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权后中止合同,对方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对于之前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追偿?

大众网新闻
        
 &&&& 您的位置:
你会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16:16:41 
  当你签订了合同并应当先履行时,却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对方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这时,先履行吧,合同权利显然难以实现,不履行吧,又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让你感到进退两难。不过不用担心,只要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你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保护。  不安抗辩权就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的权利。通常方法是:  一、查明条件。合同法第1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本条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具备以下条件:(1)适用于双务合同中。(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二、掌握证据。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指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导致财产极大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债务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要注意的是,经营状况恶化到难以履行债务才是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是指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或者将自己对企业投入的资金撤回。丧失商业信誉是指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商业行为上已经给人留下失去诚实信用的感觉。以上都必须有相应证据证实。在准备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你的所有理由均应收集好相关证据。  三、及时通知。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虽然是你的权利,没有必要取得对方的同意。但规定通知的义务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害,同时也便于对方得到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四、中止履行。如果你行使不安抗辩权,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就是可以中止履行,即暂停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中止履行误认为是解除、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  五、恢复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设立就在于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一方遭受损害,公平地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适当担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能够承担担保债务人的责任,也就是担保人有足够财产履行债务。  六、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4种情形没有好转也没有他人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你就有权解除合同了。也就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因你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郭明
【】【】 
 相关文章
::: 专刊推荐 :::
            
            
      
Copyright (C)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
鲁ICP证000100号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终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终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终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旦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即被解除,为什么错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60是“中止”不是“终止”。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二)转移财产;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如果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就必须恢复履行,否则违约。
如果解答了你的问题请采纳好评,谢谢!
谢谢:-P懂了
采纳率:77%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债务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阅读:
  债务人如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如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
  债务人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债务人下落不明怎么讨债?
  债务人下落不明怎么讨债?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躲藏起来,这种现象也是经常会发生的。作为债权人同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你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受理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
  强制执行时债务人离婚躲避债务怎么办?
  强制执行时债务人离婚躲避债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表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以另外一方知情为必然的条件。现在就要看您和对方债务的性质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当然,关&&[]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应如何处理?
  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应如何处理?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
  债务人如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担责吗?
  债务人如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担责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 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不&&[]
  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情况如何处理?
  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情况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担保中,一旦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债权人知识排行榜
债权人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合同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那么具体的《合同法》里面的不安抗辩权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小编给大家带来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
  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个权利在合同中更为明显,特别也有相关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就详细与大家讲解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请看下文:
  一、《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延伸阅读】含义及作用
  二、《合同法》的优点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的《合同法》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按照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
  (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
  (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
  然而财产的减少并不是相对人不能履行或不愿履行的唯一原因和表现,商业信誉的丧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原因都可能造成相对人履约能力的丧失。因此传统大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以履行的可能&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僵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约能力的标准之一,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同时,《合同法》还通过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规定,把一切有害于合同履行的行为都包括到相对人丧失履约能力的判定标准当中,大大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给合同的先履行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从《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先履行方并没有获得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方提前履约的权利,在中止履约并尽了通知义务后,先履行方只能处于等待的状态之中,而无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约。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因为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其履约能力降低、难以履行的状态可能只是暂时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还可能恢复履行能力。如果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提前履行,会对后履行方造成额外的负担,进一步降低其履约能力,这是明显不公平的。法律不能为了避免一种不公平的后果而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因此不给予先履行方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和提前履约的权利体现了对后履行方的保护。同时,《合同法》对后履行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未作任何的限制,后履行方为了避免对方中止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自愿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先进性。
  (三)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不安抗辩权规定先履行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以中止对合同的履行,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但如果后履行方不提供担保,那么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是否可以接着解除合同呢?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的规定十分模糊。这种救济方式的不明确导致了先履约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
  三、《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
  (一)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引入的有关规定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间存在矛盾。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条规定是由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引入的,它给与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并没有限制这种权利适用于何种场合,因此可以认为这条规定对同时履行和先后履行两种场合都是适用的。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适用第九十四条规定,直接享有解除权,这与英美法系对明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是相同的。但当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既可以解释为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这是英美法系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方法。
  又可解释为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等待相对人提供履约保证,但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这是大陆法系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处理方法。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出现在了同一部法律里,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如果赋予先履行人选择适用第九十四条的权利,则极有可能造成先履行一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局面,使得第六十八条所设置的一系列旨在保护后履行方合法权益的措施形同虚设,从而损害了后履行方的期限利益。这个问题是我国新《合同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的融合还不够彻底造成的,需要通过加以解决。
  (二)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我国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这是各国法律所认同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比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决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地困难,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不允许当事人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虽然可以避免当事人不当行使或滥用不安抗辩权,但却大大增加了当事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成本,有违设立不安抗辩权的初衷。因此可以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三)&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应恢复合同的履行。但对于&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先履行一方留下了可乘之机。先履行一方可以以担保不适当为名拒绝履行其本不愿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后履行一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法律更清晰。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经验不足,《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专业站首席律师
常见问题解决方案
最新解决方案
通常情况下,欠条是证明存在借款的凭证,所以起诉对方还钱,提供这一凭证会被支持。但是,法院审理时,只有欠条不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向法院起诉时还要说明借款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进行审查。 ...
不属于。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虽然出借人没有遵守约定,但是对方不属于违约,只是未给的部分借款未生效。不过,发现对方未按约定交付借款,借款人可以及时提出异议。 ...
逾期利息不属于违约金,不过,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 ...
二手车出卖人可能会承担以下的风险:1、替买受人交费;2、无法办理其他车辆驾管业务;3、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二手车买受人可能会承担以下的风险:1、车子没过户,一旦被调查,可能会被认定为黑车。2、出卖人可以报失拿回车子;3、车子没户口不能转让。 ...
卖方逾期交货的,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因为卖方逾期交货的,已经构成违约,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拒收货物的,但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要是涉案金额大的,最好先找律师咨询下。 ...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合同履行中也有抗辩权,究竟抗辩权具体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的小编来为您说明。
在生活之中,抗辩权可能大家不常听说,但是它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抗辩权是在一种受到他人不正当的行使其权利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时的一种对抗权。这是对权利过度使用的一种反制措施,利用这种反制措施,可以迫使一些不良行为得到遏制,保护利益双方的共同权益。
合同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那么具体的《合同法》里面的不安抗辩权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小编给大家带来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小编详细很多人都不清楚上面的问题小编整理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知识为您介绍上述疑问,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不安抗辩权是当事人双方合同成立之后,有先后履行义务的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并在其没恢复能力或者没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有成立条件的,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
400-676-8333
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当前位置:
浅议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邱爱明&&发布时间: 09:02:51
  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可解除合同的权利。[1]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只有法律规定的不安事由的出现才能导致先履行方不安抗辩权的产生;其次,不安抗辩事由的出现并不必然导致不安抗辩权的自动实现,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还负有相当的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即必须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为对待给付方可行使;再次,应当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在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恢复履行。
  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过程中涉及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即不安抗辩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该举证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而行使抗辩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先履行方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标准是“确切证据”。笔者认为,该举证标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均较其更为严格。比如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情况下不安抗辩人只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减少到令人以为其将不能履行债务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财产明显减少则在所不问。再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人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将不能正常履约即可主张对方默示预期违约。可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财产状况恶化采用的是主观判断标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笔者认为,虽然主观判断标准能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未免太过随意,容易造成此项权利被滥用,难免有当事人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达到毁约等不法目的,不利于保护对方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因此,如果仅凭先履行方的主观臆测就可以擅自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确不妥。但是如果采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确切证据”标准又过于严格。因为,在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确切证据”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成本,有违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初衷。[2] 况且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实施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往往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课以不安抗辩人提出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未免强人所难,甚至逼迫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对方的信息及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规定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便降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成本。同时,应赋予先履行方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便进一步补强证据,这样既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又可以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3页。
  [2] 李英:《浅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载《中州学刊》第5期第101页。
责任编辑:元春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