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离职之后告公司偷税漏税财务人员责任可以追究财务的责任吗

企业设“阴阳帐“偷逃税,相关财务责任人被判刑!!!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公司设立“阴阳账”逃税&&会计、财务总监、总经理均被判刑!请会计人员仔细阅读下面的判例,避免自己在工作中遭遇类似的情况,防患于未然!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日至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元(含税),少缴增值税元,日至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含税),少缴增值税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同案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之间依法判决。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日至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元(含税),少缴增值税元,日至日期间,隐瞒主营业务收入(含税),少缴增值税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平煤九矿那,我是200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去的这个公司,当时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财务总监和会计是张某某,我去后做公司的出纳,到2005年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司的总经理换成我姑父黄某某,我开始做公司会计,负责记账,一直做到2008年公司停产,公司财务总监一直是张某某。在这期间公司没有其他会计,就我自己。我当时有会计执业资格,后来没再审过,就没用了。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财务由张某某负责,他是主管,我是会计。三香陶瓷公司的账都是我做的,是公司的领导让我做的两套账。我做会计后公司的领导黄某某和张某某让我做两套公司账目,一套是公司经营的实际账目,也是真账,另一套是张某某把报表做好后给我,我把他提供给我的数据记到账上,这套是假账,从我2005年做会计到2008年一直就是这样,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张某某、黄某某他们让我做的。为什么做两套账,当时我不知道,后来公司因为偷税被查处后,我才知道公司让我做假账是为了隐瞒公司的实际收入,偷税用的。我不知道做假账是干什么用的,我的会计证是在岳阳花钱找人买的,我之前也没做过会计。公司每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我做会计期间三香陶瓷公司共隐藏多少收入、偷了多少税我不知道,我只负责记账。账目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做假账的事是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陈某某应该也知道。
日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供述:月份我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出纳,当时总经理是陈某某,张某某是公司会计,2005年我接张某某当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张某某升任财务总监,2005年三香陶瓷公司的总经理为黄某某,至到2007年。2007年至公司倒闭(2008年下半年),公司的总经理又换成了陈某某,我是从2005年至2008年一直为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我是2005年7月份左右接的会计,之前的账都是张某某做的,月份(我没接会计前)的账是张某某做的,但有时我也帮记记账,只是帮张某某的次数很少。我们公司有偷税的情况,三香陶瓷公司有真假两套账,向平顶山市国税机关少报了许多主营业务收入,具体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少缴多少税我记不清了,每次报税都是张某某去税务机关申报的,我任会计期间的公司账目是我做,都是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让我怎么做账我就怎么做账,我在当三香陶瓷有限公司会计期间做过真假两套账,这都是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让我做的,他们三个都给我讲过,让我把公司的账分开,即做两套账,一套给自己看的,另一套是报税务机关的,我就按他们三个人说的做了,领导让我这样做,我就这样做了,现在看是公司以此为手段偷税。
2、同案犯黄某某供述:2004年5月份左右,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人是谭绍先,经营地点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平煤九矿院内,股东有我、平煤九矿、陈某某、彭某某,2004年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陈某某,会计是张某某,2005年元月我接替陈某某任总经理,张某某任财务总监,财务人员有许某某,2005年7月我们公司被省发改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后来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被新华区国税局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财务等全面工作,张某某、许某某是财务人员,负责公司的账目及纳税申报情况。在我的任期内,2005年该公司盈利大约20万左右,2006年盈利大约100多万元。以后我就不清楚了。我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我公司没有全额缴税,有真假两套账,向新华区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时少报了主营业务收入,偷了税。少缴了多少税我具体说不上来,隐瞒了多少主营业务收入我也说不上来具体数字。
公司之所以出现真假两套账是为了:
1、应付平煤集团九矿的管理检查;
2、能少缴点税就少缴点税款。我任总经理期间公司账目、凭证是由许某某做的,向国税局申报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是张某某去做的。张某某向我讲过公司隐瞒的有主营业务收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国税局少申报纳税,我也对张某某讲过,2004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纳税,2005年也照2004年的办。后来张某某也确实这样做了,2005年、2006年都少报的有税。公司做真假两套账的事,张某某、许某某都给我说过,我对他们说没有关系,做两套账也没有事。
我当时这样说主要的想法是:
1、做两套账应付下平煤的管理检查。
2、少缴点税。我本人对税法不是太了解,对税法的规定也不重视,对是否全额缴税也感觉无所谓。平顶山币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做真假两套账偷税的事陈某某、我、张某某、许某某都知道。公司做的真账是公司真实反映生产、销售情况,公司自己看的,假账是应付平煤检查及新华区国税局检查用的,假账是隐瞒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向国税部门申报也是按假账申报的,这样申报少缴税款张某某向国税局申报纳税前向我汇报过,我刚接管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张某某申报纳税向我说过,2004年没有完全纳税,我也给张某某讲2004年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的办,税款不用缴太多。2005年、2006年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共偷了多少税我不清楚,账上一定能具体反映。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我是2004年6月去的平顶山三香陶瓷公司,一直干到2008年8月该厂停产,我进三香陶瓷公司后干公司的会计一直从2004年6月至该年年底,05年之后我就不再做账了,05年之后许某某做了三香陶瓷公司的会计一直到2008年8月。2004年我还是公司会计时,当年的账是我做的,公司的账也是每月做一次,然后我拿着每个月的账去新华区国税局报税,报的当月的税,2005年起我当公司财务负责人后,会计是许某某,每个月她结完账,做完账后都必须让我看税务申报表,之后还是我去新华区国税局申报税,一直到停产每个月按时申报,这期间没有人代劳过。2004年公司主营收入和报的税款我记不清了,但2004年公司真实主营收入和向国税局申报的主营收入不一致,有差距。差多少我记不清了,真实的主营收入要比向国税局申报的收入高,隐瞒的有收入,当时总经理陈某某对我说,公司没有钱,资金短缺,公司产品出了许多次品,次品就不要报税了,所以我就听他的少报了公司业务收入,隐瞒收入一定会少缴税,是陈某某让我少报的。2005年许某某接我的会计后,她一直都是公司会计,公司的账都是她做的,她做会计时也隐瞒的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每个月她做完帐后都让我看两个表,一份是公司真实的主营收入表,一份是向国税局申报税的主营收入表,每个月两个表上收入不一样,向国税局申报表上收入要低。然后我拿着向国税局申报表去报税。2005年3月份,许某某接会计后,我才知道公司有真假两套账,2005年黄某某当总经理时也给我讲过,2004年没有完全申报,2005年也按2004年办,而实际到2008年公司停产,一直每个月都隐瞒少报这收入。在许某某当会计期间她一直坐着真假两套账,少向国税局报收入少缴税。许某某做两套账都是陈某某、黄某某要她这样做的,我也知道两套账的事情。
4、陈某某证言:2004年平顶山三香公司的总经理是我,具体任总经理时间是从公司成立到日,2004年会计是张某某,这年黄某某在公司没有职务,只以股东身份负责我公司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指导,别的黄某某不负责,日后总经理换成了黄某某,他一直当总经理到2007年12月份,在黄某某当总经理期间会计叫许某某,但许某某具体什么时间接的张某某我不清楚,财务总监为张某某,没有副总经理,黄某某负责全面公司日常工作,2007年12月份我又接替黄某某当了公司日常工作,一直到2008年7月份,这期间财务总监为张某某,会计为许某某,我们变换过经理,当时公司法人一直为谭绍先。2004年的账是张某某负责做的,他是财务总监兼会计,2005年到2008年的账是许某某做的,但她什么时候接的张某某我不清楚。2004年我任总经理的时候公司没有全额缴纳税款。2004年三香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全部缴税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不知道我们公司应当缴税的税率;二是我公司生产出的产品有差别,有许多次品,这些次品有些抵债了,有些低价卖出;三是公司每月收入高低不等,有时资金没有按时到账,就按上个月收入水平报了,少报了收入少缴了税。具体以账目为准。黄某某接替总经理后我回湖南岳阳了,公司管理我不再参与,只是开公司董事会时我来开会,开完会我就走了。
另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年度、季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逃税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案发后同案犯已补交应纳税款,且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姚 博&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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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离职之后告公司偷税可以追究财务的责任吗?
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配合警方的调查 一般责任不大
你好,一般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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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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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财务不存在过错就无需担责...2017年公司会计小心上税务局黑名单!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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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财务经理负什么责任?
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偷税漏税现象,我是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我会不会负什么刑事责任?如果现在辞职将来有什么事情还会牵扯到我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刑法》《会计法》《税法》有明确规定的。你肯定有责任是没有争议的,轻的吊销会计资格证、罚款,重者要负刑事责任,你说的情况不明白,金额多少,你在里面起什么作用,财务流程上你是否知情,是否受他人授意指示,是否指示授意他人。这个还要看具体情况,还要看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态度。偷税罪,严重的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偷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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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财务经理应负主要责任,也是直接责任。 这种责任靠辞职是不能够免除的。
财务经理要负责任,因为是你具体管理财务;辞职也不能免除将来可能追究的责任。
先找法人,不会找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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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举报公司偷税漏税要什么资料?
&font size=&5]如果一间公司刻薄你,在辞退你的时候还拖着让你不得好走,一会让你做这一会让你做那,把你当成打杂的一样,而且该赔偿的辞退工资也赖着不给。是否应该要让他们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呢?如果要做此举,要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足以证明他偷税呢?&/font&
&p&我决得没有这个必要!&/p&&p&&/p&
&p&一事还一事,&/p&&p&你应该去劳动监察部门告他,&/p&&p&有仇报仇,有怨报怨,&/p&&p&其它事情就不要牵扯了吧,&/p&&p&不然就有点小人之心了。&/p&
是的,凡事好商量嘛
&p&如果你的工作是会计,那么公司偷税你都有责任.&/p&&p&如果不是很大的问题,去劳动局告就可以了.劳动局的人会很快处理的.&/p&
&p&好合好散,我们都是做会计的,职业道德不可丢,再说了,会计是有连带责任的,大家都是同行,何必呢?嘿嘿 ,给别人一个机会就是给自己多一次机会!&/p&&p&&/p&
&p&怪不得一些老板要找会计要找熟人或熟人介绍的呢,以防万一啊。&/p&&p&何必呢,楼主!&/p&
&p&我觉得我们这些打工的,都是些弱势群体,要回自己应得的利益也是理所当然的,如果那些黑心的老板剥夺了我们的利益,我们应该抗争到底!&/p&&p&去国税局检举偷税漏税的资料有:当月的送货单,当月开出的销项发票,还有其他一些可以证明销售的单据。&br/&&/p&
这种老板也确实是可恶,支持楼主, 我想你只要把厉害关系告诉公司,他们应该不至于敢拖欠你的工资。看了楼上几位的发言,真觉得做会计都很好,一心为公司着想,希望所有的老板也能理解会计。
&p&先找你们老大要,要不到就找老板要,还要不到就到劳动局,实在不行就发个短息老板给他老人家提个醒,还执迷不悟者只能是有怨报怨有仇报仇了!反正还没听说过会计离职拿不到工资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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