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在了,保险受益人变更是否从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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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去世后,如何更改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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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保网友:我家有一份保险,被保险人是我母亲,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我父亲,但是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我母亲现在想更改受益人,可是保险公司说要要爷爷奶奶的证明。请问下,像我家这样问题的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到底是怎么样的? 而且,&原投保人的身份证明&人去世了带什么证件呢?就医院的死亡证明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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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保网友:我家有一份保险,被保险人是我母亲,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我父亲,但是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我母亲现在想更改受益人,可是保险公司说要要爷爷奶奶的证明。请问下,像我家这样问题的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到底是怎么样的? 而且,&原投保人的身份证明&人去世了带什么证件呢?就医院的死亡证明可以吗?
&&& 沃保网保险专家:首先,由被保险人申请,或投保人申请,但须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像你这种情况,就是你母亲提出来变更就可以了。其次,申请变更身故受益人时应备文件有:《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原)投保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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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岀险身故以后,受益人不知道他买了保险该怎么办?
投保人在网上购买了保险,但受益人却不知道,那么当被保险人出险身故后这份保险能得到理赔吗?对于这个问题,《保险法》是这么规定的: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非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申请时效为2年,人寿保险是5年,在这个期限内都可申请理赔。过了这个期限,很抱歉,默认为受益人放弃理赔的权利。其实,只要客户留的电话和邮箱等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即便当时没有及时理赔,后面一旦保单续费或者失效时,保险公司也会通知客户,客户家人就能以此判断客户买过保险而去申请理赔。如果真的没人在意且没有发现这份保单,可能真就错过了理赔的机会。所以大家在销售中要对客户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日常的回访工作,一旦有理赔机会要及时帮助客户申请理赔金。这不仅有利于树立我们品牌,更是进一步销售的机会。客户的到了理赔,他的家人,亲朋好友都能到到消息,从而给我们进一步挖掘销售带来好处。除此之外,我们在签单或者递送保单的时候,一定要提醒客户给家人交代清楚自己买了那些保险,都有什么用途,以便于客户的家人在客户出险后及时寻找对于的保险赔偿。建议大家用表格的形式给客户做好家庭保单的整理,和保单原件放在一起,这样一来,客户出险后,家人就可以通过保单整理表查找那一款保险可以提供理赔,从而让保单真正保障家人。网销保险往往采用电子保单,电子保单虽会大大增快承保时效,后期理赔也无需再提供纸质保单原件,可以带来很多方便事宜,但如果受益人不知道电子保单存在的话,可能就比较麻烦,大家在销售网销产品后可以帮助客户将电子保单自己打印出来,这就可以作为一个投保信号,他的家人也能知道客户购买了保险,及时申请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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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保障全面、保额适当、科学配比、动态规划保险金受益人一定是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吗,可以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吗?
保险金受益人一定是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吗,可以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吗?
知乎上的提问,Debbit被邀请做了解答。关于受益人这个问题,我们先从《保险法》相关规定说起。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为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受益人为得到保险金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胁,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应规定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条款解读:保单受益人,一般指身故受益人,也就是被保人身故了,谁来继承这笔财产?所以,保单受益人不能指定为被保人自己。一般来说,保单受益人要求跟被保人是有保单利益关系的,也就是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子女,父母,配偶。但也有保单是为某种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比如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某笔债务投保,设立债权人为受益人。比如银行在贷款给购房者时,会要求购房者先给自己买一份等额的人身保险,指定银行为受益人。当购房者发生人身风险时,银行可以优先拿到赔偿款。还有现在很多保险产品跟信托机构合作,投保人可以指定信托机构为受益人,当被保人发生身故时,信托机构可以优先拿到赔偿,然后通过信托基金的管理,给信托受益人分配受益金。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已经细分市场需求,在法律的许可下推出越来越多相应的产品,特别是保险信托产品,以后会越来越常见。来源:debbit在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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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先后死亡,保险金给谁?
[标签: ] 作者:bianji001 浏览量:9480 更新日期:
  核心提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先后死亡,保险金给谁?《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公司要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在以上几种情形下,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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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没有指定受益人 如何确定继承人的保险金份额
  日 15:34 中金在线 
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中,都必须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也可能投保人自己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话,按照日本寿险条款的规定,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按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上述情况的死亡保险金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然后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和比例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在日本的法律中,没有将这种情况下的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来处理,而是将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作为继承人的固有权利,而死亡保险金则是其固有财产。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如果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的话,若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该死亡保险金就有可能被作为遗产用来清偿债务。为了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日本保险法律没有将其列入遗产范畴。
A(投保人,被保险人)同Y(保险人,被告)签订了一份寿险合同。该寿险合同是储蓄型的两全保险,是以A自己为被保险人的合同。其中有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时,其死亡保险金为1000万日元。当时,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里填写任何内容。也就是说,投保人在当时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但是在该栏目的边上有一行印刷的注释,内容是,“如果保险金受益人是继承人的话,不必填写”。
A于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的第三年,在一场事故中死亡。
该保险的条款规定,“没有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按照该规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拥有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
A的法定继承人有,A的丈夫X(原告),以及A的9名兄弟姐妹,共10名。
Y按照条款的规定,将1000万日元的死亡保险金平均分为10份,每一份为100万日元,支付给了10名继承人。
X表示有异议。X向Y主张,按照条款的规定,在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法定继承人。那么,拥有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死亡时,也就是保险金请求权发生时的法定继承人,既然如此,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比例确定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换句话说,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配死亡保险金,由于X和A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根据日本民法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X应该得到四分之三的份额。该主张受到Y的拒绝。X遂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X在一审中胜诉。Y不服,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控诉。
二审法院判X败诉。X表示不服,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认为高等法院对Y的抗辩理由是否正当审理不尽,发回重审。事实上等于X胜诉。
争论的焦点
本案争论的焦点,也是日本保险界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就是,既然死亡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而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属于受益人的,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应该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那么财产不是属于遗产的话,要不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计算分配份额?在日本的保险实务界和理论界长期存在两种意见。一是,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份额来决定保险金的分配(暂且称为“继承分配方式”),二是,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暂且称为“平均分配方式”)。在大量的判例中也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判决。
●一审和二审的判断
一审认为,本案中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应当成为继承人的固有财产。当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个人不应当根据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来取得该项权利。但是,从被保险人A同继承人X以及其他继承人的经济上以及精神上考虑,除了X以外的继承人和A的上述关系是十分单薄的,所以,该死亡保险金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进行。X应该取得死亡保险金的四分之三,其余的平均分配。一审采取的是“继承分配方式”。
二审则强调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应当成为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分配法律根据不足。应该按照民法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
●最高法院的判例倾向
最高法院关于这类判例一共有三件。前两个判例是支持“平均分配方式”的。
第一件是,有关保险金受益人死亡之后,投保人没有及时重新指定或是变更受益人,法院判决以保险金受益人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同时还认为,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不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保险金的分配比例,而是按照日本民法规定平均分配方式保险金。
第二件判例和第一件判例是同一精神。本案则一改前两个判例的原则,支持“继承分配方式”。法院认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A在投保时,虽然没有直接填写保险金受益人,但是,根据投保单的注释,如果投保人准备填写的是继承人的话,那么没有必要填写,因为保险公司在格式上已经认可了,其保险金受益人是继承人。因此可以推论为A在投保时,其保险金受益人是指定为“继承人”的。如前推论,投保人的意思是将继承人指定为保险金受益人。既然继承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确定保险金的分配份额是合乎情理的。也就是说,X作为继承人的话,根据民法中的法定继承的规定具有取得四分之三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资格。
●对本判例的评价
从保险法的理论上,我们都已经承认在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不是遗产,而是保险金受益人的固有财产权。其财产权的发生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发生,它的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通过继承而取得的。既然该财产权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将该财产权指定给继承人取得,因此,不能像通过继承程序按照继承方式来确定继承份额那样分配保险金。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确定受益人要尊重投保人的意思。由于投保人在生前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根据法律文书来确定保险金受益人是无法办到的,尤其是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根据被保险人与继承人在其经济上、生活上的紧密程度来推定与继承人的关系,是正确的。
如前所述,当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时,而且继承人是复数的情况下,到底是采用“继承分配方式”还是“平均分配方式”,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统一。最高法院虽然有过三个判例,但是前后判决也不一致,给保险实务和保险法的理论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判断的时候,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将本案发回高级法院重审,没有自己重新改判。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虽然力图通过此案给两种学说和实际做法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不尽如人意的是,该判例没有能从保险法学的理论高度上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总结。
(说明:在日本判例介绍中,一般以X来代表原告,Y来代表被告,而诉讼外的人物则用A,B,C……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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