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运费结算凭证,是否缴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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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委托一家运输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有运费结算单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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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委托一家运输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有运费结算单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因此,如单位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应按单据上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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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作者/编辑:甄颂茹
一、 综合规定
(一)、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的征收规定
依照印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国税地(1988)25号)
(二、)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征收规定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三)、不能确定合同金额的征收规定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合同中的转让,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四)、具有合同性质单据的征收规定
对货物、仓储保管、财产保险、等,办理一项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对铁、公路、航运、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五)、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征收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六)、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征收规定
按金额比例贴化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征收规定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二、 具体规定
(一) 、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全额,不得作任何扣减。
(2)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国税发(号)
(3)各类出版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国税地(号)
2、具体规定
(1)物资订货合同
一些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国税函发(号)
(2)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函发(号)
(3)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函发(号)
(二)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具体规定
(1)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2)、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国税地(1988)30号)
(3)、关于对抵押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三)、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9)34号)
(四)、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25号)
(五)、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
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六)、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
2、具体规定
(1)、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国税发(号)
(2)、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国税发(号)
(七)、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保险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7号)
财产保险合同,以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国税函(号)
2、具体规定
(1)、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
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国税地(1988)37号)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投保金额计税。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国税地(1988)37号、国税地(1989)77号)
(八)、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
仓储保管合同以仓储保管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九)、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十)营业帐簿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其他帐簿按件计税,每件5元。
2、具体规定
资金帐簿:
(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国税发(1994)25号)
企业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现金按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实物是指、机器设备等实物,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无形资产、材料物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企业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殖、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包括股票溢价)等。如果企业收到的是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国税函(号)
(3)、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号)
其他帐簿:
(1)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3)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4)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25号)
(十一)、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权利许可证照一律按件计税,每件贴花5元。
2、具体规定
(1)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国税函发(号)
(十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记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具体规定
(1)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号)
(2)、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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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2    〖预览〗发布时间: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款    转包(出租)土地的转包金(租金)为每年    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金(租金)。    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时间为    。    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实物为:   ,支付时间为       。        五、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   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3    〖预览〗山西省购销合同印花税
税 目:购销合同;
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 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税率: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说明:立合同人。
合同种类 核定征收
计税依据 应税合
同比例 税 率 适用对象 鉴定选择
① ② ③ ④ ⑤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80% 0.3‰ 工业(内销)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100% 工业(外销包括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50% 0.3‰ 商业(内销)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100% 商业(外销包括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
购销合同 房地产经营收入(含预收帐款) 100% 0.3‰ 房地产开发业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项目支付金额 100%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安装收入 100% 0.3‰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 100% 0.5‰ 运输业、其他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1‰ 保险业、其他企业
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 100% 0.05‰ 金融业、其他企业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00% 1‰ 财产租赁中介公司、其他企业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 100% 0.5‰ 加工或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收入 100% 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 100% 1……【】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4    〖预览〗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 销 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以下药品(见附表,略),甲方通过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 乙方须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一览表向甲方供应药品(见附表,略)。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入围品种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5    〖预览〗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性质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 乙方  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  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成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健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6    〖预览〗河南高考改革方案今正式颁布
2016年河南高考改革措施有哪些?2016年河南高考改革方案怎么样?距离高考只有十多天了?同学们和家长们是不是想了解河南高考改革方案呢?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吧!河南省正在组织专家起草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积极向国家争取进入第二批试点。上海和浙江作为第一批试点,在2014年下半年实施了新方案。按教育部要求,其他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从2015年到2017年间相继启动高考改革。##据了解,截至2010年底,河南省公办普通高中债务总额达93亿元。目前,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是1998年前制定的。省辖市市区每生每期收费150~200元,县城和农村地区每生每期100~150元。从2015年起,教育部要求高中取消择校生,学校收入来源减少。多年前,有些高中就建议政府调整高中收费标准。记者从会上获悉,河南省已将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调整权下放到地方政府。2015年,各地有望出台调整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对高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培养全科教师为载体试点省级免费师范生培养[2016河南高考改革]在有些偏远农村,师资紧缺。有些学校老师身兼数职,有的班实行“大包干”,老师“被全2017河南高考改革方案
河南高考改革方案今正式颁布
2016年河南高考改革措施有哪些?2016年河南高考改革方案怎么样?距离高考只有十多天了?同学们……【】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7    〖预览〗湖南在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又一次按下“快进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标志性文件,已于近日印发。作为其中一个亮点,《意见》明确,放宽长株潭三市间落户条件,并将逐步消除三市间户籍差异。
农业户口成历史名词。近日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根据《意见》,湖南本轮户籍改革的目标有: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湖南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意见》强调,要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同时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户籍制度改革如何落实?《意见》明确了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各市州政府抓紧出台具体工作方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8    〖预览〗
  青山碧水环绕,豫商文明相随。在河图洛书的发源地,在蕴育中原古文化的交汇处,在沿黄郑、汴、洛三点一线的旅游线路上,有一颗璀璨的明珠在熠熠闪光,它就是纵跨明、清、民国三个历史时期的大型封建地主庄园--巩义市康百万庄园。该庄园XX年被命名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XX年被批准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康百万庄园是一座纵跨明、清、民国三个时期的大型封建地主庄园,背依邙岭,面临洛水,北凭黄河天险,南瞻嵩岳屏障,依山就势,环境优美,居高临下,地势险要,虽由人做,宛自天工,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天人合一、师法自然&的理念。处于河南省会郑州与九朝古都洛阳之间,距郑州70公里,距洛阳60公里,距连霍高速巩义出口4公里,巩义市内11路公交和101路旅游公交均可直达,交通便利。  康百万家族,以财取天下之抱负,利逐四海之气概,创业于明代,渐兴于清初,乾隆时进入全盛,咸丰以后逐渐没落,民国中期走向衰败。上自六世祖康绍敬,下至十八世康庭兰,跨明、清、民国三个历史时期,一直富裕了十二代四百多年,富甲豫、鲁、陕三省,船行洛、黄、运、沂、泾、渭六河,良田双千顷,财富无以计数。&头枕泾阳、西安,脚踏临沂、济南;马跑千里不吃别家草,人行千里尽是康家田&是其真实写照。  或许有人会问:康百万是谁?&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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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我国早在1950年就曾开征过印花税,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此后便未单独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十分活跃,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从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由于股票交易市场的出现,国务院决定从日起将股票交易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一、纳税义务人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所以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的规定贴花。“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2、书立合同的纳税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合同和书据,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因与合同或书据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3、使用营业账簿的纳税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4、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或个共同书立的,那么各方都应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5、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6、货运业务纳税人: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与货运企业(或个人)的中介,与货主和货运企业分别签订运输代理合同及运输合同,因此,代理企业与货主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和开具的代理发票,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代理企业与承运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则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签订运输合同,仅取得运输发票的,则以运输发票代合同贴花。7、保险业务的纳税人: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二、征税范围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十类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2、十类应税合同:(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协作、调剂、补偿贸易和易货等合同,以及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2)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仅限于借款人同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的单位之间所书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的同业拆借合同以及借款人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贷款人所书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和抵押借款合同都属于“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签署林林种种冠以“技术”字样的合同,纳税人往往不假思索地将这些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按照这些合同实际记载事项,有的属于印花税“技术合同”税目,有的属于印花税其他税目,有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就需要纳税人对其所书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记载事项进行仔细辨别。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另外,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转让,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包括有关科学核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件包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等。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这里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和提高经济效益等。至于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工。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与他方订立以知识、信息、技术等事项为内容的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而订立的合同。(4)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因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和设备等而签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和个人因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等合同。(7)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8)仓储、保管合同,包括各类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单、栈单等。(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10)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如运输部门、储运部门以及金融保险部门,为简化手续,有很大一部分业务活动是通过单据的方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因此,这些运输单据、仓储保管单或栈单、借款单据和财产保险单等,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均属印花税的征收范围。3、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指的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三项转移书据的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4、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第一次贴花和以后年度增加?)5、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6、其他: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三、常见不需要贴花的合同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另非金融性质的企业间借款合同也无需贴花。3.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税[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9.会计、审计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2000]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13.商业票据贴现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号、国税函[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16.培训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17.企业改制根据财税[号文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企业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18.资金账簿(1)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企业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企业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收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如果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如果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3)企业改制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企业,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业,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4)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19.土地租赁合同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20.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贴花。21.修理单修理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但对于委托商店、门市部的零星修理而开具的修理单,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2.常见的其他无需贴花的合同或凭证下列合同或凭证,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供应商承诺书;保密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杀虫服务合同;质量认证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出版合同。四、计税依据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易货合同按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2、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计税贴花;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3、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4、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据“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广告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扣除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97号文件)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7、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8、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10、营业账簿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其他账簿按件计税,第件贴花5元。11、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权利许可证照一律按件计税,每件贴花5元。1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13、其他规定: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不能确定金额的合同,先贴5元,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五、税率1、适用0.05‰税率规定的:借款合同2、适用0.3‰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3、适用0.5‰税率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4、适用1‰税率规定的: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股票交易印花税5、适用5元定额税率规定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六、应纳税额计算1、购销合同的应纳税额=购销金额*0.3‰2、加工承揽合同的应纳税额=加工承揽收入金额*0.5‰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应纳税额=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0.5‰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应纳税额=承包金额*0.3‰5、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不足1元,按1元贴花)6、货物运输合同的应纳税额=运输费用*0.5‰7、仓储保管合同的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8、借款合同的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5‰9、财产保险合同的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技术合同的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0.3‰11、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所载金额*0.5‰12、资金账簿的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七、部分合同、凭证、账簿的减免税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3、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减免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4、对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日起至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6、对饮水工程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7、对国家储备商品涉及的印花税减免政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执行时间为日至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8、对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印花税减免政策: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时间自日至日,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9、对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相关印花税减免政策: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2010〕42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八、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2、纳税地点:纳税人机构所在地。3、纳税方法(1)自行贴花完税: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2)按期汇总缴纳:同一类应税凭证,须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3)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核定办法详见附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4、处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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