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妇俩现有一子,家有广州市越秀区老母杀子,现有住房老旧,我要求申请审批建房用地。问能否符合审批要求?

老父去世,现家有老母及二个己成家的儿子。母有一套房产,产权是母亲的。现其中有一子要分房产,问他能分到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老父去世,现家有老母及二个己成家的儿子。母有一套房产,产权是母亲的。现其中有一子要分房产,问他能分到
湖北&04-29 16:22&&悬赏 0&&发布者:蓝天赋 & 回答:(6)
老父去世,母亲健在,及二个己在外成家的儿子,父母有套住房,产权是母亲的,其中有一子要分房产,问他能分到多少(比例)?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陕西-西安]
182302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房子父母共有,一人一半,父亲的这一半再由妻子,子女均分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共同财产无遗嘱则其父亲部分已产生继承,当面咨询
[北京-海淀区]
2244279积分
回复时间:
由你母亲决定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在你母亲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遗嘱,则其父亲部分已产生继承,详情建议当面咨询
[陕西-西安]
249625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无权的,是母亲的。
[湖北-武汉]
回复时间:
如果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则现在所有的继承人只能分割一般的房产,如果属于你母亲的个人财产,则现在不能要求继承,因你母亲健在。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郎海华)()&
(陈铠楷)()&
(朱君秀)()&
(王艳玲)()&
最新回复律师
江西 南昌市
人气:204073
人气:768096
北京 海淀区
人气:829458
上海 虹口区
人气:410165
人气:102697
人气:6833关于老旧房屋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日 来源:攀枝花东区 选择阅读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
攀东府〔2014〕30号
发布机构: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银江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改善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规范东区老旧房屋改造,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城区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攀办发〔2013〕43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实施老旧房屋改造有关土地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攀办发〔号)、《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区老旧房屋改造有关土地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攀国土资发〔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攀东府〔号)文件精神,结合东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旧房改造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配套建设、新旧联动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群众参与&的工作模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意愿,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稳妥推进东区旧房改造工作。
  二、政策适用范围
  攀枝花市东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旧改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本意见实施。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或明确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实施老旧房屋改造有关土地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攀办发〔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攀东府〔号)相关政策执行的旧房改造项目,不适用于本意见。
  三、旧房改造范围
  旧房改造范围主要包括东区辖区内城市危房集中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旧居民区、旧商业区、城市需&退二进三&的工业项目区。
  四、旧房改造方式
  改造方式指改造的具体建设方式,包括拆旧建新、改扩建和综合整治三大类。
  (一)拆旧建新。指拆除原有危旧房屋,新建安置住房(或货币安置)。
  (二)改扩建。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固维修或翻新,消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改变(增加)房屋使用功能。
  (三)综合整治。指对原有房屋及所在小区综合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老旧管网线路改造、完善房屋厨卫等使用功能、建筑立面及小区环境整治等。
  五、旧房改造模式
  (一)政府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模拟征收,改造范围内95%以上住户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房屋征收完成后由政府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开发单位进行旧房改造。
  (二)自主改造。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达成协议后,委托实施主体实施拆除重建;也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权利人成立公司实施拆除重建并办理相关规定、立项(备案)、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六、旧房改造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一)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
  1.项目申报。改造意愿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0%的居民小区,可向辖区街道提出改造意愿,经街道调查核实后,由辖区街道向区旧改办提交旧房改造的申请。
  2.评估论证。区旧改办会同旧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业机构对改造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开展可行性评估论证,形成可行性评估论证意见。
  3.研究决策。区旧改办将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列入全区旧房改造计划。
  (二)项目启动实施的程序规定
  1.开展入户调查。举行居民选举大会,由全体居民住户共同选举成立居民自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自改委协助辖区街道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和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改造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辖区街道提出。
  2.确定实施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实施主体,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或公开招选的方式进行。
  直接委托。经85%以上自改委成员同意后,可由自改委直接委托有资质实力的单位产权人作为实施主体。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的,自改委可不再进行招选评审程序,相关情况报区旧改办备存。
  公开招选。由东区旧改办发布招选信息后,按照招选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如参与招选的开发商仅为一家,评审小组可采取直接委托。实施主体确定后将确定结果发布在社区及改造建筑周边。
  3.制定拆迁方案。区旧改办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拟定模拟拆迁补偿方案,组织旧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论证并在改造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辖区街道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模拟拆迁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同意改造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政府相关机构应当终止模拟拆迁。
  4.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政府相关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同监察、法制、维稳、应急、信访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5. 签订模拟改造协议。签订模拟改造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自改委向区政府申请正式启动模拟拆迁,模拟拆迁启动后,实施主体向区政府提出签订投资协议的申请经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若签订协议的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终止模拟拆迁。
  (三)实施主体资格的确认
  1.实施主体的资质条件。开发企业在东区从事旧房改造开发建设,必须在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项目公司、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开发企业具备三级及以上开发资质;
  (2)开发企业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5%;
  (3)开发企业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4)开发企业应当具有旧房改造开发业绩(当年注册公司可不具备该项条件);
  (5)法律、法规规范的其他条件。
  开发企业应当在申报旧房改造项目的同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由区旧改办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共同审核。
  2.实施主体的信誉保证。
  (1)诚信保证金缴纳方式。
  开发企业必须在改造方案、安置补偿协议备案时,缴纳诚信保证金。诚信保证金以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方式进行收取,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00万元。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下,缴纳费率为10%;总投资1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3亿元)以下,缴纳费率为8%;总投资3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以下,缴纳费率为6%;总投资5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缴纳费率为4%;总投资10亿元以上,缴纳费率为2.5%。
  (2)诚信保证金退还方式。
  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返还所缴纳诚信保证金的30%;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成后,返还所缴纳诚信保证金的20%;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所缴纳诚信保证金的20%;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返还所缴纳诚信保证金的20%;房屋产权(安置部分)办理完成后,返还所缴纳诚信保证金的剩余10%。
  (四)项目的备案管理
  旧房改造项目在进行土地并证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局)进行项目的备案工作。项目备案工作中,项目业主需向区旧改办提供备案资料,内容包括:
  1.开发企业的相关手续、组织机构代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关内容;
  2.项目纳入旧房改造的相关文件和批文;
  3.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项目范围内改造前的各项原始基础数据,包括建筑面积、拆迁户数、项目改造前的照片以及还建安置详细数据等;
  5.与项目范围内的业主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和范围内所有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行业主管部门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业主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对项目进行备案。
  (五)项目拆迁和建设行为的管理规定
  1.项目拆迁管理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的征收部门为项目业主,也可以委托区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担任拆迁职责。企业或居民自主实施的拆迁项目,可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取相关企业为项目业主。一般情况可认定项目申请企业为业主或者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相关企业为项目业主。拆迁项目业主有拆迁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委托拆迁应严格执行拆迁法规有关规定。建立东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加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的评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现场抽签产生估价机构,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拆迁工期应根据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拆迁期限自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拆迁规模较大、6个月内难以完成的项目,可划分为多个标段实施拆迁。
  2.优化项目规划审批。经批准纳入旧改工作计划的项目应按照《攀枝花市旧改工作计划书及改造项目实施规划编制指引》要求编制实施规划,项目实施规划已达到方案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只增不减&的原则,在旧改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项目实施规划确定,面向社会的公共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旧城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允许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市政公用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规划前提下采取叠建的方式进行规划设计。旧改项目范围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应采用整体规划、统一建设的方式,与住宅、商业等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设。旧改项目应严格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上报审批,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建设。
  (六) 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
  1.旧改办职责。负责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辖区内旧改工作年度计划安排;提请市老旧房屋(含筒子楼)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关旧改工作;协调沟通市级各相关部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区级相关部门职责。严格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旧房改造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旧改工作计划书及旧改项目实施规划;做好旧改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备案和指导论证等工作;指导制定旧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开展方案设计、项目拆迁和改造建设的全程监管;负责纠纷调解与裁决、听证、房屋拆除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引导改造参与相关各方按改造方案有序推进。
  3.辖区街道职责。负责旧房改造政策的宣传讲解;组织住户筹建自主改造委员会,并对自改委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入户摸底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统筹安排项目现场拆迁和返迁工作;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协调解决改造工作中的涉稳问题;配合参与模拟拆迁方案的制定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选举改建住房的业主委员会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4.自主改造委员会职责。负责旧房改造的政策宣传动员、入户摸底调查、征求居民意见;全程参与监督改造事项等工作。
  5.实施主体职责。实施主体按照既定的原则达成协议后,组织改造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对本项目实施安置补偿、完成土地并证、项目立项等项目建设前期相关工作;负责改造项目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批;负责改造项目拆除重建和返迁安置工作;负责改造项目的建设手续和产权办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旧房改造补偿标准
  坚持统一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等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一)征收房屋补偿费
  1.住宅类。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货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确定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总价一次性终结补偿,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1.0-1.3倍一次性终结补偿,房屋装修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或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0.1-0.2倍评估价进行补偿。
  (2)产权置换方式。还建面积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1.0-1.2倍计算;原房屋装修费用可选择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选择按产权登记面积的0.2倍进行实物补偿。补偿总面积超过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的住户,在补偿总面积不变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选择两套住房。实际还建面积超出或不足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根据评估价结算价差。
  2.办公类。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货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确定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及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总价一次性终结补偿,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2)产权置换方式。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等面积还建;原房屋装修费用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实际还建面积超出或不足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根据评估价结算价差。
  3.商业类。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货币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确定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及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总价一次性终结补偿,并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2)产权置换方式。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在相近地段等面积安置。原房屋装修费用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实际还建面积超出或不足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评估价结算。
  4.改造区域内建(构)筑物。
  (1)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共有住房的安置。对征收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人数全体共有人所有。
  (3)直管公房的处置。征收直管公有住宅,对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按原计租面积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对确无条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终止租赁关系。
  (4)其它建(构)筑物。由被征收人确定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构(建)筑物进行评估,按评估总价一次性终结补偿。
  5.保障被征收人最低居住条件。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5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原单位分配住在改造片区公房内且在其它地方无住房的困难户,经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享受优惠价格的购房政策。
  6.支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居民购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可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二)政策性补偿费
  政策性补偿费主要是指针对拆迁户搬迁发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主要包括搬迁补助、电话移机、空调搬迁、太阳能搬迁、有线电视和宽带迁装等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费按500元-800元/户&次的标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还建安置的按两次计发。电话移机158元/部,搬迁空调按挂机260元/台、柜机360元/台补助,搬迁太阳能按360元/套补助,有线电视迁装340元/户,宽带迁装320元/户。
  (三)政策性补助费
  政策性补助费主要是指被征收人产权房屋拆除重建期间的过渡补助费用,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过渡或房屋过渡方式。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为多层(七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七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住宅类。选择房屋过渡的,征收人按相近面积在东区范围内提供房源,不再发放过渡费用。选择货币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以12-1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若每月过渡费用总额不足800元/户的则按每月800元/户计发,每12个月发放一次,发放起止时间以协议为准。房屋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以1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2.办公类。选择房屋过渡的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相近面积在东区范围内为被征收人提供房源,不再发放过渡费用。选择货币过渡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以14-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每12个月发放一次,发放起止时间以协议为准。房屋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以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
  3.商业类。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置换方式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由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月平均利润标准给予补偿,也可按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发放起止时间以协议为准。商业房屋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3-6个月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月平均利润或征收房屋月租金收益给予补偿。
  4.超期过渡费发放。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限超过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1年,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增加0.5倍;逾期1年以上,逾期时间内按照增加1倍发放。
  征收非住宅的,超期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月增加1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增加1倍发放。
  5.货币过渡奖励。选择还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方式上选择货币过渡的,每套住宅可享受2000元的奖励;在过渡方式上选择房屋过渡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四)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主要是对购房、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和住宅物管费的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还建房屋(住宅)的维修基金原产权登记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超出原产权登记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标准为5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和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由征收人一次性垫缴,超出面积的维修基金在与被征收人结算时扣回,原产权登记面积部分征收人缴纳的维修基金归被征收人享有。
  3.住宅物管费补贴。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1.00/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住宅物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90平方米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支付。
  (五)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的前20天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享受搬迁奖励。其中,前10天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套住宅可享受10000元奖励;后10天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套住宅可享受5000元奖励。每个项目中涉及有多套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住户,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八、旧房改造政策保障
  (一)土地利用政策
  1.政府收储。政府对区域位置突出、土地权利人相对单一、符合城市控规的宗地,原则上实施征收储备。储备土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2.自主改造。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和社会资金参与实施改造。经批准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和社会资金参与实施改造的项目用地,市政府不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并按以下方式办理。
  (1)旧改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主体作为实施主体按旧改项目的城市规划实施拆除重建,并办理相关立项(备案)、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2)旧改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按照自愿原则,可按以下方式实施拆除重建,并办理相关立项(备案)、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方式一:在多个权利主体明确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法以权利人成立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拆除重建;
  方式二:在多个权利主体与实施主体达成协议后,委托实施主体按旧改项目的城市规划实施拆除重建。
  (3)房管部门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办理旧改项目房屋登记事项;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将分散的土地归宗,由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
  ①经批准的旧改项目(不含整合使用的储备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根据宗地规划条件,按以下方式计征:
  A、在日以前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价的20%进行核算。
  B、在日以前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价的30%进行核算。
  C、在日以后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价的40%进行核算。
  ②属于商业住宅混合用地的,其商业和住宅建筑规模分别按10%、90%分摊(此规模分摊只用于商住混合用地核算出让金时使用)。
  ③若宗地规划条件中对商业和住宅建筑规模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的面积核算土地出让金。
  ④若宗地内有除商业和住宅以外其它规划用途土地的,其它规划用途土地比照住宅用地标准核算土地出让金。
  ⑤实施主体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时间节点,以市政府批准该宗地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3.支持异地搬迁安置
  (1)按照旧改项目实施规划,采用非货币化异地搬迁安置方式的,其安置用房使用的土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异地安置搬迁后腾出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搬迁安置成本。出让土地时,可将异地安置房的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条件,并要求竞得人先行实施安置房建设。安置房使用的划拨土地,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按划拨转出让的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取得完全产权。搬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安置房属完全产权的,安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异地搬迁安置的,可由安置责任单位统一组织被安置户通过回购商品房等形式,为被安置户实施产权调换。也可由安置责任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异地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修建商品房,并用该商品房为被安置户实施产权调换。
  4.实施整体规划统一建设。旧改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实施规划要求需整合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被整合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让价格按该地段基准地价计征。宗地属于混合用地的,其建筑规模按上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5.支持旧改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在日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实施主体,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实施主体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6.土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区老旧房屋改造有关土地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攀国土资发〔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规费收取政策
  1.享受减免政策的规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纳入旧改项目的居民安置房及其配套的门卫、警务室、配电房、消防用房、物管用房、幼儿园等公用建筑,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一站式&收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易地绿化建设费&,享受经济适用房规费减免政策,予以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扣减原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正常程序预缴,工程项目经现场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建筑节能施工符合设计备案要求,即可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规定使用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工程完工后即可凭相关资料全额办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退返,两项专项资金返退不受时限限制。
  2.分期减免建设项目&一站式&规费。纳入旧改项目的商业开发部分的建筑,在日前报建的,建设项目&一站式&规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易地绿化建设费&按征收标准的70%缴纳;在日前报建的,按征收标准的80%缴纳;在日前报建的,按征收标准的90%缴纳;在日后报建的,不再享受相关规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人防工程,应建必建,确实达不到修建条件的,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现行标准全额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全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工程经现场检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建筑节能施工符合设计备案要求,竣工后在规定时限内凭相关资料按新型墙材使用比例办理清算返退手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工程竣工后规定时限内凭相关资料办理清算返退手续。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措施费。按旧房改造缴纳标准收取。
  4.鼓励地下空间的利用。为鼓励地下空间的利用,仅作为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免征&一站式&规费。
  (三)财政税收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以旧改项目辖区政府为政府投资主体,积极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旧改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市财政通过争取上级资金并结合财力情况给予支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放大资金乘数效应,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进入旧改领域,着力保障旧改工程资金需求。
  2.加大棚改资金政策争取力度。通过与省、市上级相关部门的衔接,争取棚改项目配套补助资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省融资平台资金等专项政策支持。
  3.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支持。按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旧改项目,市财政在计提规定的&两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后,返回东区部分提取10%的旧房改造专项工作经费,剩余部分可用于补贴旧改项目的环境改善和公共设施配套等建设,具体补贴标准(方式)根据项目情况由区政府确定。
  4.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凡经批准纳入旧改的项目,其税收政策按照国家对旧改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宜
  (一)纳入旧改工作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开通审批绿色通道,精简项目报批审查环节,确保项目快速开工建设。
  (二)为加强旧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调整了攀枝花市东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
  (三)本意见未尽事宜,报攀枝花市东区老旧房屋改造领导小组审议。
  (四)如遇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调整,本意见随之修改。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攀枝花市东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名词解释
  实施主体:即实施旧改项目的业主单位,包括旧改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多个土地使用权人成立的公司、多个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市场方式确定的业主单位、政府平台公司等。
  基准地价:对不同地域或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最高年限期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我市目前实施的是由市政府批准,市国土局发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价格体系。
  地随房走: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达成协议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国土部门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直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发表评论:
1、请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攀枝花市东区公众信息网拥有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您发表作品 的一切权利。
免责申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中心或攀枝花市东区公众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攀枝花市东区公众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中心或攀枝花市东区公众信息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中心”联系的,请在15日内进行。
承办:攀枝花市东区电子政务中心
技术支持: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蜀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州市越秀区老母杀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