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补偿1:1.5标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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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旧城改造补偿标准与棚户区的区别
关键词:改造,棚户区,旧城,区别,补偿标准
来源:一起装修网
发布时间: 22:19:41
点击量:[4752]
( shi me shi jiu cheng gai zao bu chang biao zhun yu peng hu qu de qu bie)
  【摘要】一起装修网的小编整理了什么是旧城改造补偿标准与棚户区的区别的装修攻略,为广大装修业主提供一些装修参考,解决一些装修中遇到的问题。可以收藏什么是旧城改造补偿标准与棚户区的区别,方便装修的时候查看。
为了能够有更好的糊口环境,国家推崇了旧城改造,那末甚么是旧城改造?其补偿标准与棚户区改造有何区分?了解国家的旧城改造政策是很必要的。
甚么是旧城改造? 旧城改造指的是局部或者总体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造以及更新老城市的全体物资糊口环境,以便于从根本上改善其劳动、糊口以及服务以及休息等等的前提。既反应城市的发展进程,城市空间计划组织和建筑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的完美进程;又表示物资成果,反应当时的建筑以及福利设施状态。旧城改造是个不间断的进程,取决于城市的发展方向以及速度。 其补偿标准与棚户区改造有何区分? 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1、永久性建筑依照撤除1平方米补偿1平方米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 2、(国道)用于商业用处的永久性建筑依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 3、(村道)用于商业用处的永久性建筑依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 4、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处的永久性建筑依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 5、瓦房补偿标准依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 6、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楼顶砖墙铁皮顶按每一平方300元进行补偿,而楼顶钢架铁皮顶按每一平方200元进行补偿。过渡期房钱津贴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以及房屋置换。 房屋置换的补偿含3种, 1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 2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以及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瓜葛; 3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必定明确规定了这个,1般是依照某1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由于棚户区行成已经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缘由,自家栖身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依照比例置换面积,和1部份先进补偿。请具体依据当地的政策以及情况而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以及旧城改造补偿标准有何区分的相干信息,相信大家读了上面的文章后,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有必定的了解了吧!
1、旧城改造装修效果图 jiu cheng gai zao zhuang xiu xiao guo tu2、秦皇岛九区别墅装修效果图 qin huang dao jiu qu bie shu zhuang xiu xiao guo tu3、广州番禺区别墅装修效果图 guang zhou fan zuo qu bie shu zhuang xiu xiao guo tu4、落地灯华侨城纯水岸208区别墅480㎡装修效果图 luo di deng hua qiao cheng chun shui an 2 0 8 qu bie shu 4 8 0 zhuang xiu xiao guo tu5、壁灯华侨城纯水岸208区别墅480㎡装修效果图 bi deng hua qiao cheng chun shui an 2 0 8 qu bie shu 4 8 0 zhuang xiu xiao guo tu6、地砖华侨城纯水岸208区别墅480㎡装修效果图 di zhuan hua qiao cheng chun shui an 2 0 8 qu bie shu 4 8 0 zhuang xiu xiao guo tu
7、房屋改造和旧城改造它们的区别在哪里 fang wu gai zao he jiu cheng gai zao ta men de qu bie zai na li房屋改造相对范围较小,一般都是自家房屋进行改造,而旧城改造一般都是一片区域或整个城镇进行改造TAG:改造,房屋,旧城,它们的,区别,哪里8、成都旧城改造房屋评估价和危旧房屋评估价区别 cheng du jiu cheng gai zao fang wu ping gu jia he wei jiu fang wu ping gu jia qu bie城改造是由于这个区域的旧房子影响了城市的发展,需要重新规划布局,使其建成一个新的经济发展区域等。危房改造就不一样了,它可以是工程造假引起,也可以是年代久远引起,它可以不属于是经济开发区域TAG:改造,旧房,房屋,评估,旧城,成都,区别,价和危9、成都市旧城改造 cheng du shi jiu cheng gai zao也,我小时候就在了,的确是好老的房子了。好怀念TAG:改造,成都市,旧城10、旧城改造的赔偿标准 jiu cheng gai zao de pei chang biao zhun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停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在过渡期限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停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在过渡期限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TAG:改造,旧城,赔偿标准11、武侯区旧城改造名单 wu hou qu jiu cheng gai zao ming dan名义不同,国家法规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要是城市房屋均适用此条例TAG:改造,旧城,名单,武侯区12、深圳市万丰村旧城改造 shen zuo shi wan feng cun jiu cheng gai zao沙井镇万丰村 518104深圳市,旧城改造\万丰村沙井镇万丰村 518104TAG:改造,旧城,深圳市,万丰13、旧城改造房屋问题 jiu cheng gai zao fang wu wen ti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有权买卖应当由所有权人进行处分.TAG:房屋,改造,旧城,问题14、深圳旧城改造的流程 shen zuo jiu cheng gai zao de liu cheng你在当地国土局就可以查到相关的手续及流程了TAG:改造,旧城,深圳,流程15、怎么看济南市旧城改造 zen me kan ji nan shi jiu cheng gai zao最近我去,发现变化很大。现在济南着力发展东边,历城区、章丘等地,确实对市民的生活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虽然有点政绩工程的嫌疑,但是。旧城改造还是有很好的益处的,和城市区别很小TAG:改造,济南市,旧城,怎么看16、日照市旧城改造4间房咋培 ri zhao shi jiu cheng gai zao 4 jian fang zha pei一般是一套大的,再给你贴点钱。或者一套大的,你自己贴钱再加套小的TAG:改造,日照市,旧城,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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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
旧城改造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的问题,那么,旧城改造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旧城改造拆迁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旧城改造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吧!所谓旧城改造是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既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又表示物质成果,反映当时的建筑和福利设施状况。旧城改造是个不间断的过程,取决于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旧城改造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一、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一)拆迁住宅房屋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二)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拆迁已领取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二、补偿流程(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 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裁决拆迁。(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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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的政策有哪些,旧城改造的政策有优惠吗
旧城改造的房子就是指的某个局部,或者是城区的整个部分的改造,再或者更新老城市的全部老物质建筑,一次建立更加好的生活环境,旧城改造还能建立更好的劳动、生活以及休息的条件。因此了解国家的旧城改造政策是很必要的。那么旧城改造的政策有哪些?旧城改造的政策有优惠吗?旧城改造的政策有哪些?国家的旧城改造政策既反应了城市的发展有建立了人们完善的物质生活环境,不过这就涉及到一个旧城改造补助的标准问题了,不可能所有钱都是政府出也不可能说白拿老百姓的房,所以就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政策。那么下面是旧城改造补偿标准:1、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一平方米补偿一平方米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2、(国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3、(村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4、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5、瓦房补偿标准按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6、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楼顶砖墙铁皮顶按每平方300元进行补偿,而楼顶钢架铁皮顶按每平方200元进行补偿。过渡期租金补助标准。在房子建设过程中人们是需要居住的,而这段时间也是会有补助的,国家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而这个补助的标准就是住宅用户的话每月会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过度期间租金补助。商业用户的话每月会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过渡期租金补助。计补日期从被房屋交付开发商之日起至回迁交付之日止,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进行支付,按季度支付。旧城改造的政策有优惠吗?旧城改造旧是指的城区局部或者整个地区有步骤的改造或者更新老城市的全部老物质建筑,一次建立更好的生活环境,旧城改造能建立更好的劳动、生活、休息条件。这既反应了城市的发展有建立了人们完善的物质生活环境,不过这就涉及到一个旧城改造补助的标准问题了。1、个人补偿费免征所得税,只要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于补偿性质的收入。2、买安置房超过补偿部分仍要交。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的,其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3、企业搬迁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其中,应该企业通过、拍卖、挂牌等市场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减去。以上就是旧城改造的政策有哪些?旧城改造的政策是否有优惠的全部内容,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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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旧城改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发布时间:日&&&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的政策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旧城改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政策指导、方案审查、程序监督并牵头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受区房管局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实施程序
  实施旧城区改造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应当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户数不低于95%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严格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房屋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一)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1.依法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成都市青白江区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采购的实施办法》采购本行政区域内可售普通商品住房(清水房)用作安置房源,安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若安置房采购价格低于评估价则以采购价为准)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优惠差价款的30%。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
  2.对非住宅实施改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优惠差价款的20%。
  3.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改造的,原则上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对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租住户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4.对直管公有非住宅实施改造的,原则上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对政府部门采取招租、议租、竞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约定办理。
  (二)政策性补偿费。对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相关标准发放。
单电话移机
住宅58元/部
非住宅158元/部
有线电视迁装
自来水“一户一表”工程安装包干费
天然气“一户一表”工程包干费
非住宅9068
  上述标准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以后标准执行。
  (三)政策性补助费。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月按相关标准 支付。
结构 标准(元) 地区
大弯、红阳、大同、弥牟、城厢、祥福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实施改造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按净利润损失、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或改造范围内房屋租金收益等方式确定。
  3.搬家补助费。住宅按每户1200元发放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旧城改造涉及棚户区项目选择产权调换且未按住房保障政策安置的,按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给予不高于400元每平方米的初装补贴。
  2.物管费补贴。按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支付。
  (五)提前搬迁奖励。对提前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房屋的,可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但总计每户不超过5万元,具体执行办法由实施单位制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区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具体项目需按本通知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协议搬迁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启动但未实施完成的拆迁项目、协议搬迁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由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2016年温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是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对指导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和法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温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严格控制房屋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已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有关实施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拟拆迁房屋的调查摸底等拆迁前期工作,及时启动安置用房建设。
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异地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房建设进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净地出让或者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市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储备的批准文件,以及安置用地批准文件和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人应当将具体拆迁地段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后公布实施。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应当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政府的廉租住房,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并互不结算差价。
第三十三条: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已等因素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拆除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3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市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3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技术鉴定。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安置房源确定。
拆迁住宅用房,可以异地安置。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拆迁营业、办公用房,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营业、办公用房建设的,应当优先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地段安置房源不足或者不用于同类营业、办公用房建设的,可以异地安置。
第四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十五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在同一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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