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12路公交车去江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上车几钱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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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贡献&责任编辑:李志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含新会区管理部、开平市管理部、台山市管理部、鹤山管理部、恩平市管理部),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称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合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限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  第四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货币分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第六条 最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2.“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等因素,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手商品房最高可贷比例是总房价的80%,二手房最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江门市行政区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最高可贷款额度之和,合计不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两倍。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一手房最长为30年,二手房最长为20年,且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  “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决定具体的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购房合同或协议、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首期付款的发票向承办银行或“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贷款审核:1、组合性贷款,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承办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资料审查确认后,交“中心”审批。“中心”审批核定贷款额度后,转承办银行办理。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的程序与组合性贷款程序相同),也可向“中心”直接申请。向“中心”直接申请的,“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由“中心”审批核定贷款额度,直接与借款人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后,转承办银行办理。  (三)贷款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保险等手续后,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  第十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视同借款人单方违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同时,承办银行及“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或由保证方代为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须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中心”审批,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万元)。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承办银行出具的《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表》或《还款证明》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并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中心”在审核贷款时,认为有必要增加贷款担保的,借款人可以以有价证券质押,但须提供承办银行或“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出质人和承办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银行保管,质押行为须按照质押合同执行。有价证券的质押率由“中心”确定,但最高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与承办银行或“中心”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承办银行保管,抵押行为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抵押物需估价的(指二手房),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除足额提供抵押外,还必须提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偿还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保证方与承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行为按照保证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承办银行或“中心”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 房屋及贷款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合同,否则,承办银行有权代办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承办银行有权依照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及“中心”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承办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承办银行或“中心”,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承办银行或“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以前有关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内容为系统自动转化的文字版,可能排版等有问题,仅供您参考: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 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 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 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 、 、 、 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中心” ,含新会区管理部、开平市管理部、台山市管理部、鹤山管理部、恩平市管理部) , 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 款。本办法称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合同工) 。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限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 经济 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 第四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含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货 币分房的职工) ,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 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 ,非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 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含 12 个月) ,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第六条 最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 是: (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 作年限)×2.“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 额等因素, 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 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具体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手商品房最高可贷比例是总房价的 80%,二手房最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 值较低者的 70%.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 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 在江门市行政区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 可以再次申请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 贷款额度为每个住房公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最高可贷款额度之和, 合计不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 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两倍。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 30 年,其中一手房最长为 30 年,二手房最长为 20 年,且受 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 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若 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 “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期限进行调整, 决定具体的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购房合同或协议、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 首期付款的发票向承办银行或“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贷款审核:1、组合性贷款,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 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 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承办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资料审查确认后,交“中心”审批。 “中心” 审批核定贷款额度后,转承办银行办理。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承办银 行提出申请(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的程序与组合性贷款程序相同) ,也可向“中心”直接申 请。向“中心”直接申请的, “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由“中心”审批核定 贷款额度,直接与借款人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后,转承办银行办理。 (三)贷款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保险等手续后,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 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 售房人。 第十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 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帐 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一)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 (二) 、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 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视同借款人单方违约,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计收罚息;同时,承办银行及“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借款人、担 保人的责任,或由保证方代为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须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 ,经“中心”审批, 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 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万 元) 。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 凭承办银行出具的 《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表》 《还款证明》 或 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并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中心”在审核贷款时,认为有必要增加贷款担保的,借款人可以以有价证 券质押,但须提供承办银行或“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出质人和承办银行签订质押合同, 并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银行保管, 质押行为须按照质押合同执行。 有价证券的质押率由 “中心” 确定,但最高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 90%.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与承办银行或“中心”签订房地 产抵押合同, 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 《房屋他项权证》 将 交承办银行保管, 抵押行为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抵押物需估价的(指二手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 进行评估,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 70%。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 除足额提供抵押外, 还必须提供具有本市常住 户口、有偿还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保证方与承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行为按照保证合同 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保险金 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承办银行或“中心”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 房屋及贷款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 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合同,否则,承办银行有权代办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在保险期内,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 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 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承办银行有权依照借款合同及房地 产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 扣除处置抵押物、 质押物各项税费后不足偿 还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及“中心”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其价款超过 应偿还部分,承办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承 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 押的; (四)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承办银行或“中心” ,并未 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承办银行或 “中心” 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 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行。以前有关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停止执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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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马_8752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新房用于自住,且未办理购房贷款,或者办理了购房贷款但在购房一年内的。
二、可提取人:购房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
三、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单位提取证明、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
2、 单位提取证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单位证明原件。
四、提取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但如果该套住房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额为:
房价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五、提取方式:转账提取,转账至提取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内。
六、提取次数: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间从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开始计算。
Nigo17江门市新会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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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南新街2号
所属分类:区县级行政机关
可做公交车35路,61路,124路到达
3个回答sxt522江门新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位置是在广东省江门南新街2号。该位置的驾车路线:首先你需要进入龙湾路,然后行驶1.7公里,再来就是左转,进入沙富里,行驶280米,之后你从沙富里到江...3个回答苏高原江门新会住房公积金查询:1、可以拨打热线电话查询,根据提示查询; 2、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4、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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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查询:柜台查询须带好公积金卡及身份证。然后直接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向柜台操作员出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要求查询余额。如果是代人查询,须带查询人磁...3个回答李颖Anne你好,一、职工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加以核实后,附有关提取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然后职工个人凭审批意见到受委托银行各网点办...3个回答蛊惑_0220一、用目结土做出模型,即“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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