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征信的资料库没有我的个人信息 征信查询是怎么回事征信

官方微信 精彩呈现
大数据征信来啦!节操别碎,那都是钱
核心提示:过去,个人征信记录只求不被黑,而未来,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用记录却是切切实实能主动拿来“用”的。&2015年7月,北京银行宣布与&芝麻信用&正式签约,展开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产品研发等多个方面的合作。而浦发银行则是与&腾讯征信&合作,借助腾讯信用的征信信息来降低信|用卡发卡的风险。早在年初,央行就已经通知了包括腾讯征信、芝麻信用、深圳前海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等八家民营征信机构做好业务的准备。这预示着民营征信、互联网征信将大举介入我们的生活中来。
  从世界经理人发布的关于经理人信用的调查报告来看,就算是目前尚未将互联网征信纳入征信体系的情况下,还是有将近一半的人并不了解哪些行为会导致个人信用记录不良,也不知道信用记录不良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可以想见在不远的未来,会有多少人傻愣愣地踩了信用的雷区而不自知。当然,就更别说利用良好的信用记录给自己谋福利了。
  这些坑你坚决不能跳
  过去,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的来源主要是信|用卡还款、还房贷和信|用卡年费等等。将来,情况会更复杂。
  以即将推出的腾讯信用为例,信用的星级评估主要来自四大综合指数,包括在微信、手机QQ支付消费行为及偏好、在腾讯产品内各资产构成和理财记录、财付通账户是否有实名认证和数字证书、消费贷款、信|用卡和房贷是否按时还。这也就是说,你在腾讯这个大平台上的任何一个消费行为或是交易行为都可能会影响你的腾讯信用星级,比如用滴滴打车频繁取消订单。而不幸的是,大家的消费行为远远早于腾讯信用的出现,所以,你很可能要为你过去的行为买单,同时,由于新事物实在太新,腾讯信用星级偏低的这个后果你暂时还无法明确知道。
  除了民营征信机构的征信数据之外,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也可能将不同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譬如,浙江嘉兴市在今年初推出了一个公民个人信用评价系统,个人基础数据来自全市30多个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大到犯罪记录、治安处罚,小到拖欠水电费、话费、闯红灯、借书不还,都会记录在案,影响到个人信用的评分,进而对今后个人求职、贷款、租房等都带来影响。一些过去在人们眼里鸡毛蒜皮的小事,很可能就会变成以后生活里的潜在的大|麻烦。
这些好习惯你一定要保持
  就目前来说,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只需要按时还各种贷款或透支款项就行了,只求不被黑。一旦被黑,你也不要去网上求助那些声称能帮你抹去黑记录的公司,因为个人黑记录一旦上传,5年以内无法更改,5年后将会自行删|除。在这5年的时间里,要想重新获得银行这些机构的信任,只有更积极地保持良好的还款态度这一条路可走。
  而在时代,保持不被黑只是基本要求,从目前来看,大部分的互联网征信是可以涨分数的。哪些行为会给你的信用记录加分呢?
  首先,经常使用信|用卡且按时还款;第二,购买网络理财产品;第三,多多网购,让互联网征信机构了解你的消费能力;第四,朋友圈里土豪多;第五,在网上派红包或者是参与慈善活动;第六,足够稳定,比如长时间不更换手机号码或是住所;第七,提供完整的个人资料,包括地址、学历、工作单位、名下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等。
  当然,看完这些要求,一定会有人感到不安&个人信息进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这就算了,如果提供这么多个人信息给腾讯这样的私营企业,个人隐私如何得到保证?谁去监管他们、如何监管?这个问题目前尚没有完美的解答,科技时代的一大特点就是好处与风险并存,就看个人如何去取舍。假如你了解并认同互联网信用高分能带来的好处,或许你会重新权衡心中的天平。
  这些好处你不能不知道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有什么用?传统答案不外是信|用卡申请快、申请贷款的成功率更高、或是获得贷款的利率、期限和规模都有可能得到优待等。可以说,良好的信用是个人的无形资产。
  然而,在未来,良好的个人信用不再仅仅是无形的资产,而是能切实被评分、分级并带来实际的收益。
  6月初的时候,芝麻信用宣布开通新加坡和卢森堡信用签证功能。和传统的签证方式相比,信用签证将不再需要在职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等资料,只需要提供基本身|份证|件,同时信用签证的费用还比代|理机构代|办要更低一些。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用信用签证,而是信用分数达到某一标准的用户才可以办|理。这就是把好信用变成了真实惠。
  8月底,考拉征信与58同城旗下互联网金融业务板块58金融合作,将为58金融首款租房分期信用贷款产品&58月付&业务提供保障,方便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初入职场的白领们快捷地实现&分期&租房,不用考虑&押一付三&的烦恼,解决钱袋子一时干瘪的困难。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信用分数达到某个高标准的人而言,租房、租车、住酒店等等已经统统不需要押金,你已经用自己的信用为自己代言了!
  可以想象一个美好的未来:刷颜值已经无法带来美好人生,刷人品值才是正道!
产品检索:
(c)2003- All Rights Reserved代孕网 .cn/
代孕 http://m./
武汉代孕 /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思考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思考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立法;权益配置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37
【摘要】 从个人征信信息受到侵犯的现实切入,分析个人征信体系中信息披露与隐蔽之间的张力。在比较、借鉴欧盟和美国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反思我国该领域的立法现状。最终针对个人征信体系中的不同主体地位,提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的探索路径。
【全文】【】 &&&&   银行及其发卡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邮寄信用卡,不知情的消费者将卡封存未用,却在一定期限后收到该卡的年费账单。此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案例,在目前的中国比比皆是。另据权威机构的数据表明:消费者最担心泄露的隐私和投诉较多的隐私权问题都是银行账号被盗问题。[1]即便在信用体系非常发达的美国,像Experian这样的信用报告机构三巨头之一,征集信用时也不能完全满足公众个人数据安全的期望值。[2]
  现有研究成果多是金融学者从控险目标出发,偏重于授信的可靠性和效率性,进而构建个人征信体系。我们更多地从法学视角的权利义务分析入手,倾向于制度运作的公平性问题,即考虑到信息权利人的弱势地位,应给予各方主体怎样的权益配置,才能保证个人征信体系良性循环的问题。而其中关键一环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针对我国信用市场发育较晚,信用信息产权界定不明导致的信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如何平衡信用征集与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对矛盾,显得更为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中信息披露与隐蔽之间的张力
  信息的对称性是信用交易的核心问题。市场经济中公平交易,必须保证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程度相当。因此,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首要任务就是披露征信数据。具体地讲,个人信息主体开放自己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用生产信用报告并提供给授信机构的办法解决其对受信人信用状况不甚明了的困境。例如信贷交易中,授信机构只有掌握个人信用信息,才能弱化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最终降低信贷风险。如果不能验证信用消费者的信息,就会使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的价格形成机制无法运行,使资信状况良好的消费者因为利率超过预期而退出交易,市场上只留下资信次等的申请者。其后果是市场上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难以达成,造成资源的配置失当。这不仅使授信方的风险水平上升,也容易让偿债能力不强的消费者获得授信后陷入债务危机,从而使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断裂,甚至还可能使更多人缺乏维护信用的激励,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的匮乏。因此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开放利用,不仅符合授信方的利益,也符合信用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但是,这些应当开放的个人信息,同时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只强调信息公开,不顾及信息保护,或者只强调使用,不注意管理,都会危害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信用信息的产权属性[3],决定了信息权利人在一定尺度内对信用信息的合理控制,个人征信体系的其它主体都必须尊重这种合理控制权。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矛盾:即从合理配置资源和信息对称才能有效避险的经济学角度讲,信息应当是透明的;但从法律和人权角度讲,又需要隐蔽。因此,如何保持两者平衡,体现着立法者的智慧。
  二、移植范本―来自欧盟和美国征信业的立法实践
  立法目的的差异,决定了对于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具体规定的差别。一是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个人隐私保护型。欧盟《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保护个人问题的协议》制定的首要目的是: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特别是隐私权―得到尊重。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效率优先型。美国最重要的征信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强调正确的信用报告和公平征信方法对银行效率和信誉的重要性,并充分肯定征信机构的作用。立法要求征信机构以公平方式满足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等商业需求,同时尊重消费者隐私。
  (一)欧盟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概况
  与美国分行业保护隐私不同的是,欧盟对于所有行业的隐私保护实行同一标准,这样导致高标准的保护程度与特定行业数据共享之间的激烈冲突。后来制定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又称:《一般指令》),其目的:一是允许数据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禁止成员国以保护数据为幌子阻滞数据在欧盟内部流通;二是在全欧盟范围内实现数据保护最低限度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原则予以保障。[4]这种做法缓和了先前的矛盾。
  与个人征信关系密切的具体规定有:第一,禁止处理敏感数据。禁止泄露种族、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身份的私人数据的处理,并禁止有关健康和性生活的数据处理。第二,数据主体的存取权、获得信息权和拒绝权。数据控制者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其收集个人数据的数据主体提供有关控制者身份、数据处理目的的信息。每个数据主体均有权从控制者处获取信息。数据主体有权拒绝控制者为直接营销目的计划进行的数据处理等。第三,数据质量指标。数据必须准确地得到处理,收集数据必须是为特定、明确且合法的目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必须是相关的、不过度的。数据必须及时更新,数据保存不得超过必要的时间。
  (二)美国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概况
  美国现行的信用卡法律体系涵盖了信用卡产业业务链中的所有环节。其中有两项法案要特别说明:
  第一,《金融隐私权法》(RFPA)。该法案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客户隐私,限制联邦机构取得银行客户资料和记录的权利。它详细规定了联邦机构获得银行客户资料和记录的途径、程序及例外情况。通常情况下,任何需要取得银行资料或记录的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事先申请,并应将此情况向相关的银行客户通报。银行客户有权对提出此种要求的个人或机构提出抗诉,要求银行不透露与其相关的资料或情报。“9?11”后,美国以反恐为由,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控。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可能造成大量金融信息单向流向美国,从而严重损害其它国家的安全利益和信息保护。[5]
  第二,《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该法案的规范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CRA)和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它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记录处理等事项,实际上明确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其主要内容有:一是关于信用报告机构和利用机构的义务。该机构要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在利用信用报告前尤其可能作出不利决定前要通知消费者。二是关于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要求信用信息“公正适当或准确”的权利,要求消除在信用机关登录的“不正确的或陈旧信息”的权利。2003年通过的《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FACTA)针对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对我国相关立法有具体参考价值的模式差异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数据收集和使用的条件。欧盟《一般指令》要求除了少数特殊情形,对数据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数据主体(消费者)的明示同意,并要求数据管理者(如征信机构、政府机构)收集、披露数据时必须通知数据主体;而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没有规定征信机构收集数据需征得数据主体同意的义务。
  其次,关于数据处理限度。欧盟规定相对严格,美国相对宽松。欧盟《一般指令》规定,征信的管理者处理数据应确保出于具体、明确、合法的目的,将数据处理基本限定在契约签订和维持过程中。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没有对数据收集范围进行限制。在数据使用方面,美国规定信用报告的基本用途是:数据主体发起的信用和商业交易、债务风险评估、雇用目的,领取执照、福利的资格认定等,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目的即可提供信用报告。
  最后,关于数据的准确性。欧盟虽然要求“确保准确”,但具体程序上不及美国规定的严格;美国的要求更现实些,规定编制消费者信用报告“必须遵照合理程序,尽可能确保相关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立法的反思
  (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在个人征信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有所改观。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意见。 2000年4月,我国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2000年由上海市信息办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下发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是国内两部最早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为个人信用征信奠定基础的政府规章。办法中对征信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颇具价值的探索。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是与市场环境的成熟程度密切相关的。并且几个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的实践经验更为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范本。
  原先中国主要是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建立的联网向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服务比较完善。[6]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于日起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进人全国联网运行阶段,个人信用信息将被录入该数据库,应用于创业、购车、购房、留学等贷款申请及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中。然而该办法仅仅是一些原则规定,《征信管理条例》中相关具体规则的制定一直困难重重,主要在于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在业界争议还比较大。
  (二)个人征信体系信息保护立法之取材
  我们眼中的静态个人征信体系可以简化为一个三角形结构,其中三个顶点分别代表三方主体:一是征信部门,例如各类信用报告公司。二是授信部门,例如本文重点分析的银行等信贷机构。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陈浩&《金融法苑》&2000年&第12期& 李清池&《金融法苑》&2000年&第6期& 田建国&《金融法苑》&2001年&第6期& 张怡&《金融法苑》&2000年&第5期& 冰之&《金融法苑》&2000年&第5期& 唐金龙&《中国法律》&2006年&第3期& 孙玉荣&《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刘泽华&《河北法学》&2004年&第1期& 莫洪宪&《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 何萍&《犯罪研究》&2002年&第3期&【相似文献】  吴国平&《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冯心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白云&《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引用法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性质研究报告-资料库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在应收账款之上设定质押之后,由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的活动。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效力是明确质权设立,目的是使质押权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获得优先受偿顺序。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释义》对上述条款的立法说明中指出:“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办理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业务的法律授权机构。为了履行法律赋予的登记职责,征信中心在其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迅速建立了全国统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于《物权法》正式实施之日同步上线运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服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对于这项新兴登记业务的性质,如何准确、恰当地认识和定位,对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其监管,规范业务活动,更好地维护有关方面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动产担保的范畴。动产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或质押给债权人,将该动产作为债权履行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对担保的财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如果债务人的信用较差,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面临较大风险;如果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就只有放弃某种民事活动,放弃民事活动的后果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萧条和停滞。因此,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对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物权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商业实践的担保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对贷款者来说,担保强化了其债权效力,降低了交易风险,放心贷款;对借款者来说,通过担保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
应收账款是一类财产,在法律上属于金钱债权,物权法将其纳入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体现了《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物权法》,登记是应收账款之上质权设立的要件,同时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从而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登记时间还是确定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受偿顺序的依据,即一项担保财产之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按照登记的时间排列权利的清偿顺序。
为了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征信中心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于10月1日上线运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质押登记系统,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国内尚无先例,它代表了一种全新的动产担保登记理念,体现了高效、便捷,维护交易安全的公示登记原则。质押合同的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其他人,只要通过互联网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可以在线完成登记。登记必须填写的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身份信息、质押财产的基本信息以及表达出质人和质权人对登记达成一致的登记协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还可自行决定在登记系统登记更多的与质押相关的信息。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不同于征信业务
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并维护运行的信息系统。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不同于征信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也不同于征信中心的征信业务。征信系统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从建设背景、功能、运行模式等各个方面都是不同的。
(一)建设背景不同
2003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及体系建设,规范和促进信贷征信业的健康发展”的职能。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对防范信贷风险,扩大信贷规模,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并在第228条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物权法释义》,“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具有不可直接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会影响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其公示方式,即如何使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妥善保护质权人、出质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采纳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公示方式,并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登记机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征信中心在其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为了履行法律赋予的登记职责的背景下建立起来。
(二)服务功能不同
征信系统通过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其信贷决策提供支持。功能主要体现在:防范信用风险,降低商业金融机构坏账率,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扩大信用交易、提升银行和企业的竞争力;积累信用记录、改善信用环境、增进社会福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主要为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当事人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通过在登记系统进行质押登记,一方面为质权人公示其质权提供平台,使登记的质权获得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为第三人提供查询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押信息的渠道,既有利于促进盘货资产、促进融资,又有利于防止过度融资,从而维护有关交易方的权益。
但是,两个系统提供的服务都是为融资这种商业营利活动服务的,不是公共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
(三)运行模式不同
征信系统采取全国集中数据库模式,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内联网,由商业银行总行一点接入并统一报送数据。信用报告的查询通过各商业银行总行计算机系统转发到各基层营业网点。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只要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注册成为用户,即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和查询。
(四)数据来源不同
征信系统采集的是全国商业银行等对企业和个人提供授信服务的金融机构的信贷交易信息,也在逐步采集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银行信息,包括社保、环保、公积金、法院诉讼、电信欠费等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非银行信息通过数据接口或介质由有关单位向征信系统报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数据,是由登记用户自行在线录入并提交的登记信息。登记用户登录系统之后,根据系统提示,将反映质押状况的登记内容提交到登记系统。
(五)查询者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同
从技术角度,征信系统是基于人民银行内联网的系统。查询征信系统,必须通过和征信系统连接的网络进行。目前,征信系统的查询者是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与征信系统建立网络连接的机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作为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系统,其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质押信息,因此任何主体只需成为系统注册用户,输入查询条件即可查得相应的登记信息。
三、为什么由征信中心建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征信中心建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物权法》授权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的产物。为什么法律挑选征信中心,这家目前全国唯一的信贷征信机构做这项业务呢?据参与立法的专家介绍,这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现代市场交易追求交易安全、便捷、迅速的特点,希望登记机构具备建设现代化的电子登记系统的条件和能力。而征信中心正好具有这方面的条件、能力和建设经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拥有全国统一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全国联网的电子化信息系统,其覆盖面涉及全国各县及有信用社的乡镇,其信息量大,处理快捷。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征信系统现有硬件、软件和人力等方面的资源,节约建设成本。征信中心在全国设有分中心,可以为全国统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提供保障。由征信分中心对当地申请登记用户的机构进行身份资料审核,以保障用户身份的可靠,避免身份不明的登记人进行虚假登记。
二是,征信中心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使用者商业银行具有密切的联系,可以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物权法》将应收账款列入担保物范围,是为了促进企业融资,为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目前90%以上的企业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权人绝大部分是提供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使用者多数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尤其是企业征信系统运行已经有9年的时间,迄今已经是国内最大的全国联网电子化信息系统,凡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外资、合资等已全部进入该系统。征信系统在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与国内各类金融机构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因此,由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系统的使用者进行良好沟通,为其提供满意的服务。
四、与现有物权登记的比较
(一)物权登记简介
物权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和担保物权登记。所有权登记即权属登记是确权登记,登记是确认所有权的要件。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主要是房屋等不动产和比照不动产管理的车辆、船舶等少量动产。
担保物权登记的目的是公示担保物之上的担保权利。根据担保财产的类型,分为不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依照担保财产类型的不同,担保物权登记的具体要求也不同。不动产抵押登记主要是依照《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抵押财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等土地定着物。目前不动产担保登记没有统一登记机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书。房屋、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工作则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目前,有的城市将房产和土地登记统一为一个机构。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审查材料比较严格,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登记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权属证明,包括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被登记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以及界定登记财产的材料,比如房屋平面图、地籍图。
动产抵押登记的依据是《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登记财产范围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登记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10月17日发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要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抵押财产的状况等。
《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某些财产性的权利也可作为被质押财产进行融资。具体权利包括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其中也包括应收账款。以上权利中,有权利凭证的,设立质权的公示方式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权利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要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基金份额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的质押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特点及优势
与国内现行其它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利用全国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来进行。全国各地发生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都可以集中在一个登记系统进行。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国内尚无先例。登记系统的设计充分借鉴了国际动产担保登记最佳实践的先进经验。任何可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登录该电子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这样,登记信息能够被高效和低成本地进行储存和处理,并向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
应收账款登记不要求质押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交交易合同。取而代之的做法是质押当事人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标准化的提示填写登记信息。登记信息起到提醒查询人登记的应收账款之上存在的质权的基本情况。这样为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符合合同自由的缔约原则。而且一次登记可以涵盖借贷双方的整体信用关系,涉及同一质押物的质押合同条款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更改,只要更改不影响登记的基本信息,就不需要重新登记。这就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目前,我国的动产担保登记分散于多个部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先进的电子登记系统,它不仅能够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而且也可以满足其它动产担保登记的需求。如果将动产担保登记集中于同一个登记系统,可以发挥电子登记的优势,强化登记公示的效果,并能向公众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五、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的管理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机构。但是《物权法》并未对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相应的规定,更没有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此,征信中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授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的。
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是直接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服务的,同时,征信中心是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因此,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当局和征信中心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为了这项新业务的规范开展和发展,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在其中的第三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即由人民银行的规章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备案管理体制。
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发展方向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自上线运行以来,得到广大商业银行和企业的积极关注。截至十二月上旬,登记系统接受的登记已经超过6000笔。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落实了《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的规定,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了登记平台,正在发挥保护质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适应当今社会的信息化发展趋势,利用计算机通信技术建设的电子登记系统,电子登记的方便与快捷适应了现代市场交易的需求。我国正在推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先进的电子登记方式将是我国动产担保登记改革的方向。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将为我国建立统一的、电子化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积累经验。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一建资料库中没有信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