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各位大神 房屋移交协议书范本已经移交给中介正在出售过程中,那么在此期间,我还有没有在此房屋移交协议书范本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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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另一个娘家
孕妈必用 谁用谁好孕
羊城大小事 尽在广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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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通过中介看了很多套房子,中介是比较出名的满堂红,我认为这样的大中介应该是比较信得过了,他们的态度也比较好。但在此过程中也慢慢发现中介的一些问题。
& & 1、放假房源。他们的网站上有不少房子是假的,是引诱你上钩的。当你打电话给他,他就以各种理由推托你,然后找另外的房子给你看。
& & 2、乱报房价。你上他们的网站可以看到同一套房子有很多个经纪在做,价格各不一样,价差会达到十几二十万。也就是说,中介在卖方给出的价格基础上提了价才放出来,给讲价留了很大的空间,但买方很难了解到卖方真实的定价。因此,在你无法与卖方直接沟通的情况下,你很可能买到比卖方定价高的房子,中介可能会在其中吃价差,或者赚到更多的中介佣金。而且更可恶的是,中介在买卖双方传递信息的时候可能故意传递错误的信息,两边欺瞒。这样的不诚信做法令人发指。就像这位MM遇到的情况那样:/thread--1.html。再注意这位妈妈的经验:/thread--1.html
& & 3、隐瞒或胡编房子的一些情况。例如学位,本来房子的学位是A校,但他却说是比较出名的B校。如果你没有调查清楚就办手续,也没有用合同等有效的手段约定下来,当房子到你手上才发现问题,就只能吃哑巴亏了。又例如税费,买方如果负责所有税费的话,由于对房子的一些情况不了解,可能会出现一些你意想不到的高额税费,那时你已经签了合同,想反悔都难啊。
& & 4、要求收的诚意金或保证金里面很可能有猫腻。注意这位妈妈的经历。/thread--1.html。再注意这位卖家的经历:/thread--1.html###
& & 这是我想到的一些问题,不一定正确,请各位有经验的mm多多指教,提醒大家不要掉进中介设置的各种陷阱里面。总之,跟中介打交道,想买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是要与他们斗智斗勇的,一个人的智力真的不够用,希望能够集合很多人的智慧,使大家买房的过程中更精明一点,少吃点亏。
[ 本帖最后由 宝里宝妈妈 于
20: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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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顶,希望更多的人收到启发,减少受骗上当的机会。写得可能有点乱,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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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爬滚打6年 房产经纪人曝上海房产中介内幕
搜狐焦点网
日10:55 东方网
“在上海二手房经纪行业工作6年 我有话要说”
  首先,我在二手房经纪行业已经工作了6年多的时间了,听到或者看到了一些事情,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我会陆续整理上来。
  我工作的公司,是一家品牌连锁企业,是比较正规的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二手房买卖租赁中介。我们有统一的LOGO,统一的制服,门店装修统一,所用的文件也是统一的。
  一般来说,在这种中介公司,还是比较正规的。
  关于差价问题:一般来说,正规的房地产中介公司都不会赚取差价。至少,在我身边,就没有赚取差价的事情发生。公司也不赞成员工赚取差价或者回扣或者其它好处费小费的。
  一般来说,中介想赚差价,有几种办法:
  1.对客户提高房子报价,对屋主压低客户出价。然后签合同的时候,不让双方碰面,签阴阳合同等。
  2.对客户或者屋主说,另外一方不愿意承担中介服务费,要客户或者屋主承担双倍服务费。
  3.对于租赁的,赚差价一般用“包租”的方式,比如说,和屋主签协议,每月租金1200元,租期一年。然后有租客去租房子了,可能就是每个月1300元或者更高了。
  防范这种办法很简单,直接要求和对方面对面签合同就可以及时发现了。
  关于推荐房源重复问题:
  有些人要买房子,大多数人肯定有“货比三家”这种想法,觉得应该多跑几家中介,多找几套房子来比较。
  可是二手房不是普通商品,按照一般水平来说,一个小区里面换手率能有30%已经是很高的了,而这30%的房子里面,能有符合客户要求的房子(比如说面积大小,房间朝向,明暗,楼层,装修风格)可能就更少了。
  而屋主挂牌,也不会只在一家公司挂牌,可能也会同时在几家中介挂牌。
  由于保密需要,中介公司员工一般不会提前告诉你带你去看的房子的门派号码,所以找来找去,可能每次不同公司的中介员带你去看的就只是这几套房子。
  关于中介公司暴利问题:
  二手房不是普通商品,动辄几十万几百万,而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往往都是和房屋总价联系起来的。所以服务费也是几千几万的收,给人的感觉好像“中介公司不就是打打电话联系联系么,轻轻松松就收钱了”。
  其实,对于公司来说,很多前期投入都是大家注意不到的。比如说,门店店面租金,中介人员前期培训费用,市场调查费用,报刊,电视广告费用等,还有很多公司为了激励中介员,高提成奖金。
  因为屋主挂牌,客户咨询都是免费的(包括为房屋做广告,带客户看房子,如果带客户看房子也要收钱的公司,那绝对不是正规公司,绝对是“黑中介”)只有当屋主客户签订合同以后,中介公司才有权利收取佣金(服务费),而且收取佣金的比例也不是我们订的,那是国家(地区政府)物价局订的,如果发现超出国家标准收取的费用,屋主或者客户完全可以拒绝的。
  如果碰到不良客户,为了不付服务费,屋主客户自己私下成交的,还有客户干脆就拖欠服务费的,遇到这种情况虽然中介公司可以去法院告他们,但是一个官司一拖几年,中介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很“客观”的。
  关于“一次交易,能黑就黑”的说法
  其实正规公司都是希望把公司做强做大的,如果只是想做“一次”交易的话,公司也是做不长久的。说句实话,在这个行业里面,“回头客”其实是很多的,我身边有很多中介员都和自己的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往往有很多屋主或者客户都拥有多套房子,或租,或售,又或者要买入。现在的客户会成为将来潜在的客户,谁会得罪未来的“上帝”啊。
  关于“诚信”的问题
  有的客户为了买房能够多贷款,要求中介公司把房屋的价格写得高一点。
  有的客户为了能够少缴税,要求中介公司把房屋价格做得低一些。
  有的客户为了享受新的政策要求原来的合同解约,再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结果,有人为了事先口头约定的房价和合同上的房价不一样而扯皮,有的为了合同解约违约问题诉讼,最后的最后,来一句,都是中介公司不好,“黑中介”!
  真正的诚信不是说出来的,是做出来的。
  现在二手房中介行业入行门槛低,确实表现出从业人员素质不一的现象。要做到诚信,公司管理肯定很重要。如果公司管理要求严格,作业流程规范,可以避免很多不诚信的现象。
  像我前面说的,如果客户要求中介公司做高、做低合同价,当时中介公司坚决拒绝的话,后面就能避免很多的纠纷了。(网友:酒囊饭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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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_f" id="postmessage_.15行业揭秘房产中介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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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温州商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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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幕 揭秘 行业 这个 房产中介 房子 中介公司 女士 定金)&&
  [(导语)]
  其实在房产中介行业,类似的消费陷阱还有不少。今天的3.15特别节目行业揭秘,我们就请做过多年房产中介生意的王女士走进演播室,揭开房产中介的种种陷阱。
  [(嘉宾简介)]
  王女士:37岁,曾在青岛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4年,后离职。
  [(演播室)]
  房产中介陷阱一:制造“抢手房”
  陈 旺 主持人(王女士你好,你作为房产中介的从业人员啊,能不给我们讲讲房产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早点挣到中介费,他们都有什么手段?)
  王女士 房产中介揭秘嘉宾(有什么手段,就是说看到你要买房子的时候,然后中介公司可以找他的亲戚啦,让他的朋友都去看房,就是说你要这个房子你要今天不要的话,别人就会要了,所以说就要那个卖房人故意说这个房子非常抢手,让买房人赶快交上定金。)
  房产中介陷阱二:昧下“违约金”
  陈 旺主持人(说起定金咱们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事情,对咱们买房者来说也是觉得很正常的,那这里面交定金和收定金有没有什么规定?)
  王女士 房产中介揭秘嘉宾(没有什么规定,都是凭着中介公司自己随便要。那我们交定金到底是交给了谁?交给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收这个定金。我们在买房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是把这个定金交给卖房者吗?通常吧中介公司都把这样活揽下来了,他就不把这个钱交给卖房人。如果这个房子你要是不要的话,这个钱就不退了。无论如何这个钱我是要赚到的。)
  房产中介陷阱三:暗中挣“差价”
  陈 旺 主持人(中介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中介费这个我们都知道,再一个还是差价,什么叫差价?)
  王女士 房产中介揭秘嘉宾(你比如说有位先生他急着要出国,或者孩子上学了,急着获得一部分钱,他就把房子急着卖掉,中介公司他看准了这一点,所以说他就把房子给你压价,比如说这个房子你要60万吧,他就给你出到50万,把这个房子拿下来。然后再找买主,甚至60万、70万卖出去。中介公司他拿下来房子他不需要去过户,把那个户直接过给买房人就行了。)
  陈 旺主持人(这样的话中介不但挣了差价,还省了税。)
  王女士 房产中介揭秘嘉宾(这里边有佣金,有差价,还省了税。)
  房产中介陷阱四:收取“**费”
  陈 旺 主持人(有很多媒体报道就是说现在很多房子,其实它很多手续都不全,但是买房人在买房的时候他看不到这些问题吗?你比如说有的房子根本它就没有房产证。)
  王女士 房产中介揭秘嘉宾(没有房产证,这里面有很多手续,那个中介就可以告诉他,承揽他的这个活,就是说我能帮着你**,可以帮着你办这个手续,帮着你办那个手续,然后就让买房人给我很多钱,比如说这个房子办不下房产证来吧,你给我8万块钱我可以帮你办下这个证来,如果你要把这个钱给了他这个中介的话,也可能这个中介公司就关门了,就找不到他了,卷着钱就走了。)
  房产中介陷阱五:过后推责任
  陈 旺 主持人(再有这个房子我们几个证件都看得很好,也没有问题,但是住进去之后,问题就来了,房屋的质量有问题,中介在推介这个房子的时候有什么技巧吗?)
  王女士 房产中介揭秘嘉宾(有这个技巧,不说这些,光说好听的,房子怎么怎么样好,怎么靠着海,比如说咱们青岛靠着海边,以后怎么样增值,问题这一块就不说了。你比如说我买房子的时候,我(住)进去的时候也不知道,也没有人给我说,这个水费和这个电费能用了好几千块钱的。但是我已经交易成功了,这部分钱都由我自己负担。你在找谁吧,谁都不负担这部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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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收获!
大家在妈妈网里加强交流、共同学习!
感觉买二手房就像打场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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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_f" id="postmessage_\任何资金都直接给付卖家,不要让中介经手转;
2\不给诚意金
3\买卖合同一定要是三方合同
4\中介费不要一次付清,可以约定递件成功付一半,交楼后付另一半,并写进合同里.
个人经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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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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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购买二手房谨防房产中介陷阱
搜狐焦点网
日09:44 新华网 姚瑾 曾伊
  据厦门思明区12315投诉统计,今年一季度,因购买二手房与中介之间发生纠纷引发的投诉就有30余起,相当于去年全年的投诉量。据分析,这些投诉主要是消费者与中介所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内容不明、中介方口头承诺不兑现等原因所致。   林先生于3月29日与房博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就购买厦门市厦禾路某套房签订意向书,协议约定林先生愿意购买此房,并愿以50万元的价格成交,意向书有效期限为7天。3月31日,公司业务员来电称,原房东希望林先生再多出5000元购房款。林先生当即委托业务员约原房东再议价。可林先生始料不及的是,4月1日该房屋便卖给他人了。
  林先生非常不解,在有合同保障的情况下,怎能不预先告知就将房屋卖给别人,这不是“一女二嫁”吗?林先生要求房博士退还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遭到拒绝。气愤的林先生随后将此事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无独有偶,消费者杨小姐最近想购置一套二手房,便委托某物业中介服务部办理此事。在看中一处两室一厅的套房后,杨小姐与中介签订了购房意向书,支付意向金1000元,双方还在意向书中清楚地注明该套房建筑面积为58平方米。杨小姐见到房屋产权证时,却发现建筑面积缩水了,比意向书中注明的少了1.74平方米。她无法接受,要求放弃购买意向。中介就以杨小姐违约为由拒绝退还1000元意向金。
  针对上述情况,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目前有不少中介为了防止客源流失采取了很多方法,交意向金就是其中之一。但从法律上讲,意向金只能是委托预付款性质,中介未促成交易,意向金转变成定金之前,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此时的意向金应当全额退回,而不是作为委托中介的委托费用予以扣留。
  此外,部分中介为尽快成交赚取中介费,向买房人介绍房龄、房屋产权等情况时,往往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从而引起纠纷。所以消费者一定要警惕中介的口头介绍,要对口头承诺加以文字表明。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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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陷阱多消费者屡屡中着 从业者自曝黑幕
中国网 | 时间: &&| 文章来源: 市场报&&
& & 在人们观念中,房产中介是个典型的香花与毒草并存的行业。它也成为近年来遭遇投诉最多的行业之一,宰客、欺诈等事件频频发生。
& & 房产中介给人们的房屋交易带来了便利,却也暗藏着诸多陷阱。面对消费者警觉意识的不断增强,房产中介也设计出了花样翻新的陷阱,引人就范。
& & 消费者屡屡中着
& & “看到站台、电线杆上贴的那些出租房屋的小广告,我心里就没好气”,罗毅愤懑地对记者说。两个月前,刚刚调动工作的罗毅准备在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附近租一套两居室。一次在公交车站候车的时候,他无意中看到一张贴在站牌上的出租信息:一套月租1750元的两居室正在寻租。通常这个地段的两居室要2000元,于是罗毅拨通了小广告上的电话。
& & 据罗毅回忆,接电话人自称是某房产经纪公司的业务代表。他告诉罗毅,在离大望路不远的慈云寺就有两套月租1750元的房源。罗毅急于看房,便按照规定交纳了500元的看房服务费。然而,罗毅却被中介公司以各种理由带到康家沟去看另外两套房子。第二天,罗毅就接到了中介公司的电话,说慈云寺的房子已被人抢先一步租下了。罗毅要求退回服务费,可他们却不肯退还,并承诺一定给找到满意的房子。接下来两个月,中介总是故意推荐一些不是条件太差,就是租金太高的房源。罗毅苦笑地说:“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啊。”
& & 大学生史蓝最近也被房屋中介“黑”了一把。她通过中介公司租到了一套房子。当初协议的付款方式是“压一付三”,头一次就交了4400元。可刚住满了第一个月,中介公司就要求史蓝再付三个月租金,并拿出合同解释说,每个月都要“付三”。史蓝拒绝支付,竟被中介公司撬锁,东西也被扔了出来。
& & 记者了解到,除租赁外,不少消费者在通过中介买卖房屋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类似被忽悠的情况。中介公司通常是想方设法,吃了卖方,再吃买方,获取高额差价。“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宣传部部长张琛告诉记者,在他们2006年接到的各类投诉中,关于房屋中介的投诉占了很大一部分,问题主要是:虚假宣传、乱收费、轻许诺、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偷换概念等。一些中介公司不具备中介资格,擅自从事中介业务。有的虽然具有合法中介资格,但却违章违法经营。有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源,诱使消费者掏信息费。有的则与卖方串通一气,甚至不惜自己扮演“托儿”,不但轻松赚到中介费,还把违约的责任推给消费者,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
& & 从业者自曝黑幕
& & 记者联络到曾在中天置地等多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过房屋经纪的吴丹(化名)。她告诉记者,像罗毅这种状况就属于中了“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的圈套。她说,有些经纪公司特意发布走俏地段有低租金房源的假广告,吸引求租者。然后要求求租者看房前先交纳一定数额的中介费。等钱到手之后,就编造诸如联系不上房主等理由,告诉求租者需要重新寻找房源,而租金也随之马上调高。
& & 吴丹告诉记者,从招租广告到签订合同,都可能设下陷阱。目前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扣押租房押金。也就是在房子租期到期后,房产中介借口房屋、物品有破损缺失、水电费没有结清等原因扣押部分押金或延迟退还押金。第二种是诈骗订金。房产中介在租房者看中某个房子之后,往往以房子很有可能被其他人租走为由,要求看房者交纳订金。而一旦看房者交了订金,中介就会找各种借口,造成交易不成功,且不退还订金。第三种是假免佣金。宣称不收佣金,背后却大幅提高房租,收取高额差价。第四种是假扮房东。有的皮包公司租来一套房子,然后冒充房东将房子转租,最后携租金消失。
& & 此外,通过不正规的中介买卖房屋还隐藏着更大的风险。知名房地产经纪公司“中大恒基”相关负责人张媛告诉记者,现金收房已被叫停,但很多中介公司又巧立名目,将现金收房改名换姓,改变操作流程,不打“现金”的旗号,内容实质则和现金收房雷同。
& & 张媛介绍说,第一种是无差价现金收房。这个业务主要是为了控制房主,是限时卖房的另一种说法,中介公司会和选择这一项业务的业主,提前签定一份业主必须以一个价格出售的约定合同,如果在约定时间内卖不出去的话,中介公司会以这个价格付给业主或者是赔付给业主一定的违约金。表面上看,房主签了合同也没什么损失,但签订这样的合同之后,就只能让这一家经纪公司去出售,如果在别的公司登记会被视为违约,将赔付经纪公司一定金额的钱款。
& & 第二种是限时溢价分成。张媛说,这个业务的特点是变暗吃差价为明吃。就是和房主约定,价格卖高了的部分,由中介公司和房主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这个业务因为比较透明,所以现在很多中介公司都采取。但是这样很容易出现房主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不保险。
& & 第三种是以公司员工名义收购。这是一种新的变相收购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经纪公司不再出面,而是将收购的房产落户到业务员身上,这样业务员就可以以房主的身份去高价出售此房源,而出了问题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监管者重拳整治
& & 记者从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了解到,仅北京,目前在房地产中介市场登记的合法中介就达两三千家,良莠不齐是客观情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不少房屋中介公司就是一个门店、一部电话、一两人撑起来的。
& & 记者采访知名房屋经纪公司“我爱我家”得知,房产中介业利润主要来自于服务佣金,但这只对形成规模的大型连锁中介有效。而那些小中介门店仅靠佣金难以维持生计,也就滋生了低价收房、高价抛出,为客户设置种种陷阱吃占客户资金等等不正常现象。
& & 据了解,今年1月22日,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这一“新政”对房地产中介业的影响被认为是近年来最深刻的,也被寄希望于对整个行业发挥彻底净化作用。
& & 有专业人士指出,眼下,房产中介乱相还无法一下肃清,消费者要擦亮眼睛,选择信誉度好的中介公司。同时,注意不轻信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到书面合同条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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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陷阱能否填平?
水母网&&日期: &&来源: 今晨6点& &
  90家房产中介签署《诚信公约》
  记者 李仁 通讯员 张志平 孙瑜
  房产中介有了《诚信公约》
  12日下午2点30分,开发区易居公司负责人张常河在《烟台开发区房产中介服务经营者诚信公约》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承诺按照《公约》诚信经营。紧接着,开发区另外89家房产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共同在我市首个房产中介服务诚信公约上签了字。
  诚信公约对房产中介公司如何提高行业的公信力、如何加强同行间信任与合作、禁止不正当竞争进行了严格规定。一位中介公司负责人感慨地说:“房产交易热,中介机构多,对客源的争夺自然白热化,现在,有人来规范这个行业了,大家就没必要再耍心眼了。”
  一纸公约背后究竟暴露了什么问题?
  开发区可以说是烟台房产交易最为活跃的区域,尤其近两年,房产交易呈现井喷: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开发区商品房及二手房交易总量达5950户,交易面积约为857410 平方米,其中1383套新建商品房和1697套二手房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实现的,分别占新建商品房销售的35%和二手房交易量的85%,总销售面积达到了299957 平方米。
  “房产交易市场活跃,与开发区经济发展速度快,流动人口多分不开。”开发区工商分局副局长曹高山介绍,消费者通过房产中介进行一次、二次置业,或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相当普遍的经济行为。作为买卖双方信息传递、沟通的重要桥梁纽带,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活跃房地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群众住房需求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截至目前,在开发区备案在册的中介服务机构已达90家。
  但各类房屋交易纠纷也随之而来。来自开发区消协的一组数据显示:仅2007年消协接消费者房产中介纠纷投诉便达27件,涉及中介机构17家,交易纠纷金额达800余万元。
  “中介机构发展过快,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低,致使房产中介市场一直处于低水平发展,出现了许多问题。”曹高山认为,“这些问题都呼唤着尽早规范房产中介行业。”
  房产交易存在五大陷阱
  去年,开发区消协接消费者房产中介纠纷投诉27件,交易纠纷金额达800余万元,不良中介如何为消费者制造陷阱,消协负责人根据案例为读者进行了分析:
  陷阱一:交费容易退费难
  2007年6月,孙某看好了某小区一套房屋,后同房主、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一万元购房定金,由房产中介代管。然而,房屋交付期限到了,卖方却未现身。由于卖方违约,孙某要求中介退还一万元的定金,但该房产中介称:“房主现在找不到了,这一万元是房产中介代替房主收的,不能退。”无奈之下,孙某只好求助开发区消协。调查后,消协针对房产中介的恶意行为提出了批评,最终,房产中介将定金返还给了消费者。
  点评:某些房产中介公司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玩弄文字游戏,最典型的就是消费者对定金、订金、预付款、意向金等模糊名词概念不能很清楚区分,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则有苦难言。
  陷阱二: 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
  虚假信息成为引诱消费者的幌子,以一室一厅的房子为例,某中介公司以月租1200元的“门窗贴”吸引客户进来,然后告诉消费者1200元的房子没有了,但有1400元的,配置条件比1200元的房子好很多。
  点评:部分中介机构制造虚假或不实广告信息,欺骗或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其中包括虚构房源、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以次充好等。一些房屋中介没有房源却“挂牌”,除了刊登不实广告外,还在网上公布一些“超低价”房源,有些甚至是“过时”已售的房源,都属于散布虚假信息,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
  陷阱三: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有不少中介机构不明示收费价格,并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点评:某些中介变暗吃差价为明吃,和房主约定,价格卖高了的部分,由中介机构和房主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这个业务因为比较透明,所以现在很多中介公司都采取,但是这样很容易出现房主和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有的房产中介违规介入买卖房屋,以公司员工名义收购房产,再以房主身份高价出售,从而赚取更大的利润差价。
  陷阱四: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去年9月,杨某通过中介购得一处房产,但在办理贷款时,发现房产证的户主名及其他证件均不是原房主的,要求中介退还5000元定金,但房产中介以服务中介费为由不退定金。经消协调解,中介公司才把钱退还给了消费者。
  点评:部分房产中介对代理销售的房屋质量等应当审查而不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就进行销售,更有些房产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并且不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所售房屋缺陷、产权归属情况及配套设施的真实状况,甚至建议售房人采取一些掩盖房屋质量、瑕疵的处理措施,或指导与帮助出售人开具单身证明,伪造相关身份证明、产权证明或有人签字等进行登记售房。
  陷阱五:订霸王合同免责
  消费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经常会遇到中介机构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例如,中介机构利用代收房款的优势,在合同中制定消费者退房高额扣除房款比例;无论买卖房屋是否成交,消费者均应支付中介费用;强制约定代理条款,消费者必须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收取高额代理费等。
  点评:目前,我市尚未有统一使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一直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服务公司自订的合同,合同内容极不规范,连必要的条款,诸如中介服务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都未列入,有的合同仍然存在“霸王条款”,导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多限制买房消费者的责任,推托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二手房交易时把好“六关”
  近年来,换房族人数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想改善居住环境,但经济能力又有限制的消费者,经济实用的二手房成了他们一个很好的选择,开发区消协秘书长张志平支招消费者,建议二手房交易时把好“六关”。
  第一关:交款含义要清楚
  消费者在接受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或者代理服务过程中,不但应弄清不同服务的法律后果,还应明确各种收费的法律含义。
  第二关:房屋产权要清晰
  消费者购买房屋时,要了解清楚该房产的产权情况,首先认真核对各种证件,要看房产证及土地证等合法证照是否齐全,房屋产权证的内容与房屋登记机关的存档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该房屋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合法条件,查看房产证与土地证是否归卖方所有,如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必须有公证处公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买卖的书面协议。其次,认真了解房屋的抵押、租赁情况,看是否在抵押期及租赁期内,并了解租赁人是否也有意向购买该房屋。第三,谨慎对待经济适用房的买卖,仔细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免买房后办不了房屋产权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三关:结构质量要弄清
  据了解,“二手房”一般都是经过一次装修,甚至多次改造的,结构一般都与原建筑不符。消费者在看房时,要了解房屋的建成年代,房屋的布局是否合理,主要构造是否被私建改造破坏,有无安全隐患。
  消费者可以对照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构造图或到房管部门查看原始档案,看看资料图纸,咨询一下行内人士的意见。
  第四关:物业配套要考察
  消费者选购房屋时,应了解清楚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情况,如水、电、暖、煤气、物业等费用是否有拖欠情况,交到什么时候,约定好缴清时间。考察小区物业服务情况,了解物业收费标准及服务项目是否合理,看保全措施是否到位,小区绿化环境是否清洁舒适。
  第五关:交易合同要规范
  一是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标明房屋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二是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房屋合同标注的房屋面积应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一致;三是写明总价款,约定好付款方式,明确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四是明确违约责任;五是约定好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六是双方鉴定好合同的生效时间、约定房屋正式过户及交接时间;七是合同变更或撤消的条件及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第六关:过户交接要仔细
  二手房过户是一个繁琐的过程,最好进行空房交接,认真履行交接手续,要在房主或租赁住户搬出清空后进行,查看房屋内各种配套设施的缺损情况,各种费用的结算情况,以确定房屋过户后即可入住,或合同约定好搬出时间,并调查清楚是否还有户口未迁出,以免以后出现各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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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房产中介:是“馅饼”还是“陷阱”?
&&搜房租房网&&2007 年3 月29 日& & 中国法制报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二手房交易通过房产中介机构成交的占了八成。吃了上家吃下家,两头赚取差价,对于房产中介,大多数市民都有此看法。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房产中介又是个不可或缺的行业,中介的出现给人们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3·15”前夕,记者从法院获悉,房产中介与买卖(租赁)方发生矛盾纠纷的案件时有受理,有的过错在中介方,有的过错在买卖(租赁)方,其中有许多值得市民和中介共同关注的问题。为此,记者选取典型案例,希望能给房产中介和消费者以警示,以规范中介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过错方:中介
瞒报房价 合同欺诈
案例一:2005年12月,南京的钱女士向中介公司询问自己想要出售的一套房产的市值。中介公司老板问钱女士希望卖多少,钱女士答4500元/㎡,中介紧随其答,那就4500元/㎡。后中介公司找到一个买主李先生,自称为其在外地工作的妹妹购买此房。但是因为妹妹在外地,所以合同有一条约定,钱女士将房子委托给李先生办过户给其妹妹,而且合同还约定这个委托要办公证。
在中介一再催促办理委托公证的情况下,钱女士起了疑心。经过咨询,她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市值应当在元/㎡。拒绝办理公证的钱女士被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这时她才发现,自己已经陷入了合同陷阱。房子的定金只有1万元,而违约金却要赔买方和中介2万元,加上中介费、诉讼费,最坏的打算,钱女士如果败诉,要赔偿买方和中介六七万元。
最终,此案在南京白下法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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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 后患无穷
案例二:许回与田英、南京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许回将位于南京白下区钓鱼巷的某处房屋出售给田英,房屋总价款为35万元。后许回与田英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又签订了《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契约由中介公司填写,许回签名时并未注意到合同条款发生变化。直到田英按照《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约定的29.5万元履行时,许回才知道两份合同的房屋价款约定不一致。遂到法院诉讼,要求田英按35万给付房款,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违约金。
中介公司辩称,当时合同签订房价29.5万元,是应田英要求,为了合理避税。公司出具了《房产买卖中介合同补充》,载明中介公司始终保证卖方(许回)能够按照35万元的价款顺利收到房款。后房款不能全部收到,是许回和田英之间发生了房屋矛盾,与公司无关。公司只收了1000元中介费,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款产生矛盾后出具《房产买卖中介合同补充》,保证许回能收到35万房款,应认定中介公司对田英给付房款3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约定的29.5万元并非许回真实意思表示。遂依法判决田英按照35万元给付许回房屋尾款,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违约金10000元。
过错方:买卖(租赁)方
转租毁约吃大亏
案例一:南京某中介公司将位于海福巷的一商铺出租给付某使用,在租约中,按照产权方要求,中介公司明确付某只得将该处门面房自己使用,不得转租。后中介公司发现,付某将房屋转租给徐某使用,遂将该房屋收回。徐某已将该门面房装潢并使用,遂将付某告上法庭。付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又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按照产权方的要求,在与付某的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转租。付某将房屋擅自转租给徐某,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给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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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费用甩中介
案例二:陈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在与买主王先生见面后,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陈先生和王先生又达成协议,双方自愿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以房屋尚未过户为由,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用,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仅负责居间合同,在三方已经达成协议完成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合法生效。买卖双方以尚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求退还中介费用,证据不足,遂予以驳回。
○虚假广告
○暗中加价
○合同欺诈
○信用缺失
由于南京市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其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还不完善不成熟。具体表现在: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齐全,房管部门对房产中介机构尚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如房产中介机构未备案不影响其营业,这使得行业管理的覆盖面狭小,难以对行业内所有机构实施统一、严密的监管和管理。
□在使用合同文本上,部分公司仍然是采用制式合同;明示牌不统一,有的用老版工商局的明示牌;绝大部分公司收费标准不上墙,上墙的也不规范,大小不一;信息发布的格式比较混乱,内容不统一。
□中介机构缺失信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带有明显的偏袒性,甚至是欺骗性;暗中加价谋取利益,收费不统一,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部分广告媒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加以审查,致使许多消费者轻信广告而上当受骗。
□有的房产中介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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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管理局中介科王红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南京目前中介市场情况,以及平日工作中所遇到的投诉和处理的问题而言,可以着重采取以下方法管理。对南京房产中介市场有关问题作出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注意妥善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谨慎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资金风险: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占压挪用交易资金是当前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最大风险。
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风险: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签约各方应对生效合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交易当事人应当审慎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
合同风险: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签约各方应对生效合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交易当事人应当审慎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建议:交易当事人采用房管局规定的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推荐文本,或者借助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签订合同;交易当事人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
交易风险:从大量接待中介投诉案例看,大部分房地产经纪纠纷是交易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所致,并且由于这些合同条款作了有利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约定,交易当事人在诉讼中很难胜诉。
建议:交易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对拟委托的房地产机构办公场所做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向有关部门了解其被投诉举报的情况后,再签订委托合同。同时,交易双方应当建立交易信息的沟通联系机制。切勿轻信出于商业目的开展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评比活动所授予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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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你所不知道的房产中介陷阱&&
世界经理人文摘 ( 日期: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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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市民对二手房的巨大需求已经形成很大的市场,想租房、买二手房,都会想到寻求中介帮忙。但什么样的房产中介才能让市民放心?面对扑朔迷离的购房陷阱,消费者应怎样擦亮眼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购买二手房:中介玩忽悠 糊涂交了费
  2006年12月25日上午,井研县三江镇的刘先生与家住中心城区的嫂子李某一起来到位于中心城区春华路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咨询购买二手房的相关事宜,中介公司的袁某热情地接待了刘先生。在听清楚刘先生的来意后,袁某带着他们到中心城区致江路某小区宿舍看了一套二手房,房子出价12.8万元,包办房产证,不办土地证。随后刘先生又随袁某回到中介公司商量价格等事项。中午12点左右,刘先生表示要先回家和家人商量一下,第二天给袁某回话。就在当天下午3点多钟,袁某打电话给刘先生的嫂子李某,要她去公司交1万元钱。李某说自己马上要到成都去办事,身上只有1000元钱,况且弟弟是否要买这套房子自己还不知道。袁某又劝李某说,既然你只有1000元那就先交1000元吧,其余的到时再补上。在袁某不断的诱导下,李某随后来到中介公司,交了1000元定金,袁某为她开了一张收据。晚上,袁某打电话给刘先生,刘先生这才知道嫂子已经替自己交了1000元钱。刘先生很生气,认为自己还没有最后定下要购买这套住房,公司纯粹是骗取自己嫂子的定金,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2月29日,李某从成都回来,刘先生和李某一起来到该中介公司找到袁某,要求公司退钱。公司表示,是李某自愿交的定金,坚决不退。
  今年1月18日,刘先生来到市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这家中介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调查,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中介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守信、自愿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应退还。考虑到公司也付出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刘先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在市消委会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中介公司退还刘先生700元。
  房屋中介猫腻多 五大陷阱需提防
  记者从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获悉:近期,消费者对房屋中介服务的投诉日益突出,其中租房购房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陷阱:
  A、利用房托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后,公司的业务人员通常都会谎称:“我们正好有你所需要的房屋,只需要你来公司办妥相关手续,即可带你去看房。”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一般又会以“房主不在家”、“房主住院了”、“房主出差了”等种种借口让消费者看不到房。
 即使消费者已经办妥租房手续,签完租房合同,交清租房定金后,中介公司还会使出种种花招。如,先是拖延入住时间,然后找种种理由使消费者最终还是租不成房。租不成房,按照协议的约定应当退回押金,此时,中介公司又会以“会计不在”、“原业务主管辞职了”等借口,想方设法拖延时间,直到把消费者拖得耽误不起时间,花费不起精力,只好放弃退款要求。
  B、协议书上设圈套
  在协议书中一般都写明: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但是业务人员却故意说:“我已和房主谈妥,我给你联系电话,请你直接联系!”或者当着房主的面谎称有急事,“你们协商具体租房事宜吧。”事后却反咬一口,以“你已经违约在先”为由,不再退回押金。
  C、超范围经营
  相当一部分房屋中介公司,虽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明确注明“免中介”的,只能进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收取信息咨询费,不能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不能收取房屋中介费(即看房押金等);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是不合法的,也是靠不住的。
  D、异地经营
  所谓异地经营,就是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不在一处,或者不在同一行政区内,这也是不合法的。接受这种公司的中介服务,一旦出现争议,调解时相互推诿、扯皮,难度很大。
  E、无照经营
  另外一类“公司”往往带有“游击队”性质。租间房,装个电话,打出广告就开业了。能骗就骗,骗不下去时换个地方接着骗。经常有消费者反映,几天前还在接业务,不到半个月就人去楼空。接受这种服务的消费者不仅租不成房买不成房,所交的全部费用也无法追回。
  消委会提醒:加强防范 选择“放心中介”
  针对上述问题,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请中介公司找房时,千万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以免上当受骗。调查显示,“放心中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二是收费合理;三是服务完善;四是有一定的资质;五是交易手续办理及时。
在接受房屋中介服务时,消费者一定要查看该公司是否具备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在签协议、交款前,一定要仔细认真地看清楚协议上的全部条款内容,确实弄清楚双方的责、权、利,然后再签字、交款,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对协议书中的一些关键条款,有疑问或者含义不清时,勿轻信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所做的各种承诺和诱人动听的言辞。如果需要补充一些条款,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请其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以免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楚,做到有据可查。
  另外,按协议约定提出退回押金的合理要求时,您一定要先拿回押金再交证据,或者一手交钱,一手交证据。必要的时候,事先准备好复印件。对待协议文本和**,必须查看公章是否清楚可辨,查看所盖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与该公司的字号、名称相符。如不相符,请不要签字,并及时谢绝服务。
  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在房屋中介服务中有不少问题,但是一些正规的公司还是解决了消费者的一些实际困难。只要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警惕,不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放心中介,是可以避免那些不应有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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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了很多中介陷阱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精华0&帖子236&经验值983 &注册时间&妈币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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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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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谢谢楼主的分享
精华0&帖子9&经验值45 &注册时间&妈币47 &
帖子9&经验值45 &注册时间&
呵呵,这个跟个人素质有关
不仅是要防范中介,在这个社会,你需要防范的人很多,中介只是一个职业,核心是人
精华0&帖子522&经验值1745 &注册时间&妈币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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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朋友买了一套二手房,3房见面谈后,验过房产证也没有问题,身份证也没有问题,签了3方协议后,所有税费由买家承担,卖家实收。后来却发现房子,今年卖130万,卖方去年买的发票只是36万,期间差价要交百分之5的税。也就是说要多交5万的税,真是有苦说不出,他真是睁大眼睛小心看着,怕上当,结果还是上了一个大当
通过中介买二手房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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