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没有签合同就在我承包地私人建房承包合同造成纠纷将我致成轻伤二级政府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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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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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用宅基地也要签订租用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租用协议书怎么写呢?有哪些内容?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一篇关于宅基地租用协议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帮助。
宅基地使用权租用协议书 甲方(原宅基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制件见本页背面) 乙方(现宅基地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又该怎么写呢?对于协议书的内容,我们可以适当的进行了解,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3 【摘要】1984年土地法颁布,农村中“祖传”宅基地原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失效,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在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呢?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将通过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您细细解读。
【案情简介】张甲、张乙系兄弟,有祖产房屋号院宅基地,现有北房四间、东、西各厢房二间。1951年国家颁布房屋所有证确认该院落内原有西房三间为张甲一家所有。1954年张甲夫妇拆除西房3间,同址建北房4间。年间张甲携妻女迁入城市居住,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房屋由张乙夫妇居住。后张乙夫妇出资在院内另建东、西厢房。同时,二人在居住于1号院期间对院内房屋及设施进行修缮。张甲去世后,张甲妻、张甲女与张乙夫妇多次因房屋的使用和归属发生争执。 张甲女称是其一家迁出后张甲将住房借与张乙和张乙妻使用。涉案房屋是已故张甲的合法财产,我与母亲张甲妻分别是张甲的合法继承人,享有对该房产的权利。张乙与张甲原为兄弟关系,近年来,因房屋权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4 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的内容包括要写明双方责任、转让价格、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5 宅基地一般是不能买卖的,那要是想要转让宅基地怎么写协议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8最新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6 农民在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对其在该宅基地上如何建设建筑还有要求吗?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怎样的呢?用具体的规定吗?本文就这些问题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7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要写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协议,甲方对该房屋状态作出的陈述等,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8 对于农村村民来说,自己建设住房居住,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当然一些村民想将宅基地进行转让。那么,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应该怎样书写才是规范的呢?
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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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我是农村的,家里盖房子的时候,由于工程质量和天气等多方面原因,施工时造成二楼楼板坍塌,一名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具体伤情现在不明,目前病情稳定。
房子是自家盖的,负责的也是自家人,没有任何承包合同。工人是自家请的临时工,都是熟人,做一天给一天工资
我是农村的,家里盖房子的时候,由于工程质量和天气等多方面原因,施工时造成二楼楼板坍塌,一名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具体伤情现在不明,目前病情稳定。
房子是自家盖的,负责的也是自家人,没有任何承包合同。工人是自家请的临时工,都是熟人,做一天给一天工资。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观察,估计出院后会迁扯到赔偿问题。
请问,这种情况,我要负哪些责任?具体赔偿额是怎样计算的?
情况紧急,谢谢各位的帮忙。
其他的原因都不用说了,仅凭“工人是自家请的临时工,都是熟人,做一天给一天工资”说就证明了这工人是你家雇用的,这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了,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就具体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一年内到法院诉讼解决。
不必担心对方“漫天要价”。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赔偿项目是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范围的,或是虽然有规定但对方没有证据的或证据不足的,你都可以拒绝赔偿。因为就是到了法院,判决也是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有证据,才能支持的。对方若是漫天要价,你就让他去法院起诉就是了(但不用告诉他“一年内”,如果他超过了一年,法院就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了)。
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的方法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
其他的原因都不用说了,仅凭“工人是自家请的临时工,都是熟人,做一天给一天工资”说就证明了这工人是你家雇用的,这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了,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就具体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一年内到法院诉讼解决。
不必担心对方“漫天要价”。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赔偿项目是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范围的,或是虽然有规定但对方没有证据的或证据不足的,你都可以拒绝赔偿。因为就是到了法院,判决也是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有证据,才能支持的。对方若是漫天要价,你就让他去法院起诉就是了(但不用告诉他“一年内”,如果他超过了一年,法院就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了)。
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的方法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对“该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的情况,负有赔偿责任。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观察,出院后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主要赔偿内容和事项,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
既然家里盖房子请的是临时工,做一天给一天工资。那么,你与临时工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对“该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的情况,负有赔偿责任。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观察,出院后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主要赔偿内容和事项,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现在暂时可以不考虑赔偿数额的问题。因为你们都是乡里乡亲的,属于熟人,在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会重视自己的口碑,大家都知道一个好的口碑是多少金钱也买不到的。所以,只要对受伤的人,在人格上给予足够的尊重;精神上给予足够的抚慰:医疗上给予救治,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顾,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伤好出院后,彼此可以协商解决的。通常情况下,对方漫天要价可能性不大,除非他与他的家人不想在你们那个小的社会中生活了。
个人认为:你们的责任与具体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届时拿出来一比对就清清楚楚了。现在暂时可以不考虑赔偿数额的问题。因为你们都是乡里乡亲的,属于熟人,在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会重视自己的口碑,大家都知道一个好的口碑是多少金钱也买不到的。所以,只要对受伤的人,在人格上给予足够的尊重;精神上给予足够的抚慰:医疗上给予救治,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顾,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伤好出院后,彼此可以协商解决的。通常情况下,对方漫天要价可能性不大,除非他与他的家人不想在你们那个小的社会中生活了。
既然家里盖房子请的是临时工,做一天给一天工资。那么,你与临时工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对“该施工工人从二楼摔下来。脊椎骨有裂痕,腹腔有少许积液”的情况,负有赔偿责任。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观察,出院后必然会涉及到赔偿问题。主要赔偿内容和事项,可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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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后的土地可以盖房的市区扩张的第一步,是在城市周边的城乡结合部划出城市建设规划区,实行规划控制。市区扩张,就用地而言,在我国就是要把归居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变为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就是要把集体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在土地性质改变的过程中,城市政府要代表国家就征收的土地及建筑物向居民作出经济补偿。补偿的高低,在政府一方,关系到征地拆迁成本的大小和财政收入的多寡;在居民一方,关系到家庭个人财产的增减和日后生计的维持。在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场利益的博弈。我发现,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城乡结合部居民违法建房问题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据街道禁违中队统计,2013年一季度,街道辖区发现居民私房违法建筑65处,拆除54处。违法私房建筑屡拆不绝、屡禁不止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加大了建设成本,扰乱了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据街道信访办统计,2012年至2013年4月,街道因为居民建房原因到市上访的共78人次,到区上访的156人次。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建房问题上访呈愈演愈烈之势. 一、原因分析 居民私房违法建筑之所以屡拆不绝、屡禁不止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集中体现为三对矛盾: 规划的滞后性与居民建房的自发性矛盾。调查发现,街道辖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等规划几乎空白。一方面,由于缺乏规划的指引和控制,在大多数村改社区内,居民建房要么见缝插针,要么强占菜地,不仅导致社区建筑布局零乱,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多,而且土地资源大量浪费,违章建筑大量出现。另一方面,“树大开丫,崽大分家”,“娶媳妇,建新房”是居民一生中的两件大事。日常工作中我看到,除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居民外,大部分居民仍然居住在二、三十年前甚至更早的土木、砖木结构的旧房里。随着收入的增力口,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越来越强烈。xx社区党支部书记说,该社区共有2712栋居民楼,因子女长大成家需要建设住房的有240户左右,占总户数的10%左右。但是,由于缺乏规划,居民建房的愿望难于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去实现,导致偷建、抢建现象屡禁不止。 为解决城市总体规划与城乡结合部分建设规划衔接伺题,化解城市快速发展与满足居民住房实际需求的矛盾,市、区各级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办法。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居民公寓楼等,但居民建房愿望依然十分强烈。究其原因:一是居民公寓楼主要是解决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的居民住房安置问题。对于没有被拆迁的大多数居民来说,住房困难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更何况部分生活并不宽裕的居民也买不起居民公寓楼。二是由原行政村改制而来的社区大多是一个以血缘、亲缘、宗缘、地缘、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关系网络构架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具有血脉传承的历史归属感,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居民在观念上难于接受居民公寓楼等。三是受规划、布局、设计各方面影响,再加上城乡结合部的部分居民仍然以农业为主业,他们习惯于单户独院的居住环境,居民公寓楼不能完全适应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由于社区物业管理特别是水、电、气等居住成本的增加,使得部分困难户、低保户难于承受。 政策的约束性与居民建房的迫切性矛盾。从宏观政策来看,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对居民建房特别是城市和风景区规划范围内居民建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为适应建设现代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文明城市的需要,我市加快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进程,强化了城市规划的约束功能,对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建房采取了严格控制的措施。如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在城区范围内一律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在违法建筑上实行零的目标”。这些强制性政策和措施无疑对遏制居民违法建房、推进城市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矛盾的积累,政策的约束性并没有从根本上制止居民违法建房现象的发生。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居民住房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即使是部分危房也得不到政造,直接导致偷建、改建住房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特大冰冻雪灾后,街道办事处对全辖区居民住房情况进行了调查,共发现危房78户。如xx社区大部分房屋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土木结构的平房,受冰冻雪灾严重影响,大部分墙体开裂,地基下陷,有的局部到塌,经初步鉴定危房多达59栋。二是政策不衔接导致居民违法建房。按照市、区二级的有关管理规定,街道辖区被定为一类严控区,不得进行一砖一瓦建设。今年3月,由于因灾倒塌以及拆迁还建等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问题,街道办事处特向上级政府提出了11户危房、无房户在“原址、原面积、原楼层”上进行改建、还建的请示,因与市、区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政策规定不符,至今没有得到正式批复。用当地居委会干部的话说,少数居民是“希望变失望,失望变绝望”,迫不得已违法建房。三是在城市规划和和城市发展的预期下,少数居民受利益驱动,置法律和政策于不顾,公然强建、抢建住房。他们有的以出租房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在没有取得建房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擅自加层;有的则为了获得更多拆迁补偿费,不顾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强力制止,突击抢建房屋。居民建房的约束性政策,在具体实施中体现为“堵”有余而“疏”不足。堵而不疏、堵而不力是城乡结合部居民违法建房的重要原因。 管理的统一性与责任主体的多元性矛盾。居民建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政策性强。面对居民“只要平、不要赢”的心理,如果管理责任不统一、政策执行不到位,就容易由个别问题引发普遍问题、由局部问题引发全局问题。今年,下发了2013年度禁违拆违治违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政府以及禁违办是本辖区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很显然,这一机制不仅存在责任主体错位、缺位的问题,而且存在责任主体的多元性、“条与块、条与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在居民建房审批、监督、管理上“人人负责人人都不负责”·乃至互相推诿现象发生。同时还界定了地方、基层政府、居民自治组织和国土、规划、城建、公安、房管、城管、工商、卫生、监察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在私房管理中“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任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条块责任仍然不够明确。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最主要的职能是受委托执法,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处于强制拆除的末端环节。然而,目前禁违执法部门除负责前期发现、平时监督和后期拆除责任外,甚至介入私房建设的认定、审核环节。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不仅成为条块互相推诿的借口,同时由于权力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管理责任的统一性是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成本的基本要求。在居民建房管理上,如果存在多元化责任主体,必然相互推诿甚至越管越乱。 二、对策建议 城乡结合部居民违法建房的问题是一个长期性、复杂性的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居民建房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居民违法建房问题。 1、坚持科学发展,高度重视居民建房问题 居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居民建房问题,事关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大局,事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事关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认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站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居民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妥善解决好居民住房问题。在快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要统筹中心城区与周边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城乡发展的协调性、整体性和层次性,化解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扩张与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富裕起来的居民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合理需求,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社容整洁、功能完善的新居民区;要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更好地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缓解居民社会矛盾,减少社区不稳定因素,为保障街道、社区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2、坚持规划先行,保障居民建房有序进行 规划是龙头,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把依法编制规划区集体土地规划作为当前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头等大事。在规划中,一是要因地制宜,体,现民意。根据各村(社区)客观条件,区别不同情况,统筹兼顾历史渊源、文化特色、生产生活习惯、经济承受能力等,不能千篇一律,搞“一刀切”。二是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相配套的要求,在规划居民住房的同时,做好道路、给水、排污、电力、电讯、绿化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医疗、文化、教育、商贸等服务设施规划。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规划实施。三是要抓紧研究出台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居民建房的办法,规范建设规划、宅基地管理及居民建房条件、建房标准、审批程序、拆迁安置、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好私房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依法保障居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3、坚持分类指导,合理解决居民住房困难 以解决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为重点,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居民生活水平状况,对居民建房实行分类指导。一是对城中村实行整村改造、连片开发。抓紧制定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村拆除,安置先行,有形无形并重”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实现农房向公寓、村庄向小区、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向社区自治组织的转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抓住“土地换安置、土地换保障”这一关键,出台有关政策,推进市场化运作,以土地开发换取改造资金,切实解决好资金瓶颈问题。与此同时,要妥善解决“农转非”居民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采取新建小区内预留商铺、多建小户型住宅、大力发展公益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办法,多途径、多渠道解决他们的经济来源问题。二是对城乡结合部,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代建、统一安置的办法,兴建公寓式居民小区。对城市总体规划影响不大、人口相对集中、仍以农业为主业的社区,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规划建设一部分低层联体式住房,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三是对城市规划范围之外的社区,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和统一规划设计前提下,拆旧建新,由居民自建或由社区统一代建住房。对经鉴定的各类危房要在报批的前提下,允许居民在原址、等面积改建。 4、坚持依法行政,加大违法建房查处力度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居民建房的政策规定,通过公开曝光典型违法建设案例等方式,教育居民认清违法建筑的严重性、危害性和查处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居民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建房,支持和拥护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为查处违法建筑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要加强预防监控。健全完善监控网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理在萌芽状态,尽可能降低拆违行政成本和执法难度,减少居民的财产损失。三是要开展集中整治。对违法建房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调查,全面摸清现有住宅面积、宅基地地类、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履行有关手续等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制订处理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此基础上定期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对新产生的违法建筑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对顶风违建和暴力抗法者,坚决依法严惩,决非不姑息迁就。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预案,确保各项工作到位,对矛盾突出的案件予以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杜绝引发恶性事件。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五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充实城市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加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条件,确保各项执法顺利开展。 5、坚持属地管理,理顺居民建房管理体制 在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统一行使指挥、决策、协调直至依法强制拆除的职权。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层级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分解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区、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行政“一把手”为农私房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研究制定《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对制止、查处违法建设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失职渎职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理顺地方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由地方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居民建房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居民建房涉及的规划、土地、审批、监督等相关事宜,通报违法建筑情况,制定依法拆除措施,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良性互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村长说,你就去施工把,到时候在他阻挠破坏施工的时候注意隐蔽录像,你如果现在要要回那块地,实在谈不拢,为什么还要承包给我,就说我合同都签了,你们为什么不早规划?如果是以前就规划好的,你要是怕了就退缩,你要是非要搞就跟村长斗狠把,以后你们谈话注意录音:什么规划,我们村民怎么不知道?是合同法大还是你们干部自己定的规划大!那我也没办法了?如果现在才规划,否则后果自负,到时候别说我没警告你?白纸黑字的合同可是有法律效力的:废话少说,你就是不能动,你就是不能动!你说,只能算违约了,那得按合同上的条款赔偿.村长说: 我不跟你罗嗦,反正规划好了,你们干吗还把我的那块地算到规划里面跟村长据理力争啊,保存证据好大官司.别动不动就上访,那是自投罗网的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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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根据城乡规划法,要建房是向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要不然属于违章建筑的。再说规划控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在农村要建设生产性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一要取得村镇集体土地证、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四十一条 在乡,二要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注意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到乡、区、县上访,反映问题。
上诉啊,告他们去,或者要他们陪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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