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项询证函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问题应引起重视
财政、金融、审计
伊金霍洛旗审计局
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问题应引起重视
  近期,伊旗审计局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单位往来款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为:往来款项挂账金额较大、账龄较长、对确认的部分往来款项未进行账务处理。往来款长期挂账严重影响了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同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引起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的重视。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所致:  一是单位领导不重视,财务管理意识薄弱,特别是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财务管理的依赖性有所增强,对往来账管理重视不够。  二是单位往来款项长期不清理,加之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变更、会计资料移交不完整等原因,致使一些往来款项发生的时间和内容连单位财务人员都解释不清,导致现任财务人员无从下手清理。  三是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和约束,对往来账款未实行责任追究制,使有些往来款项未得到及时清理。  对此审计建议:一要认真核查。逐笔逐项分析,尤其是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不大但往来频繁的非正常项目要具体分析,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二要及时清理。要在核准数字,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做到该收回的收回,该付出的付出,该列支的列支,该核销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并进行账务调整。三要增强意识。对长期挂账,要求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组织人员清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依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林宗杰)浅析企业往来账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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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往来账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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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财政往来款审计中的常见问题举隅
李晓风摘要:文章基于财政审计的工作经验,梳理和分析了财政往来款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类型,阐述了审计的注意点和技巧,并对往来款审计中部分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关键词:财政 往来款 审计政审计中的“往来款”一般涉及暂付款、暂存款、应收款等科目。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付及应收款项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暂收及应付款项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均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政往来款审计的难点在于,上述往来科目中不仅包括正常的往来性质资金(属于资产、负债),往往还包括隐藏在往来科目下的收入、支出及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这些资金本应在其他相关科目核算,不妨称其为“非往来款的往来款”。故而在财政审计中,对往来款的审计和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往往呈现相互交叉的局面,以往来款为突破口,可以进一步发现财政收支和预算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在审计中,应当注意区分往来科目中的资金性质,分别取证、定性、处理。一、“往来款”中的财政收入审计中发现,财政部门为了调节收入或税占比等指标,预算收入未能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期末挂在财政专户的暂存款科目。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先利用财政专户归集非税收入,再视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把专户作为调节预算收入进度的“蓄水池”,当预算完成情况较好时就延期入库,从而影响了非税收入及财政总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此时非税收入可能直接在暂存款科目核算,取得收入记贷方,缴入国库记借方,如期末未足额缴库,且未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缴入库,则应确认为问题。出于同样的动机,财政部门年底还可能将部分财政收入退库,待下一年度再缴入国库,这部分退库收入可能挂在暂存款科目。究其本质,仍属于调节预算收入。审计中还应留意利用财政暂付款虚增财政收入的情形,此时收到此“暂付款”的单位可能以“非税收入”名义再次将其上缴财政,抑或通过“缴纳税收”形式经税务部门到达国库,最终形成虚增财政收入。审计中,应取得暂付款科目和相应税收及非税收入的明细账(具体到单位),顺着时间链条,查找比对有无通过“收入空转”的蛛丝马迹。二、“往来款”中的财政支出财政部门为了平衡年度收支,或者因为部分支出科目的考核需要,可能利用暂付款科目人为调节预算支出。一方面,调减财政支出时,可能将已作支出转挂暂付款。审计可以关注相关支出科目,重点检查年底时贷方有无异常变动或借方有无红字冲销等。另一方面,调增财政支出时(虚列支出或权责发生制列支),可能在同一账套中借记预算支出科目,贷记暂存款;也可能在一个账套中作支出,资金转至另一账套中挂暂存款或作收入,此时需仔细比对两套账的关联科目,查找是否有在同一日期或相邻日期内,某笔款项一头作支出另一头挂往来的现象。从这一问题出发,审计还应进一步关注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清理情况:根据国务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2年内使用完毕。对此,审计关注相关科目的后续变动即可,同时应留意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资金转入其他暂存科目。预算法修正案要求所有政府收支均纳入预算,但从审计的情况看,财政支出实际游离于预算之外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其中一种常见情形是:因预算没有安排某项目,以及对财政收支平衡的考虑,先将某项支出挂暂付款,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预算安排。究其本质,仍属无预算支出。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情形容易与借款发生混淆。审计中需查阅相关的原始凭证,特别是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文件,结合资金所投向的项目性质作具体甄别,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若资金有明确投入的项目,且其属于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有限的公益项目,则这部分资金很可能在以后年度由财政预算安排,此时就不能将其定性为有借有还的“借款”了。三、“往来款”中的财政存量资金如前所述,往来科目不仅能成为调节预算收支规模和进度的工具,也能在更广义的维度上成为隐匿預算资金的工具,这部分财政资金应纳入但未纳入预算,或应统筹未统筹,形成了有待清理的财政存量资金。事实上,上面所述的“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本质上讲也属于财政存量资金的一种。除此以外,还需关注以下情形:一是关注是否存在部分重大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长期挂在财政专户暂存款的现象。例如审计中经常发现,原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政资金未能全部解缴国库,长期挂专户暂存款;再如,部分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如偿债准备金没有按年度分门别类纳入预算,而是挂专户暂存款,等等。二是关注财政“待查收入”。财政部门可能因收入确认不及时等原因,以“待查收入”等名义将其挂暂存款,形成多年以来“无人认领”的现象。这些资金最初作为“待查收入”入账或许是合理的,但长年未动就属于明显的不正常现象,事实上构成了财政资金未纳入预算的局面。在审计实践中,这部分资金可能分散在暂存款下的多个二级科目,需要和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并仔细甄别、确认。三是关注结余资金与暂存款之间是否有转入转出的现象。按照国务院规定,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资金应统筹使用,其中属于上级专项资金的,还可能被上级财政收回。财政部门为了在账面上隐匿结余结转资金的存在,可能将资金从结余科目转入暂存款,让暂存款成为资金的“避风港”。四、“往来款”中的债权债务资金当我们从财政往来款中区分出收入、支出和结余结转等类别的资金之后,才能更清晰、更准确地反映财政债权、债务关系,这也许更接近作为资产、负债科目的“往来款”的原貌。在此需关注以下情形:(一)关注作为借垫款的“往来款”。实践中,出借财政资金现象早已屡见不鲜,特别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因资金周转的需要,经常申请财政借款。审计需要区分两个口径:一是借款与暂付款的不同,不应把所有的暂付款都视为借款,借款顾名思义为有借有还,确认一笔暂付款为借款,通常需要具备借款申请、批示文件及借款协议等;如无相关资料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便进一步研判。二是借款单位的性质不同。按照现有的财经法规,向非预算单位出借财政资金属于违规行为,应作为问题确认;向私营企业出借财政资金风险较大,可作为重点审查事项。
从出借财政资金出發,还可引申至其他方面: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确需借款的事项应报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财政部门要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据此,审计中应进一步检查借款手续的合规性,以及借款单位是否按照借款协议履行还款责任等。(二)关注作为担保标的物的“往来款”。政府部门为投融资平台债务提供担保,除了出具承诺函并承诺兜底偿还这一方式外,还有直接以财政资金作为担保或质押标的物的情形,风险亦不容忽视。此时质押的大额定期存单、设立的担保金等都可能作为财政的债权资金挂在暂付款,审计须结合原始凭证、协议等文件的查阅予以确认。(三)关注作为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的“往来款”。政府为弥补建设资金缺口等原因,往往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向金融机构举借债务,资金可能直接进入财政账户统筹使用,若债务未纳入预算,则在账上不作债务收入,一般通过暂存款等科目反映。而那些没有纳入预算的还债资金,也可能先挂在暂付款等科目,待以后年度财力允许时再预算安排。此现象除了从往来款的角度看待,尤其应站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视角研判,反映债务系统数据不全面、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不健全的问题,着力揭示暗含的财政风险。(四)关注往来科目以外的“往来款”。审计中还曾发现,部分财政专户账套因记账方式特殊,表示财政债权的“暂付款”数字无法在资产类科目中直接取得,而是需要通过收支类科目进行核算。此时,这部分往来款没有以“往来款”的名义在账面上反映,但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无疑仍属于往来款管理的一个部分。如在财政审计中,曾发现某专户“借入资金”期末贷方余额表示财政尚未向上级归还的国债转贷本金,当年借方发生总额表示财政当期归还上级的国债转贷本金;“借出资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项目单位尚未归还财政的国债转贷本金,当期贷方发生总额表示单位当期归还财政的国债转贷本金。另有“占用费收入”“占用费支出”科目核算国债转贷利息的收付情况,与上述两个科目核算本金的方式类似。于是,通过上述几个科目的勾稽关系,可以计算出财政部门为有关项目单位垫付国债转贷借款本息的总和,并可获悉有关单位欠缴国债转贷借款本息的年限。这便是所谓的游离于往来科目之外的“往来款”。五、关于往来款清理情况在现实操作中,部分审计人员可能存在认识误区,即认为对财政往来款审计主要就是关注往来款的清理情况。笔者认为,这是对财政往来款的不全面理解造成的。如前所述,财政往来款中的资金性质复杂,很多款项属于收入、支出、结余结转资金,其之所以挂账,往往出于体制机制原因(如为了税占比指标考核人为调节等)。如果对此不加以区分,直接用期末余额清理情况下结论,就可能忽略很多内在问题;这样的“清理结果”也不一定反映实际成效:因为被清理的可能是本身数额庞大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资金,而那些真正需要清理的资金如财政借垫款等,或许会不减反增。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对往来款清理情况的审计应当建立在审慎区分的基础之上,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余额清理情况。往来科目中资金性质复杂,所以一般不直接用账面余额进行比较,而是经过分析,剔除相应的不可控款项,再与上一年度余额比较,反映财政部门清理往来款的实际成效。二是账户清理情况。实践中,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科目下往往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二级科目,这些账户的清理情况也可作为审计关注点。但应注意财政部门在销户的同时,是否将相关挂账款项转移至其他科目下,形成“明销暗挂”的局面。三是往来款账龄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有挂账3年以上的往来款,特别是暂付款中是否有长期未收回的借垫款,若有则说明财政风险较大,应作为问题予以揭示。X参考文献:[1]徐寅.关于清理财政总预算会计往来款项的几点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6,(6).[2]彭胜志,王福胜.我国财政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1,(14).
商业会计的其它文章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和成因分析及对策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胡波 胡海瑞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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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这些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都有各自的核算内容,然而,有些财会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或业务熟练程度进行合并核算,核算内容也往往因人而异,千差万别,有些会计甚至只设一个往来账户核算企业全部的往来业务。往来账户核算此类现象的发生,除了&个人习惯&及&业务素质&等因素外,人为推迟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以达到推迟申报纳税或少缴税是其主要目的。
  一、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
  案例:某不锈钢冶炼企业,2008年3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窗加工户手中购入废钢8.1吨,以不开票价格1.2万元/吨成交,共支付货款9 72万元,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仅根据废钢&入库单&和&领款单&,借记&原材料一废钢&9.72万元,贷记&现金&9.72万元。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9. 72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一某某&9.72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若不非常认真,有可能会漏查)。而财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均已将未取得发票的8.1吨废钢,逐月转入产品成本中,并在年底与其他已取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经查实,该案例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规定,已构成偷税2 830元(9.72&1.03%&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财务人员已将废钢9.72万元成本如数结转并计利润,并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企业以&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显然违犯了该规定,所以,9.72万元废钢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对此,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伪造、变造记账凭证,涉嫌偷税&2.43万元(9.72 x 25%)论处。
  1.有些企业往往会为了图&不开发票价格低&的便宜,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会以&不要发票&与对方进行交易。如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听到购销双方商议&不开发票少几个点&之类的问题。此类无票交易一旦达成,货物验收入库后,由于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只能根据&入库单&和&领款单&,甚至以&估价&方式记账和结转成本,这也是造成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忽视。
  2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对取得发票及原始凭证记账存在随意性。如有些企业供销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协调,各自为政,供销部门往往会出于某种原因,随意推迟取得发票时间或不再取得发票。如有些供销人员为了协助销货方达到暂时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往往允许对方推迟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付款)。这不仅常常会出现购货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情况,也易造成销货方&销售滞后&或偷逃税等涉税违法问题。
  3.税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虽然同时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很少过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情况,对&往来款项&及票证更是很少进行分析研究,未及时进行跟踪核实。
  二、企业与个人或企业间借贷形成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企业出借给个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情况较为普遍。有些借贷款项长达一年以上或不定期。无论是何种形式和时间长短,其中很多借贷业务往往会涉及税收问题。
  案例1:某竹制品企业于2007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 850 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对此,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 451. 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57 568. 90元(174 451.20&3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57 568.90元,并处50%罚款,计28 784. 45元。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向金融及非金融部门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和个人向企业借款等问题,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制定得更具原则性,企业&自主权&也更大,所以,此类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中,仍值得高度关注。
  案例2:某企业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在&其他应付账款&账户中,长期挂有非本企业员工李某的款项51万元,但并未发现该企业向李某支付利息。然而,稽查人员通过翻阅该企业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现,某牌号小汽车不属该企业使用,但每月都有近万元的汽油费、过路费、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2007年支出费用108 200元,2008年支出费用112 300元。经进一步查证,该小汽车属李某私有。显然,该企业与李某已达成某种默契,&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对此,稽查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63 781元(108 200&33%=35 706元:112 300&25%=28 075元),并处50%罚款,计31 890.5元。事实上,该案例&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不但造成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李某也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从表面上看,此类情况不会涉及税收问题,但其中隐藏着的问题往往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借入款项长期挂账,在账面上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向老板、股东或企业员工借入款项,且长期挂账;二是企业向非本企业人员借入款项,并长期挂账。无论哪种情况,账面上往往很少发现企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情况。此类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但在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偶尔会发现一些企业将&小金库&中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企业(一些&长亏不倒&的企业,往往会出现此种现象),而企业账面却很少出现向个人支付利息的业务。实际上,这往往也只是表面现象。据一些涉税案例揭示,有些企业是从&小金库&中向个人支付利息,有些企业则是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向个人支付&利息&。上述问题,除了当事人主观动机外,与现行税收政策及日常管理相对薄弱也不无关系。
  1.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一些企业一方面向金融部门贷款并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以&无息&或&低息(指利息低于金融部门,下同)&出借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事实上,对企业此类业务的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如有些向金融部门贷款的企业,是否可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无息&或&低息&款项,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款项时,其金融部门的贷款利息可全额税前扣除或不可在税前扣除等等,都不是很明确。上述&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的案例虽然被查处,就现行税法及政策法规而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引用税收政策之间,&紧密度&并不高,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之处。所以,查处此类案件,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日常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通过往来账户借入或借出资金,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的案例并不少见。由于企业借入和借出款项情况十分复杂。要搞清楚资金来源、用途、利息结算等问题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往往只是掌握企业向个人或企业支付利息时。是否有合法凭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就很难进行深层次的征管。
  三、加强对企业往来款项监管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发票管理办法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中,虽已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但对取得或开具发票的时间点并未加以说明,是在交易发生时就需取得或开具发票,还是在结清货款时才开具发票,并不明确。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对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经济业务具有复杂性,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有些企业为遵循开票时限,往往会出现大量的&预开发票&&红字发票冲销预开发票&&再开发票&现象,给日常的会计核算和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开具发票时限应当具有&弹性&,即从交易发生日至结清货款的当日内,均可根据双方业务需要开具或取得发票,开票最终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当日。对此,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应受处罚的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次日&,也即交易双方结清货款的当日仍未开具发票的,就要受到处罚。
  (二)规范企业借贷行为,并完善借款成本税前扣除办法
  一是要规范企业向个人及其他企业的借贷行为,对没有明确用途的借贷资金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借出款项,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利息或相关费用;二是对有流动资金贷款或向个人及其他企业借入需支付利息或费用的款项(固定资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若属未购建固定资产支出,则视同流动资金),其企业若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借出无息(或低息)款项的,则须根据借出款项的额度按贷款或借入款项最高利率及费用,来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分摊)费用。如某企业当期向银行借入月息为6%的流动资金1 00万元(贷款费用5万元),向个人借入月息10%的款项50万元,在借款期内同时借出无息款项80万元,则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费用=50&10%+30&6%+80/(100+80) &5=9. 02万元。
  (三)规范企业&估价核算&办法,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申报缴纳
  目前,由于一些企业经常出现&滞后&取得发票或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财务人员往往要进行&估价核算&,有些企业常年有估价核算业务。甚至出现大量的跨年度&估价核算&业务,这不仅给往来款项核算带来了隐患,也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申报。对此建议:规范企业&估价核算&办法,一是要规定&估价核算&(税前列支)时限,如一笔购进货物&估价核算&时限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应在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实调增(&估价&已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部分,下同)计税所得额:二是对跨年度&估价核算&业务,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前,调增计税所得额,并在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对没有按上述时间规定调增&估价核算&业务的,均以&滞纳税款论处(处罚及加收滞纳金)&。
  (四)严格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损失,并制定企业往来账款账务处理规则
  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账龄3年以上不能收回或未能支付的款项,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收入或税前扣除,并建议制定通俗且易操作的往来账款账务处理规则,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用往来账户推迟体现销售或逃避纳税行为。
&&&&&& 作者简介&&
&&&&&& 胡波,中国银行松阳支行。
&&&&&&&胡海瑞,浙江省松阳县国家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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