责任编辑:i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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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费有啥区别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购房时已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入住后的物业费里却还包括维修费用,这是怎么回事?专项维修资金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按照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人员工资,清洁卫生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办公费用,资产折旧等,其中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就是大家所说的物业费中的维修费。
  二者虽然都由业主缴纳,但归属、管理方式不尽相同,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决策使用;物业费属于物业公司所有,公司决策、统筹使用。
  以小区内电梯为例:电梯的日常运行维保费由物业公司选聘电梯维保单位,用物业费支付维保费用;而电梯保修期满后,电梯部件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以市中心区为例,自2001年开展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当时缴存标准为购房款2%。2008年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的规定,经测算明确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按照多层70元/平方米、高层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首期,当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及时续缴。
  为加强市中心区维修资金的管理,2012年我市成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维修资金收缴、使用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由辖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维修资金使用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出现问题,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在小区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要征得受益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责任编辑:田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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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条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做了如下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在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两个2/3”的条件,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满足了强化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目标。&根据最新的《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承担的;人为损坏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新增及新建的设施设备所需费用。为您提供我市路桥建设进展情况、工作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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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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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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