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车损险新增保险责任任,车损险新增保险责任任一般都包含哪些

什么是职业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设计院、律师事务所、医院等)投保的一种保险,它适用于医生、药剂师、设计师、工程师、律师、会计师、保险经纪人、教师等各种专业技术工作者。在国外,个人律师或私人诊所医生还可以投保个人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单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适用于工作与人体有接触的专业人员,一般包括医师、护士、美容师等,保险单中一般使用失职进行术语表述;
另一类适用于工作与身体没有接触的专业人员,一般包括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保单中一般使用次“错误或疏忽”进行术语表述。
职业责任保险并没有统一的条款及保险单格式,而是由保险人根据不同种类的职业责任,设计制定专门保险单承保。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从事该职业的前任或其任何雇员或从事该职业的雇员的前任,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从事该业务时,由于疏忽、过失所致的损失,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职业技术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为、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人的职业责任风险。所谓被保险人的职业风险除包括被保险人自己外,还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的前任的疏忽行为所呆滞的职业责任损失。
2、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必须与保险单上列明的职业有关。保险人不负责与该职业无关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3、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对合同对方或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或在保险单上列明的有关费用的补偿。例如,法律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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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险是指专门为海上运输设立的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载运货物财产损失的保险。海运保险一般由承运人负责购买,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需要单独购买。海运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包括、及。
海运保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将海运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海运保险责任范围
基本险分为、及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FPA)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或。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WA)
除包括上列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三) 一切险(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附加险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我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
(一)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有下列11种险别: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主要由下列8种险别:
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黄曲霉素险;拒收险;出口货物到中国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中国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海运保险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海运保险责任起讫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海运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发票、、磅码单、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海运保险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运保险保险利益
保险人所承保的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但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的并不是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个利益,叫做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后风险由买方承担。一旦货物发生,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不属于保险人对买方所投保险的承保范围。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后即生效。
海运保险风险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和。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海运保险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海运保险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和。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 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包装破裂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海运保险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中的货物损失。
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和。
海运保险全部损失
又称,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和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海运保险部分损失
不属于和的损失,为。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即船方、货方和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未达到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险种,由于而造成的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得到赔偿。
海运保险费用
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为限。&&&&&&&&&&&&&&&&&&&&什么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分类都有哪些?
什么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分类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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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定要注意,保险合同在签订的同时就约定了保险的“责任范围”,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才负责承担。可以说,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保障责任,也是负责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障的责任和获得赔偿或给付的依据和范围,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明确权利义务,这样才能避免理赔时可能出现的麻烦。二、保险责任的分类更重要的是,保险责任也是有分类的,它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和除外责任。由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不同,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损害的规律的掌握程度不同,甚至还有诸如核子辐射、污染等不宜转嫁的因素,因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采取列举式,明确负责的范围与不负责的界限,以便为保险双方共同遵守。在基本责任中,通常我们所担心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情况都包含在内。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特约责任”和“除外责任”特约责任,是在保险合同所列出的基本责任之外单独增加的,通常被称为“特别约定”,它可能是特别增加的责任内容,也可能是特别说明的除外责任,最大的前提是一定要经过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责任,它是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一定会有人问了,这些除外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其实除外责任也分为三个类型,一类是诸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等;第二类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类则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这类是最要引起注意的。比如火灾、爆炸等引起的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但是如果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火灾、爆炸,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将其视为除外责任,不做出赔偿。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并且要格外关注责任免除的部分,只有这样,才不会在发生事故之后,还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另外还有一个小细节就是要注意保险期限,一定要在保险期限内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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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保险金额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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