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如何举报非法集资资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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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vs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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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委托合同是否合法
犯罪嫌疑人胡某开办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接受郭某等人的委托,利用投资资金境外炒作黄金,以此获取资产收益,属于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判断此案中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合法,关键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委托理财服务的主体是否具有从业资格。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从事金融类理财活动,必须具备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登记。胡某在注册成立公司时,其经营范围为代为开立账户、投资咨询等,并不具备委托金融理财的营业资格,不属于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从合同签订主体上,就可以判断此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从委托理财合同内容本身进行分析,委托理财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的,委托理财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理财收益由委托人享有的理财活动。在本案中,该公司承诺投资保本、固定收益,并将公司所有客户的投资钱款混同经营,并没有以委托客户名义从事理财活动,更没有告知公司客户存在的理财风险,反而是在书面协议上列明“赚了给你固定收益、亏了也会给你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由该公司一力承担所有境外理财风险。由此可以看出,该公司与客户间已经不再是委托理财关系,而属于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以高额利益相诱惑,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9项规定,“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证券公司不得承诺收益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建立在资产管理合同之上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体现的是客户的意愿,其投资风险是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委托理财。因此,普通投资者在甄别判断是合法委托理财还是非法集资时,就要看签订合同中有无承诺保本、保收益,是否以投资客户名义独立使用。如果证券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不仅承诺保本、保收益,且将客户资金混同经营使用,就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一旦发现自己陷入非法委托理财陷阱,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挽回自身损失。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确认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要求理财公司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返还相关投资款项。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到司法机关报案,以及时挽回损失。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农民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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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证券期货类非法集资·委托理财的骗局
来源: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委托理财的骗局
济南市邱某某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案
一家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租借的办公场所、几台电脑、几位业务经理,精心打造了涉案几百万元的投资陷阱。经济骗子屡屡得手,受骗者何以轻易上当?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委托理财行业的混乱现状。
进入新世纪后,一些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公司,打着“投资咨询”、“委托理财”等幌子,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通过高息融资、代客理财等方式,诱使一些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从中骗取了大量钱财,涉及受害人员众多,金额巨大。
邱某某为济南源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客户接待部经理,具体负责向客户吸收资金。期间,邱某某以代炒期货的名义,采取委托理财的形式,许诺客户高额利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向311人吸收存款590余万元,造成公众损失近420万元。
1、瞒天过海,利益诱惑,变相吸存。所谓的源开投资咨询公司,根本没有经营证券、期货行业的资质,其打着“投资咨询”的旗号,从事代客理财,并许诺较高的收益率,变相吸收了众多公众存款。
2、精选目标,顺利实施犯罪。邱某某等在选择募集资金对象上费尽心思,把有一定经济实力、相关知识较为欠缺、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作为募资对象,按照这一思路,将目标锁定在老年人身上。这些老年人一般有一些富余的养老金,股票相关知识较少,投资经验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案发后,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股票永远都是一个迷人、诱人又可怕的字眼,投资股票往往代表着一夜暴富的可能,但也有可能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普通老百姓面对投资股票的高利诱惑,应该要保持平常心,经过理性的分析和了解,就会知晓骗局的真相,从而审慎选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作为现代社会人,应该多了解一些经济金融知识,切实做到保障自己的合法金融权益。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投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金融安全。
责任编辑:刘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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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如何判断是非法集资还是委托理财呢?
( 文章来源:)
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打着项目投资、高额分红的幌子,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那么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市民正常理财有哪些渠道?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一下。
识别非法集资行为招数有“三看”。一看集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以吸收存款为例,在我国能够合法吸收存款的机构只能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如果某种集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就涉嫌非法集资。二看是否承诺高额的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较高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而这一回报往往数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关系的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一般而言,募集对象在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集资,应特别注意判断其合法性。
无论是借用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债权凭证等形式非法集资;还是通过入股分红、认领股份、商品销售与返租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果没有具备法定的资格、承诺的回报数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募集对象超过几十人以上,无论其形式、名称包装得多么精美合法,实质则为非法集资。
针对非法集资活动披着理财的外衣,容易误导欺骗群众,王晓青向市民推荐了四类较常见的理财产品和方式,供大家参考。分别是:储蓄类产品、以保险为主的保障型产品和国债、银行理财计划等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理财产品。王晓青分析说,储蓄类产品主要是活期、定期储蓄,安全性较高,收益较低,流动性一般,定期储蓄提前支取将损失利息收益。保障型产品主要指各种保险产品,安全性较高,收益较低,流动性较差,保险产品期限一般较长,提前支取还需支付较高的违约金。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国债、银行理财计划等,安全性一般,收益一般,流动性一般。需要注意的是,银行理财计划中“非保本浮动收益”和“最高收益”的方式可能会导致本金的损失。高风险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计划、股票、期货等等,安全性较低,收益较高,流动性较好。此类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模式,需要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投资者应量力而行。
在此,小编提醒广大投资者,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理财,首先应该选择合法的机构和途径进行,同时切记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切莫贪图便宜,受“承诺”高回报的诱惑,卷入非法集资活动中,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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