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为何要实施电梯安全厦门电梯责任保险险统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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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赔偿再追责 昆明电诚博国际是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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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老旧民楼加装电梯。 中新社记者 刘文华 摄
  昆明启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先赔偿再追责
  乘坐电梯时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办?因为电梯安全事故受伤而带来的就医费用该由谁担负?
  为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今年8月28日,昆明市质监局印发了《昆明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项目实施方案》,并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该项目。
  昆明电梯总量已达4.5万部
  责任不明晰导致事故发生后赔偿、救治易“扯皮”
  昆明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昆明市电梯总量已达到4.5万部。同时,电梯困人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由于责任不明确,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常常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和救治而引发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针对电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实际,昆明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充分借鉴广州、深圳等地开展电梯责任保险的经验,采取由昆明市电梯行业协会主导,昆明市电梯维保单位共同参与,引入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保险中介机构协助推进全市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模式,创新建立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并且充分接受相关专家和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生产企业、检验单位代表等的广泛评议,兼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利益,最终确定了统一的保险方案。
  为电梯买保险有啥用?
  可有效转移、化解安全责任风险
  电梯责任保险的推广实施,将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等问题,有效地转移和化解安全责任风险;强化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其提升电梯安全管理及使用的能力,及时消除隐患、降低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效能及对事故的防控和处置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对于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谁能为电梯买保险?
  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等都可购买,出险赔偿后再追责
  昆明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电梯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人等相关方任意一方投保,都为被保险人,有效地避免了由于电梯事故责任不明时,保险拒赔的情况。无论事故的责任方是谁,都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再去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在第一时间解决赔偿问题,有效降低纠纷发生。值得关注的是,昆明启动的这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还启用了事故定责定损机制,对重大、有争议的案件由质监局、电梯行业专家、使用单位代表、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事故鉴定。此外,险种设置上有预付、垫付等配套机制,为处理事故提供快速的资金保障。
  昆明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由昆明电梯行业协会负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首席承保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经纪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诚泰财产保险云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昆明市电梯责任保险工作。记者李双双报道广东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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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方案&&一、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特点及与类似产品的对比说明1、保障范围方面“限定责任”变为“全方位保障”综合比较,广东示范产品包括了传统产品的保障范围,又不限于传统产品,而是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最大程度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风险。&2、事故预防方面“事后保险赔偿”变为“保险协助事故预防”。一般电梯责任保险是简单的“被动式”传统产品,均以事后的保险赔偿为产品设计目标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险公司不能提供专门的事故预防服务,对于电梯行业的事故预防工作没有直接参与。我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保险协助事故预防”为项目的运行原则,提供设立专门负责预防事故和降低电梯在运营中存在各类风险的保险事故防控中心,可以有效地引入电梯专业机构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力量和事故案例经验,协助电梯投保单位做好相关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演练等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降低电梯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3、保障对象方面“谁投保、谁受益”变为“一方投保、各方受益”。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主体,即体现“谁投保、谁受益”的特点,广东示范项目的保险产品以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产品特点。这样的设计对于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具有很大的优势。&4、赔偿标准方面“依法赔偿”变为“约定事故赔偿”。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常用名称为“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一般常见的条款措辞情况下,对于常见、多发的电梯安全事故,如:电梯设计和生产原因、维修保养期间事故、管理人员操作过失、电梯遭受盗窃抢劫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意外停电事故等等均不予赔偿;并且如果所发生的电梯事故责任方认定不清,则保险公司往往以“不能确定依法赔偿主体”的借口拖延赔偿和事故索赔流程。广东示范项目的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则明确承保“电梯安全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引起的包括停电、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超越行程的保护、运动部件伤害、不平层、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夹亡、摔倒等伤亡事故,包括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示范项目责任险产品条款约定的保障范围比常规的“依法赔偿”范围要宽泛很多,且不会产生索赔争议或保险赔偿因为事故定责原因发生的任何滞后情况。&5、定价体系方面“固定保费”变为“费率调整保费”。在目前广东省乃至全国的保险市场上,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普遍固定的,除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方式外,单部电梯的保险费是没有大幅度的调整区间的。 而广东示范项目的保险定价体系中,特别明确了若干项费率调整因子,即在基本险保费的基础上,将依据不同的电梯状况和不同的风险概率确定实际的电梯保费,调整因子包括电梯类型调整因子(直梯、扶梯等)、电梯使用场所调整因子(商场、医院、写字楼、住宅小区等)、电梯使用年限调整因子(3年以下至10年以上等)、投保规模调整因子(500部以下至2000部以上)等,最低保费和最高保费相差数倍。这样的费率调整定价体系,可以科学地界定不同风险概率情况下的具体保险费水平,从而实现定价方面的公平合理,促进广大电梯企业逐渐淘汰费率高的老旧电梯,更新费率低的高技术新电梯,有利于降低全行业的事故风险水平。&6、投保方式方面“人工投保签单”变为“网络平台签单流程”。传统的人工投保签单方式耗时耗力,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错,广东示范项目为便于投保人及时得到保障,专门开发了特种设备保险网()直接办理投保,投保单位完成投保信息录入,选择保险限额并确认投保后,将保险费划缴至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专用账户,首席承保公司进行审核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江泰公司审核后递送至各参保电梯单位。此外,广东示范项目也可以现场投保。&7、理赔定损方面“保险公司单方定损”变为“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共同定损”。电梯安全工作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直接权益,一旦发生电梯意外事故,相关的保险索赔处理流程和结果往往是衡量项目运行是否顺畅,受害家属是否满意,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关键因素。结合近些年国内若干起电梯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可以发现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定损的流程均由保险公司发起,按照保险公司既定的规矩和相对并不人性化且缺乏电梯行业专业人士参与的流程和标准对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者及其家属进行理赔定损,难免造成一定的索赔争议。广东示范项目的理赔定损流程则参考江泰公司服务全国范围旅行社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等项目经验,通过引入质监部门、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保监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行业专家、江泰公司专职索赔员等与保险公司共同组成的“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进行事故赔偿流程处理,并负责提供保险事故的定责定损意见。这样的方式就把保险公司的单方定损变成多方共同定损,对于受害第三者及其家属而言会有更多更大程度的索赔意见获得认可,将大大地提高保险索赔处理的速度和社会满意度。&8、应急支付、垫付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报案,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经保险利益人提出申请,由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出具支付或垫付通知,并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9、预付赔款条件对于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估损金额大于5万(含5万)的电梯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在收到《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责任确定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于死亡人员按每人赔偿限额赔付;对于3人以上重伤人员,保险公司按估损金额的50%支付预付赔款。根据受害人治疗需要,保险公司可追加预付赔款。&10、小额赔款快付机制 参保单位出险后,保险事故经评估鉴定,责任明确且定损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内的采用快付机制处理案件,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发出的《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责任及赔款金额确定书》以及索赔申请、医疗费用相关单证后,应按照《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赔偿金额确定书》中确定的金额于2个工作日内向出险企业或出险企业指定的账户支付赔款。&二、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方案&明细表&&三、条款(一)基本险条款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投保电梯设备的电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取得《电梯使用标志》或电梯《检验标志》的电梯,属于本保险保障的电梯范围。&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及检测期间因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过失行为发生跌落井底等意外事故;(二)由于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发生电梯超载未报警、轿厢意外运动等电梯安全事故;(三)由于维保不到位使电梯发生不平层、超速、坠落、轿厢意外运动等故障;(四)由于电梯零部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等造成电梯故障;(五)由于停电、爆炸等突发性事件导致电梯突然故障;(六)由于其他情形导致电梯故障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电梯安全事故。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事故;(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六)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电梯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电梯,但被保险人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除外;(七)电梯未经检测检验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八)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使用。第八条 对于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二)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十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对第三者的人身及财产进行施救的,每次事故的施救费用在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计算。同一原因同时导致多位第三者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被保险电梯保持安全运行技术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人员紧急抢救作好准备;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尽力配合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对事故的调查、调解、鉴定,提交出险索赔申请书等,签署相关赔偿处理的文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证明、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死亡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已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存在其他责任方的,保险人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付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合同按照第一顺位承担保险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第四条的电梯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伤残,保险人对死亡、残疾赔偿按照附表一的约定赔偿;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标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确定;对死亡、伤残的赔偿按照附表二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第三者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赔偿。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致第三者伤残的,对下列费用,保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一)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保险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伤残鉴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二)第三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第三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书所载金额进行计算,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赔偿。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赔偿:(一)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二)赔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在第三者无法提供原始单据的情况下,保险人以现场查勘资料或损失现场照片作为赔偿依据。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计收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定义(一)自然灾害:指地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电梯安全事故:指由于电梯发生故障导致的责任事故,包括由于停电、火灾和爆炸,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超越行程的保护、运动部件伤害、不平层、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亡),摔倒等伤亡事故。(三)第三者:本保险的第三者是指在电梯正常的运行过程中乘坐电梯的所有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电梯在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正在进行维修保养及协助进行维修保养的被保险人雇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也属于本保险的第三者。(二) 附加险条款雇员伤害责任附加保险保险责任在广东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雇员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二)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电梯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电梯,但被保险人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除外。责任限额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赔偿处理(一)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从业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赔偿。(二)误工费:被保险人从业人员因保险事故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该从业人员月工资标准/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限。上述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包括节假日。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雇员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金: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人身伤害,对死亡伤残赔偿标准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对死亡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下表中的死亡、伤残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对雇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在赔偿限额内赔付。表一: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国家标准GB/T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确定。2、医疗费、误工费:医疗费、误工费按照条款赔偿处理中约定的依法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雇员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其他事项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另外投保。本条款未约定之处,以基本险保险条款为准。&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保险对同一部被保电梯,电梯的维保单位同时也是电梯的制造单位,即电梯的维保单位与电梯的制造单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维保单位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电梯制造单位可能拥有的代位追偿权。附表一:第三者伤亡赔偿比例表1项 目伤残级别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额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Ⅰ级伤残100%(三)Ⅱ级伤残90%(四)Ⅲ级伤残80%(五)Ⅳ级伤残70%(六)Ⅴ级伤残60%(七)Ⅵ级伤残50%(八)Ⅶ级伤残40%(九)Ⅷ级伤残30%(十)Ⅸ级伤残20%(十一)Ⅹ级伤残10%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附表二:第三者伤亡赔偿比例表2项 目伤残级别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Ⅰ级伤残100%(三)Ⅱ级伤残90%(四)Ⅲ级伤残80%(五)Ⅳ级伤残70%(六)Ⅴ级伤残60%(七)Ⅵ级伤残50%(八)Ⅶ级伤残40%(九)Ⅷ级伤残30%(十)Ⅸ级伤残20%(十一)Ⅹ级伤残10%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附件1&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办法为促进广东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和广东保监局《关于开展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特函〔2012〕41号)及《省第二次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粤质监便字〔2013〕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电梯行业实际风险状况、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招标结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尝试引入全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推进全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树立电梯责任保险产品标准,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赔付能力,达到预防伤害事故、促进社会和谐之目的。 二、实施范围 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在用电梯,应按本办法要求办理电梯责任保险。三、实施时间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服务常设机构 在省质监局和广东保监局的统一监督指导下,设立四个服务常设机构。(一)成立示范项目办公室,设在江泰经纪广州分公司。具体负责示范项目运行,对项目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应对方案,负责宣传推广、监督投保、理赔、数据汇总、工作总结等日常事务,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二)成立示范项目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设在江泰经纪广州分公司。专门负责预防和控制电梯在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通过该中心的运作,可协助电梯投保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演练等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降低电梯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示范项目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由江泰经纪牵头设立,省质监局、电梯检验机构、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共同参与,中心人员包括保险机构及江泰经纪推荐的风险管理专家、省质监局认可的电梯安全管理专家等,全面参与企业事故预防控制工作。(三)成立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设在江泰经纪广州分公司。主要负责统保示范项目事故的接报案,是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保险赔案并与保险机构共同认定保险责任、评估损失情况的机构,负责保险赔偿处理中心日常工作以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其日常工作和相关案件处理资料等随时接受广东保监局的业务监督。如遇技术问题或争议,可引入保险公估机构、仲裁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赔案处理工作。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人员由省质监局、广东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电梯检验机构、保险机构、江泰经纪等共同设立,工作人员由江泰公司工作人员、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省质监局、广东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检验机构认可的人员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管理专家等组成,具体名单待定。(四)成立示范项目调解委员会,设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对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无法解决的重大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五、示范项目保险产品要素 (一)承保保险公司。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中的承保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省内财产保险公司,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采用共保的形式,由省内多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联合共保体。 首席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责宣传推广、投保、出单、风险管理、理赔等日常工作;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助首席承保人进行产品报备和日常工作协调等。 共保体成员公司包括: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5、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参加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的电梯所有权人、电梯使用权人、电梯管理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单位。 (三)保险经纪公司。指由省质监局委托为示范项目提供服务的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服务工作,基于电梯投保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相关保险事宜,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险保障范围。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在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及检测期间因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过失行为发生跌落井底等意外事故的;(2)由于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发生电梯超载未报警、轿厢意外运动等电梯安全事故的;(3)由于维保不到位使电梯发生不平层、超速、坠落、轿厢意外运动等故障造成意外事故的;(4)由于电梯零部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等导致电梯故障造成意外事故的;(5)由于停电、爆炸等突发性事件导致电梯突然故障造成意外事故的;(6)由于其他情形导致电梯故障造成意外事故的。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电梯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3、下列费用,纳入保险公司赔偿范围。(1)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五)赔偿限额。1、每部电梯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 300万元。2、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30万元。3、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1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万元。(六)保险费。1、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80元/部。 2、雇员伤害责任附加险保险费 10元/部。3、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保险费 10元/部。六、组织宣传 (一)网络宣传。在省质监局、广东保监局、省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保险顾问及相关保险公司网站设置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专栏。由保险顾问协调各保险公司制作宣传材料,包括广东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政策文件、产品介绍、投保流程、索赔流程等内容。 (二)新闻媒体宣传。由保险顾问协同保险公司联系省内主要媒体进行电梯责任保险系列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现场宣传。由保险顾问向重点投保单位发放电梯责任保险宣传材料,就电梯责任保险意义及投保流程进行一对一宣传。各级质监局要结合“3.15”“安全宣传月”活动以及日常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积极向投保单位宣传电梯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七、投保流程 (一)投保方式。网上自助投保方式和现场投保方式。(二)投保流程。1、网上投保流程。投保单位可通过特种设备保险网()直接办理投保,投保单位完成投保信息录入,提供投保电梯数量、选择相应附加险并确认投保后,将保险费划缴至广东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专用账户,首席承保公司进行审核后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和电梯责任保险标志(格式说明及使用方法详见附件2),保险顾问审核后递送至各参保电梯相关单位。2、现场投保流程。(1)由电梯相关单位填写投保单,江泰公司收取并进行审核后,通知电梯投保单位将保险费交付江泰公司开立的统一保险费专收账户。账户名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体育中心支行账号:(2)首席承保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发票和电梯责任保险标志,江泰公司审核、递送至各参保电梯单位。(三)出单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项目的出单机构。&(四)24小时服务热线。江泰公司设立服务热线(400-616-8877)负责解答电梯投保单位咨询,指导或协助电梯单位办理网上投保。工作日客户服务电话:020-。附件2&电梯责任保险标志格式说明及使用方法一、图样说明保险标志为椭圆形,尺寸为30×20㎜,上方“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为项目名称,下方为理赔服务热线电话,中间年份表示保险到期年份,左右两侧1-12数字表示保险到期月份,如电梯购买保险2015年6月到期,那么标志上中间年份为2015,左侧数字6则被穿孔。二、使用方法电梯投保后,保险标志一般由电梯使用管理权者领取,张贴在电梯使用标志或电梯检验标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位置,方便电梯使用者监督。&&表二: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组联系方式&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616-8877电梯风险管理Q群:特种设备保险网网址:总机:020-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泰恒大厦1218室传真:020-职责分工服务专员固定电话手机邮箱项目负责人曾 健020-客服经理廖 帆020-客服专员谭善文8sw.客服专员刘茂生020-ms.客服专员凌小玲020-xl.&第一联系人:廖帆&&&&特种设备保险网网址:24小时服务专线:400-616-8877广东服务专员电话:020-邮箱:传真: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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