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达到14小时导致员工血小板减少如何治疗到8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有用吗?住院治疗费用可以向工厂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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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须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介绍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局的事业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介绍如下:
  问:什么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问: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或者违法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问: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有条件吗?
  答:举报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3、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
  4、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属于本级监察机构范围。
  问:劳动者怎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劳动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举报投诉:
  1、直接来访,投诉举报的人员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2、书面来信:请按寄信要求,写清收件人的详细情况,以免误投或丢失。包括:收件人地址、单位、邮政编码等;
  3、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统一电话12333;
  4、来电或传真举报投诉。可以直接拨打当地公布的举报电话,不知道举报电话的,可通过当地1查询。
  来访举报投诉的,要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尽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举报投诉的,请推选3人作为代表。
  劳动监察部门鼓励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还将对首个实名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金一般为二百至二千元。
  问:哪些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程序申请,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问:劳动者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样维权?
  答:当您的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1、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益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提出仲裁申请;
  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问:劳动监察大队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会怎样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八。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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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findlaw.cn) 版权所有血小板少了,有这么多可怕的事!你应该知道的血小板减少知识都在血小板少了,有这么多可怕的事!你应该知道的血小板减少知识都在大驴子百家号1、什么是血小板减少?血小板的正常值是100-300,只要低于100,就属于血小板减少,血小板减少是一种特异性自身免疫性出血性疾病,骨髓造血功能是正常的,但是存在骨髓内巨核细胞成熟障碍,产板不良,使其血小板生成的来源减少,但事实大部分主要是破坏增加导致,主要是因为体内抗血小板抗体增加,使血小板在脾脏大量破坏,当然有40%的患者,抗血小板抗体终身是阴性的,但是存在一个细胞毒性T细胞介导的血小板破坏机制,总之,得了这种疾病,血小板生成的来源是减少的,破坏是增加的。脾脏是血小板破坏的主要场所,但是肝脏跟骨髓也是血小板破坏的场所。血小板正常的寿命是7-11天,但是得了血小板减少的患者,血小板的寿命只有40分钟到4个小时左右。2,血小板减少是哪些原因造成的呢?血小板减少症医学上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又称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诱发因素有很多,比如化学毒物,电离辐射,放射线,慢性炎症,病毒感染,药物等等,这些都是常见的诱发因素,都可以导致其发病,其中和儿童关系比较密切的就是病毒感染,比如常见的呼吸道病毒、风疹、水痘、麻疹以及一些化脓性感染,。还有一些血小板减少是继发于某种恶性血液病或是恶性肿瘤,比如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再障,骨髓纤维化,免疫性全血细胞减少症,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等,以及各种癌症以及放化疗后导致的血小板减少。最根本原因还是人体免疫机能失衡紊乱导致的发病, 所以这种疾病多发于青少年儿童以及育龄妇女,因为小孩子的免疫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患病,育龄妇女发病主要是体内雌激素增加导致。3,血小板减少有哪些症状表现呢?血小板减少会出现哪些症状呢,怎么就知道血小板减少了呢,有的人头晕乏力,去医院体检发现,有的人牙龈鼻孔出血,或是四肢有紫癜,皮下出血,但是最怕的是内脏以及颅内出血,严重也确实有一定的生命危险。血小板减少一般分为急性期与慢性期,小孩子刚开始患病一般都是急性期,急性期虽然发病急,容易急性出血,血小板也容易骤然下降,但是急性期治愈起来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是要把握好前6个月的最佳治疗时机,因为病程超过6个月会自动发展成慢性期,发展成慢性期,虽然发病缓慢,但是会加大治疗难度,当然病程越长,病情越顽固,治疗难度也是越大的,所以提醒广大血小板减少患者,患病早期,把握好最佳治疗时机,尽早治愈此病。针对成年人的患者,部分患者刚开始患病也是急性期,但是大部分患者刚开始患病就是慢性期,区分急性慢性,除了根据发病时间,也可以通过骨穿结果来判断,骨穿结果,巨核细胞呈幼稚型,属于急性期,呈颗粒型属于慢性期,但是就算刚开始确诊是急性期,病程超过6个月会自然发展成慢性期血小板减少。4,当今医学针对血小板减少有哪些好的治疗方法?血小板减少的治疗需要根据血小板减少的严重程度进行干预治疗,方法也比较多,常见的有应用激素、丙球、免疫抑制剂、输血小板以及切脾,美罗华,促血小板生成素,白介素等,中医的话是清热解毒,凉血止血,益气养血,用了可以提升血小板质和量,其中一部分患者经过治疗取得了一定的疗效,但是也有很多患者出现在用药期间血小板达到正常,随着药物的减量或是停用,血小板又出现了下降,而且由于很多药物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副作用,如使用激素会导致钙的流失,导致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多毛,痤疮,肥胖,小孩子会影响孩子的生长发育,主要是长不高个,老年人容易导致高血压,高血糖,心脏病等;出现了不耐受药物,那停药以后就出现了血小板的复发,所以很多患者经常会问:为什么临床上我们中药,西药,或是中西药都吃过了,血小板还是反反复复,久治不愈,我想和很多患者对此类疾病的认识不足有关系,因为血小板减少属于自身免疫系统疾病,容易合并其他免疫疾病,从而造成机体免疫机能失衡紊乱,出现了自身抗体抑制血小板生成以及血小板破坏过多,所以在治疗过程中还是需要综合治疗,把握住根本原因,有针对性的进行免疫系统的调节。北京中科血康血液病医学研究院是以传统中西医结合治疗的基础之上,同时调整机体免疫机能失衡紊乱,使其整个免疫机能达到一个平衡稳定的状态,使其血小板生成的来源达到正常了,同时破坏减少了,自然就不会再反反复复了。去年接收过一个台湾患者,反反复复8年病程,当地中医,西医都在用,后期血小板始终都在个位数,刚开始母亲要过来我们医院治疗,孩子内心是不认可的,刚开始都是母亲带资料过来开中草药调理,母亲对孩子的病情特别重视,每次都是提前很久约好,然后专程做长途飞机过来,经过一个时间段治疗,孩子病情有好转,然后孩子也有信心,一起陪母亲过来诊疗,经过我们的中西医结合治疗,将近8个月疗程,目前停药一切都好,包括炎症病毒感染,感冒,熬夜,病情都没有复发。类似这样的案例有很多。5,切脾可以治好血小板减少吗?很多患者询问,我用了很多药都治不好这种疾病,是不是只有切脾了才能治好。这个首先需要了解脾脏和血液的关系,特别是和血小板的关系,脾的主要功能是过滤和储存血液,同时也是人体最大的免疫器官,是机体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的中心,人体本身具有免疫功能,免疫的主战场很多时候是在脾脏,特别是很多患者在免疫功能异常的情况下脾脏中的免疫细胞产生了抗血小板抗体,所以会出现血小板被破坏掉的情况,也就是说而得了血小板减少的患者,脾脏可能是血小板破坏的主要场所,根据放射活性体表扫描,无功效和衰老血小板从血液循环廓清后,30%-55%被脾脏扣留,30%-45%在肝脏,而骨髓以及淋巴结中占3%-15%。所以说一部分患者在一线治疗效果不佳时切脾后由于脾脏的淋巴细胞产生的抗体数量明显减少,对于血小板的攻击大大减轻,这样疾病就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在无脾状态下,我们无功效和衰老血小板就转移了阵地,变成了70%-90%扣留在肝脏,而骨髓及其他部位占25%,也就是说,另有一部分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患者的主要免疫部位并不在脾脏,肝脏以及淋巴结也会继续破坏血小板,说明切脾治疗对于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治疗并不是绝对的,所以很多患者,切脾后半年或2年左右,血小板会再次下降,甚至有的患者切脾是无效的,临床观察,切脾后复发的患者,与没有切除脾脏的血小板减少患者相对照,没有切脾的患者,采取药物治疗,更容易治愈,而切脾之后,会加大血小板减少的治疗难度,甚至容易发展成难治性血小板减少。6,专家针对血小板减少患者日常生活有哪些建议?患病期间一定要保证好的饮食起居习惯,保证情绪舒畅,这个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很多患者久治不愈,身心疲惫,甚至很多患者,因为长期治病花费很多,很难做到情绪舒畅,所以结合科学合理治本的治疗是必然的,同时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中医也会用到一些疏肝解郁的药,可以帮助患者舒畅心智,同时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好转,患者治愈疾病的信心越来越大,同时也引导患者心态平和,不要过度焦虑,紧张,不利于病情的康复。我们临床上治疗,除了药物,心理疏导,也会根据患者的饮食习惯建议结合一些食疗,不过一些血液病的食疗都是大众都容易接受的饮食,比如莲藕,花生衣,猪血,棒骨,腔骨,排骨,骨髓等。因为中医来讲,血小板减少属于血热,一些温补的食物,尽量避免,比如鹿茸,狗肉,牛羊肉,以及一些亚热带的水果,蛇皮果,榴莲,芒果,桂圆,干的红枣等尽量少吃,也可以建议大家平常喝一些茶饮,比如枸杞子和鲜生地,泡水喝,有利于睡眠以及情绪舒畅以及提高自身免疫力。7,血小板减少可以怀孕生孩子吗?男性患者一般问题不大,只要没有服用对身体副作用大的药物,生育一般是不会影响的,女性患者,在患病期间,怀孕是要特别谨慎的,因为怀孕之后体内雌激素增加,容易加重血小板减少的情况,因为本身怀孕容易诱发血小板减少的发生,同时抗血小板抗体可以通过胎盘影响胎儿。确实有患者在患病期间达到了正常的生育,但是风险比较大,怀孕到分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就算怀孕初期用药有效,血小板可以达到正常或是安全范围,不代表在这个过程中一直是平安的,所以从优生优育角度讲,建议病情康复之后考虑怀孕生育,真正康复的话,正常怀孕生育,病情是不会反反复复的。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大驴子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遗憾的是爱总是擦肩而过 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劳动者维权,怎样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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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怎样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有哪些好处?
一直以来,很多劳动者向我们反应,去劳动部门投诉、举报、申请劳动仲裁等,被种种借口拒之门外,我们来看看国家是怎样规定的: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责有哪些?劳动监察大队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遇到企业哪些违法违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全国可参照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适用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如下:一、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类(一)违反招用人员规定(二)扣押劳动者证件(三)收取劳动者财物(四)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五)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六)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七)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规定(八)违反其他就业管理、就业服务法律规定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类(九)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十)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规定(十一)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十二)违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十三)违反其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法律规定三、劳务派遣类(十四)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十五)违反劳务派遣有关管理规定(十六)违反其他劳务派遣法律规定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十七)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十八)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 (十九)违反其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规定五、工资类(二十)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二十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二十二)违反加班费支付规定(二十三)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二十四)违反其他工资法律规定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二十五)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二十六)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二十七)违反其他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规定七、社会保险类(二十八)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二十九)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三十)拒不依法支付有关社会保险待遇(三十一)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三十二)违反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三十三)违反其他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八、工会、企业民主管理类(三十四)违反工会有关规定(三十五)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三十六)违反其他工会、企业民主管理法律规定(三十七)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三十八)违反其他执法保障法律规定具体详情共计115条,可查阅本公众号:ldzwqw 历史消息 获得全文向劳动监察投诉有哪些流程?劳动监察投诉流程点击图片放大阅读劳动仲裁不予授理的关注本公众号点击右下角“维权必看”公众号:ldzwqw劳动者维权网整 理 合法权益受侵害 劳动监察投诉好处多作者:崔杰律师来源:公众号—劳动法那些事儿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比较而言劳动者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情况相对较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劳动者缺乏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认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甚至有些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还有劳动监察投诉这个解决渠道。其实,与仲裁、诉讼相比,劳动监察投诉有许多的优势,下面就向大家逐一介绍。 一、受理范围广泛除了常见的拖欠劳动报酬、拒付经济补偿等事项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外,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付合同文本、违法扣押身份证件、违法要去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扣押档案、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事项均可以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二、处罚措施力度大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款项或者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另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时,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 三、调查、检查权限大仲裁、诉讼受“不告不理原则”限制,仅能处理申请仲裁、诉讼的劳动者明确提出的请求事项,而对于其他未申请仲裁、诉讼的劳动者以及申请仲裁、诉讼的劳动者未提出的事项是不能主动审查的。而劳动监察大队却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检查,并不限于劳动者投诉的事项,“由点及面”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威慑力,迫于这种压力用人单位会更加重视和审慎对待投诉。另外,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仲裁委或法院很少会依职权调查取证,主要是靠双方就各自主张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往往举证困难处于不利地位。而劳动监察大队则可以采取进场、书面审查、委托审计等各种措施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减少甚至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四、调查处理周期短大量劳动争议要经过一裁两审三个程序才能作出生效判决,短则一年半载,长则两三年也是有的,劳动者权益最终得到维护往往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一般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处理,因此周期较短、效率较高。 五、追诉时效长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是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提出。由于劳动者未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很多请求事项因此丧失了胜诉权。但是,根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规定只要劳动者投诉的是用人单位发生在2年内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大队都可以查处,并且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年。因此,对于一些已经超过了1年仲裁时效但是未超过2年查处期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比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六、执法标准严格仲裁委、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对于法律的把握、角度不同,导致处理结果可能不同。比如,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迫使劳动者辞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目前北京市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仲裁委、法院就有不同理解。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的规定,仲裁委、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的,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欠缴或少缴社保费的,则不支持。但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却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存在社保违法行为,均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此类事项,劳动者选择劳动监察投诉就可能获得补偿。 综上,劳动者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时,除了不属于劳动监察投诉受理范围的事项外(比如因赔偿损失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更加快捷、方便、高效的劳动监察投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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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痛...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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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秘... 41
黄疸... 42
腰背痛... 47
关节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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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频、尿急与尿痛... 53
第二十一节
少尿、无尿与多尿... 55
第二十二节
头痛... 56
第二十三节
眩晕... 58
第二十四节
晕厥... 59
第二十五节
抽搐与惊厥... 61
第二十六节
意识障碍... 62
体格检查... 64
基本方法... 65
视诊... 65
触诊... 66
叩诊... 67
听诊... 69
嗅诊... 70
一般检查... 70
全身状态检查... 71
皮肤... 76
淋巴结... 79
头部... 82
头发和头皮... 82
头颅... 82
颜面及其器官... 83
颈部... 93
胸部检查... 95
胸部的体表标志... 96
胸壁、胸廓与乳房... 99
肺和胸膜... 103
呼吸系统常见疾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 118
心脏检查... 120
血管检查... 135
循环系统常见疾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 139
腹部... 142
腹部的体表标志及分区... 142
视诊... 144
触诊... 148
叩诊... 157
听诊... 160
腹部常见病变的主要症状和体征... 161
生殖器、肛门、直肠检查... 166
男性生殖器检查... 166
女性生殖器检查... 169
肛门与直肠检查... 171
脊柱与四肢检查... 173
脊柱检查... 173
四肢与关节检查... 176
神经系统检查... 182
脑神经检查... 183
运动功能检查... 184
感觉功能检查... 186
神经反射检查... 186
自主神经功能检查... 192
全身体格检查... 193
全身体格检查的基本要求...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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