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如下签订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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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代持,多得是你不知道的事
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提出,各种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创立公司,由于一些职务或者政策上的限制,一些人不得不寻找他人代为持股,如此一来,便涉及到一个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备受争议的问题——股权代持。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看起来互利互惠的买卖,实际上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如果处理不当,可能承担行政处罚不说,还可能因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举个直观的例子:天津港“8·12”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前查阅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股东李亮认缴了5500万元,但只实缴了550万元;股东舒铮认缴了4500万元,但只实缴了450万元。 &&持有瑞海国际45%股份的舒铮表示他并非瑞海国际真正股东,他与瑞海国际并无关联,既不认识瑞海国际法人代表、总经理只峰以及第一大股东李亮,也未参与瑞海国际日常运营,从未以股东身份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仅仅替某人代为持股;由于火灾爆炸所产生的侵权及合同索赔简直可以说是天文数字,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资产是绝对无法偿付的,这时受害人必然会找到任何可能从法律上索赔的主体,这其中就包括未完全实缴出资的两个股东。也就是说,如果背后的隐名股东后续没有进一步出资的话,李亮个人还要承担4950万元()的责任,舒铮个人要承担4050万元()的责任。 & &&在前述司法解释中,对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同时又规定,“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在向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追偿之前,名义股东需要向债权人承担巨大的出资责任,这些可能导致名义股东完全陷入无力偿还的境地。如果隐名股东逃匿或者没有能力偿付名义股东,更等于风险完全留在了名义股东手里。 &&所以找别人持股和帮别人代持股份的时候如何避免困境落在自己身上,最根本的还是需要自身对股权代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界定。为什么会有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的是因某些原因不便显名。&在中国的真实社会经济运行中,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更多的是灰色的,甚至黑色的。代持的原因有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或者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还有可能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例如:办理一些工信部、文化部、等审批的时候,公司股东一旦有了外资,办理就会超级麻烦,这个时候由中方人员代持相应股权,就会方便很多,规避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何为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那么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导致了责任事故,该怎么承担责任,股东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这个企业有股权是代持的,又意味着什么?&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是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   原则上公司和股东是彻底分离的,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债权人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  这就意味着,股东如果在公司没有管理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没有监事职务,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那么就只以出资对公司负责,不额外承担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所以,不管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对企业经营导致的问题,并不负有额外责任。一个企业有违规、违法情况,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股东负有责任。&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点迷茫,其实说简单点,债权人直接面对的是公司,跟股东没关系,但是如果股东或者经营者故意出逃资金、转移公司财产、故意隐瞒某些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等等,也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代持所存在的风险和利益在代持结构下,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持股代理人,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产生各种法律风险。首先,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当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时,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简单的说,当第三方不知情的时候,接受了名义股东转让的股份,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找名义股东追索,第三方不承担责任。其次,在经营中,代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比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第三,代持股人可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第四,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代持的这些风险与代持的性质是紧密相连的,不可能单独割裂开,对于那些私底下的灰色的代持协议更是如此。人的任何行为都是遵循成本和收益原则的,代持有风险,仍然选择代持,其原因自然也可从收益成本两方面去考量。股权代持协议的签定股权代持,往往会有股权代持协议伴随,需要在其中明确以下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如何规避风险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被表面的利益所迷惑,而更应该清楚地看到股权代持背后的风险,理清关系,避免落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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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我是一个公司的小员工,老板从别人那接手了一个公司,把我和另外一个变成了股东,我是小股东占700万。并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最近公司贷款担保什么的,总要我去银行签字,我想知道如果公司今后还不起贷款了,我会负什么样的责任?银行是否会起诉我?代持协议是...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相关法规参考:  1、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从此条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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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数:4&分页:zhangchini发信人: zhangchini (zhangchini), 信区: WorkLife
标&&题: 参加创业,让我签署股份代持协议,是否靠谱?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Nov&&7 17:00:56 2015), 站内 && 最近考虑参加朋友的创业公司。虽然自己也是技术出身,但是并不是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而是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公司实际资产的方式出资入股,也就是自己也要真金白银的投钱。
与公司法人(公司老板)进行交涉的过程中,要求签署“股份代持协议”,也就是自己并不是显持股东,而是作为隐持股东。感觉这个自己很不理解,而且整个合同看下来,感觉自己除了分红的权利之外,额外的股东权利没有了。
目前公司股东大约十个人,其中三个人是显持股东,其他都是隐持股东,也就是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都是跟一个人签署)。还有一个情况,就是目前大多数隐持股东都还是兼职,我加入后要全职工作,唯一的区别就是我还拿一份工资。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问题?附上合同,大家帮忙看看。我目前的态度就是我要争取签署显持股份的协议。 && 股权代持协议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受让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股权,受让价格为人民币xx万元,委托乙方对该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受让,并作为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在甲方同意授权下以股东身份参与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系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
2、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就代持股份签署的各类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年&&月&&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且甲方作为法律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股权受让价格人民币xx万元,对公司享有按代持股份比例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以及承担亏损;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
4、甲方认可在其授权范围内乙方作为公司股东所作出的决议;
5、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代持股份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以外股东进行转让。 &&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就代持股份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
2、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公司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10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5、乙方因其个人债务可能产生代持股份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风险时,乙方因及时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等事宜;
6、如甲方就代持股份所产生的相关权益需诉讼、仲裁的,乙方因无条件配合; && 第五条&&&&乙方回购代持股份
1、&&&&若甲方提出转让股权,乙方有权以代持股权对应情形出现时公司净资产作为对价回购代持股份,甲方无条件同意;如乙方明确表示拒绝回购代持股份,甲方可以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2、&&&&若甲方未按公司要求时间入职公司的,乙方有权以代持股权对应情形出现时公司净资产作为对价回购代持股份,甲方无条件同意。 && 第六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 乙方不收取委托持股费用。 &&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将甲方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
2、&&&&乙方将甲方代持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于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3、&&&&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回购代持股份;
4、&&&&公司解散时终止;
5、&&&&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限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6、&&&&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 第八条&&&&保密条款
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起生效。 && -- && ※ 来源:·水木社区 ·[FROM: 218.82.114.*]
charles发信人: exult (charles), 信区: WorkLife
标&&题: Re: 参加创业,让我签署股份代持协议,是否靠谱?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Nov&&7 17:03:55 2015), 站内 && 非常不妥,为未来埋下隐患
-- && ※ 来源:·水木社区 ·[FROM: 218.90.186.*]
多读书,少说话,不争论发信人: yellowalert (professionalism), 信区: WorkLife
标&&题: Re: 参加创业,让我签署股份代持协议,是否靠谱?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Nov&&7 17:05:39 2015), 站内 && 最高法2011还是2012年出了专门的公司法解释针对股份代持协议,简单来说就是承认代持的合法性和合同有效性。
【 在 zhangchini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近考虑参加朋友的创业公司。虽然自己也是技术出身,但是并不是采取技术入股的方式,而是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公司实际资产的方式出资入股,也就是自己也要真金白银的投钱。
: 与公司法人(公司老板)进行交涉的过程中,要求签署“股份代持协议”,也就是自己并不是显持股东,而是作为隐持股东。感觉这个自己很不理解,而且整个合同看下来,感觉自己除了分红的权利之外,额外的股东权利没有了。
: 目前公司股东大约十个人,其中三个人是显持股东,其他都是隐持股东,也就是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都是跟一个人签署)。还有一个情况,就是目前大多数隐持股东都还是兼职,我加入后要全职工作,唯一的区别就是我还拿一份工资。
: ...................
-- && ※ 来源:·水木社区 ·[FROM: 114.111.166.*]
freeic发信人: freeic (freeic), 信区: WorkLife
标&&题: Re: 参加创业,让我签署股份代持协议,是否靠谱?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Nov&&7 17:12:18 2015), 站内 && 非常不妥当
这么搞法对你非常不利,严格的说你拿到的仅仅是期权,一融资啥也不是,而且还要投入
真金白银,没带这么玩的 && 【 在 zhangchini (zhangchini)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近考虑参加朋友的创业公司。虽然自己也是技术出身,但是并不是采取技术入股的方
式,而是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公司实际资产的方式出资入股,也就是自己也要真金白银的
: 与公司法人(公司老板)进行交涉的过程中,要求签署“股份代持协议”,也就是自己
并不是显持股东,而是作为隐持股东。感觉这个自己很不理解,而且整个合同看下来,感
觉自己除了分红的权利之外,额外的股东权利没有了。
: 目前公司股东大约十个人,其中三个人是显持股东,其他都是隐持股东,也就是签署的
股份代持协议(都是跟一个人签署)。还有一个情况,就是目前大多数隐持股东都还是兼
职,我加入后要全职工作,唯一的区别就是我还拿一份工资。
: ...................
自带干粮的五毛 && ※ 来源:·水木社区 ·[FROM: 111.207.123.*]
文章数:4&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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