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就是发了二十三万条怎么发信息给别人,没有上当的,能判多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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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史上为何二十万太平军却打不过两万湘军
  摘要: 日,为了进一步麻痹,李秀成想了一个巧妙的办法——命令木匠衙赶制大批木箱。木匠们很是纳闷:打仗要木箱子干吗?给曾妖头做棺材吗?小了点吧,要不要加大尺寸...   为期整整四十六天的李秀成对决曾铁桶的雨花台决战,作为战史上最经典的阵地大决战,一开打就显得异常激烈而残酷。这是一场力量极为悬殊的对决,曾国荃将要承受来自李秀成的攻击波,而且是一次强过一次的攻击波,才能迈过这道鬼门关。  整个战役分成四个阶段,期间的每一个阶段都是一幅扣人心弦的战地画卷,每一次冲锋与防守都是一次你死我活的残酷搏斗。第一阶段为期六天,李秀成强攻,曾国荃死守,这一阶段曾国荃被打得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经过前线观察,李秀成发现曾国荃的布防非常严密,内外两层壕沟,大垒小垒,层层叠叠,互相护卫,根本没有破绽,真不愧“曾铁桶”这个称号!要想有机可乘,最好的办法就是以包围对包围,用铁桶对付铁桶,用二十万人将两万人层层围住,再想办法切断粮道,这样一来曾国荃必定死无葬身之地这个方案虽好,但是没有可行性。一来,催得很急,严令李秀成尽快赶走曾国荃,不容他慢慢解决;二来,二十万人要想长期围困下去,非得有源源不断的粮草接应才行。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冬天马上就要来临,二十万人的冬衣还没有着落,这样拖下去也不是办法。看来只有强攻了,凭着强大的兵力优势,李秀成决定重拳出击,用全面进攻让曾国荃顾此失彼,一举摧毁天京城外的湘军。  日,李秀成发动了第一次全面攻击,打击目标是曾国荃的东西两翼。东翼是曾国荃的主力,西翼是曾国荃的粮道,只要解决其中任何一个,曾国荃就得走人。李秀成率军从东西两翼猛攻的时候,曾国荃告诉手下将士让长毛靠近了再打,一来打得更准,二来节约子弹。排炮的威力自然非同小可,李秀成指挥太平军听到炮响就卧倒,等湘军打完了再身前进,但是这种打法说到底吃亏的还是进攻方。损失惨重的李秀成,决定还是在后勤保障上做文章——只要能切断曾国荃的粮道,到时候孤军深入的湘军,根本用不着打,饿都能饿死他!日,李秀成发动第二次攻击波,目标锁定湘军西线江心洲。李秀成指挥太平军抄袭江心洲后路,意图切断曾国荃的交通线。曾国荃深知李秀成这招毒辣,赶紧命令湘军连夜开工,加班加点,修筑了十几座营垒,与太平军在洲上对峙,确保粮道通畅。全面进攻打了六天,曾国荃营垒丝毫未动。看来还是低估了湘军的防守能力!全面进攻看来是行不通了,李秀成决定进行第二阶段——重点进攻。    日,为期六天的重点进攻开始打响,李秀成决定使出杀手锏,集中全军的洋枪洋炮,重点打击湘军东路曾国荃主力。李秀成长期在苏南与洋人打仗,缴获了不少现代化的武器,这次李秀成把自己的家底全带到天京来了,洋枪有两万多杆,还有不少开花大炮。李秀成心想,这回总够曾国荃喝一壶的了!湘军的装备比清军的先进,早在打下安庆之后就奏请朝廷,批准开办了中国近代史第一座现代化的军工厂——安庆内军械所——用来装备湘军,加强攻击火力。曾国荃的部队虽然配备了不少洋枪洋炮,但与李秀成比起来却也显得有些寒酸。李秀成凭着炮火优势,指挥太平军向湘军发起猛烈冲锋。  曾国荃深知洋枪洋炮的厉害,不敢出来应战,只是命令兵将死守阵地,投掷火球、施放枪炮,拼命抵抗。这种打法之下双方虽然伤亡都很惨重,但是战事仍在激烈地进行。日,李秀成继续加强攻击力。太平军将士在炮火支援和掩护下,用木板顶在头上,弯腰迂回前进,躲避湘军枪弹,齐声呐喊,冲到壕前,用草把填壕,试图冲进湘军阵地展开肉搏战。曾国荃见李秀成要玩命,大叫不好,一旦太平军突破壕沟,杀将进来,自己这点兵力肯定全部都得报销。“兄弟们,跟我上!”曾国荃脱掉外套,冲到壕前,亲自督战,鼓舞士气,拼死挡住太平军前所未有的强大攻势。战火无情,枪炮无眼。正在督战的曾国荃只见左脸一热,随即嘴角一阵甜味,还夹杂着淡淡的咸味。鲜血和着尘土,沾满了曾国荃的面颊,他用手一抹一甩,用湘乡话狠狠地骂了一句,继续组织将士还击。  统帅都上来了,挂了彩都不下火线,你看他都被毁容了,可还是那么淡定沉着,咱们岂能做孬种!湘军将士在曾国荃的感染下,虽然眼看自己身边的战友一个一个倒下,却并没有胆怯退缩,反而越战越勇,终于没有让太平军越壕沟一步。经过一天的激战,曾国荃部伤亡惨重,简单处理一下被弹片划伤的口子后,他带着各营营官,逐营视察安慰,激励士气,安排加固工事,补充弹药。战斗还没有结束,明天还得继续。曾国荃知道,残酷的对决才刚刚开始,后续的战事将会越来越残酷而艰难,现在唯一的出路除了坚守,还是坚守!日,雨花台之战开始进入白热化的第三阶段,为期十一天的战斗开始呈现出立体作战的特征,这是整个战役的高潮部分,也是整个雨花台战役打得最艰苦最惨烈的阶段。经过一夜的短暂休整,曾国荃带领湘军重新回到战斗岗位,准备迎接新一天的考验。今天应该会温柔一些吧,曾国荃心想,刚刚狠命对干了一天,总该缓口气了吧!曾国荃很快就知道自己有点自作多情。太平军的攻势不但没有变得温柔,反而更加狂野。看你曾铁桶能撑多久!李秀成决定加大力度,打烂曾国荃这个铁桶。  就在战事逐渐升温的紧要关头,侍王李世贤带领三四万生力军,也从浙江赶来为李秀成助战。兵力上进一步占据优势的李秀成,再次指挥太平军掀起了第一次进攻高潮,他一边加大正面攻击力度,一边趁着湘军注意力被地面部队吸引的机会,开始玩起了地道战。曾国荃见太平军四处挖地道,担心防不胜防,便在壕沟围墙内再挖一道壕沟,再砌一道围墙。这个办法只能用一个办法来归纳它:绝!就算太平军的土营将士,能够洞穿第一道壕沟和围墙,也不可能再有力气穿越第二道防线。日,为了进一步麻痹曾国荃,李秀成想了一个巧妙的办法——命令木匠衙赶制大批木箱。木匠们很是纳闷:打仗要木箱子干吗?给曾妖头做棺材吗?小了点吧,要不要加大尺寸?李秀成笑道:这个嘛,本王自有妙用!这个小木箱,就是曾九妖头的棺材!小是小了点儿,不过,等把他炸碎了,也就能凑合着用了!李秀成指挥太平军将士,每人带着一个装满土的木箱,冲到湘军壕边,垒成一条木箱墙,作为临时的掩体。既然地面不行,那就从地下过去吧!接下来李秀成开始表演“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偷偷在木箱砌成的墙体下面开挖地道。  这种小儿科的土方作业,岂能忽悠得了工民建专家曾铁桶?面对李秀成的上下两层的立体攻击,曾国荃只好两头应付,一面组织兵力开展地面阻击,一面挑选精锐破坏太平军的地道,太平军的地道战算是废了。曾铁桶不愧是曾铁桶,李秀成不禁暗叹。激烈的战斗已经进行了整整一天,太平军的攻势终于慢慢地松懈了下来。可是曾国荃却丝毫没有松懈下来的迹象,湘军的防守依然非常顽强,已经进入状态的他决定来一个反守为攻,他不是一个甘心挨打的主儿。有一种将领当他身陷险境,面对强大的敌人的时候只会一味防守,而另一种将领却会在看似完全劣势的被动局面之中,敏锐地察觉到敌人的弱点并寻机给予对手狠狠一击。曾国荃显然不是被动防守型,他属于防守反击型。一直被太平军打得喘不过气来的曾国荃,一旦发现太平军西线营盘有所松懈,又岂能放过这样的大好时机?  日,基本没有还手之力的他竟然还组织了三支冲锋队,向太平军西线营盘发动突然袭击。太平军猝不及防,十二座营盘被湘军冲破,死伤惨重。曾国荃虽然获得小胜,但并没有从根本扭转被动挨打的局面,在接下来的八天里,李秀成将兵力进一步集结到东路,再次加大攻击力度。曾国荃依然兵来将挡,虽然挡住了太平军一次又一次的冲锋,却也已经感觉精疲力竭,撑不下去了!曾国荃想到了放弃,还是撤退吧,犯不着把命送在这儿!就在曾国荃开始的时候,意外情况发生了,曾国藩从上游和江北抽调的三千援军终于抵达雨花台前线!  曾国荃再次打消了撤退的念头,他长期紧绷的神经此时虽然稍稍有所放松,但是并不敢完全懈怠。因为他知道地道战并没有结束,指不定什么时候壕沟后面的围墙就会被长毛轰开。日,李秀成攻击波的第二次高潮开始。在前敌总司令李秀成的亲自指挥下,湘军壕墙被太平军土营的火药炸开了两个缺口,太平军将士闻声而动,在一排又一排的炮火支援下,他们一边呼啸呐喊,一边冲向湘军阵地。眼看太平军就要冲进缺口,李秀成,可就在这个千钧一发的时候,只见曾国荃又带着大批湘军突然杀到,在缺口处用枪炮猛烈回击太平军。由于挨得太近,湘军的武器杀伤力达到了极限。在湘军杀伤力最大化的打击下,太平军即使付出了惨重代价,还是没能冲破湘军防线杀进缺口。李秀成眼看机会难得,继续组织太平军精锐连续发动了五六次强力冲锋,但是都被湘军挡在了缺口之外。雨花台阵地依旧牢牢控制在曾国荃手里,李秀成精心策划、为期十一天的立体(地面、地下)进攻没能攻破湘军阵地而最终宣告破产。  全面进攻和重点进攻整整打了二十三天,太平军也累得差不多了,李秀成已经没有太多生力军能够再次发动对曾国荃的大规模强攻。在接来的第二个二十三天里,天京会战将进入第四阶段,此时李秀成攻势屡屡受挫,已是强弩之末,曾国荃开始扭转被动局面,进入局部反攻的有利时期。湘军由于后勤补给线一直没有受到致命破坏,后方接济源源不断地送到前线,曾国荃越打越来精神。李秀成原本派了陈坤书负责断了湘军的粮道,可是没想到他在金柱关一带被水师打得节节败退,未能实现既定作战目标,所以曾国荃一直能够通过水路得到曾国藩为他筹集的粮草和弹药,与李秀成在阵地上顽强地打消耗战。李秀成不想再与湘军正面冲突,这种人海战术伤亡太重,再这么打下去,自己这点家底弄不好都得在这个鬼地方赔个精光。在李秀成以奇制胜原则的指导下,第三阶段太平军努力的重点是地道战。地道战本来是太平军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太平军的地道已经挖得非常专业,可是碰上了湘军,竟然占不到丝毫便宜。  太平军挖地道有两个特点:一是暗中作业,二是广种薄收。地道要想不被湘军破坏,当然挖得越隐蔽越好,太平军开挖的洞口,一般都选在离湘军很远的偏僻处,并且在挖地道的同时,利用地面炮兵部队进行掩护,让湘军的听地法失去用武之地。太平军土营的专业土方作业,依然没有骗过精明的曾国荃。他的应对办法很简单,太平军挖,他也来挖。太平军挖得多,他也挖得多。这就叫针尖对麦芒,地道对地道。日,湘军中有个叫做刘南云的将领,终于第一个挖穿了太平军的地道,与太平军在地道里狭路相逢。狭路相逢勇者胜,相期不如偶遇,湘军和太平军在地道里不期而遇,当即就在地道里打得你死我活。有了刘南云这个成功的案例后,曾国荃就命令湘军成天到处转悠,到处开挖地道,竟然把太平军挖的绝大部分地道都挖穿了。挖穿之后,湘军根本就不管什么环保问题了,拼了命地往里面又是熏烟,又是灌脏水。这些招数恐怕连老鼠都吃不消,更何况太平军?结果很多地道都是半途而废,成了烂尾工程。  李秀成趁着地道战激烈进行的时候,指挥地面部队同时向壕沟发起了猛烈冲锋,战事在地面地下同时展开,形成一道独特的战地风景线。的太平军在地面战中依然占据着优势,可有时候意外情况的出现也能改变历史的进程。就在太平军快要越壕而过的时候,突然天降大雨,太平军枪炮一下子全变成了哑巴,只好退出战斗,。随着地道战的破产,太平军的攻势也渐趋衰竭。经受了各种危险考验的湘军,反而越战越勇,竟然寻找机会,开始主动出击。在湘军小规模的反攻下,太平军的地道还没能靠近湘军壕沟,就被湘军破坏。正在作业的太平军土营士兵,有很多当即就被湘军杀死在工作岗位之上。曾国荃甚至还指挥湘军,对太平军的营盘发动突然袭击,摧毁了太平军靠近阵地的几处营垒。李秀成心里开始打鼓了,打了四十多天,该想的办法都想了,能用的办法都用了,部队死伤近万,弹药耗费无数,粮草已经不多,冬天眼看也就要来临,战士们还穿着单衣,整天打哆嗦。李秀成不想再耗下去了,自己手头的这点兵力可是太平天国最后的主力兵团,要是拼光了,别说天京,恐怕天国都救不了。曾国荃这种打不垮打不烂的人,犯不着跟他较劲死磕!  日,天京会战的第四十六天,李秀成以进为退,向曾国荃发动了最后一次强攻,随后命令部队全部撤出战斗尽管李秀成的撤退布置周密,可还是让曾国荃抓住机会打了一个漂亮的防守反击。原来早在11月25日,曾国荃就得到了李秀成即将撤退的情报,已经做好了偷袭的准备,结果果然顺利得手,被他摧毁了太平军十几座营盘。曾国荃此时的心情其实是很。他一方面巴不得李秀成早点离开,这四十六天里他已经彻底领教了什么叫做危险,湘军死伤五千,战斗力已经到了极限,他也再没有力气玩下去了。但是另一方面,他又不甘心就这么让李秀成走了。血债必须血偿!这血海深仇,这刻骨之痛,岂能就这么一走了之?筋疲力尽的曾国荃,因为手下将士伤亡惨重,所以心情很是低落,但他坚为了总攻的那一天,这四十六天的防守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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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洪强 律师  时间:日
& 网络诈骗3万4万5万6万7万8万9万11万15万17万20万22万23万24万29万30万33万37万39万40万 判几年判多少年怎么判刑量刑?网络诈骗三万四万五万六万七万八万九万十万十一万十五万十七万二十万二十五万三十万三十三万四十万四十五万&属于数额在五十万以下,&&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具体量刑标准需要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具体量刑标准如下:家属可以自己计算刑期。&& & & & && 网络诈骗量刑标准& &一、以诈骗数额标准。  (1)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  2016年12月,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查不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二、以情节标准: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很多家属给我打电话咨询,说一个大约得数额,就问我判几年,这个问题真的没法回答,有指控诈骗一百万判2年的,也遇到指控诈骗3万判8年的,还遇到没法定电信网络诈骗最后定毁灭证据罪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他的高科技属性和特有的特点,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师推翻证据的可能,所以我们电信网络诈骗专业辩护律师一定要掌握如何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这些经验和技巧我曾经在会议上多次提到,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  此外还有主从犯的问题,犯罪其他情节的问题,是否自首是否退赃是否得到谅解等问题,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如何判刑的。有看不明白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电话,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同行能深入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这个领域太需要专业的知识。&&网络诈骗破案率低,抓得了法院判不了的原因&&网络诈骗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公安机关破案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因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网络诈骗案件牵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识,并且电子证据都是以二进制编码形式呈现的,容易篡改和灭失,并且非专业人士根本看不懂这些电子证据,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却定不了罪。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如何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如何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中也存在难点。  多数法官都远离电子技术或信息技术,法官判定某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没 有硬性的规则可遵循,只能基于个人的经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上看,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如何进行认定,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棘手之处。如果我们律师作用发挥得当,在这类案件中大有可为,大可让人免于牢狱之灾,小可让人降低刑期。   据我统计,网络诈骗的破案率不到5%。我们律师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时,一定要专业,要懂得高科技知识,只要我们作用发挥得当,很多网络诈骗案件可能判不了,即使判,也可能轻判。   网络诈骗形形色色,把我遇到的网络诈骗案件分类,有网购诈骗、qq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网游诈骗、虚假信息诈骗等,这些诈骗案件虽然具体方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高智商犯罪,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发现,很多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根本不懂计算机网络知识,绝大部分律师尤其是那些年龄大的律师,对这类案件涉及的高科技知识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在辩护时对相关证据找不到问题,因为对相关技术根本就不懂,所以公安机关说啥就是啥, 我遇到有的律师不知道ip地址认定、IE浏览记录、网络日志、网关日志、搜索引擎、安装目录、文件、日志文件,web站点、木马程序、 HTML 代码和客户端 JavaScript 脚本,有的律师不知道插件,甚至有的律师不会用网银、不会网络购物。如果一个律师连这些最基本知识都不懂,又如何给这类案件辩护呢,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处理网络诈骗的律师必须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网络大数据恢复处理 等高科技知识,才能处理好网络犯罪案件&&&例如最近经常案发钓鱼网站诈骗案件,公安侦查机关利用钓鱼网站存在的XSS漏洞或 SQL 注入漏洞采用最新的xss(跨站脚本攻击)渗透测试方法进行侦查取证,获取犯罪分子的目标主机ip、浏览器痕迹、数据库等内容。从计算机技术上来讲,虽然xss攻击可以控制钓鱼网站服务器的后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容易出错的地方。去年有一件钓鱼网站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用钓鱼网站诈骗的涉案金额为671万,但因为远程服务器上接收的诈骗团伙后台电子数据混乱,存在大量乱码,且无法一一分清对应,账目混乱,最终只认定了449万。&&还有一类利用木马程序远程控制网上银行转账的网络诈骗案件,很多律师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其实这类案件公安侦查机关虽然结合受害人的询问笔录通过上网历史记录能确定访问的网址(IP 地址或域名),能找到远程控制软件的下载网址和文件名称,但是因为远程控制软件源程序很难提取和固定,很难计算哈希值,相关电子数据,很难形成证据链,也就很难定罪。&律师网络诈骗辩护的大方向& &一、无罪辩护。&&很多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抓得了,法院判不了,很多人说网络诈骗被抓了,不可能判无罪,肯定要判刑,这是不对的,很多人涉嫌网络诈骗被抓了,但因为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定不了罪。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网络犯罪所需要的证据主要就是计算机证据也可以说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而言计算机证据具有的证据形式存在内容的无形性,即均是以0和1的数字编码形式进行记录的信息,我们很难对其实际内容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和判断。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也很难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很难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这就使得网络诈骗无罪辩护有天然的有利条件。& 网络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的有利条件:  1、确认犯罪嫌疑人虚拟身份和真实身份的同一难;尤其在网络游戏诈骗中,更难确定。  2、获取有价值的证人证言难;  3、缺乏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指认;  4、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金额难以确定。&&5、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破坏和伪造而不易留痕,电子证据依附的计算机系统容易受到攻击、篡改且不易发觉;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对于有条件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不能放弃无罪辩护,网络诈骗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很多案件公安抓得了,法院判不了,为什么判不了呢?因为事实不清、取证困难。对于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都是能推就推,能不立案就不立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愿意给立案,因为立案了破不了案,取证困难。很多公安侦查人员对于网络犯罪中涉及的电子证据也一知半解,不熟悉如何用高科技知识来取证,再加上公安机关侦查技术有限,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不能及时取证,很多电子证据都消失了,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高科技属性,很多电子证据消失后就没法再恢复了,这导致搜集证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口供依赖过大。如果嫌疑人有反侦察能力,对存储的电子证据灭失或更改,在审问中拒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不可能知道他是如何用计算机技术诈骗、诈骗成功多少钱、谁是受害者,也难以串并案件。  网络诈骗的所有环节都是在网络上用技术完成,并且一般存在分工协作,涵盖了购买设备、搭建网站、开发钓鱼软件、研究木马程序、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并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只在网络中接触,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指认辨认到底是谁骗了自己。这就给无罪辩护创造了条件。&&二、罪轻辩护&&由于报案率低和串并案等原因,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难以确定,我们律师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只要方法得当,掌握高科技网络知识,降低诈骗金额并不是难事,网络诈骗的以下三个特点决定了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扩大黑数,降低数额的可能性。  (1)单笔诈骗数额小,尤其是网络兼职诈骗和qq诈骗网购诈骗,单笔诈骗金额小,有的人嫌麻烦不报案,牵扯到的被害人多,针对的对象不特定,公安侦查员工作量大,难免有证据不足疏忽的地方。与此对应的,我们律师的工作量也大。在去年的陈某网络兼职诈骗案中,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搜到到一个日记本,上面记载共有271人给陈某汇过款,金额从600到8000不等,这些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安办案人员要想全部找到他们根本就不可能,但公安机关在现场搜查到一张银行卡,银行卡是在别人名下,这张银行卡的上只有102人有过汇款记录,并且汇款人名单与日记本上的名单不能一一对应,这就需要律师发挥辩护的作用。 (2)跨区域作案,没法串并案,张三在南京报案被网络诈骗2800,李四在青岛报案被网络诈骗5000,即使张三和李四是同一诈骗团伙所骗,只要当事人拒不供述,银行流水也不关联的情况下两地公安机关也不会并案处理。&(3)诈骗来的钱并不是转入犯罪嫌疑人名下的银行卡,并且有专门的负责取款的人,钱被转入不同的银行卡或购买游戏币。很难查清到底诈骗了多少钱。  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的案子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各个嫌疑人之间口供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在甘肃芦某团伙诈骗案中,芦某说团伙共诈骗了91万左右,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冯某说诈骗数额是230多万,黄某说诈骗数额是190万,在办案人员只在现场搜查到17张银行卡,银行流水只证明汇入款项103万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呢?很多律师不知道该怎么办,为了防止被公安盆友说我传递犯罪方法,我这里就不多说了,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律师必须要将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操盘手控制的网络诈骗平台存储的历史账单信息对比分析,分析诈骗窝点与操盘手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涉案金额(可与口供证词印证),很多律师嫌麻烦,不去仔细核对,在武汉金某诈骗案中,一审认定金某诈骗数额864万,二审经律师仔细核对,推翻了314万,最终二审该判诈骗数额为550万。 &&律师要通过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诈骗团伙电脑主机、手机等存储的电子证据、网络诈骗平台系统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比对分析,确定受害人情况,诸如将各个诈骗团伙与改号平台、取款组、购买身份信息资料组等的工作手机的电子证据,如话单、短信、手机存储电子证据,关联QQ、银行帐号等,进行比对分析等,这些工作非常繁琐,能否做好这些工作,关系到律师辩护能否成功。在辽宁张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张某自己都记不清自己到底打过多少次电话,记不清自己到底诈骗过多少钱财,他在口供里供述自己共诈骗过1300多万,后来律师仔细审阅每一笔银行流水,发现有证据的数额只有700多万,通过庭审的配合,最终让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上妥协。  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被指控的诈骗资金流向能否形成完整的链条,是否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能否证明资金流向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持有。在天津刘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团伙诈骗金额362万,但是其中有80万资金流向一张工商银行卡,但在扣押物品中没有发现这张卡,并且开卡人是江西冯某,刘某对此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持有21张银行卡,但就是找不到这80万资金流入的银行卡被刘某持有。 在西安计谋诈骗案中,案件所涉八十二起诈骗事实,有17笔被骗款项的流入、流出不能与查实的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各张银行卡关联,也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的购买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关联,也不能与提款组王成某取款视频截图关联,部分被骗资金流向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所以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有错误,最终经律师努力,只认定了65起诈骗事实。   律师要重点审查认定诈骗时间、诈骗金额是否错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与银行卡以及拨打电话的时间无法吻合得情况经常存在,在诈骗团伙中,存在在分工合作,一个被告人到底该对多少诈骗数额负责?这需要我们律师给他据理力争,在吉林张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参与诈骗131万,经律师努力,最终认定张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42万。   (2)争取从犯。争取给认定为从犯。电信网络诈骗案一般团伙成员众多。我们律师一定要给争取认定成从犯,一旦认定成从犯,就可以降低诈骗数额,因为主犯要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从犯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金额承担责任,北京蒋某诈骗案,在一审中蒋某因负责买菜负责冲话费被认定为主犯,要对诈骗团伙所有的诈骗数额758万承担罪责,在二审中,律师努力给他认定成从犯,只需要对他参与诈骗的14万负责,一下了从无期徒刑降低为两年。   我在办案中发现,在有的案件中,将一线二线三线的具体诈骗人员错误的认定为主犯,这些一二三线人员,虽然具体实施了诈骗,但分工明确,人员之间交流不多,很多不了解彼此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应该被认定为主犯。  无论是诈骗团伙的组织者,还是管理者,培训者,我们律师一定不要主观的就认为他是主犯,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表面上看是主犯的人,其实只是幕后大老板的替罪羊而已,只要我们努力,认定成从犯不是完全不可能,尤其是那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可能因为找不到工作,进入一些商务公司,最后因为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或拨打虚假电话被以电信网络诈骗抓了,对于这类人,一定要想办法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  如何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犯的认定,需要律师付出很多的努力,这需要我们律师有足够的敏感性和担当。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节,我们律师一定要尽最大努力给他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的认定。 (1)从各被告人加入团伙的原因、时间及在团伙中的生活情况来看,那些通过网络招聘、老乡介绍、路人搭讪等方式进人团伙,护照身份证被被收、外出被限制,靠团伙核心人员预支的费用生活的,实施诈骗也是遵从核心人员的安排和管理的。 (2)不掌握获取被害人钱款的指定账户的信息,涉案钱款到账后在短时间内被取走,而取款并不属于被告人的工作范畴的。 (3)只负责一个环节,如发工资,考勤,打电话,发短信等,对其他环节其他人不了解的。 (4)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如租房子,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安装电话机,取款等的。           网络诈骗分类  网络诈骗案件主要呈现网络购物诈骗、冒充熟人诈骗、开设“钓鱼”网站诈骗、以“刷信誉”等为名兼职诈骗、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网络交友诈骗等几种类型。  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者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要求受害人用直接汇款的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要求购买者预付货款或提出预付邮寄费、保证金等,在以各种名义多次收取汇款后,诈骗者不向购买者提供商品或者干脆“网上蒸发”,这类案件非常多,我遇到最多的就是通过qq卖手机,买家付款以后直接拉黑不在联系。其次就是卖迷药、透视眼镜等违禁物品的,不发货拉黑或者发一些假货残次品,对于发货是残次品的,我们律师要注意,正常的市场欺诈是否构成犯罪是有争议的。  2.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马盗取不特定对象的QQ号码,然后登录盗取的QQ号码,再以各种理由诈骗其好友钱款。此类犯罪各环节分工明确,犯罪产业链业已形成:有专门写木马的人员,有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人员(如贩卖银行卡、无线上网卡,安装电脑、更换硬盘、提供VPN等上网代理软件),有直接实施诈骗和聊天诈骗的人员,还有犯罪得手后专门取款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表现出很强的地域性特征,犯罪嫌疑人集中在广西宾阳地区的乡镇,使用专机专卡,登录“工作”身份虚拟,明确其真实身份难;使用无线或代理方式登录,定位抓捕难;取款时犯罪嫌疑人遮挡面部,骗取大额资金后销毁银行卡、手机卡和上网卡,更换电脑或硬盘,取证固定难。& 3.开设“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嫌疑人开设网址与真实网站极为相似的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平台、手机充值网站等网页(网站),利用网上支付平台进行诈骗。此类网页看似与正规购物网站无异,部分诈骗网站交易时无法看到实际的交易金额即能完成资金交易,欺骗性大,防范难度大。我遇到的案件包含假机票网站、淘宝退费网站、假游戏币交易网站等,多以木马病毒植入或下载app的形式,也有通过中小网站的弹窗或悬浮窗或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引诱登录钓鱼网站的,这类案件远程程序的源码很难获取和固定,很难取证,尤其是那些公安机关采用xss攻击取证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推翻相关电子证据的技巧知识。&&4.以“刷信誉”等为名兼职诈骗。此类诈骗是近年逐步凸显的一类犯罪。“刷钻”、“刷信誉”、“刷信用”、“互拍”、“群拍”、“炒作信用度”等行为是指在淘宝、拍拍等购物网站中,买卖双方以抬高信用为目的或者在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双方作出“满意”、“好评”等评价行为。而“代刷信誉”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商户在交易平台中提升信誉等级为借口,以给予提成为诱饵,诱骗受害人为其代刷信誉,并将受害人代刷信誉时支付的款项或代刷信誉时购买的虚拟产品据为己有。同时,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卡单(延误时间)、提高提成等手段实施连环诈骗。这类案件是网络诈骗中最多发的,我们律师要重点掌握这类网络诈骗的辩护技巧。& &5.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以网页弹窗“系统信息”、“客服”、“QQ邮箱”等向网民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吸引网民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以需交纳手续费、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理由诈骗钱财。& &6.网络交友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的交友、相亲网站(百合网、世纪佳缘网等)中以找对象名义交友,编造自己的身份(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企业业主等),骗取对方的信任和感情,然后以种种理由借钱骗取钱财。&      网络诈骗案件的律师办案技巧经验指导&一、律师要技巧性的对待被告人口供。 网络诈骗案件中电子证据容易被窜改和灭失,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有限,一个网络诈骗案件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凡是被定罪判刑的案件,被告人的口供基本都出了问题,可以说,网络诈骗案件严重依赖被告人的口供,  如果嫌疑人有反侦察能力,qq或微信等聊天工具用别人名字注册,ip地址或域名来回更改,硬盘来回更换用完就扔,一张银行卡转一笔就扔,或者用架构的网络平台透号拨打,在审问中拒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不可能知道诈骗成功多少钱、谁是受害者,也难以串并案件。如果你想做一个专业合格的电信网络诈骗律师,首先要有以下两个技能。  (一)专业化的会见技能。  很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聊天,根本就不知道在会见时该如何和犯罪嫌疑人交流,很多人一被关进看守所,就六神无主,脑子一片糊涂,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给他解释清楚,只要解释清楚,心里有底了,才能坦然面对。在看守所与外界隔绝,度日如年,只有清楚的知道自己每一天每一个时间段可能面临什么,心里才会踏实一些。  下面这三个时间节点一定要告诉犯罪嫌疑人:  (1)被抓后第一天到第十四天。会对犯罪嫌疑人做二到三次口供。这前几次的口供非常重要,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2)被抓第十五日至第三十七日,即到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之日。这个时间段内,公安人员会提审一到两次,检察院的一般也会来提审一次。  (3)批准逮捕后至法庭审判之日。在这个阶段一是进行辨认专题审讯。辨认同案在押人员、确认姓名、昵称、在团伙内的分工,指出同案人员的活动。二是进行证据固定专题审讯。通过嫌疑人对赃物、账本等物证、书证的确认完成证据的固定工作;通过前期获取的信息、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审讯,确定嫌疑人诈骗的具体次数。三是进行核实案件专题审讯。在查找被害人、核实案件之后,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专题审讯,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过程、事实的印证。  (二)网络诈骗律师要掌握公安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  我遇到很多犯罪嫌疑人会自信自己的技术高超,在被讯问时,故意说一些计算机专业术语,以求蒙混过关,实际上不得要领,虽然说得计算机术语很多,但最终还是被定了罪判了刑。  在会见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律师做最大程度的告知解释。很多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时六神无主,被公安侦查人员牵着鼻子走。本来诈骗了100万结果成了200万,本来是从犯结果成了主犯。律师一定要掌握 公安人员做口供时常用的策略,常问的问题,他们会要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矛盾心理,分化、瓦解多人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相互怨恨,互相揭发,从而各个击破,也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证据一点点渗透,摧毁自信。  我总结过不同网络诈骗案件公安在提审时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公安会问到的问题基本超不出我们总结的范围,我曾经写文章简单介绍过,因有朋友说我传授犯罪方法,我就删除了,这不是传授犯罪方法,而是希望每一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真真正正的还原事实,对网络诈骗的被告人不错抓错判重判。这里我就不详细说了,在办案中遇到困惑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电信网络诈骗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很多律师尤其是年龄大的律师,对高科技知识一窍不通,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材料就和看天书似的,根本看不懂。我在办案中遇到一些律师,连最基本的专业术语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对作案过程中运用的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如网银技术、“变号技术”、网络电话、架设网络平台、voip电话、伪基站技术、短信群发技术等,也是一问三不知,啥也不懂,公安机关说啥就是啥,也找不到异议,在河南有个电信网络诈骗案,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u盘数据恢复表,这个表格上记载统计了130个被害人的名字和被骗的金额,然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共诈骗270万,当时参与辩护的五位律师中有三位律师对这个u盘数据恢复表没有意见,全部认可,还有一位律师虽然不认可,但是找不到这个证据存在的问题,这是非常可怕的,一旦这270万被认定为诈骗数额,刑期得增加十年以上。只要我们律师懂相关的科技知识,就能看出这个数据恢复表存在的问题。  第一:提取该数据表的载体u盘在现场勘验里并没有提及,在警察拍的现场诈骗窝点搜查的照片里没有提及有这个红色u盘。这属于检材来源不明,这个u盘到底哪里来的?是不是有人故意栽赃呢?  第二: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在物证提取表里,虽然记载有提取u盘一个,但没有写明u盘的颜色是红色,并且物证提取没有见证人在场。  第三:不能证明该u盘的主人是谁,所有的被告人都不承认这个u盘是自己的,无法查明这个数据表格是谁录入的,指纹鉴定,共有11个人的指纹,无法具体确定。  第四:该u盘数据是用Data Compass软件恢复的 ,这款软件是效率源科技公司生产的,该款软件在数据恢复时会有详细的过程记录,虽然都是代码,但也应该附在案卷之中让我们律师质证,在数据恢复过程中是有可能出现差错的。  第五:数据恢复人是电脑专家,不是警察,这种第三方提供技术恢复的电子数据在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容易出问题,一个专业的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掌握这些律师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如果能推翻某一项电子证据,那可能就会让法院无法判决,或者大大的降低刑期  下面具体展开说一下律师必须掌握的科技知识: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种类:& 1、涉及到诈骗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电脑主机或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SD卡等)、手机、银行卡等。其中电脑主机、移动存储介质等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管理诈骗窝点的语音网关计费平台产生的操作信息,如实时监控、管理、资费设置等若干信息;涉嫌犯罪的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诈骗窝点IP信息;存储受害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的受害人个人信息;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QQ聊天记录信息;存储的资金往来账目、花名册、通讯方式等信息。电子证据源手机中可能存储着涉案手机的用户身份信息、图片照片、视频录音、通话记录、日志记录、应用数据(QQ、微信、微博)、通讯薄、邮件、GPS等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而银行卡提供了资金往来交易的犯罪记录信息。& &2、涉及到技术支撑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提供的电子证据有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服务器IP信息、分配给诈骗团伙的电话号段、诈骗团伙的账号号码、更换用户主叫号码等信息。& 3、非法线路批发商。互联网传递数字信息转化成语音信息,进入电信运营商的交换设备,实现将互联网数据转入电信网落地接口的功能。涉及到线路批发商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以及用于计费的完善数据库系统,能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线路租用者详细信息、拨号源的IP、计费流量、上下游软交换平台服务器IP地址等。& 4、受害人受害人指接收诈骗电话或短信后,财产受到损失的公民,比较重要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是手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包括受骗时间、回拨电话号码、受骗短信内容,以及转账汇款后回执短信息等。&&&(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提取技术&&(1)数据恢复技术&& 有时技术支撑团伙有意识地删除和格式化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存储的相关犯罪证据,所以需要用到数据恢复技术。因为删除文件操作只是把构成这些文件的数据簇放回到系统,格式化只是对访问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重新构造,数据仍存放在磁盘上,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把删除和格式化的犯罪数据恢复出来。WinHexData Extractor、PC-3000、 Easy Recovery、 Final Data以及国内效率源科技推出的 Data Compass软件都是数据恢复的利器 。&&(2)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将执法过程中大量的目标存储证物(硬盘、U盘、CF卡、Flash存储),通过相关的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平台完成目标电子物证数据的提取分析,得到罪犯不法记录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Encase、FTK、SafeBack、厦门美亚的Forensics Master取证大师等,以及一些免费的LiveView、Helix等工具。&&(3)手机取证技术& 办案人员对存在于手机内存、SIM卡、闪存卡和移动运行商网络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保护和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Cellebrite手机取证工具箱、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DC-4500等手机取证系统。&&(4)数据库取证技术& 数据库的取证对象一般主要包括动态数据、数据文件和事务日志文件,其中动态数据包括操作系统动态信息和数据库动态信息,如数据库连接状态、登录用户、IP地址及执行的提交请求;数据库的数据文件和日志文件的存放位置可以通过数据库系统控制文件或相关数据库系统命令来查找,将这些找到的文件加载到取证平台上的数据库取证检验分析工具或数据库第三方分析工具,如SQLServer的Log Explorer上进行分析。& (三)律师在对电子证据质证时,要从以下方面为切入点:&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二是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不仅要考虑是否以合法的身份收集,还要考虑证据收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就取证主体而言,虽然可能由计算机网络专家来承担取证工作,但实际上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来负责。在主体的法律身份已经确定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还存在某些实际办案中的两难处境。详言之,一方面,实际侦办的主导部门大多数情况下是传统刑侦部门,这些侦查员往往没有经过较为规范的电子数据现场固定与采集技术的训练,他们的某些做法很可能客观造成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在合法性方面的瑕疵;另一方面,即便以网络安全监察专业人员作为主导侦查力量,其基于绩效考核需要的考量和现实侦查力量的缺乏也往往主动导致技术环节的缺失和法律程序的省略。若进一步考察取证程序,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过程不仅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更需要遵照电子数据鉴定相关行业的技术规则,尤其鉴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这种规范性的操作要求更是应当严格执行。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形式来说,电子证据以光学、电磁等形式储存在各种存贮器中,虽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但可借助一定的设备使它为人所认识,因而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无疑是客观真实的。  在电子数据的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存在值得办案律师注意之处。一般说来,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生成的,如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生成或录入电子数据的系统是否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无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电子数据时,录入者是否在严格的控制下,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采取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不仅如此,电子数据通常要过网络的传递、输送,其间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干扰而降低其证明力,所以要考虑传递、接收电子数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中间机构”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被非法截获的情形存在。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揍、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办案人员还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存储的,如存储电子数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数据的实施者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数据的环境是否具备防静电、防磁场干扰、防高温、防湿和除尘等条件,存储电子数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数据电文是否被改动,等等。最后还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收集,也有可能出现电子证据存储传输的中间人提供的情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根据证据提供者的不同予以审查。与此同时,还要审查收集者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如,收集者在决定对电子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是否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删改,等等。  3.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的判断不是立法上能解决的问题,而只能由侦查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和逻辑标准予以进行,这也为律师质证提供了条件。  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的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面和联系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从联系面来看,有的电子证据能够反映决定犯罪基本构成和情节的主要事实,有的则只能反映决定犯罪构成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部分事实。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它所证明的这部分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部分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只有当案件中决定犯罪构成的所有基本犯罪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并互相衔接、互不矛盾时,电子证据才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成为最后定案的充分根据。从联系方式看,有的电子证据能与案件事实发生直接联系,起直接证明作用;有的电子证据只能通过证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而与案件事实发生间接联系,起间接证明作用。前者对案情有独立的证明作用,不依赖于其他证据,因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是由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相对较强;后者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才能对案情起证明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要受其他证据的限制,相对较弱。因此,在运用电子证据证明案情时,应根据其不同的证明范围和不同的证明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特别是需要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排除各种矛盾和其他可能性,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丝毫无助于查明案情,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  网络诈骗案件中,为了考察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律师往往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实质意义。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证据中的适用。就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凡是生成、取得等环节不合法,且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可考虑予以排除。  可以排除的情形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一般公民或个人及未经授权机构或不具有法律资质的专业机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二是侦查机关没有按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证件(如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就公然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非法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三是因刑讯逼供而取得的电子证据。  3、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的质证。&&侦查实务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和判定都无法由普通侦查人员顺利完成,必须通过侦查技术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指控证明犯罪。律师对电子证据的鉴定书的质证技巧要非常熟悉才行。 (1)要仔细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不能根据电子证据孤证定案。对于电子证据总的要求是“孤证不能定案”,即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  加强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关系的审查,二者互相印证方可定案。其原理在于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分属于独立的来源,互相印证构成的证据体系比较扎实。实践中,“从机到人”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的认定往往需要把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结合起来进行判断。而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与其他传统证据出现冲突矛盾,认定犯罪事实就必须慎重。&(2)关注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声誉。电子数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为保障司法鉴定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近年来推行了司法鉴定改革,实现了司法鉴定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但基于市场需求和监督管理的缺位,司法鉴定领域可能存在谁委托就帮谁说话、多头鉴定、虚假鉴定、不负责任鉴定等现象。  (四)除了电子证据外,律师要掌握对现场勘验记录的质证技巧,掌握扣押、搜查的程序质证。  现场勘验笔录最直观直接的反映诈骗窝点的情况,并且关系到物证的提取是否合法客观,侦查人员是否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诈骗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是否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脚本、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是否逐人对应。我们律师要想把一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操作好,必须重视这一块的质证,在对诈骗窝点进行搜查时,一般会有大量的现场证据,公安也会提取大量的物证,我们律师必须仔细的一项一项的核对,在很多案件当中都出现过因为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和搜查程序不合法而被律师推翻的证据。&&我们律师还要重点核实,看被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是否进行过专业鉴定。特别是要对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进行同一性认定;在甘肃有个案子,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手机里提取了一个钓鱼木马软件,说是诈骗团伙开发的该软件,但律师申请鉴定后,发现该钓鱼木马软件与诈骗团伙开发的软件在源代码上存在很大差别,不是同一个软件。在四川还有一个案件,公安机关从诈骗窝点搜查到一张纸,上面写了一句话‘4月5日成功诈骗21万,继续加油’公安机关说这是从被告人李某办公桌上搜到的,所以将这21万算为他的诈骗数额,后来律师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这张纸上的笔迹不是被告人李某所写,将这21万推翻。& &最后希望有更多的律师掌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辩护的技巧。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时,一定要有专业的思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诈骗案件,除了要掌握法律知识外,还要掌握相关的高科技知识,很多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并没有报案,也提供不了汇款的银行凭证,犯罪团伙成员间口供矛盾较多该如何采信?我们律师该如何用高科技知识推翻电信诈骗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该如何降低诈骗数额?该如何用技巧改变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给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犯?该如何为被告人改变罪名由诈骗罪辩护改为毁灭证据罪,帮助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这些都需要技巧,有志于研究电信网络诈骗辩护的律师可以来电交流,电话、让我们一起努力,帮助那些因一时误入歧途的高智商被告人,让他们尽早的回归社会,毕竟刑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毁灭。
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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