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产品医院耗材议价流程可以再次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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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保障耗材临床供应,保证使用安全有效、质量可靠,发挥量价挂钩、批量采购优势,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看病负担,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经商议,开展新余市公立医院省挂网高值耗材(第一批)联合议价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我市公立医院省挂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在省医药采购中心指导下,在市卫计委主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按其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各项任务。
(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我市公立医院省挂网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总的政策与省里规定一致,高值耗材的价格谈判、采购、配送、使用各个环节均应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科学诚信,实行阳光操作。
(三)坚持保障供应原则。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的原则,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坚持集中统一配送,节约采购成本,降低高值耗材虚高价格,首要保障临床供应。
(四)坚持质量优先原则。为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在同规格品种中,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采购所需高值医用耗材。
(五)坚持限价原则。议定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我市2017年最低临床采购价,不得高于省挂网参考价;同层次同规格不同厂家产品的成交价格相差原则上不超过5%,下一层次不得同于上一层次产品价格;系列产品中,选择临床常用规格低价产品作为参考;对高价位竞争不充分产品,尽量选用可替代的低价位产品;将根据省内外最新中标结果对限价实行动态管理,中标企业两个月内需提交已变动的价格说明,否则一经查实,将视为不诚信行为,对主动及时申请调低价格的企业,在下一轮集中采购的同等条件下予以入围优先。
(六)坚持合同信用原则。所有议价结果供新余市公立医院所有,在有效成交期限内,企业必须依照合同约定保障供应,不得擅自撤网或调高价格。如出现擅自撤网、无故断货或调高价格等现象,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全品种本年度和下年度在新余市场的供货资格。
二、议价主体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集中采购活动。
三、议价规则
(一)议价需遵照限价原则,议定成交的价格为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购进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配送费用,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价格政策销售。
(二)遇突发供应紧缺等特殊情况,应与供应企业重新协商价格,保证临床用械需求。
(三)拟议定成交产品因各种原因被取消资格的,按照议定结果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替补。
(四) 公示和公布议价结果。联合议价结果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新余市卫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和公布,仅对外公示议定成交耗材目录和入围企业,不对外公示耗材价格。
议价过程中不收取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任何费用。
(五)签订合同。各医疗机构根据联合议价结果,按照各自采购目录与耗材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产品、规格、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范本见附件3)。
(六)鼓励医院再次联合议价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执行再议价价格,同时报市公立医院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四.采购平台
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不得不按合同约定价格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五、议价流程
(一)制定议价目录。经征询医疗机构意见,统一制定并在新余市卫计委官网及省药采平台上,公布《新余市公立医院2017年省挂网高值耗材(第一批)联合议价目录》(以下简称议价目录,附件1)。
(二)确定评审单元
1.本次集中采购的产品,依据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类(层次),其中港、澳、台取得“许”字号注册证的产品归为进口产品。
2.评审单元的定义:公布的挂网议价目录中,评审单元编号数字相同的的产品为一个评审单元。
(三)首轮网上报价
列入“挂网议价目录”中的产品厂家,在规定时间内,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按照报价系统显示的包装单位进行报价,首轮报价将列入品牌遴选重要因素。不符合报价原则的视为无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不响应视为放弃议价。无效报价和放弃议价的企业,不纳入新余市公立医院2017年度耗材采购目录,
报价原则:报价金额为正整数,不得高于省挂网参考价。
各企业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通过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系统端口,按照原省挂网报价的账户及密码,进行独立报价,报价结果不予公布,纳入后续议价程序。
(四)产品品牌遴选
品牌遴选专家组根据医学专业知识、临床使用经验和品牌遴选要素,对有效报价品牌进行遴选并打分表决,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入围议价品牌。原则上同一评审单元中,9个以上品牌遴选9个入围,9个及以下品牌的直接入围(具体参照各评审单元的品牌数要求)。
品牌遴选评审要素:1、产品质量的可靠性; 2、产品系列的完整性;3、网上报价的合理性;4、产品品牌的知名度(遴选细则另行制定)。
(五)采购价格谈判
采购价格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价格谈判原则对所有通过品牌遴选入围的供应商,就其入围产品价格进行现场多轮价格谈判。 采购价格谈判原则:1、同质低价;2、降价幅度;3、规格型号齐全度;4、价格谈判结果满意度(谈判细则另行制定)。
(六)确定拟成交产品。采购价格谈判小组通过价格谈判,确定拟成交产品。原则上每个评审单元,国产产品可选择不多于2个的拟成交品牌产品、进口产品可选择不多于2个的拟成交品牌产品。
(七)公示拟议定成交产品。
(八)公布议定成交产品。
(九)采购配送。本采购周期内,所有议定成交产品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购,必须通过2016年度市卫计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中标的十家配送企业(具体企业信息见附件2)配送。
进入本年度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生产企业,每个挂网产品,可以在上述规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医疗机构有权从中自行选择1家。配送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征得原耗材配送企业和拟变更配送企业的同意后方可变更,所有品种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送。
医疗机构必须按时向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从到货之日起货款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生产企业与其指定的配送企业之间的购销结算关系自行处理。
四、议价方式:
首轮网上报价后,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评审小组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进行品牌遴选;品牌遴选后,对拟入围品牌产品进行面对面多轮议价,最终达到议定成交结果。
五、议价时序(以下时间如有变化以短信或网上另行通知为准)
(一)议价目录公布: 日
(二)首轮报价时间: -16日
8:30—17:00
(二)拟入围品牌遴选:日
(三)入围议价品牌公示、公布
日—1月21日
(四)价格谈判:1月22—26日
吻合器类: 1月22日
(五)公示议价结果: 1月27日-—1月29日
(六)公示结果处理:1月30日-—2月1日
(七)公布议价结果:2月2日
(八)生产企业确定配送企业:
2月3日—2月5日
(九)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2月3日—2月5日
(九)各医疗机构过渡期:1个月
(十)正式执行议价结果采购: 3月1日始
六、合同管理
议定成交的产品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范本见附件3),并报同级卫计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12个月为一个合同周期(如遇国家和省里政策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七.其他要求
(一)参与议价企业要准备电脑与多个U盘,多轮谈判中提交价格电子版,每一轮谈判提交一个封存U盘,谈判结束后 U盘返还。
(二)参加价格谈判的企业人员须出示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议价产品需带产品图谱及注册证进入议价现场,其中吻合器及附件、骨科类需带任一规格样品,必要时由专家审核。
八、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6437700
网上操作咨询电话:7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jxyycg.cn/
新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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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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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脑科医院关于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面对面议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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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脑科医院关于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面对面议价的通知
各药品配送企业:
根据《自治区卫计委关于做好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5]2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产品面对面议价谈判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对面议价谈判时间:
2015年4月24日上午9:00
二、面对面议价谈判地点:
广西脑科医院门诊楼九楼大会议室
三、面对面议价谈判产品:
广西脑科医院第一批常用低价药品目录品种
四、面对面议价谈判分组及投标企业谈判顺序安排:
(一)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药控股柳州有限公司
(三)广西柳州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五、面对面议价谈判流程和要求:
(一)参与议价的企业被授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议价现场,按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及所在面对面议价谈判组中的谈判序号依次进入议价谈判室,进入谈判室的企业代表不能超过2人(包括被授权人在内)。
(二)投标企业授权人进入议价谈判室后,议价谈判专家根据产品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情况与投标企业被授权人进行议价谈判,投标企业被授权人在谈判过程中有两次机会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含配送费用),由面对面谈判专家组与投标企业被授权人议价谈判最终确定的价格为该品种的中标价格。
(三)议价结束后企业需要在议价价格表上签字方能离开现场。
(四)参加议价的配送企业代表必须熟悉本次议价产品的性能、价格等信息。
(五)通过新版GMP认证和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优先采购。
六、参与面对面议价谈判的企业被授权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二)被授权人到场议价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如原被授权人不能到场需重新委托被授权人的,则需另提供议价谈判授权书。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事项:
参加面对面议价谈判的投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议价的视为放弃。为了保证面对面议价谈判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参与议价的企业尽量在2015年4月24日上午8点30分前到广西脑科医院九楼会议室报到等候。
附件:广西脑科医院第一批常用低价药品目录&&&
&&&&&&&&&&&&&&&&&&&&&&&&&&&&&& 广西脑科医院
&&&&&&&&&&&&&&&&&&&&&&&&&&&& 2015年4月17日&
主办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欢迎来到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
★市级企业离休干部定点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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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关于PACS及RIS系统维保议价结果的公示
<span style="font-size:13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color:#15年12月1日下午,在我院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举行PACS、RIS系统维保采购谈判会,会上对本项目进行了谈判议价。原则上确定成都安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项目中标侯选方。特此公示,公示期日至日。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联系电话:总机 & 分机818051。&四川省<span style="font-size:13font-family:&#39;微软雅黑&#39;,sans-color:#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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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低价药遭排斥高价药受热捧 江苏药政受质疑
作者:高山
  江苏省卫生厅日出台的《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2〕13号,简称13号文件),在岁末年初之际犹如扔了一枚重磅炸弹,让本就备受关注的江苏基本药物招标冲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陷入新年漩涡。
  一年前的2011年,江苏省出台基本药物招标新模式,其中“与二三级医院联动”、“按质量层次分组评审”、“带量采购”等“创意”规则尤其备受关注。有业内资深人士认为, 2011年江苏基药招标方案落地后实施现状并没有“创意者”想象的那么完美。事实证明,全国上百家企业如同“高考过独木桥”,盘算着利用二三级联动的机遇,在江苏医药市场“掘金”,结果经过基药招标规则的层层闯关,以企业能够承受的最低报价残酷入围,期望享有二三级市场联动后的量价回补。但是,一年多来江苏基药市场与二三级市场联动机制基本是“空架子”,执行得并不理想。
  13号文件的出台,给期盼执行联动而获得大市场中标企业又埋下了无数悬疑。
  少数品种涉嫌二次议价
  众多江苏基药中标及跟标企业纷纷对13号文件提出质疑:在各医疗机构候选增补少数药品时,这中间是否会有在2011年基药标中未中标、不应标的企业产品再次出现?在2011年基药标中由于未满足入围条件而排除在外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出现?如果是这样,对基药中标企业是否公平?
  某中标企业负责人就显得很无奈。他说:“我们企业都是根据市场规划的长远考虑,面对江苏市场二三级医院联动这样的大市场诱惑,本着薄利多销,甚至无赢利守市场的目的进行投标跟标。”
  13号文件确实让一些中标企业在迷茫中感到惶恐。他们表示,13号文件通知中并未对议价原则、议价标准进行公开,而是采取专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这与2011年基药招标文件实施范围的第三条中表述的“参加本次集中采购而未中标入围的产品,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的,原则上只要执行相同评标分组(质量要求)中标入围产品的价格,可以进入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标入围产品目录”相矛盾。这与基本药物招标定价原则不一致的议价规则,对在江苏省基本药物招投标中已经中标企业是极其不公平、不公正的,是对所有中标低价企业毁灭性打击。中标企业是通过层层关卡,公平报价最低价入围,而13号文件对少数未中标的药品提出议价,出现前后两种政策,实在耐人寻味,是否违背招标的原则。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基药中标中的基础大输液,也纳入本次少数品种的增补中。引起中标及入围的几家国内大输液企业不满:国内这些输液企业在2011年江苏省基药招标中积极应标,而有的合资外资企业在江苏省基药招标中,放弃应标。在13号文件中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拟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的价格,原则上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平台2010年以来全国各省(市)中标价和2011年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时企业报价中的最低价为依据进行议价”,若以入围并放弃应标的企业的输液为例,是否可以解读为就此转变为目录外药品并可以享受高于中标价的特殊采购?是为某些企业某些产品“量身定制”呢?若是则是对中标企业的不公正待遇。
  甚至有企业表示:“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不允许“二次议价”的理由无非是维护省级招标采购的权威、防范在“二次议价”中可能出现的“潜规则”等。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防范在“二次议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试以设置红线的方式来禁止药品流通环节中的贿赂。13号文件中提出可以议价,尽管是官方对企业的议价,是否就同一品规同一厂家进行第二次议价,也又违背国家不准“二次议价”之嫌呢?”
  也有被采访者说:“基药中标产品价格基本挤干水份,通过市场化程序达到百姓低价用药满意需求,但是,一些医院必然就大大减少利润空间,想通过排挤打压药品招标中标企业,引进一些可以议价的药品企业进入医院,甚至是进入医保、农保系统,大幅提高药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医院盈利空间;另外,也有一些未中标的药品企业迫切想进入开拓医院市场,于是,它们就和医院一拍即合,以高于中标企业产品的价格进入医院药品系统,让医院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这样,百姓就为这些高价药买单,国家医保、农保就为这些高价药买单。 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省卫生厅是不是迎合多方要求,出台13号文件。如此将会出现二三级联动的医院排斥中标低价药品,议价高价药品受热捧的现象。”
  政策前后矛盾
  对于苏卫药政〔2012〕13号文件的出台和即将实施,各企业的质疑和争议纷沓而至,留下些许待解悬疑。作为13号文件出台和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江苏省卫生厅有责任及时出面向行业企业、舆论和社会释疑。
  近日,江苏省卫生厅药政处有关负责人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国家对医院有两个采购平台,一个是基药采购平台,一个是二三级医院采购平台。相应的就出现两个市场,一个是基药市场,一个是二三级医院市场。在江苏,为了打通基层市场和二三级市场的壁垒,避免出现药品两个市场上两种价格现象,江苏省实行基药市场与二三级市场联动机制。之所以很多人认为这种联动机制实行得不是很好,是因为很多人对联动机制的精神没有领会。13号文件出台实施就是为了保障联动机制更好的运行。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很多人认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后,基层医院、二三级医院必须要用中标药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在江苏,基本药物中标后,各级医院优先使用配备中标的基本药物,基层医院100%使用,在二三级医院是选择性使用,江苏省规定是,二级医院对基本药物使用不少于80%,三级医院不少于70%。这样,二三级医院采购平台上既有基本用药,也有非基本用药;也就是说,一种产品,在基层中标了,不代表也在二三级医院中标,但是二三级医院不能少于70%、80%的使用量。 江苏二三级医院用药有一个大的使用目录,大概5000多种品规,当中基本药物不到2000个品规,医院一般遴选使用1500多个品规。这就是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了,二三级医院也不一定选择使用。13号文件出台实施正是规范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使用。
  江苏省卫生厅药政处这位负责人表示,江苏省基药招标在基层执行情况非常之理想。但是中标了不签约,签约了不供货,这样的情况也有,有5个厂家已经受到了处罚,取消了中标资格。而目前在江苏省二、三级医院使用的某些合资及外资企业大输液,因为价格比较高,不可能在基药这个平台上中标,但是这些药事实上已经在二三级医院常年使用,如果也像基药联动,未中标就不可以在二三级医院使用,就会造成二三级医院用药上的困难 。因为这些基础输液在某些二三级医院是传统用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用药习惯,有其特殊性、习惯性,而且,大输液厂家已经和有关二三级医院建立非常牢固的供应渠道关系。把这些大输液断了,就有可能造成某些医院诊疗上的困难。
  江苏省卫生厅药政处这位负责人还说:针对某一家医院使用的少数药品,非中标的同品同规不同厂家的基本药物,可以经过特殊使用办法进入这一家医院使用。在2011年基药招标制度设立的时候,有特别的规定,对同品同规同层次,但是不同厂家的基本药物,二三级以上医院有少数特殊需要的,采取其他的办法进行采购。这个说白了,二三级医院所使用的同品同规同层次药品,可以不是中标厂家,因为中标产品价格是低的,非中标的价格就高了,江苏执行二三级医院联动,可以使用少数非中标的高价药品是正常的。13号文件就是为少数药品使用制定的,但根本不存在少数企业在后面做推手,政府部门不可能为少数企业服务,政府是讲公平的,13号文件也是公开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价格不全部反映企业的竞争力,比如有些企业的品牌度高、产能强,供应量很大,虽然它的价格压得很低,同样有竞争力;而有些合资及外资企业等只在一些高端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使用,这样市场就有限,整体竞争力不如国内企业。况且,少数药品只是针对某几家医院用惯了的几个品种,不是全部市场,是少数特殊市场。未用过这些少数药品的医院,一律不准新增使用,提出来使用也不会得到允许。
  这位负责人表示,医院客观选择高价药是必然的现象,在二三级医院政府补偿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客观上存在以药补医现象。因为医院选择高价药,加成就高,利润就高,医院选择以药养医,这个问题和招标没有关系,根本上和财政投入有关系。基于是不是给合资企业一种“超国民待遇”?这个问题很尖锐,应该由国务院和来解释,因为它们对合资企业药品的定价就高。
  面对很多业内人士关于13号文件中有关议价的疑惑,江苏省卫生厅药政处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这不是“二次议价”,是省卫生厅和未中标的企业进行谈判和议价,不是和医院议价,这不能叫“二次议价”,因为本身这个招标就是省卫生厅管的,卫生厅不会让未中标的企业的药品,进入到二三级医院的,这样对中标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但是卫生厅始终坚持少数品种未中标企业的药品可以进入到二三级医院。目前卫生厅规定三级医院只能用30种少数未中标药品,二级医院只能用20种少数未中标药品。这种做法不会跟国家的相关冲突。基药市场与二三级医院市场联动,本来就是江苏独创的。正是因为联动,考虑到二三级医院的特殊性,才有对这些少数药品的规定。中国的事情都是具体事情具体对待。我们首先强调的是:药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临床使用要求,必须让医院有药用,这个才是最终目的。我们倡导改变医生的用药习惯,转变老百姓的用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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