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主要盈利方式承销证券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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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经典试题及答案二(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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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导读]: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经典试题及答案二,更多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考试模拟试题和历年真题,请访问易考吧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网()
2015年:[预约式]1月31日,4月26日,5月17日,6月7日,7月26日,8月16日,10月25日;[全国统考]3月28、29日,7月4、5日,9月19、20日,11月28、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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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经典试题及答案二1). 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况。A.董事会B.经理C.股东大会D.监事会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之一是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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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大学讲师,主讲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基础知识、黄金交易实务、外汇交易实务等课程;曾担任国内多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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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 A. 承销业务B. 经纪业务C. 自营业务D. 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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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A. 承销业务B. 经纪业务C. 自营业务D. 融资融券业务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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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A. 正直诚信,品行良好B. 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C. 在任职后1年内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D.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2主要依靠分析(  )来判断股票的流动性强弱。A. 市场深度B. 市场广度C. 报价紧密度D. 股票的价格弹性或恢复能力3债券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  )。A. 债券的利息B. 债券的免税收入C. 债券的买卖价差D. 购买国债的国家奖励4普通股股东资产收益权的行使取决于(  )。A. 法律上的限制B. 公司的经营环境C. 公司对现金的需要D. 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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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承销概述/证券承销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证券承销条款
承销形式/证券承销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承销资格/证券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股票承销,首先必须申请取得证监会获准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有关这方面申请程序在国务院证券委日颁发的《证券经营股票办法》中明确规定。日颁布的《证券法》对从事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并对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作出新规定。
承销条件/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谈判
证券商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具备的根据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2.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 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注:新颁布的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以下管理要求:(1)证券经营机构负债总额与之比不超过10,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超过10;(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根据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不低于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或独家承销某一只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主承销商。证券商申请取得资格证书须向证监会报送1.由证监会统一印制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表》;2.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现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5.内部风险与财务管理制度说明;6.由具有从事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或净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7.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或简历、专业证书等;9.最近一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10.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中国证监会审查承销资格的程序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承销协议/证券承销
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
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中国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在介入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证券发行人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证券承销方案。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4、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
现行法律对证券承销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相关词条/证券承销
参考资料/证券承销
1.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zhengquanfa/zhengquanchengxiao/shimeshizhengquanchengxiao/5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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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方式主要有()。A.全额包销B.余额包销C.分销D.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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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发行市场为(&&&&)。A.发行人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场所B.已发行证券进行交易的场所C.初级市场D.二级市场2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A.公平B.公开C.公正D.盈利3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A.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B.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C.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渠道D.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4发行证券已经成为资金需求者最基本的筹资手段,证券发行人主要有(&&&&)。A.政府B.企业C.个人D.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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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承销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一文读懂各类承销商制度
法询金融精品课程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刘绍芳;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和公众号及网站未经授权转载。笔者曾经梳理过一篇《一文读懂债券承销体系》,现在回头去看,发现其中内容并不完整,仅包括了三类债券品种:国债、金融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其他诸如发改委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品种并没有包括在内。&因此,基于之前文章的基础上,笔者将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公司债等各类债券品种出发,重点回答以下两大问题:各类债券品种的承销商需要满足怎样的资质条件?联合承销商是否有个数限制?一、国债关于对国债承销团发展的了解,主要在于对以下4部法规的把握: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2002年,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规定了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2、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2006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承销团成员资质,同时废止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规定。必须为境内金融机构;3年无重大违规记录;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或总资产不低于100亿;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上一年度的记账式国债业务综合排名还应当位于前25名;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不低于40个。3、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7.8)根据2012年9月《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2015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颁布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已被取消。2014年1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同时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满足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国债业务,并具有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有能力履行国债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若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未到退团标准或主动退团。同时,暂行办法对承销团成员个数规定: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0家。4、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2017.8-至今)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产生办法和程序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关于承销团成员的资质要求与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一致(具体内容见上)。在数量先要求上,管理办法则并没有规定上限,仅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发行任务等,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最后,笔者比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之间的差异: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0家。第二章&前期准备组团通知不晚于机构报名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含第10个工作日)发布。组团通知不晚于机构报名截止日前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发布。第三章&选择方式第十条&组建国债承销团,应当在保持原有国债承销团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采用存量考核、增量竞争的方式。其中增量竞争,指通过专家评审,组件承销团成员。第十条&国债承销团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本质为增量竞争)。注意:二者在承销团专家评审流程一致。附件:国债承销团评价指标和方法各评价指标权重设置以及计算方式存在细微差异总结:总体来看,管理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在承销团评价指标和方法以及承销团选择方式存在细微差别外,其他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二、地方政府债与国债不一样,地方政府债没有专门文件规定承销事宜,仅在相关发行文件中有提及,笔者在梳理几部法规的基础上,大致总结出地方政府债券的承销体系。&地方财政部门根据组团通知中规定的选择方式,择优选择承销团成员(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存在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通知其退出承销团;在分销期内,中标的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分销地方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满足条件的承销团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地区债券承销协议。承销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地方政府债通过承销团向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其中,银行间市场发行依赖商业银行认购,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打破银行承销垄断参与认购,促进地方债发行市场化。另外,组团通知应当包括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报名要求、选择方式等内容。三、企业债与地方政府债一样,关于企业债的承销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文件,笔者从企业债发行法规梳理出企业债关于对承销商方面的规定。&企业债发行对承销团成员资质和数量均做了相关规定:这里面有一个疑问:商业银行是否也可以作为企业债的主承销商?&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截至目前,虽然这部法规并没有失效,但大量条款被后续法规修订,其中就包括这一条。目前企业债主承销名单不仅仅是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也有参与承销,如国家开发银行或交通银行。&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进行的企业债,大多为创新型品种企业债,例如2013年民生银行主承销四期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为首次商业银行主承企业债的案例,之后就有国开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也承销过绿色债、小微债等。四、企业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中明确规定: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需要注意的是,银行间所有债券承销资质管理实际上在央行的金融市场司管理范围,不过目前没有规定金融债承销业务的开展需要取得人民银行的书面批准,是否可以成为承销商更多的是市场的选择和发行人的考虑。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将承销资格审核寓于发行审核之中。由于金融债发行申请首先需要银监会通过,银监会作为机构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是否能开展承销业务把关,所以一般人民银行不必再行审核金融债承销资格。另外,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债的承销中扮演着重要地位。根据Wind数据统计,据Wind统计,2016年各类金融机构承销金融债共计570只,总承销金额为9952.11亿元,其中券商承销金额占近七成,银行金融机构占领其中的三成。2016金融债承销商TOP10机构名称金额(亿元)市场份额(%)只数中信证券1041.6810.4727工商银行997.8910.0542国泰君安证券951.29.5629中信建投证券527.585.332招商银行485.94.8834农业银行4064.8642海通证券357.154.0818华泰证券356.553.5912建设银行313.673.5834光大证券280.53.1518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法规依据关于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的法律依据主要由以下几部组成:2、承销商业务资格2008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自2013年11月起,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主承销商分为A类主承销商和B类主承销商:其中A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只能开展其所在地省级范围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那么,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券承销商或主承销商的条件或步骤有哪些呢?笔者通过法规梳理总结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债务工具主承销商(A类和B类)或承销商资质要求和步骤。(1)意向承销类会员意向类承销会员需要满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主要有以下两条途径:依据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意向承销类会员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建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可成为承销类会员。(3)主承销类会员同样,主承销类会员主要有以下两条途径:依据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承销类会员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建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可成为承销类会员。另外,主承销商分为A类主承销商和B类主承销商,A类和B类主承销商的条件分别如下所示:&1)A类主承销商2)B类主承销商A类主承销商和B类主承销商主要差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类主承销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只能开展其所在地省级范围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另外,B类主承销商同时还要求:自获得业务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如在联合主承销期间发生未尽职履责或违法违规事项的,将适当延长联合主承销时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取消其业务资格。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最新主承销商(包括A类和B类)和承销商名单:制图By金融监管研究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按取得资格时间先后顺序排序)A类主承销商(37家)工商银行承销商(67家)汇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农商行建设银行哈尔滨银行交通银行广州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富滇银行招商银行龙江银行中信银行昆仑银行兴业银行渣打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贵阳银行民生银行成都农商行华夏银行苏州银行浦发银行中原银行广发银行西安银行平安银行江南农商行恒丰银行洛阳银行渤海银行重庆银行北京银行吉林银行上海银行江西银行南京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浙商银行东莞银行邮储银行晋商银行江苏银行九江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中信证券摩根大通银行(中国)中国国际金融法国巴黎银行(中国)国泰君安证券花旗银行(中国)招商证券东莞农商行光大证券深圳农商行中信建投证券南海农商行广发证券锦州银行华泰证券华融湘江银行银河证券厦门国际银行国信证券长安银行东方证券珠海华润银行海通证券四川天府银行B类主承销商(15家)天津银行甘肃银行徽商银行齐商银行北京农商行重庆三峡银行上海农商行廊坊银行杭州银行泉州银行宁波银行湖北银行大连银行中银国际证券顺德农商行申万宏源证券成都银行长江证券郑州银行东海证券重庆农商行平安证券青岛银行南京证券汉口银行国元证券厦门银行国都证券长沙银行中国中投证券保险资产和财务公司承销商中国人保资管第一创业证券中国人寿资管安信证券南方电网财务公司兴业证券中油财务公司国金证券中国石化财务东兴证券国电财务公司长城证券中电投财务公司中泰证券华西证券另外,在承销商数量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未有明确的数量限制要求规定。六、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为设立SPV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上述主体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 承销团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另外,关于承销商数量要求上,笔者并未看到相关限定性法规条款。七、公司债一般来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另外,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债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同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除公司债以外,资产证券化在交易所市场同样占据重要地位,其承销商一般同时是专项计划管理人,也承担部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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