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的富登村镇银行银行借款卡咋办理?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赵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民初2178号原告:,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瑞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明,男,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该单位职工。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寺口镇西南疃村村西。法定代表人:赵金光,经理。被告:赵金光,男,日出生,汉族,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经理,住招远市。被告:温淑香,女,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告:王守春,女,日出生,汉族,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经理,住栖霞市。被告: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阜山镇百尺堡村。法定代表人:王守春,经理。被告:陈久雷,男,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陈久慧,男,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栖霞市。被告:杜黎明,男,日出生,汉族,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栖霞市。被告:王桂翠,女,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阎美华,女,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栖霞市,系陈久慧之妻。被告:刘志华,女,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栖霞市,系杜黎明之妻。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陈久慧、杜黎明、王桂翠、阎美华、刘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明及被告陈久慧、杜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王桂翠、阎美华、刘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罚息56798.19元(计算到日)及自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决被告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原告对被告陈久雷、王桂翠抵押的位于栖霞市寺口镇政府北侧商业房105户的房地产,陈久慧、阎美华抵押的位于栖霞市丽都花园1号商住楼南8号商业房的房地产,杜黎明、刘志华抵押的位于栖霞市迎宾路1300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日,原告与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人民币458.5万元的授信额度,担保方式为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陈久慧、阎美华、陈久雷、王桂翠、杜黎明、刘志华以房地产作抵押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15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15%,借款期限60个月。原告如约发放贷款。2016年3月开始,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发生逾期。我行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偿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被告陈久慧、杜黎明辩称,抵押担保属实。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王桂翠、阎美华、刘志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与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人民币458.5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自日起60个月。日原告分别与陈久慧、阎美华及陈久雷、王桂翠及杜黎明、刘志华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久慧、阎美华以陈久慧名下位于栖霞市利都花园1号商住楼南8号商业房1-2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栖国用(2013)字第281814号〕;陈久雷、王桂翠以陈久雷名下位于栖霞市寺口镇政府北侧商业房105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栖国用(2009)字第280893号〕;杜黎明、刘志华以杜黎明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1300号的房产(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分别为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自日至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在本金最高余额458.5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日,原告分别与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分别为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自日至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在本金最高余额458.5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原告与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贷款总额度为150万元,额度有效期自日至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借原告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年利率为10.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的1.5倍计算。合同还约定,单位借款人、个人借款人(或其经营主体)被暂停或注销主营业务或经营许可,或涉及停业整顿、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程序;借款人的财务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涉及对其偿债能力或对本合同的履行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都构成借款人的违约;中银富登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被依法解除、撤销或终止,借款人都有义务向原告返还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等内容。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自2016年3月开始未能按约定偿还当期应还本金利息。被告共计偿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罚息2912.16元,截止到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元,利息、罚息56798.19元,致原告起诉。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还款明细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陈久慧、杜黎明、王桂翠、阎美华、刘志华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后,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停止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未到期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其应予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元,利息、罚息56798.19元(计算至日)及自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应对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追偿。被告陈久慧、阎美华以陈久慧名下位于栖霞市利都花园1号商住楼南8号商业房1-2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栖国用(2013)字第281814号〕;陈久雷、王桂翠以陈久雷名下位于栖霞市寺口镇政府北侧商业房105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栖国用(2009)字第280893号〕;杜黎明、刘志华以杜黎明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1300号的房产(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陈久雷、陈久慧领取了房屋及土地他项权证,杜黎明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陈久慧、阎美华、陈久雷、王桂翠、杜黎明、刘志华有权向债务人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利息、罚息56798.19元(计算至日)及自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225%(10.15%×1.5)计收的利息;二、被告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分别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赵金光、温淑香、王守春、招远市春鑫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陈久雷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久慧、阎美华抵押的陈久慧名下位于栖霞市利都花园1号商住楼南8号商业房1-2层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栖国用(2013)字第28181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久雷、王桂翠抵押的陈久雷名下位于栖霞市寺口镇政府北侧商业房105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栖国用(2009)字第28089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杜黎明、刘志华抵押的杜黎明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1300号的房产(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陈久慧、阎美华、陈久雷、王桂翠、杜黎明、刘志华有权向债务人栖霞市春光果蔬冷藏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1.53元,保全费5000元,由11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臻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扫码直接下载
亲们,你们有听过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吗
前段时间,我坐在我妈的电动车后面,路过中银富登,看到滚动广告牌上显示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卡在国内任何一台ATM机上取款免收手续费,我就动了想去办卡的心思。难得今天有空,我走了进去,给我办卡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张卡所有的好处就是一个免字,包括国外旅游,只要去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取款,也是免手续费的。后面我除了网银没办,短信和手机银行全让她帮我开通了,因为免手续费,哈哈,网银也是免的,只不过我觉得不方便。哦,还有,工作人员告诉我,因为是中国银行控股的,所以在任何一台中国银行的ATM机上存款也是免收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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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icai.com 京ICP证 B2-关于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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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渝银监复〔2016〕58号
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南村银筹〔2016〕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重庆南岸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二、该行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人民币,营业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附69、70、71、72、74号以及附75号5-22、5-23、5-27。
三、核准陈旭东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熊华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陈庆琼董事、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杨绪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你筹建工作小组接此批复后,应在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方可开业。同时,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六、该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于开业期满前1个月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延期后仍未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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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 (制造商)
所 在 地:
公司规模:
注册资本:
注册年份:
法人代表:
发证机关: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证日期: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企业编号:
保 证 金:
已缴纳 0.00 元
经营模式: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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