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通过二审的淘宝店铺一审二审,300一个,收5个。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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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淘宝二审店铺
收淘宝二审店铺280一个有多少要多少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还是要批量拿才有这个价格。月份我一直在做这个,南方福建很多人买的,都是卖假鞋。呵呵。280 你收到,真实出售的那些人,最低起步500,一般带卡的都是800一个,会查到开店人的。如果你用来卖正常的商品,而且有连带责任,淘宝也有明确规定,禁止买卖二审店铺,我也不建议别人或者看到帖子的人卖,卖假货,如果事情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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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观众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观众,男,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桂卉,律师。上诉人陈观众因与(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任何人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时均需点击确认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原为《淘宝服务协议》)。陈观众在淘宝网注册淘宝会员名为“cgz131420”,并以该会员名开设淘宝店铺“观众高级时装定制”。登陆淘宝平台后,日生效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提示条款】欢迎您与各淘宝平台经营者(详见定义条款)共同签署《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并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本协议由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共同缔结,本协议对您与淘宝平台经营者均具有合同效力。由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您与淘宝签署的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罗列并覆盖您与淘宝所有权利与义务,现有约定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淘宝平台隐私权政策、法律声明、淘宝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视为您同意上述补充协议。六、用户的违约及处理6.1违约认定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一)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补充协议(即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海量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淘宝可在淘宝平台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如:淘宝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违约处理措施【信息处理】您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构成违约的,淘宝可根据相应规则立即对相应信息进行删除、屏蔽处理或对您的商品进行下架、监管。【行为限制】您在淘宝平台上实施的行为,或虽未在淘宝平台上实施但对淘宝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构成违约的,淘宝可依据相应规则对您执行账户扣分、限制参加营销活动、中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划扣违约金等处理措施。如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淘宝可查封您的账户,终止向您提供服务。通知8.1有效联系方式……您在注册淘宝平台用户时生成的用于登陆淘宝平台接收站内信、系统消息和阿里旺旺即时信息的会员账号(包括子账号),也作为您的有效联系方式。淘宝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通知的送达淘宝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淘宝平台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您的账号发送旺旺信息、系统信息以及站内信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淘宝公司在淘宝网发布《淘宝规则》并进行公告。该规则第三条规定: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部分违规行为,淘宝网亦将引入大众评审员机制进行认定,淘宝网会基于大众评审员认定的事实严格依规执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淘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三)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第六十条规定: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或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的行为。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淘宝还将下架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在纠正违规行为的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淘宝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卖家30天的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的处理。如卖家某商品多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搜索降权时间滚动计算。2016年5月,淘宝公司在查处违规帐户的系统排查中,发现淘宝会员名为“cgz131420”的淘宝店铺“观众高级时装定制”内的商品ID为的商品涉嫌虚假交易,同年5月7日,淘宝公司对该款商品作出降权处理,降权期间至日。淘宝公司向陈观众发送通知,称“1、若无虚假交易,建议通过申诉入口申诉;2、若有虚假交易建议立即停止,等待30天左右降权结束。温馨提醒,降权期间请规范交易行为,否则会加重处罚;3、宝贝无法通过编辑修复”。陈观众向淘宝公司提出申诉,并针对淘宝平台抽取的五笔订单(订单编号分别为7、、7497)分别提交了上述订单的物流底单及系统查询的物流跟踪截图。淘宝公司以“利用第三方炒作团伙,或通过和别人协议交换购买或使用虚假的发货单号或单号重复使用或其他不规范交易行为”为由认为其提交的申诉凭证经核实无效,申诉不成立,并已执行相应处置。另查明,编号为7497交易订单,陈观众通过全峰快递发货,快递单号为,收货人:林琳,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南京东路409-459号置地广场3楼(近九江路),经查询该快递于日在杭州江干二部签收。日陈观众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淘宝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二、淘宝公司恢复被降权商品(商品ID:)搜索公平权,并向陈观众赔礼道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淘宝公司对涉案店铺的商品ID为的商品做降权30日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一、淘宝公司做出处理措施之基础——是否具有认定陈观众违约的权利。首先,双方协议效力之判定。陈观众和淘宝公司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是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规定,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法律声明、淘宝规则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公告或通知。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陈观众自愿成为淘宝平台的会员,同意接受淘宝平台的上述规则,双方之间已就该些规则的适用形成合意。而上述规则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次,双方协议是否授权淘宝公司对陈观众违规作出判定。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六条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海量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您理解并同意,淘宝可在淘宝平台规则中约定违约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如:淘宝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由此可见,淘宝公司有权单方对用户的违规行为作出判定。二、淘宝公司对陈观众作出的具体处罚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首先,淘宝公司判定陈观众违规的标准有合同依据。《淘宝规则》对虚假交易的定义、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些规则系判定陈观众是否违规的标准。其次,陈观众确有违规行为。淘宝公司在查处违规帐户的系统排查中,依据陈观众涉案店铺内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涉案商品的交易异常数据,以普通人的身份结合淘宝平台数据模型出具的信息初步判定涉案店铺涉案商品涉嫌虚假交易。陈观众进行申诉并就淘宝平台抓取的涉嫌虚假交易的五笔订单分别提供了物流底单及物流跟踪查询记录,陈观众陈述上述五笔交易订单均系真实存在,但订单编号为7497所对应的快递物流存在签收地与预留收货地不一致情形,且陈观众并未给出合理解释。第三,淘宝公司的处罚决定符合合同约定。《淘宝规则》第六十条规定:淘宝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卖家30天的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的处理。故淘宝公司针对陈观众涉案店铺内涉案商品所作出的降权30日的处罚符合《淘宝规则》和《淘宝服务协议》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淘宝公司对陈观众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既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陈观众的主张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观众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观众负担。宣判后,陈观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判决事实与本案起诉内容不符合。1、一审本案起诉订单编号是6572,淘宝网判决为虚假交易,而淘宝公司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判断上诉人此笔订单存在违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的行为。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出异议或是存在订单违规地方,而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起诉订单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未做有力证据说明和事实理由,而是对本案无关的订单进行判决,这种判决是非法无效,并且是故意行为。2、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违背了举证原则,淘宝公司认为上诉人共5笔订单存在虚假交易,除本案订单之外其他4笔订单,淘宝公司应该举证说明原因和事实理由,包括淘宝公司发出处罚通知系统消息原件,上诉人通过平台进行处罚订单申述事实与理由原件,以及平台处罚信息原件。而一审法庭判决书上记录违规订单编号分别为:7,,7497,淘宝公司提供第一次庭审“证据3”大量虚假数据中对应5笔订单编号为:,,7497,而淘宝公司提供第一次庭审“证据3抽查5笔订单详情”编号为:,,7497,淘宝公司提供2份所谓上诉人违规订单均为不一致,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描述违规订单与淘宝公司提供订单也不一致。一审法院在没有审理淘宝公司提供数据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做出断定。而一审法院做出这种判决是非法无效,没有依掘,也与本案起诉订单无关。3、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对于淘宝网平台对商家做出处罚依据是淘宝网可以按自己的逻辑数据,无需考虑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确认即可对商家做出处罚,这就完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证据原则及《合同法》、《民事通则》等规定。也是一审法院不作为,不负责任判决。4、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是错误的。原因:“第三方炒作团队或通过和别人协议交换购买或使用虚假的发货单号或单号重复使用或其他不规范交易行为”淘宝公司是如何判断?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上诉人也没有存在这种违规行为。“淘宝可依据你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淘宝公司提供数据第一次庭审“证据3”和第二次庭审“证据3、4、5、6、7组”证据,数据要么是假的,要么是无法核实的,而且一审法院对淘宝公司证据均不认可,可判决书最后说明淘宝公司可以按淘宝网海量数据对比做出处罚,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前后矛盾,可一审法院判决却是支持,这就说明一审判决明显错误。事实是,上诉人没有存在利用第三方炒作团队或通过和别人协议交换购买,这是淘宝公司有意诬告。上诉人没有使用虚假的发货单号或重复使用,上诉人提供是全峰快递真实发货物流单,全峰快递官网也可以查询到物流信息,而且单号是原始唯一。上诉人更没有其他不规范交易行为,实事求是按淘宝规则进行交易。二、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判决法理条款依据不充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的部分条款是不公平不合法,《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条款中(1)由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您与淘宝签署的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并不能完整罗列并覆盖您与淘宝所有权利与义务,现有约定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淘宝平台隐私权政策、法律声明、淘宝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和满足海量用户对高效优质服务的需求,你的理解并同意,淘宝可在淘宝平台规则中约定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如:淘宝可依据您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来认定您是否构成违约;您有义务对您的数据异常现象进行充分举证和合理解释,否则将被认定为违约。按照条款中(1)在不确定性和合法性前提下,条款是无效。条款中(2)用户数据和海量用户数据必须是真实性、合理性,但陈观众无从知晓。此两项规定均存在不公平,单方面强制绑定格式条款是不合法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淘宝提供的是公开网络交易平台并不能作为企业隐私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一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列举陈观众具体违规淘宝网提供平台交易规则条款和细则,也没有列举陈观众起诉订单存在哪些违规淘宝平台规则条款。陈观众申请合同违约赔偿条款是有依据的,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2、淘宝网提供平台进行交易规则有做出详细条例说明,如《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和《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等。《淘宝规则》第七条:会员,指与淘宝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或《天猫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等。第八条:买家,指淘宝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第九条:卖家,指在淘宝上发布商品的会员。第十一条: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第十八条:成交,指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1)按照《淘宝规则》定义,买家和卖家均是淘宝会员,淘宝会员只有经过淘宝平台审批才可以注册成会员,而本案涉及的订单中的买家是淘宝的会员不是第三方炒作团伙。(2)按照《淘宝规则》定义,买家在卖家店铺拍下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即表示此笔订单视为成交。3、《淘宝平台服务协议》4-3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与评价【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当您在淘宝平台购买商品及/或服务时,请您务必仔细确认所购商品的品名、价格、数量、型号、规格、尺寸或服务的时间、内容、限制性要求等重要事项,并在下单时核实您的联系地址、电话、收货人等信息。如您填写的收货人非您本人,则该收货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有您承担。您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基于维护淘宝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淘宝发现以上述情形时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操作。4、《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第三节交易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发货规范(一)卖家应当在买家付款后的72小时内或与买家约定的时间内发货,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买家申请退款时卖家尚未发货的,卖家应当征得买家同意后再发货。卖家逾期发货,或者未经买家同意在买家申请退款后发货,卖家应当追回已经发出的商品,如商品已到目的地的,买家可拒绝签收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买家同意签收并确认收货的除外。(二)卖家应当按照订单约定的收货地址发货。(三)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卖家应当负责将货物送达到买家收货地址。商品需要买家到指定地点提取的,应当在发货前告知买家并征得买家同意。卖家违反前述规定的,买家有权拒绝签收商品。第十四条签收规范(一)买家应当在订单中向卖家提供准确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信息。买家需要变更订单中的收货地址或收货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卖家的明确同意。(二)买家在提供收货人信息时,可以选择本人或者他人作为收货人。买家选择他人作为收货人,该收货人违反本节约定义务的,由买家承担相应责任。(三)因买家填写的收货地址和(或)收货人信息不准确,或者未经卖家同意要求变更收货地址或收货人信息,导致卖家发货后无法送达的,运费由买家承担。(四)买家应当确保填写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信息准确并完整,若买家只填写了收货地址,但没有填写收货人或填写的收货人信息不特定,商品在收货地址被签收的,该签收视为买家本人签收。(五)卖家按照约定发货后,收货人有收货的义务。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商品的,运费由买家承担,本规范另有说明的除外。收货人拒绝签收商品后,卖家应当及时联系承运人取回商品。因卖家怠于取回商品所产生的额外运费、保管费等费用由卖家承担。(六)收货人可以本人签收商品或委托他人代为签收商品,被委托人的签收视为收货人本人签收。(七)收货人签收商品时,应当对商品进行验收。涉及商品表面一致的事项,收货人应当在签收商品时进行验收。对于不能在签收商品时验收的事项,收货人应当在确认收货前或在《淘宝规则》超时打款时限内进行验收。本条所称“表面一致”,是指凭肉眼即可判断所收到的商品表面状况良好且与网上描述相符,包括货物的形状、大小、数量、重量等性状。(八)收货人签收商品时发现表面不一致的情形,有权拒绝签收商品。对于需要先签收再打开包装查看的商品,收货人应当要求承运人当场监督并打开包装查看,如发现表面不一致,应当在签收单(收货人联和承运人联)上备注详细情况并让承运人签字确认或者直接退回商品。(九)收货人签收商品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转移给买家。第十五条退换货规范(一)买卖双方达成退货或换货协议,或淘宝做出退货退款的处理结果后,卖家应当在收到淘宝处理结果后的24小时内或者与买家约定的时间内提供退货地址。卖家逾期未提供退货地址的,以其在淘宝系统内填写的“默认退货地址”作为退货地址。(二)交易由买家承担退货运费时,如卖家的退货地址和商品页面中“运费”或“配送”板块显示的发货地不一致,买家退货至上述发货地之外运费超出部分由卖家承担。(三)卖家提供的退货地址错误导致买家操作退回商品后无法送达的,卖家承担因此产生的运费。(四)买家根据协议约定或淘宝做出的处理结果操作退货时,应当使用与卖家发货时相同的运输方式发货。除非得到卖家的明确同意,买家不得使用到付方式支付运费。退货后,卖家有收货的义务。(五)买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无需说明理由,除买家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买家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买家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第四节物流规范第十七条卖家应当使用有揽收和签收凭证的运输方式发货。买家要求使用没有揽收和签收凭证的运输方式(以下简称“平信方式”)发货的,卖家应当在发货前以阿里旺旺的方式明确告知买家该方式存在的风险。第十八条买卖双方指定了特定承运人的,卖家应当委托该特定承运人运送商品。卖家违反前款约定的,买家有权拒绝签收商品,由此产生的运费及货物风险由卖家承担。第十九条经买家明确同意,卖家可以使用到付方式委托承运人发货。未经买家明确同意,卖家使用到付方式委托承运人发货的,买家有权拒绝签收商品;买家签收商品的,到付运费超出约定运费的部分由卖家承担。本规范所称到付方式系指在委托承运人时不支付运费,而由收货人在收货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5、按照《淘宝平台服务协议》4.3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与评价和《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第三节交易行为规范。明确买家和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买家收货地址和卖家发货规范责任说明,上诉人实事求是按买家拍下地址和淘宝平台要求物流公司发货,并没有存在违规行为。6、买家或卖家发生交易纠纷可以按《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第五节争议处理。而淘宝公司认为上诉人订单编号7494的物流异常作为虚假交易的依据,违背上诉人和淘宝公司签订的《合同》事实条款,也与本案起诉订单无关,此笔订单如果买家未收到货而申请退款或是其他,应该按《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第五节争议处理,属于交易纠纷,不属于虚假交易。三、事实不清。1、本案上诉人起诉订单之外其他淘宝公司提供4笔违规订单不真实,并与本案无关。2、淘宝公司认为上诉人存在虚假交易判决依据:利用第三方炒作团队或通过和别人协议交换购买行为不真实,上诉人已经在一审起诉书详细说明原因、理由和上诉人提供第一次庭审“证据1、2、3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并没有利用第三方炒作团队或通过和别人协议交换购买行为。3、淘宝公司和一审法院对于淘宝公司处罚虚假交易判决依据是“涉案店铺内的用户数据与海量用户数据”不真实,淘宝公司第一次庭审提交了“证据3和4组”,有很多订单不是本案上诉人订单以及涉案其他4笔违规订单数据有误,均为淘宝公司虚假证据,上诉人和一审法院均确定不真实。淘宝公司一审第二次提交“证据1”的违规订单,一审法院并没有实际审查以及一审法院所列出的订单和淘宝公司提供数据有误,因此不真实。淘宝公司提供“证据3、4、5、6、7组”证据均为虚假证据,一审法院和上诉人均确定无效。4、淘宝公司第二次庭审提供“证据2物流单号:北京全峰快递证明”不真实。(1),注册号:21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物流信息咨询、物流管理咨询,审批日期:日。《邮政法》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2)与有合作关系,审批日期:日,而陈观众此笔订单物流信息是日发货,而且不具备有国内快递经营许可,因此此笔物流信息与是没有关联。(3)如果与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没有关系,上诉人提供“证据3”物流信息,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证明,如果是假的,那么全峰快递公司系统物流信息和快件签收底单做如何解释,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提供证明为何又与官方物流信息吻合呢,而淘宝公司也没有提供此笔订单物流信息是他人所用或是物流信息有误的证据,事实表明与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是关联的。(4)淘宝公司一审第二次庭审提供“证据2物流单号:北京全峰快递证明”,证据来源说明一下:在本案一审第一次庭审时淘宝公司并没有提出这个证明,而是在第二次庭审提出,按上诉人查证表明出具这个假证明是由于威逼利诱前提下出具,淘宝公司要求出具证明证实上诉人物流信息是假,否则取消在淘宝平台物流合作及到法院起诉,出于无奈开出假证明及没收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公章。(5)出具物流证明:“此笔快递单号为此件发出内物为文件,运输途中发件客户致电我司表示发错物品,此件要求派件公司做弃件处理并代为签收。”《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收寄己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按照《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等国家规定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全峰快递是不可以寄递文件,而本案上诉人在寄递时已经说明寄递的物品是衣服,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而且收件人只有核实寄递物品才可以收件。事实表明是在说谎。(6)综上所述出具物流证明是假的,是不具备有国内快递经营业务,国家邮政局在日才给予登记国内快递经营许可证备忘录,公司审批日期:日,之前是没有这个公司。之前与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是有合作关系,是有授权,因为快递单是的,而且全峰快递官网也可以查到物流信息录入单位名称,而当初上诉人出现物流异常询问过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快递签收地为何是在杭州,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后来经过核实给予上诉人一份快递签收证明,如本案上诉人一审第一次庭审“证据3”和第二次庭审“证据1”。5、庭审记录有误。(1)判决书中,一审第二次庭审,上诉人质证“被告证据2”,上诉人答辩原话意思是:该证据盖的公章是真的,但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假的,而且与本案起诉订单无关,是个物流信息咨询,可以打电话问问或是跑到公司可以咨询一下,但没有经营快递业务的权利,因此此证明内容是假的。并非判决书上所描述那样。“证据2,该证明是假的,原件也是假的,证明的公章显示为“…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公司没有出具证明的权利。这个庭审记录不真实可以查看当时庭审视频录像记录。(2)判决书中,淘宝公司第一次庭审答辩称:“该款商品共81笔销售订单中高达54笔为虚假交易订单”,这句话一审庭审时淘宝公司是没有说过的。这是判决书上故意记录进去,可以查看当时庭审视频录像记录。6、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第一次提交“证据1”不给予确认,这个上诉人是反对的。原因:在第一次庭审时,当时上诉人并不知情这个聊天记录是保存在原始旺旺软件安装电脑里,所以无法查看。而第二次庭审时,上诉人当时想让储存在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视频给一审审判长查看,而且也想拷贝到法庭电脑里,但法庭电脑无法拷贝,而且一审审判长态度极差很不耐烦,并且说手机查看,手机要被压在法庭,而且还说明我这个视频聊天记录和打印复印件是一样法律效果,有用的,问我是否要放弃,所以上诉人放弃视频证据。而这个聊天记录是实事求是,在淘宝公司要求上诉人提供举证号时,上诉人按要求把聊天记录生成举证号给淘宝平台,淘宝平台可以查到,并非淘宝公司所说查不到,由于证据的特殊性,如果法庭需要,上诉人可以提供原始电脑旺旺聊天记录给法庭查看核实。7、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第一次庭审提供“证据4”,无法当庭核实,故不予确认。上诉人是坚决反对的,原因是:一审法院根本就不查。8、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第一次庭审提供“证据7,”认为该些票证所载的支出与涉案争议事项无关,不予确认。上诉人是坚决反对的,原因是:“证据7”包含本案订单:6572涉及直通车广告费、经营场地费、误工费、货品库存费、降权商品直接损失费、诉讼费等。9、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第二次庭审提供“证据3”,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给予确认。这个证据很关键,一审法院有意回避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原因:淘宝公司第一次庭审提交“证据3”,是属于虚假证据,因为很多订单不是上诉人店铺的订单,可以在法庭电脑上登录核实,而当时一审审判长和淘宝公司均不做核实,如果淘宝平台提供的海量数据来判断卖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那这个海量数据必须是真实的,而淘宝公司是有意做假证,上诉人要求法庭对于淘宝公司做虚假证据追究法律责任时,一审法院确不理会,存在不合法行为。(1)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第二次庭审提供“证据2”和第一次庭审提供“证据8”不给予确认。上诉人认为有失公平,原因:此两个证据都说明,淘宝平台不是国家行政部门,有违规必查必罚,而淘宝网平台是不作为,说明淘宝网处理问题没有公平性和真实性。按照订单编号为:7497物流异常判定为虚假交易,那么上诉人一审第二次庭审提供“证据2”,这个订单物流信息与订单编号为:7497物流信息性质相同,上诉人提交订单申请退款为何淘宝公司支持卖家,淘宝平台应该要认定卖家违规并同意退款给买家才对,所以一审法院和淘宝公司应该对该笔订单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四、审理不规范。1、本案在一审法院是适合简易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本案从日立案到决案日为止共用了5个多月,简易程序应该是一次证据提交完整,而此案进行二次庭审有意拖延淘宝公司提供证据时间。2、在一审中审判长对双方态度相差较大,对质证不公平。对上诉人证据审查出现不耐烦情绪,而对淘宝公司确是有条不紊很有耐心;对上诉人证据质证要求原件,而对于淘宝公司从开庭审理到案件结束均没有对证据真实性核查。五、淘宝公司提供虚假证据。1、一审第一次庭审淘宝公司提供“证据3”是虚假证据,大部分订单不是上诉人店铺订单,数据做假。2、一审第二次庭审淘宝公司提供“证据2”是虚假证据,出具物流证明内容是假的。3、一审第一次庭审淘宝公司提供“证据4”和第二次庭审淘宝公司提供“证据1、3、4、5、6、7组”证据是虚构,无法核实。4、淘宝公司认为“举证号”淘宝是无法核实,这是说谎,因为本案起诉订单中淘宝平台明确要求提供举证号,而且所有在淘宝平台上的买家和卖家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都是经过旺旺软件进行举证号生成给淘宝平台,淘宝平台依据举证号进行查看聊天内容,这是事实。5、淘宝公司在一审中声称,上诉人所涉及到的订单存在地址与原来不一致和联系手机号码没有,这是纯属诬告,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在法庭上现场登录账户进行核实,所有订单均有联系方式,而本案起诉订单中详情中明确有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诉人发货是按买家拍下地址发货,并不存在虚假发货。6、淘宝公司认定本案中的订单,是利用第三方炒作团伙,或通过和别人协议交换购买或使用虚假的发货单号或是单号重复使用或是其他不规范交易行为,是没有依据,纯属诬告。7、淘宝公司在一审中声称,所涉及到的订单的会员均为炒作团伙,但事实都是淘宝网的会员。而对于淘宝公司称为所谓“第三方炒作团伙”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淘宝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一、上诉人对淘宝公司的违规处罚存在误解,淘宝公司在一审中也多次明确,对上诉人的处罚并不是因为某一笔订单的虚假交易存在违规才作出处罚,淘宝系统通过大数据违规排查发现上诉人店铺存在大量虚假交易情况即通过系统消息通知上诉人,并从中挑出5笔虚假交易订单要求上诉人给出合理解释,但上诉人在申诉期间并没有对抽取的5笔订单作出解释,上诉人起诉状中的那笔订单也是5笔订单中的一笔,上诉人并没有对该笔订单的异常举证作出解释,同时即使该笔订单为正常交易订单,也不代表上诉人不存在虚假交易行为,只有上诉人将所有的异常订单包括且不限于抽取的5笔订单一一举证作出合理解释,申诉才成立,即淘宝公司才不会作出处罚。关于上诉人提及的判决书与证据的违规订单不一致问题,被上诉人解释如下:淘宝订单编号分为主订单号和子订单号,主订单号下面可以有多个子订单号,其实同属于一笔主订单号。淘宝公司通过大数据系统排查判定上诉人存在大量虚假交易的情形,并抽取5笔异常订单要求上诉人举证,上诉人未能在申诉期有效举证,淘宝对其作出处罚合情合理。二、针对上诉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淘宝公司答辩如下:1、《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条款均属有效条款,未违反《合同法》自愿、公平、平等原则,也不违反订立合同要约承诺的规定。用户按照平台注册流程订立合同属于典型的“点击合同”,上诉人注册点击确认同意即双方合同成立并生效,上诉人一直使用淘宝服务表明其对淘宝服务的认可,如若上诉人认为属于格式条款,完全可以停止使用服务。2、淘宝在整个处罚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三、针对上诉提出的事实不清的理由,淘宝公司答辩如下:1、证明确实是淘宝公司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向核实并开具的,开具该证明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证明上诉人存在虚假交易以及确认全峰快递九堡分公司凭证的真实性,上诉人说淘宝公司存在威逼利诱纯属诬陷,逃避责任。四、坚持一审时的答辩意见。二审中,上诉人陈观众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淘宝争议处理规则,欲证明淘宝网制定网络交易平台具体操作规范条款及买卖双方责任说明及被上诉人有意回避网络平台交易规则和双方签署合同是否违规的事实依据。(2)登记基本情况。(3)全峰快递收件验收盖章证明。(4)全峰公司内部要求收件验货制度条例。(5)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网点名称及承包区域。(6)物流单号全峰快递内部系统物流信息证明。证据(2)至(6)证明:1、被上诉人在一审第二次提交证据2是假的;2、全峰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是属于全峰快递加盟商的事实;3、上诉人店铺订单编号为7497是真实发货,物流单号物流信息异常是属于全峰快递公司的责任,不能说明上诉人存在虚假发货行为;4、物流异常属于卖家、买家及快递公司三方合同交易纠纷,不属于虚假交易行为。(7)订单编号、四笔订单详情。(8)订单编号、四笔订单旺旺聊天记录。(9)订单编号、四笔订单物流信息、发货底单、快递公司系统内部物流信息及物流异常快递公司证明。(10)被上诉人一审第一次提供“证据3”订单中有54笔不是上诉人店铺的订单,属于虚假数据。证据(7)至(10)证明、、五笔订单为真实交易;同时证明被上诉人一审第一次提交“证据3”数据是假的,抽查五笔订单详情不准确。(11)订单编号6572订单举证号生成,欲证明被上诉人对淘宝平台无法查看买卖双方聊天记录内容,有意隐瞒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淘宝平台是可以查看聊天内容。(12)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13)上诉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网店员工工资开支证明、其它费用支出说明、打印资料费用收据、车费发票。(14)上诉人网店默认收退货地址。证据(12)至(14)欲证明上诉人职业为ID:cgz131420网店店长;ID:131420网店员工工资开支共9162.26元;ID:131420网店办公场地和租金1700元;其它误工费6天为700元,材料打印费85元,车费50元。(15)手机千牛旺旺聊天记录网络现场登陆核查,欲证明订单编号、、6572五笔订单聊天记录内容真实。(16)商品单号降权30日损失统计(损失统计表及库存证明1页、4月份销售统计表33页、5月降权销售统计表4页),欲证明商品单号降权30日实际损失销售额9933元,库存损失21600元。(17)上诉人电话咨询全峰快递公司物流单号当初网点问题件记录查询录音,欲证明单号为全峰快递杭州江干九堡营业部网点问题件登记有向全峰快递总部反馈收寄签收事实。(18)上诉人电话咨询全峰快递公司物流单号快递签收情况录音。(19)上诉人电话咨询全峰快递公司物流单号、、快递签收情况录音。证据(18)至(19)欲证明此四笔单号(、、、)已经派件签收成功的事实。(20)全峰快递单号浙江邮政管理局申述回复录音。(21)投诉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单号丢件赔偿说明。证据(20)至(21)欲证明单号为已有全峰快递公司丢件及赔偿事实。(22)拨打淘宝集市商家热线关于商品ID:降价,反馈和投诉邮箱回复,欲证明上诉人在淘宝平台处罚时多次向淘宝平台反馈和投诉,淘宝平台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上诉人店铺不存在虚假交易行为说明,要求取消降权的行为。经质证,被上诉人淘宝公司对陈观众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认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不能作为二审新证据。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因在一审中提交过,不能作为新证据。对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淘宝公司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没有关联。对证据(9)中的物流信息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他材料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交。对证据(10),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该材料是上诉人自行制作的,不属于证据。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3)中上诉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网店员工工资开支证明、其它费用支出说明、打印资料费用收据、车费发票三性均有异议,无法核实真实性,而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5),上诉人没有提交,所以无法发表意见。对证据(16)的三性均有异议,对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17)至(20)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内容真实性被上诉人无法核实,而且不能推翻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全峰北京公司的证明。对证据(21)、(22)的三性无法认可。本院认为,对陈观众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证据(4)、(5)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6)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证据(7)、(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0)不具有证据效力。证据(11)、(1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3)中的社保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余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14)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5)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据效力。证据(16)、(17)、(18)、(19)、(20)、(21)、(2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上诉人淘宝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淘宝公司为了管理淘宝网,制定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任何用户如需注册为淘宝网的会员,必须同意接受上述《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的条款。虽然上述协议、规则系单方发布,其部分内容涉及对会员行为作出一些限制,但由于网络销售具有其特殊性,该协议、规则的制定有利于网站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述协议、规则并未加重对其会员的责任,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本案中,淘宝公司排查的陈观众的订单中,其中订单号为7497的商品,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南京东路409-459号置地广场3楼,但实际该快递在杭州市江干二部被签收。淘宝公司根据该交易的预留收货地址与实际签收地不一致的情形,同时,陈观众在申诉期间又没有给予合理解释,故认定其涉嫌虚假交易,并根据《淘宝规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陈观众的该单个商品30天的淘宝网搜索降权处理并无不当。至于其他订单是否真实,并不影响淘宝公司依据上述事实进行处罚的合理性。至于陈观众提出淘宝公司处罚的订单号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订单号不一致的问题,淘宝公司认为系主订单号和子订单号的关系,而陈观众在一审中也并没有否认原审法院认定的该笔交易,只是认为该交易是真实的。因此,上诉人现提出原审法院判处缺乏依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观众上诉中提出淘宝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出具的证明不真实的理由,本院认为,该证明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具有证明效力,而陈观众的反驳证据不足以推翻其效力。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陈观众提出的原审法院审理不规范一节,经审查,原审法院在日立案时就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至日宣判结案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审理期限,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观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俞建明审判员余江中审判员石清荣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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