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协助法院执行没按法院规定时间给付法院如何处置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按法院判决赔付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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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不按法院判决赔付怎么办
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倒车撞到行人,构成10级伤残,后对方起诉到法院,我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但法院不予受理,最后法院判决赔偿4.2W,加上我前期先行垫付的70000多,一共是5W,我交的是全险,有第三者和不计免赔,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按法院的判...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需要计算保险公司的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采纳率:73%
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和你承担连带责任,应按法院判决执行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车难道不比走路的强势吗?
可以是可以.但是起诉也是要再花钱的..胜算先不说..花了冤枉钱和精力也不值得...找个律师咨询下先..如果不值得..也就算了吧我一个朋友去年在省道路过一个村子撞死了一个横穿马路的农民..后来给了差不多10万就私了..完事...这种事情要用最简单的办法一次性处理了.省的日后麻烦..被撞的倒霉..撞人的也好过不到哪里去..人人都觉得被撞的就是弱势..真是不公平
有困难找警察接着上诉不行就找新闻媒体力量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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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保险公司因车没年检拒赔 车主将其告上法院获支持-中新网
保险公司因车没年检拒赔 车主将其告上法院获支持
  汽车上了保险但却未盖年检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年检不予赔偿的观点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元。
  日,杨某驾车在海淀区玉渊潭南路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致认可杨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垫付了对方车辆修理费3000元。杨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他的行驶证没有年检章,也没有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便拒绝赔偿。杨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杨某称,由于他把这辆车借给朋友做担保,车于2011年已经被查封,但是可以正常使用,所以验车时检测厂未在行驶证上盖检验章。但是2012年的检测费发票可以证明已验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在验车有效期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0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在查验时发现原告的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要求杨某去交通队换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一直未去,被告便以行驶证未按期年检和快速处理协议的手续不符合规定为由没有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杨某为其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为自日起至日止。杨某提交了日某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检测费346元。但是没有在行驶证上加盖检验有效期的章。
  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交强险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维修费3000元确系被保险人由于该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年检所以不予赔偿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保险金2000元。(记者王蔷)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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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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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存在分割纠纷,保险公司也不给付,该怎么处理?如果起诉法院
福建-福州&10-10 12:37&&悬赏 0&&发布者:大力神 回答:(4)
死亡赔偿金存在分割纠纷,保险公司也不给付,该怎么处理?如果起诉法院,该起诉谁?赔偿金该由什么机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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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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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
【法宝引证码】
&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是司法权的体现,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所以不要去怀疑法官的保全和执行权限。其次,协助执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公司有可领取的赔偿款或保险金,否则的话,保险公司是无法协助执行的。这点很关键,因为是协助执行,案件和保险公司无关,肯定就不是保险合同纠纷问题,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不能获得赔款或保险金,能获得多少赔款或保险金均取决于事故及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正常的程序理赔即可。要求协助执行的法院只有在保险理赔款或保险金数额确定后,要求保险公司将理赔确定的款项划至指定的账户。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权是没有受到影响的。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取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需要其提供资料和配合,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权并没有被剥夺。即使他不主动行使,被法院强令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也是因为其怠于主张权利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属于权利的行使方式问题而不是权利的剥夺或被迫转移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明确人寿保险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对之行使代位权。举重以明轻,法院对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亦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但是对该解释十二条条文的整体理解,可以明确该条所列的专属债权都是事关债务人基本生存生活所需的债权,因此该条所列的人寿保险当指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险金,不包括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不归属于他,也不存在所谓的专属债权了。不过凡事均有例外的,如果被保险人一方面拖欠债务,一方面又可获得高额生存保险金过着奢华的生活,这显然超出了该司法解释十二条的立法宗旨,对被保险人超出社会一般人生活标准以上部分的生存保险金,法院仍有权执行,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协助。这可从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找到依据。美国安然公司的肯尼斯&莱夫妇虽然在安然破产前购买了高达90万美元的年金保险,但经安然债主聘请律师的努力,保险金的一半归夫妇俩,另一半用来还债,保险避债功能的神话被戳破了。&  实际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针对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预期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款或保险金,也就是财产,不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说的是义务和权利问题,显然和法院要求的协助执行不是一回事了。&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去质疑法院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本身的法律效力问题,也不能置之不理,否则,面临的责任是什么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保险公司接到法院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如事故理赔程序尚未结束的,告知法院赔偿责任还未定论,赔款或保险金的数额也不能确定。此时切记不要明确认可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防万一在后面的理赔程序中发现有拒赔或免赔情形时丧失拒赔权,这是禁反言原则的体现哦。&  二、如果应支付的赔款款或保险金已经确定,告知法院,等候法院的划款指令。在法院解除冻结或协助执行之前,万万不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否则将面临重复支付,即使享有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追回权,但是能不能追得回来就两说了。&  三、如果理赔结果是拒赔,尽快告知法院,说明无法协助执行,请法院及时撤销协助执行文书。&  四、如果法院不顾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直接要求划款多少多少,这就不是协助执行的问题了,而是以其他法律关系介入保险合同关系,超出了协助执行的范围,未经审判就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确实侵犯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权。怎么办?马上提起保全异议或执行异议,如果无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当然,前面三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法院要求的协助执行不当,仍然可以提出异议的。&  总之,协助执行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有错误,也应有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撤销,保险公司不能认为其有错误,不当,就拒不协助执行,避免招致&无妄之灾&呀!
责任编辑: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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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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