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跟外地老板签订土地承包土地租赁合同期限限八十年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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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
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
签订时间:2017年& 月& 日
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
本PPP项目合同(下称&本合同&)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国家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于2017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 方:&& 六安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 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六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六安市水利局(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授权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甲方通过 竞争性磋商& 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待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六安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项目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是政府授权出资代表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为实施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本项目而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整个项目总投资22.95亿元(不含征地拆迁费),其中:工程部分投资21.37亿元(建安工程费16.86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57亿元,预备费1.94亿元),建设期利息1.15亿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0.17亿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0.26亿元。
合作内容包括项目设计(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等。具体包括(具体以设计批复为准):
(1)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对山源河25.3km长的河堤进行防洪整治,拓宽加堤,新建堤防45.5km;改扩建渠下涵6座;按照2倍截流倍数对山源河东支、西支进行沿河截污,新建截污管41.3km;新建3处生态砾石床;水生植物带37.5km;景观绿化面积49.6万m2。
对东淝河西支22.57km长的河堤进行防洪整治,拓宽加堤,新建堤防45.3km;改扩建渠下涵1座,新建2处生态砾石床;水生植物带19.3km;景观绿化面积16.1万m2。
对桃园河17.35km长的河堤进行防洪整治,拓宽加堤,新建堤防28.2km;改扩建渠下涵1座;在桃园河及其上游段、猴枣树河东支分别布置生态砾石床2处;水生植物带11.6km;景观绿化面积9.7万m2。
对西湖河2.2km长的河堤进行防洪整治;在2座湖体间河段布置1处生态砾石床,长约2.8km,面积约为2.8万m2。在谢小楼大冲-G312国道北侧湖体间河段,以及雍水设施间布置水生植物带,总长约3.9km,景观绿化面积6.5万m2。
(2)洪水截蓄工程
包括山源河东支东岔截洪沟工程、排涝涵工程。
山源河东支东岔截洪沟工程规划截洪范围主要将猴枣树水库西支上游截洪至山源河东岔。截洪范围集雨面积6.41km2,拟在山地坡脚、开发建设区域的外围设置截洪沟,截洪沟结合现状地形随山就势布置,就近排入山源河东支东岔。按照20年一遇洪水标准,截洪沟设计流量为45.4m3/s。
新建排涝涵52座,总排涝面积28757.46ha,设计排涝涵自排流量1077.8 m3/s。
(3)渠系完善工程
对淠河总干渠堤防不达标段进行治理,新建巡堤道路21.3km,新建沿河截污管6.2km;对百家堰、青龙堰渠下涵进行拆除重建(列入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对木南进水闸和淠伍进水闸进行加固。
对瓦西干渠堤防进行加固,增建护坡7处,长3850m;维修护坡3处,长1201m。新建堤顶道路4.9km。道路净宽4.5m;对瓦西干渠上年久失修的三座渠下涵进行拆除重建。
对木南支渠堤防欠高段实施加高培厚,并结合渠道清淤等措施,使其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对木南支渠进水闸出口段进行加固改造,包括拆除重建斜坡段、消力池、两侧翼墙及海漫段等(列入淠河总干渠渠系完善工程)。对木南支渠上年久失修的节制闸和渠下涵拆除重建。
对淠伍支渠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堤段进行加培,新建护坡段16.98km。拆除重建竹林(胜利)节制闸、双桥节制闸、卢圩(秦庄)节制闸等三座节制闸。
(4)生态修复工程
拟在东城村、三十铺镇等35处分散村镇设置20-120m3/d的污水分散处理装置,总规模约1160m3/d;新建双墩、百家堰及青龙堰共3处人工湿地,总规模约5万m3/d;改造、新建荷塘映月湿地、烟雨柳湾湿地、阡陌湿地及白鹭湖湿地共4座天然湿地,总占地38.7万m2。
(5)景观文化工程
水系布局拟整合城市景观资源,利用水体塑造灵性的亲水游憩空间;充分利用水系绿廊,将城市新旧城区、中央核心、各功能组团互相连通,成为互通式的滨水开放空间。采取的工程措施包括:蓄水工程、补水和景观壅水工程、绿化和园建工程等。共建壅水建筑物16处,补水泵站2座,补退水管道21.7km。
指政府方授权实施机构。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指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为实施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本项目而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为3+12年(建设期+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3年(不论各子项目是否分批实施,但所有子项目必须在3年内全部完成)。
建设期:从监理工程师发出第一个子项目开工令之日起至全部项目工程完(竣)工验收合格日止。具体各子项目(单位工程)的具体工程进度时间节点要求见PPP项目合同附件所述。
运营期:从全部工程完(竣)工验收合格日后一日起至合作期届满日。第一个子项目完(竣)工验收合格与最后全部工程完(竣)工验收合格之间时间差内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由项目公司负责。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合同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项目主体工程等及其他附属设施;
(b)&&&&&&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 运维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指对本项目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管理。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等。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在社会资本对投融资负责的情况下,若财务投资人仅限于财务投资,不享有本项目经营管理权,可以考虑引入财务投资人。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维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或出资承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建设期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6.3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建设期履约保函不计利息。
指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运维保函不计利息。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22.6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移交维修保函不计利息。
从监理工程师发出第一个子项目开工令之日起至全部项目工程完(竣)工验收合格日止。具体各子项目(单位工程)的具体工程进度时间节点要求见PPP项目合同附件所述。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参见本合同9.2条。
指本合同第15.2条约定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 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26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5.5条(b)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5.5条(a)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指由于政府方或者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选择终止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项目提前终止。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合同在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日期。&
合同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于本合同履行期满),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元&指人民币元;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维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对乙方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本项目进行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PPP项目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取违约金或不予退还有关保证金、提取有关保函;
有权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维的介入权;
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擅自停业、歇业;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关停的;
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方存在弄虚作假、合同违约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并上传至各行业信用平台系统。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管理的承包商合同履约中产生的违约金由项目公司负责收取;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不可用或部分不可用,限期整改,整改不到质量要求的,甲方视其造成的后果,不可逆的,扣减相应可用性服务费费用或全部费用;
乙方不得转包或擅自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此部分工程款不予结算,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乙方发生本合同载明的根本性违约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本合同载明的甲方拥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申请省乃至国家部委试点项目等;
协助项目公司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政府方及其有关部门不会为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融资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及承诺;为项目公司融资需要,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下简称&一方案二报告&)、项目审批等材料;
负责协调和推进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负责将项目建设用地无偿提供项目公司使用,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指定地点;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负责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确定的征地拆迁计划完成相应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项目施工必备的作业场地;本项目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工作由政府方负责。本项目施工作业面并不一次性全部提供,而是按照开工进度的要求,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阶段性作业面。本项目应由政府尽快启动征地工作,并提出征地拆迁总体完成计划;
指定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出资,按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加强政府监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服务费;甲方应确保财政部门将本项目的所有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含中期财政规划)。在合作期限内,若可能出现相关税费优惠,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享有此优惠;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积极处理施工期间的阻工现象,杜绝强买强卖现象发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工程运营期间,由第三方原因(如车祸、偷盗破坏、专业管线维修等)造成的设施的损坏甲方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追索工作;
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或基金等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获得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归政府方所有。在建设期内,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投资,专款专用。除资本金投资外,相应抵扣可用性服务费付费基数中工程费用,并抵扣对应建设期利息。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政府付费;
若本项目未来成功纳入各级PPP示范项目库,预计可获得部分上级财政资金补贴支持,奖励资金归政府方所有,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投资控制的监管: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数中的工程费用以经政府结算审计确认的工程费用为准,凡涉及主要材料、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须经甲方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管理,主要材料、大宗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单价须采用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共同询价及参考当地信息价确定,上述材料的品牌选择、定价过程须由政府方全程参与监督;具体详见附件9。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享有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在经甲方许可后,项目公司可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PPP项目协议项下的各项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服务费;在合作期限内,享有可能出现的税费优惠权利;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不得以此作为对乙方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依据,并不得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乙方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后的30天内与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且乙方获得PPP项目相关合法性手续、依据适用法律应取得的行政性批复及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可提供的金融机构所认可的融资增信条件后60天内完成融资交割(宽限期1个月);
承担项目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并按照国家、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其中本项目的设计单位由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须负责承担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工作进度、成果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质量的责任;
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本项目合同规定的移交之要求为前提。项目公司需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的,由其与甲方另行协商确定;
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维,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
乙方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文件,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完(竣)工,因甲方迟延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或有关政府部门未依法及时审批各种批准文件除外;
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对本项目申请纳入各级PPP示范项目库、申请专项资金或基金等,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
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政府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则政府方应按照项目公司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设立跟踪审计进行跟踪服务,为顺利结算积累过程资料,在项目完(竣)工验收完成后,乙方应配合甲方政府审计工作。工程完(竣)工后,由乙方组织完成工程完(竣)工结算资料审查汇总并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合格完(竣)工结算资料后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审定的评审报告,逾期未完成评审报告的,双方另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承诺和确认
3.1& 甲方承诺
甲方应确保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负责;
在签署合同时,甲方应获得政府方明确的授权文书,同时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也应有政府方授权出资的文书;
按约定完成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属于甲方的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4.1条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25.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 乙方承诺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其公司章程不与本合同的内容相冲突。乙方为签署本合同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行为,其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按约定完成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属于乙方的前期工作。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条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25.1条规定终止本合同。
3.3& 乙方确认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第二章& 项目公司
第四条 项目公司
4.1& 项目公司成立
乙方为实施设计(优化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项目公司。
乙方在PPP项目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与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完成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及责任。自项目公司成立日起,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项目公司的亏损也不分享项目公司的利润,政府方投入的资本金在计算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数时扣除。
4.2&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负责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设计(优化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移交业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资本金和股权比例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 [肆亿伍仟玖佰万元整 ](按股权比例认缴,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金额保持一致;以上资金在规定时间内随着项目进度,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认缴到位,进入运营期,经政府方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减资程序)。
项目资本金设定为& [ 肆亿伍仟玖佰万元整 ](按股权比例出资)。
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的资本金为&& [肆仟伍佰玖拾万元整 ],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十[10%];乙方出资的资本金为&&& &&&&[肆亿壹仟叁佰壹拾万元整 ],占公司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90%]。
股权比例: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占股比例为10%,乙方占股比例为90%。
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和乙方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等方式出资,双方承诺将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金。项目公司资本金的到位时间在满足本合同项下铺底流动资金等需求的前提下,可分期分批缴纳。
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目的,在不损害政府方的利益情况下,经政府方同意后,股权融资方放弃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权,可由股权融资方或专门成立的SPV签署合资协议。
4.4 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日期之日起至交(竣)工验收完成后2 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市政府预先批准。
自交(竣)工验收完成后二(2)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自交(竣)工验收完成后二(2)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第三章& 项目经营权
第五条 经营权
5.1& 经营权的授予
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设计(优化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如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按特许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PPP项目合同指南、本合同的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本项目合作范围以外的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或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未来收益分享等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未经甲方或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展本款所述相关经营性业务,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全额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维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
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经营权,进入运营前,向政府方提交运营方案,经政府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正式运营。政府方和相关部门的审批须按照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项目合作期3+12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3年(允许合作范围内不同子项目分批实施,不论各子项目是否分批实施,但所有子项目必须在3年内全部完成)。经政府方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如不同子项目分批实施的,则按不同批次子项目分别计算合同期限和结算费用。
5.2& 合作期的延长
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因本合同约定的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完(竣)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损失的。
乙方在2 (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
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因过失方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过失方应予以赔偿损失。
5.3& 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抵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乙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可采取合法合规方式以确保融资足额到位,甲方在政策范围内应提供相应的配合与支持;
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益(如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设置担保权益。乙方不得为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设置担保权益;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5.4&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
项目合作期满时,甲方已本合同规定支付第八章约定的相关费用后,项目公司应将项目经营权无偿移交甲方。
1、期满终止移交
补偿方式:
无偿移交。
移交内容:
本项目在合作期内项目资产所有权都归属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甲方已本合同规定支付第八章约定的相关费用后,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机制、流程和资产范围,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全部项目设施、资产的经营权、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等无偿移交给六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且乙方及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项目公司应确保最后一次运营期基本绩效考核指标中总评分达到得分标准的百分之九十(90%)及以上,此为项目公司通过移交验收的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 1 年。
第四章& 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保函
第六条 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保函
6.1& 前期工作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前期工程约定如下:
甲方负责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征迁、土地(含林地)报批、前期审批(含用地、环评、规划、可研、立项、水保、环保、能评、地震、地灾、防洪等)、勘测费、设计费(至初设阶段)、审计、监理等前期工作。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将相关成果和程序文件移交给项目公司。
乙方与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除应由政府方承担的所有前期工作,并负责承担除应由政府方承担的其他前期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计入到本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须负责对政府方招标选择的勘察及设计单位进行管理,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会同甲方及其政府方授权的实施机构与勘察及设计单位共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负责。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驳点及道路位置以现状为准,乙方在磋商前已踏勘,并应在开工前7日内由乙方自行接至施工现场,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水、电由乙方装表计量,由乙方按实承担。
融资交割:是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就本项目而言指资本金已经到位或投资协议等已经签署且资金能随项目要求随时到位,并且资本金以外的资金已经到位或借款合同等已经签署且资金能随项目要求随时到位,项目公司需向甲方提供融资交割证明文件。项目公司成立且乙方获得PPP项目相关合法性手续、依据适用法律应取得的行政性批复及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可提供的金融机构所认可的融资增信条件后60天内完成融资交割(宽限期1个月),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政府方有权取消其合同履约资格,乙方向政府方支付相当于本项目资本金的20%的违约金。政府方在项目公司融资过程中提供相应的配合和支持。
6.2& 前期工作费用
1、政府方支配的独立费用部分(用F1表示):
(1)金额:根据审计实际支付金额计入本次磋商项目政府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基数范围内。
(2)内容:包括土地(含林地)报批费、前期审批费用(含用地、环评、规划、可研、立项、水保、环保、能评、地震、地灾、防洪等)、专项报告编制费、勘测费、设计费(至初设阶段)、审计服务费、监理费、实施机构建设管理费。即政府方支配的前期工作内容。
(3)到位时间:为确保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工作顺利开展,项目公司在接到实施机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方指定账户支付或按通知代付。如到位时间违约,项目公司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费用外,还应以应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利率和延误时间计算支付违约金。
(4)提示:政府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迟到位时间或不再需要此部分费用,社会资本方自行考虑风险,政府方不承担费用。
2、项目公司支配的独立费用(用F2表示):
(1)金额:按下述标准计价(标准基础为水总【号文),此部分费用计入本次磋商项目政府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基数范围内。
1)建设管理费:按河道工程标准;
2)联合试运转:泵站50元/千瓦;
3)生产准备:
生产职工培训费,按工程费用35%;
管理用具购置费,按工程费用的02%;
备品备件购置费,按设备费的5%;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按设备费的2%;
4)科研勘测设计费
研究试验费,按工程费用的3%;
设计费(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按计价格【2002】10号文标准的55%;
工程保险费,按工程费用的5%;
其他税费及其他费用(从项目合同签订至项目完(竣)工验收为止除政府方支配的工作范围外的全部费用),按工程费用的1%。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测费、设计费(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实验费、检测检验费、总承包管理费、报建报监费、完(竣)工验收费、合同印花费、咨询服务费等从项目合同签订至项目完(竣)工验收为止除政府方支配的前期工作范围外的全部费用。以审计工程费用为基础调整此部分费用,未列入计价标准但会发生的费用社会资本方自行考虑,政府方不承担费用。
6.3& 建设期履约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应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符合本合同附一《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金融机构使用的其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玖拾万元整(小写:&)。
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乙方提交运维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或从乙方提交履约保函中直接提取(提取后不足原履约担保金额部分由乙方在被提取1个月内自行补足)。
当已完工程量达到建安工程费的30%时,由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政府方同意后可返还履约保函的30%。当已完工程量达到建安工程费的60%时,由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政府方同意后可返还至履约保函的60%,剩余部分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
6.4& 不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
如乙方未按第6.3条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一般责任
7.1& 法律变更
重要的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合作期内,对于单项工程,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加等于或超过单项工程的1%,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则本合同第7.1条(c)款的规定可适用。
通知和减少影响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合同第7.1(c)条规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道第7.1(a)条规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作出投资或发生开支之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取得补偿的权利
在第7.1(a)条所描述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以使其达到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25.3款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e)& 在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或者地方政策法规调整,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7.2& 获得和保持批准
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维所需的相关批准。
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第5条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7.3& 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与保函期限一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第八条 乙方的一般责任
8.1&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8.2& 法律变更
重要的法律变更
在遵守第8.2(b)条的前提条件下,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合作期内,对于单项工程,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减少等于或超过单项工程的1%,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根据第8.2(b)条对本合同项下的计费依据进行调整。
重要法律变更的调整
第8.2(a)条提及的调整应采用降低相对应服务费或减少届时应付的任何费用的形式,其结果应使乙方保持如没有发生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8.3& 安全保障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处置:乙方应针对、重、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且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政府方的意见并报经政府同意后实施。
8.4& 环境保护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维而造成环境污染。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8.5& 获取批准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项目建设、运维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维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8.6&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使融资文件、乙方章程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8.7& 税收及筹划
乙方应充分考虑现行税收政策以及合作期内税收政策调整对于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妥善处理税收筹划及营改增过渡等问题,并依照税法要求及时缴纳税费。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维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与原件一致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乙方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财产险(设备、设施、构筑物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所在地行政部门规定的应交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等)。
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归利益归属方。
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且未经甲方同意,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从对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或运维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8.9& 对承包商的责任
乙方的承包商
乙方依法选择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运维承包商,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的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与承包商的合同
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承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甲方备案。
8.10& 监理及相关
本项目的监理方由政府方委托,在本项目的管理中实施机构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均可对项目公司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理方有权按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在获得实施机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对整个项目建设进行管理,项目公司不得干扰监理工作,监理费从政府方支配的独立费用部分列支,计入政府付费中的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基数。
8.11 资金使用监管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每季度资金支付使用计划由乙方负责制定,经实施机构审核后,报股东会备案。在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资金由乙方负责支配使用。
乙方收入除支付项目投资外,应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乙方不得为本项目融资以外的目的提供任何担保,不得对外拆借资金。
8.12& 财务报表
乙方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8.13& 融资文件必须具备的条款
乙方应确保贷款合同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条款:
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履行造成不利影响;
当乙方违反贷款合同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贷款方可以代位行使乙方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
贷款人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贷款合同下的违约通知甲方;
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九十(90)天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
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贷款人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贷款人行使权利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维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贷款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的或者提供贷款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贷款方应停止介入。
8.14& 培训
在甲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在监督与评估乙方时需要掌握的或者在项目移交后运维本项目所需要掌握的工艺原理、技术诀窍和其他技术信息资料,应给予提供,并对甲方的有关管理人员每年组织必要的免费培训。
8.15& 项目管理机制
(1)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本项目应建立合理的项目管理体系,优化项目参与各方的权责配置。
1)本项目建设期由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负责政府方项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运营期由甲方负责政府方项目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2)本项目甲方有权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或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流程跟踪审计及检查。
(2)履约采购管理
本项目应严格控制项目分包,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主体部分施工内容进行分包,其余专业分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分包,但需取得甲方认可。
(3)价格管理
1)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跟踪审计。
2)完善工程资料管理,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变更造成的造价调整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甲方的审核确认。
3)若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客观情况限制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应限制在总投资8%以内。
(4)资金管理与财务
1)项目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进度付款,并实施节点验收。
2)设立建设资金专项账户,为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按计划进度执行,建立项目公司的资金专户,对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进行管理。
3)项目公司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应在审计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九条 建设要求
9.1& 建设责任
本项目按以下内容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工程建设风险,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根据政府最终竣工审计结算价的变化调整项目可用性服务费:
工程变更的监管:
本项目工程造价参照国家及安徽省水利现行计价规范执行。工程造价按照固定单价计算,各类市场风险由乙方承担,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固定单价不作调整。依据审定施工图编制的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费用,无论现场施工时如何变更施工措施,费用均不予调整;
本项目工程变更均按六安市《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变动及有关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六造[2008]06号)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人、材、机价格风险分担原则按附件9四5(2)相关条款执行)。本项目工程变更必须取得政府方或其授权实施机构同意;
本项目工程人、材、机价格风险分担原则按下述规定执行:
国家政策性调整由甲方承担;其他具体按附件9工程计价规则及结算办法执行。
本条所述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以及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甲方或政府方相关主体承担的费用外,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并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在开工日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
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乙方深化且经审定的施工图;
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在项目施工期间,甲方可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对此部分工程甲方不予认可和结算。
9.2& 建设期限
工程进度的监管: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开工时间:不迟于年月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第一个子项目的开工令为准)。
完(竣)工验收日:总工期不超过3年(不论各子项目是否分批实施,但所有子项目必须在3年内全部完成)。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公司提交的经政府方审核同意后的进度计划实施进度节点考核。若子项目分批实施,各子项目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分别组织完(竣)工验收,各子项目的完(竣)工验收日以子项目实际完(竣)工验收日为准。
因乙方原因,未按要求完成阶段性工程任务即视为工期违约,如果给予了相应的整改时间,项目公司仍然不能依约履行合同,则属于根本性违约,政府方有权终止合同,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见第十章违约和终止&24.2乙方违约及赔偿&。
若因政府方未能按承诺移交作业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截止目标完(竣)工日已完成90%及以上工程量,由政府批准进入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期。
若项目公司提前完(竣)工,项目公司节约工期所带来的建设期利息收益及财务费用收益由项目公司享有;相应的,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带来的建设期利息增加和财务费用增加由项目公司承担。若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所有子项目的,建设期利息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计算:
(1)建设期利息暂定11500万元,统一报价,不可竞争;
(2)建设期利息调整方式:
1)计算基数:总投资-资本金;
2)年利率:计息当期央行规定的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3)计息期:3年;
4)资金投入方式:均匀投入(年借款额=计算基数/计息期);
5)各年:(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2)&;
6)计算公式:&各年应计利息。
合作范围内项目如不同子项目分批实施的,最终按照全部工程完(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计算合同期限,不论各子项目是否分批实施,但所有子项目必须在3年内全部完成。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事件;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2(b)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的种类;
预计延误的日期;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9.3&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完(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本项目主体工程应由乙方完成;本项目应严格控制项目分包,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工程主体部分施工内容进行分包,其余专业分包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分包,但需取得甲方认可;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须专家论证的情形除外),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方案。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由此造成的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9.4&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主要材料、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须经甲方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管理,主要材料、大宗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单价须采用政府方与项目公司共同询价及参考当地信息价确定,上述材料的品牌确定及定价过程须由甲方全程参与监督。
乙方应确保为本项目配置的建设管理人员按时到位,除因生病、离职等客观情况除外不得擅自更换(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建设管理人员不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甲方可以要求更换,因前述原因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配置标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为100万元/人,擅自更换其他人员的违约金为20万元/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继续追偿。
第十条 土地使用
10.1& 场地范围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10.2& 土地使用权
本合同中乙方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由甲方负责免费提供项目用地,并由甲方负责为项目公司办理因此所需的各种证件、审批、手续文件,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不支付土地使用税。
10.3&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10.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充分了解了该宗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以及所有缺陷(有经验的乙方无法预见的除外),甲方未就土地状况向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
10.5&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场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
10.6&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因行政管理工作出入除外);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设计及相关
11.1& 设计
甲方负责提供规划设计、初步设计,乙方负责优化、施工图设计工作。乙方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不改变设计主要要素的情况下,如果乙方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可以对设计进行提出优化的建议,但应遵守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报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1.2&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或建设工期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
12.1& 工程质量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规范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12.2& 工程进度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12.3& 工程延误
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12.4& 甲方对工程的监督检查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
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b)款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七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否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七日内,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就该事宜作出裁决;
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要求的变动
13.1& 甲方的变动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原因变动导致乙方投入资金增加,应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13.2& 乙方对变动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四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动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动。
13.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后十四日内,甲方须:
(a)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动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13.5条将适用;
(b)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动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解决。
13.4& 甲方对变动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动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二十八日内及时予以确认。逾期不回复视为甲方同意。
13.5& 变动的实施
在变动被确认之后:
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乙方须按甲方变动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动;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动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相应增减可用性服务费总额,由乙方负责实施。
13.6& 批准
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动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上述第(a)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13.7& 减轻损失的义务
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动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因变动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完(竣)工验收日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在合理宽展期内甲方不得因此行使其在本合同第1条下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要求的变动
14.1& 乙方的变动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但乙方提出的工程变动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动。
本项目工程造价以经政府结算审计确认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为准。本项目工程变更必须取得政府方或其授权实施机构同意。造价结算按照清单报价的原则,政府方或其授权实施机构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和总价。经审计的工程结算造价与供应商报价中工程造价存在差异的,报经政府方或其授权实施机构审核通过后,相应增减可用性服务费总额。同时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关于工程造价变更的相关规定,以相关规定的最新版为准。
14.2& 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二十八日内,须就变动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14.3& 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动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取得相关批准手续。
14.4& 乙方要求的变动的实施
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动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完(竣)工验收
15.1& 完(竣)工验收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本项目完(竣)工验收以及在完(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完(竣)工验收备案。完(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15.2& 运营期
乙方取得全部工程完(竣)工验收批复之日的次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
进入运营期,甲方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服务费。
第十六条&&& 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16.1& 延迟
延迟是指乙方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变动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竣)工。
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完(竣)工验收日前不能完(竣)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预计延迟时间;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除了第7.1条、第13条、第23条和24.1(a)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乙方无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补偿。
16.2&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维。
16.3&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维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16.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竣)工。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不足以弥补政府方损失的,政府方有权继续追偿。
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第七章& 项目的运维
第十七条 & 运维要求
17.1& 乙方的主要责任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维项目设施。
在进入运营期前,乙方应制定包括运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运维手册,提交甲方备查。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维项目设施: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本合同的规定;
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17.2& 运维和修理记录
乙方应确保:
对运维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维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尽合理努力予以保密。
17.3& 监督与检查
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维。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维工作。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十日内提供:
自进入运维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提交的一份关于项目运维的报告;
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维资料和信息。
17.4& 甲方介入运维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维本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维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维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当运维保函不足以支付运维费用时,甲方有权从可用性服务费中支取该费用。
当甲乙双方对运营期间绩效考核结果产生争议时,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对运维绩效考核进行评定。
乙方连续两年运维考核未达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
17.5& 对项目进行变动
在运营期内,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项目进行更新改造,改造程序和费用适用本合同第14条(乙方要求的变动)的规定。
17.6& 运维承包商
乙方在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可选择第三方运维承包商负责项目的运维的,应按照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遴选方式、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等,依法选择一家在相同项目性质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运维商,并应将有关结果报甲方备案。乙方亦可以反向委托政府方或者政府方指定单位进行运维,但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运维责任。
乙方对甲方的责任
甲方对运维承包商的认可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运维承包商或由其有关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完全的责任。
运维合同应包含使运维承包商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条款或规定。
乙方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维,并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内完全有能力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维本项目,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维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进行运维。
17.7&&&&&& 计划外维护费用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需乙方修复,在取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相关增加的维护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对于计划外的维护事项,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并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17.8&&&&&& 其他
因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项目运营维护内容、工作量与现阶段初步设计所形成的运营维护内容、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法确定具体运营维护标准,甲乙双方待初步设计和优化设计经政府批复后,重新确定运维范围、维护标准、内容及工程量等计价计量原则;最终根据经批复的竣工图设计及审核通过的运营维护方案,同时参照所在地同类项目市场价确定单价,无同类项目市场价参照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确定的年绩效服务费总价原则上不应超过乙方竞争性磋商时提交的报价。运维范围、维护标准、内容、工程量及单价经双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遇市政府同意的重大变更,导致年绩效服务费变化超过正负5%方可调整,运维绩效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按补充合同执行。
第十八条&&& 运维保函
18.1& 运维保函交纳
乙方应在全部项目完(竣)工验收完成后15天内向甲方交纳运维保函,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壹仟万元整& (小写 :&)。
18.2& 恢复运维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维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运维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18.1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维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维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解除乙方因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18.3& 运维保函的退还
除第18.4条的情形外,运维保函应于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后1个月内退还,不计利息。
18.4& 未恢复运维保函的约定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2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
提取届时有效的运维保函下的全部款项;
扣留在本合同下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直至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2条项下的义务或直至所扣留的金额和在(i)项下提取的数额总共达到本合同18.1条规定的运维保函最高额为止。
甲方应保证按第4(a)条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项,用于承担运维保函担保的相同义务,并且应在下述两个日期中的较早的一个日期将该等款项未使用的余额交予乙方:
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2条项下的义务之日;
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次日,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在终止日后的第三个月届满之日。
第八章 项目绩效指标及政府付费
第十九条&&& 项目可用性绩效指标及服务费
19.1& 项目可用性绩效指标
本项目可用性绩效指标如下表所示:
附件1: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符合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标准分可用、部分可用、不可用三类。
部分可用和不可用限期整改,整改不到质量要求的,实施机构视其造成的后果,不可逆的,扣减相应费用或全部费用
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按照合同工程实施计划时间确定。
竣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3年内,按工期计划执行。
因项目公司引起的工期延误,支付工期违约,并支付实施机构相应损失
工程建设成本
不超过磋商响应报价或双方约定规则计算价格加上双方同意的变更和调价;若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客观情况限制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应限制在总投资8%以内。
建设成本超支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需符合国家、省规范要求,可参照《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实施机构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违约金
需符合国家、省规范要求,可参照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造成责任事故的,由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机构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规定,则上表与之不一致的或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注:上述文件如有最新版本,以最新版本为准。
19.2& 项目可用性服务费
本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亿伍仟柒佰零陆万元整(&.00)(暂定,具体以审定金额为准)。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期内每年支付一次。
支付时间:自运营期开始之日起,按每年计取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项目全部工程完(竣)工验收完成1年后的1个月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项目完(竣)工验收2年后的1个月内,以此类推,分12期支付完毕。如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甲方应自应付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首笔可用性服务费。
支付金额:根据审计确定的总投资及本次磋商确定报价因子计算确定。
调价方式:详见以下政府付费总额计算过程示范表中的计算过程及调整方式调整。
政府付费总额计算表(计算示范,仅供参考。具体以供应商自报为准)
一、可用性服务费计算
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公式:可用性服务费总额=[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数&投资回报率&(1+投资回报率)n/((1+投资回报率)n-1))]*12,其中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数=[暂定工程费用(万元)(1-下浮率)+独立费用+水土保持工程投资+环境保护工程投资+建设期利息]。本次磋商工程费用暂定为19.77亿元,具体以经政府结算审计确认的工程费用为准,具体结算时按照经政府结算审计的工程费用代入上述公式计算即可。
项目总投资(亿元)
=1.1.1+1.1.2+1.1.3+1.1.4+1.1.5
暂定工程费用(亿元)
1)工程费用以经政府结算审计的工程造价为准。
2)工程费用下浮率以响应报价为准。
工程费用下浮率
示例:报价下浮3%
工程费用下浮率&3%
报价工程费用
=序号1.1.1*(1-序号1.1.1.1)
1)暂定,统一报价,不可竞争。
2)独立费用=F1+ F2
政府方支配的前期工作对应的独立费用(用F1表示)
以审计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项目公司支配的建设期工作对应的独立费用(用F2表示)
以审计工程费用为基础,根据前附表1.3.1.2约定标准调整计算后的金额为准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亿元)
1) 暂定,统一报价,不可竞争。
2)以政府方审定金额为准
环境保护工程投资(亿元)
2) 暂定,统一报价,不可竞争。
2)以政府方审定金额为准
建设期利息(亿元)
3) 暂定,统一报价,不可竞争。
2)建设期计息规则详见前附表1.3.1.5
政府方资本金出资(亿元)
=(序号1.1)*20%*10%
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出资(亿元)
=(序号1.1)*20%*90%
建设期(年)
运营期(年)(n)
当期央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同)规定的金融机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响应报价测算时以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日为准
投资回报率(i)
示例: 1.3 倍*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6.37%
投资回报率&6.37%,即&1.3倍*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
申请人自行报价,报价格式:倍*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
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基数(亿元)
=序号1.1.1.2+序号1.1.2+序号1.1.3+序号1.1.4+序号1.1.5
可用性服务费支付计算
=(1+序号1.9.1)的n次方
支付系数=i*(1+i)^n/[(1+i)^n-1]
=序号1.9.1*序号1.9.3/(序号1.9.3-1)
年可用性服务费支付额(亿元)
=序号1.9.4*序号1.8
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总额(亿元)
=序号1.9.5*序号1.9.2
二、绩效服务费计算
绩效服务费计算公式:绩效服务费总额=年绩效服务费(W)*12,具体以经政府结合年绩效考核结果及调价情况为准,具体结算时按照经政府结算审计的年绩效服务费带入上述公式计算即可。
年绩效服务费支付额(亿元)
示例:0.21
1)年绩效服务费:&2100万元/年;
2)具体以供应商自报为准。
绩效服务费支付总额(亿元)
=序号2.1*序号1.5
三、政府付费总额计算
政府付费总额(亿元)
=序号1.10+序号2.2
第二十条&&& 项目运维绩效指标及服务费
20.1项目运维绩效指标
本项目运维绩效指标见附件3。
20.2 项目绩效服务费
本项目合作期内项目绩效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运营期按12年计,如遇运营期调整,绩效服务费总额的调整由双方协商确定,暂定,具体以审定金额为准)。政府付费与乙方运维绩效表现挂钩,如果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绩效服务费。
支付时间:自运营期开始之日起,按年计取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项目工程完(竣)工验收1年后1个月内,第二次支付时间为项目完(竣)工验收2年后的1个月内,以此类推,分12期支付完毕。项目绩效服务费根据运营期绩效考核情况支付。
支付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年(&/年)(暂定,具体以审定金额为准)。
绩效服务费调价方式:
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前两年服务情况及运营维护支出情况调整,具体以政府审批意见为准。
本项目进入运营期所在的当年不予计算,自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 (指自运营期所在年度的下一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开始起算,每两个财务年度调整一次。具体调价公式如下:
P2n=P2n-2*CPI2n-1*CPI2n-2*10-4(n=1,2,3,&&)
P0为成交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报出的年运维绩效服务费,单位万元;
CPI2n-1为第 2n 个财务年度由六安市统计局公布的第 2n-1 个财务年度六安市
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以此类推。
当CPI指数自上次调价累计涨幅超过20%或周边地区类似项目均已启动调价的情况下调价机制可以提前启动,调价的原则是覆盖运营成本及相应的合理利润,具体可参考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付费程序
甲方根据乙方的考核情况,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政府付费支付具体程序:
甲方及其他授权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公司的考核情况核定服务费用,并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程序将服务费用支付给项目公司。支付程序为项目公司先将可用性或绩效付费账单(附相关计算明细及实施机构出具的服务质量合格,同意支付价款的文件)报甲方及其他授权实施机构审核,甲方及其他授权实施机构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该账单交至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财政局据此账单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程序将服务费用拨付给项目公司。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六安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移交
22.1&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乙方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文件等一切与项目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维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22.2&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移交之日1年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各方代表应取得相应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备案。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以下事项:
共同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移交清单(设施、设备、物品、文件资料、权利或权益凭证、零配件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项目移交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委员会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22.3& 移交验收
22.3.1 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修理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或在可用性付费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22.4& 备品备件
22.4.1 移交的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个月内正常运营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备品备件清单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22.4.2 移交程序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2.5& 保证期
22.5.1 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处于良好的运维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符合本合同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22.5.2 质量保证期
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十二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维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并承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十二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移交维修保函不足以弥补政府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22.5.3 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乙方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环境污染等修复无法实现或代价过高而不经济的,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获得上述赔偿,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22.6& 移交维修保函
22.6.1 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及有效期
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乙方应于自运营期结束前第12个月开始之日提交至合作期结束后15个月退还,在此期间内,项目公司应保证移交维修保函的持续有效。乙方应于自运营期结束前第12个月开始之日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移交期间的修复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符合本合同附件《移交维修保函》规定的格式或金融机构使用的其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由地(市)级及以上等级金融机构出具;
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玖拾万元整(小写:&)。
移交维修保函的有效期。27个月(自运营期结束前第12个月开始之日至合作期结束后第15个月结束之日)
22.6.2& 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移交维修保函担保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四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解除乙方因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余额。
22.7&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22.8& 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维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等技术和专利技术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22.9& 人员及培训
移交日六(6)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个月之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维。
22.10&& 乙方与第三方合同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同样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2.11&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维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22.12 风险转移
除按本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外,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22.13& 移交费用和批准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行负责其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乙方未按第22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维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第十章& 违约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终止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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