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合同变更后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款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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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与中国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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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合同就是合同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主体变了,不仅是合同变更的问题,简直就成了另外一个合同。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就合同的具体内容(数量、质量、期限等)的变更。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如果合同已经签订,只是一方主体名称发生变更(而不涉及主体变更),将将书面的名称变更依据和通知送达合同其他当事人(告知的行为也不是必须的),重要的是准备充足的证据...
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既然公司改了名字,还是要重新签订的。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合同在有效期内变更合同不合法吗的。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采纳的话,麻烦给我好评哦,谢谢。
你好,去当地的工商局问一下,带上原来的营业执照,现在搬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变更地址需要在以下部门办理手续:
第一,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新迁移的地址...
答: 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必须填写买卖双方的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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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都发生了变更,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共9篇).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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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都发生了变更,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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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都发生了变更,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共9篇)
变更合同主体补充协议1
合同编号:(可按照补充协议规则编号)
补充协议(《原合同名称》主体变更)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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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于
日就(项目、工程名称)达成《原合同名
称》(原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因 (变更主体的事由),需要对原合
同主体进行变更,从而实现权利义务转移,特签订本情况说明,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保护
各方权益。
一、 主体变更情况
1. 甲方系原合同 (发包方/委托方/买方等)方,乙方系原合同
受托方/卖方等)方;丙方系乙方 (乙丙公司关系)
(变更主体事由,一般为税务上的名头变更需要或是公司财务管理需
3. 根据乙方以上需求,三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乙方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乙丙双方对
原合同履行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4. 新合同签约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须保持一致,即统一为丙方。
二、 效力及其他
1. 本情况说明及附件均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情况说明与原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情况说明条款为准。
2. 除本情况说明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3. 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均具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 日
范本使用说明(本说明在使用时删去):
本情况说明适用于合作方实际履行合同团队未变,但因为财务、税务上原因需要更改合同及发票名头的情况。变更实际的合作方不适用本说明。
篇二:企业法人变更协议范本
企业法人变更协议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展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于 年 月 日起,将企业法人由乙方变更为甲方。本协议一式 份,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篇三:合同主体变更协议
合同变更协议
2011年 6 月 22 日签署。
立约方为:乙方
?(“甲方”);
单位: 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宁桥路388号
?(“乙方”);
单位: 鼎兴联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A306室(园区)
?(“丙方”);
单位: 北京同创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7号楼
A. 甲方和乙方为
15 日订立《[1660产品名称]销售合同》的双方。该协
议附于本文后(简称为“既有协议”)。
B. 本协议各方同意丙方取代乙方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
因此,各方协议如下:
从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由于乙方客户要求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乙方由于税务资质问题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丙方将取代乙方成为既有协议的一方。因此各方同意,丙方将获得既有协议下原来乙方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以及承担既有协议下原来乙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并按照既有协议约定履行乙方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既有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乙方还没享受的权利。
鉴于丙方将签署本协议,甲方特此完全免除乙方在变更日之后后产生的既有协议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独有司法管辖。
本协议一式三(3)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1)份,以资证明。
1、既有协议一份
2、丙方资质资料一份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既有协议附于此]
篇四:公司名称变更说明
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公司: 本公司因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公司名称由原 “”变更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地址、税号和识别码、联系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种类增减)不变,各种登记及变更手续已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自年月日开
始,公司将启用新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公司名称停止使用,具体告知事项如下:
一、原公司所有的业务、资产及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新公司继续承担,签订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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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更名协议有效吗
&&&&&&买房贷款是大家现在买房的主要途径,房贷利率的高低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一个点,房贷利率通常包括商贷的利率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各地方执行怎样的利率大多数一定的,具体还需咨询当地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
回迁房更名协议有效吗-攻略
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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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私了协议如何算有效
  就职工离职、单位辞退,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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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私了协议如何算有效
  就职工离职、单位辞退,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上简称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给出了这样的说法:符合条件的有效。
  但是,如果《工伤私了协议》中涉及工伤赔偿的部分,赔偿额远低于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该协议有效吗?
  ■事件: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私了
  日,吕大成(化名)到秦皇岛市某机械厂当电焊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吕大成缴纳工伤保险。日上午,吕大成在工作时不慎让钢条砸伤左脚,被送到医院治疗,同年3月19日转院继续治疗。同年5月20日,吕大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同年5月31日,双方就工伤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职工吕大成日碰伤脚,共花费医药费18304.35元,此费用已经由秦皇岛某机械厂支出。某机械厂、吕大成就此事签署如下协议:"某机械厂再支付吕大成27000元,作为后期治疗费用及补偿,此协议签订后,吕大成以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某机械厂无关。"当日,吕大成从某机械厂支走工资6840元、一次性补偿27000元,共计33840元。
  6月28日,仲裁委作出缺席裁决:日起,某机械厂和吕大成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7月8日,吕大成申请工伤认定,被秦皇岛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四个半月。
  日,吕大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厂支付其工伤补偿。日,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某机械厂)支付申请人(吕大成)工伤补偿5002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7000元,还应支付23028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元。
  机械厂不服该裁决,诉至海港区人民法院。
  ■说法:少给两万余元的私了协议被判有效
  一审法院查明,某机械厂已经支付吕大成医疗费、一次性补偿和工资。其中,工资6840元中,已包含2011年3月至日吕大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所签订的《吕大成伤脚一事协商协议》的效力问题,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该协议而言,首先,该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吕大成主张受蒙骗,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对吕大成该主张不予采信;其次,该协议签订时间系在吕大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职工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工伤赔偿。故职工吕大成对工伤赔偿数额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而协议中赔偿明细较清楚,包括前期医疗费用、后期医疗及补偿、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故亦不能认定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再次,双方签订协议时,属于确认劳动关系阶段,此时,吕大成工伤等级尚未确定,工伤赔偿数额尚未明确,双方的协商基于早日解决纠纷,在协商中对各自利益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即某机械厂实际给付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而吕大成则表示其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某机械厂无关。该赔偿数额应属于在当时情况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使双方约定与最终法定赔偿数额有差距,也不宜认定为协议显失公正,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某机械厂不再向吕大成支付工伤待遇的差额230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元。
  吕大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提醒:"等"字中包括工伤赔偿吗?
  通常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即使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在司法实务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即使达成了一致协议,并经过了公证,如果职工反悔的,也会被人民法院推翻已经签字的私了协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其第10条"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中的"等"字,是不是包括了工伤赔偿协议?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应包括工伤赔偿,并引用该规定,认定双方的协议有效。
  在此提醒工伤职工,离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算清账,否则,不但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一旦诉讼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小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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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赠与协议怎么写?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回迁房在办理房屋赠与的时候首先要签订房屋的赠与合同,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以后,赠与房产的双......
回迁房在办理房屋赠与的时候首先要签订房屋的赠与合同,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以后,赠与房产的双方需要携带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房屋的产权证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那么回迁房赠予协议怎么写呢,回迁房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回迁房赠与协议怎么写?
1、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赠与人:xxx(下称甲方)受赠人:xxx(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xxx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2、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xxx,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的租赁合同,除非&&&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4、赠与房屋的交付:赠与人与受赠人于年月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5、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
回迁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
1、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3、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否则,因此所导致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4、如果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所赠与的房屋仅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地将"所赠与的房屋仅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写入赠与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回迁房赠予协议怎么写以及是否需要公证的介绍了。因为是赠与的房产,所以过户费用虽然有明确规定各种费用都是由谁缴纳的,但是在协商的结果里仍然可以由一方全部支付,其他的相关事宜根据各自的需求可以在写入合同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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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更名协议有效吗-问答
房产抵押协议有效吗?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回迁房或购房协议能办理按揭吗?
您好!回迁房不能办理按揭。
只有经营权的店铺,写的转让协议有效吗
不能转让店铺。经营权可以转让。店铺的租金问题和物资存货问题你们双方自己商定。
协议存款是什么意思?
协议存款是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的中资资金如邮政储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期限较长(一般3年以上)、起存金额较大(一般3000万元)、利率、期限、结息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商定的人民币存款品种。该存款可作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不属于同业存款,应计入存贷比指标。协议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其协议存款凭证可用做融资质押物。   协议存款对象  (一)中资保险公司法人;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特指目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改革试点的地区)。  起存金额和期限  (一)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  (三)协议存款最低起存年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  利率  (一)协议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协议存款的结息、付息方式和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开户手续  (一)向我行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预留印鉴,我行为其开户并开出记名式《交通银行协议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  (二)如果存款户已有存款帐户或不开存款帐户,只需提交《保险协议存款协议书》,我行为客户开出记名式存款证实书即可;  (三)证实书上需注明“按交通银行与x x单位x x年x月x日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执行”。  支取方式  (一)协议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前支取;如确急需用款,可以以协议存款凭证作为融资质押物进行融资;  (二)到期日,客户须到开户行办理有关手续,我行将账户本息以规定的转账方式转入其指定的账户。
车位更名需要什么手续?
车位过户需要的手续:一、带着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原始购买发票,先到房管局网签,凭着网签后给的合同去地税局缴纳契税(3%),再凭税务局凭证回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资料齐全当天发证。注意:一、要求购买方必须是业主,所以最好带着自家产权证等能证明是业主身份的文件。二、转让价格不能低于原始购买价,否则地税通不过,还得重新网签!
大家还在搜工程变更、合同变更怎么办?遇到这些情况可以应对了!
发布时间: 09:27
来源:中教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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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做出修改,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而变更很多情况要看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针对有些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做出修改,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实际中,几乎每个工程都要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处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通常要求变更设计。甲方或设计单位都有可能提出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往往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本期的问题就主要围绕工程变更及变更后的造价调整等等。由于变更很多情况要看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针对有些问题的处理并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
答:合同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量可按增加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或合同单价)作为补充合同。
在合同中会有工程量变更的变更条款,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8.2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第59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本条规定应该与采取哪种合同形式无关。
2、请问在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发生了变更在计价的时候还是否给措施费、规费和利润?
答: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2006)第58条款规定如下:&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3、例如:清单中的混凝土单价,在施工中发现原报价使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施工中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初凝时间更加稳定的水泥,但该水泥比原投标报价的水泥高许多,高出部分是否能够调整?
答:该部分的变化不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话,不可以调整。施工方在报价时如按合格材料报价,或更合适的使用材料报价可能会避免这样的问题。
对于混凝土的单价,如果施工中发现原拟采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砂子含泥量不合标准,碎石抗压强度不达标,水的碱性过大,都能就此调整单价吗?
答:不能,原因同上。
如果下雨引起挖好的沟槽被水浸泡后,地基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需超挖处理,这处理的费用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能补偿根据什么条款,不能补偿又根据什么条款。
答:按道理说,这个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围,但不是绝对的,如果雨特别大,历史中没记录的,或当时基础勘探不明确,不能让施工方预测的,可以找甲方商量。
那如果水泥是发包方指定的厂家,施工时发现不稳定,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另一家稳定的水泥,该家水泥的单价较高,能调整吗?
答:如果是甲方指定的,施工方可少承担一些责任,但也有责任,(有的可以商量),虽然是甲方指定但在投标前施工方应该做调查,没有调查,实际使用时不能用,如果遇到苛刻的甲方不给调整也没办法。这种情况在投标前施工方应该慎重,或在合同中注明,如甲方指定或甲供材料质量无法保证,须增加的材料费用由甲方负担。
又比如:原固定单价采用的是32.5的水泥,在施工过程中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变更为42.5的水泥,能否对混凝土的单价进行调整?如能调整怎么调价?
答:如果确实需要变更的,我觉得可以调整。但要看变更原因是什么,是设计上的原因的变更,还是施工单位一厢情愿,为什么这样说,如果设计C20就能满足要求,施工方偏要按C25施工,这样增加的费用甲方通常不会增加,甲方虽然同意这样施工,但并不代表会给相应的补偿费用;但如果是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强度达不到要求,须增加强度,提高标号,这样施工单位肯定要按设计施工,这样增加的费用应该增加,结算时参考计价规范4.0.9.1的规定,单价调整时,综合单价减原来32.5水泥的费用(用量乘单价);增42.5水泥的费用(用量乘单价)。
4、有一屋顶消防用混凝土水箱,建筑图和结构图上都没有标明管道预留孔,到支完模板、准备浇筑混凝土时才发现这个问题,因此必须拆掉水箱内模(24M2)以安装套管。业主是否会批准这项返工签证?
答:应批准。属设计方的原因,施工单位照图施工没错,这项增加的费用甲方不用另出,扣设计院的费用补施工单位可以了;但这类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图纸会审时可提出,施工单位在编方案时也应该注意到。
5、签证单上三方都已签字盖章,但监理单位一栏中不是总监签字,章已盖上,签证是否生效或是否应让总监补签一下?
答:一般加盖单位**以后,文件就视为有效。是否必须找总监补签看合同中是否明确要求,或甲方是否特殊要求,没有的话可以不补。
6、清单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主材甲供,乙方以低于预算控制价15%中标,中标后有部分主材变更材料品种,改为乙方采购。合同约定:任何新的变更单价套定额计价后都要乘以投标降低系数85%,这样施工单位面临亏损,施工单位如何应对才合理,又不造成严重亏损?
答:一般让利工程就是这样的,干的多让的越多,施工单位应该很清楚这一点。以上情况原应甲供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自供可以商量不让利,原报价中也是考虑这部分不让利的。如必须让利,可继续考虑甲供。没有硬性规定,双方可以协商。
如果是让利工程定合同时,施工单位应特别注意措辞,是总价让利还是直接费让利,要考虑到结算时的影响。
7、按理,签证可视同补充协议,但往往签证与合同有矛盾,如何处理呢?
答:问题太笼统了,不方便解释,但一般结算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还是以合同为准,一般订立合同时会声明优先解释顺序(一般以合同为主,合同是其他经济结算依据的基础,一般不应有与合同发生原则性冲突的情况)。
8、一般工程的签证如何审核,对于签证是否有误签和重复等问题之类,希望给点意见。
答:问的也很笼统,审查签证一般从两方面入手,一先审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二审结算内容的正确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仅审乙方,也审甲方,签证中的误签重签在审签证内容的合理性时会解决。
9、由于设计方的原因或甲方的意图,工程中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和甲方的一些零星委托函:在实施这些变更或委托函时,是否需要施工方在施工完后填报变更或委托函执行反馈单,填写这个的目的是为了核查变更、委托函有无实施,且这个变更执行反馈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后签字方可生效。这样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可审查施工方的变更、委托单的执行情况,可作为审查依据。同时在做竣工资料时也需汇总变更执行反馈表表格。不知道对于变更执行反馈有无强制性要求,在做结算和竣工资料时是否需要提供呢?
答:没有硬性规定,一般看甲方的要求,有管理正规的甲方会这样做,但会在合同中说明,或提前下通知说明,没明确强调的,可不执行。
10、我公司与甲方所订合同是按定额结算的,请问我们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所做措施的工程量是否需要监理签证,还是在结算时直接按施工方案结算即可。
答:一般施工方案就是结算的依据,但方案中的内容是否须经甲方签证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是在定合同时由甲乙双方商量定的或根据甲方要求来办理。有的甲方在施工时就强调了,施工方案内容只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而不作为结算依据,如需要作为经济结算依据时须找甲方签证。
11、有些工程项目施工后,由于使用功能发生变化,造成工程变更太多,变更造价远远超过招标人预留金额(预留金)这部分价款如何处理?
答:出现这种情况是甲方估计不足,一般预留金按比例计提。(一般不会超,由概算控制,如甲方发现可能超时,会降低标准)如实际超过应该按实际发生结算。不过个人认为一般就不会发生。
12、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或增加新的项目(合同外项目),其变更价款如何计算。
答:在结算时可参考计价规范4.0.9.1和4.0.9.2条结算。
13、施工中工程有变更,承包人如何办理价款确定的手续。
答: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结算方式应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合同办理,怎么约定就按什么程序执行。
14、我是施工单位的,土方由甲方分包了,但基坑钎探由我们做,我能办签证吗?在哪儿能找到依据?
答:这是常出现的情况,甲方分包工程,一般甲方分包是不合理的,施工单位的取费基础是直接费,分包后直接费减少,相应的利润,管理费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面对,在合同中明确是机械土方分包还是全部(取相应的配合费),如合同中没有明确,必须签证,甲方也会给签,不需要依据,只签施工内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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