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担保书没拿回来还起借条与欠条的法律效应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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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担保书没拿回来还起法律效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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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二)享有政治权利:(一)与本案无牵连;(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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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第一篇:与离职员工签订“无劳动纠纷”协议是否有效hr来信:我公司曾与外商员工同意向我公司提签署品牌代理,合同期满后,外商提出希望将我公司部分员工转至旗下,经协商,部分出,并与外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个别不愿意辞职的,我公司也安排至其他品牌门店。
为避免法律风险,离职时公司与相应员工签署了一份《离职情况说明》,对离职后的工资计算、假期、加班费等都进行了确认,员工也签字确认与我公司不再存在劳动争议。没想到去年年底,陆续有十几名员工要求我公司支付加班费、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等,现我公司已经收到仲裁通知,请问我公司与离职员工签署的这些约定有效吗?
劳达专家回复这些《离职情况说明》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若其中某些劳动者权利遭严重侵犯,由仲裁或法院裁决,还可能会被重新定性、调整。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 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 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就现有的证据来看,贵公司并未强迫员工辞职,而是采用员工自愿的方式决定去留,另外贵公司也已经在离职时特别提示和告知员工是否还有疑问,员工也确认了放弃权利,这在法律上并不违法,所以这样的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
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并非只要企业签署类似“免费声明”就能避免所有法律风险,如果仲裁、法院发现协议的部分内容、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严重损害员工权益,则会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自由裁量,这在司法实务的部分判例中也时有发生。
因此,签署此类协议的要点还在于公平合理地协商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处理的过程等都要有详细的书面证明材料,同时建议用人单 位在签署类似声明时,尽量将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相关利益列明提示或主动结算到位,不要采用利益交换或者是施加压力的方式。(本文摘自《员工关系》2014年 1月刊)第二篇: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怎么处理?劳动纠纷处理,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1、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2、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是从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纠纷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纠纷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
4、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来源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
5、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未进行转岗培训,员工拒绝服从安排,从而引发劳动纠纷,仲裁部门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而认定其决定无效。上述现象在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
6、这就告诉用人单位: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依法进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处理意见,无法及时处理犯错误的员工,还白白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7、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纠纷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
续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处理意见无效。
8、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纠纷留有法律“漏洞”的现象说明,一些企业处理员工存在随意性,没有充分重视员工的辩驳权利,以为劳动纠纷纠纷处理仅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
9、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第三篇:劳动纠纷邯郸劳动纠纷律师、邯郸劳动仲裁律师 贾律师,邯郸市劳动法专家型律师,专业代理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案件。贾律师承诺:对困难群体给予照顾;特别困难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最近几年,邯郸地区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普遍的增多,很多案件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如何减少劳动矛盾,避免劳动法案件的减少,是每个企业和每个劳动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律师先后代理很多劳动法的案件,以下几个问题,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 1、违法辞退职工引发的纠纷;2、未签定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引发的纠纷; 3、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后引发的纠纷;4、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引起的纠纷;5、关于保险的纠纷;6、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和补偿待遇、单位拒绝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引发的劳动纠纷;7、拒绝支付节假日工资引起的纠纷;8、任意给职工调换岗位或工资引起的劳动纠纷;9、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手续动引发的纠纷;10、关于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11、强制让职工承担违约金引发的纠纷;12、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拒绝给予赔偿引起的劳动纠纷;13、其他的劳动法纠纷案件。
笔者认为,代理好一个劳动纠纷案件,首先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诉讼请求要主张好,正确的主张,否则会带来今后的诉讼麻烦,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笔者代理过几个案件,都是后来才接到的委托,其实已经晚了,建议走劳动仲裁案件,提前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去代理,否则吃亏的是劳动者本人。
您身边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最有利的法律服务及劳动仲裁代理。第四篇:劳动纠纷如何处理6种情况劳动纠纷1、 停薪留职人员在约定期满后,未与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对单位付出实际劳动,而单位未对其支付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已没有劳动权利义务,单位可行使对“空壳”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权。
2、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争议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争议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个别单位借助“时效”来逃避法律责任。
3、 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
4、 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与会受到损害。
5、 发生了劳动争议,首先应进行协商,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虽然不是法定程序,但却是解决一般争议最常用的方法。调解不成,就得申请仲裁了。根据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要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也要注意时限,必须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审理期限为6个月。
6、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为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所以,劳资双方在招聘或受聘进入劳动关系时,应该考虑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头等大事来付诸实施,以免留下后患。第五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与建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与建议
一、案例介绍
刘某日进入某集团a子公司工作,与a子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日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6年。后刘某于日被该集团调到b子公司工作(刘某与a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但a子公司未给刘某任何补偿),与b子公司重新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日,刘某以进入该集团工作超过10年为由要求与b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告知刘某日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刘某从a子公司调入b子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连续计算,二是b子公司是否应当与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刘某被安排调入b子公司,刘某的工作年限即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至日,刘某在该集团已经连续工作11年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刘某有权利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本案刘某在与b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主动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亦无义务主动与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合同届满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法理分析与建议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洪水猛兽”,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下面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一些法理分析与建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应当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3种情况: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上来看,国家的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导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改变《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局面,使得未来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常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补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例外。从这一立法本意和政策导向来看,现行法律追求的并不是三类期限劳动合同在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实质不同,而“引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普遍签订”,因而如果在解除条件上对三类劳动合同做过多限制或不适当的区别对待,将会再度引起用人单位的恐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的立法目标就更难实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十九条规定第1、8、9、10、11、12、13、14项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终止合同时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的异同如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合同到期非劳动者个人原因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日起计算。
b、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第1、8、9、10、11、12、 13、14项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问题,故其终止劳动合同 的补偿只有一种情况,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的b种情形相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二)如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来防止达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2)采取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防止达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3)劳动合同到期后,先终止一段时间,再订立。但终止后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满足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一是员工停止工作,二是企业停止支付工资,三是员工的社会保险停止缴纳。
4)在对本企业工作时间快满10年的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及时评估,以决定去留。
在使用上述方法时,必须谨记以下二点建议:
第一,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针对具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员工。事实上,我们谈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最近几年才具有可操作性。试想,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以后,企业里的大部分员工都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且法律意识也进一步加强,那时候再谈避免,就没可操作性了。
第二,企业决定采取策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时,要对可能产生的后果做全面的评估。由于规避策略是借助企业的强势地位才得以实施的,如果处理不当,除引起显现的劳资纠纷外,可能还会给企业带来其他潜在的不利后果。这主要有:1)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双方之间的距离感增大;2)员工对企业的警惕心增强,不利于企业合理措施或政策的推行;3)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4)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降低,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等。
最后,建议企业积极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及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就业,专心专研、提升业务技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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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担保书没拿回来还起法律效应么
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而且要证明你提供所有材料自离职之日起无效,单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因为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一旦您原先职位上出现问题,建议您还是办理离职手续,说明涉及到公司的财务或者其他敏感信息,如果可以如果您的职位是需要担保的,就可能找到您的头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公司要求签署经济担保书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用户可根据个人所需是否拿回经济担保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的担保书,拿不拿其实都不会对用户构成威胁。
如果您的职位是需要担保的,说明涉及到公司的财务或者其他敏感信息,如果可以,建议您还是办理离职手续,因为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一旦您原先职位上出现问题,就可能找到您的头上,办理离职手续是对自己利益的保护而不仅仅是对公司的保护。
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而且要证明你提供所有材料自离职之日起无效,单位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司的这种做法肯定不合法,首先收钱就不合法,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告他,或先到劳动局问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公司要求签署经济担保书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用户可根据个人所需是否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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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书
时间:栏目:
  企业担保书(一)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担保人(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订立如下条款: 乙方同意为甲方向 银行 支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并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银行要求,向银行出具担保函或者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担保贷款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银行核定并实际向甲方发放的贷款金额)。
  担保期限:期限为 年。 担保费以担保总金额为基数,按年率 %(百分之 )计收,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担保费在甲方、乙方与银行签订的三方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为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下的债权能得到清偿,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
  甲方法人代表 提供不可撤消的、负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路 号房产抵押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将其在 获得的租赁收益权作为对乙方的反担保,一旦甲乙双方出现无法清偿的债权,甲方无条件将上述权益让渡给乙方。 甲方保证: 使用银行贷款的方式、用途等符合《贷款合同》等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担保合同。 在担保期间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主要项目进展情况等,甲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保证即时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落实其反担保责任并经乙方确认。乙方可视情况取消担保,或者要求甲方履行反担保义务: 甲方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前,甲方产生(已承担或将承担的)新的债务、或有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甲方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的重大调整; 与甲方或甲方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事件以及甲方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或撤销、解散、停业或以承包、租赁、联营、托管等方式改变企业经营权的活动; 有关对外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甲方发生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动事项; 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件。
  甲方保证按时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所有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 除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外,乙方还有以下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保密; 乙方履行担保义务后,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享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其他任何条件的影响。
  4. 若甲方到期未能清偿乙方的债务,则乙方以其对甲方的债权置换甲方股权(股份),置换价为按甲方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师事务所报告)计算的每股(份)净值的50%;在乙方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前,甲方应出具相关股东会决议、办理授权委托书(股权置换、工商变更)并予以公证,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规则进行仲裁。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在银行拒绝贷款或者生效后三个月内银行没有批准贷款情况下自动失效。 附则 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相互之间或者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担保书(二)
  用人单位(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乙方):**,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联系电话:
  担 保 人(丙方): 张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联系电话: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业经友好协商,就丙方为乙方因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一、担保范围
  丙方愿意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如下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进行担保:
  (1)乙方侵占、挪用甲方资产的;
  (2)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公司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4)乙方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乙方任职期间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因被担保人的上述违法失职行为致使甲方财务和商誉等经济利益蒙受损失的,丙方愿意以其本人物权财产、现金财产及工资薪金等财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按照三方约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方一致确认,丙方对于乙方的上述违法失职行为的担保,()并非保证乙方任职期间不会出现违法失职行为的信用担保,而是当乙方出现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以甲方赔偿时的债务担保,是一种损害赔偿之债的清偿责任。
  二、担保期限
  自甲乙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止……
  三、担保的形式:
  连带担保,即当乙方产生因其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甲方可直接请求丙方代为偿还。
  四、担保人资料:
  (一)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议要求担保人签名);
  (二)担保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担保人该年度的薪资水平证明。
  五、其他事项:
  5.1 丙方的薪资及其他财物发生变更时,丙方或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丙方不再符合担任担保人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担保人。
  5.2 本担保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5.3 本担保书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被担保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担保书(三)
  保证人(甲方): 1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2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3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债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电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 ) 借字第 号《 》(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为 。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同意债权展期时,保证期间至约定的新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 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2、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甲方除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外,还对主合同无效后债务人的赔偿损失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承诺
  1、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
  2、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3、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构调整。
  (2)保证人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5)保证人发生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他事项。
  4、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和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
  (2)保证人对外重大借款、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八条 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九条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义务的,除对主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外,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若保证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构成违约,则贷款人有权上传保证人违约信息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备案。
  2、 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债权人住所地的人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保证人1(签章) 保证人2(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保证人3(签章) 债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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