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公司给企业开的普票工资社保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报个税时候社保最低工资标准金额加上不,还是只是提供的个税总额和开票的工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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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种:&1、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2、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3、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 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4、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5、生育保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保障,以及家属可以享受的待遇。 大病统筹:部分省市会在统筹区内设立大病统筹保险,用于职工大病住院补贴,有的地方较高补贴金额可达20万。&住房公积金:社保代缴服务通常也会包含住房公积金的代缴服务。&【地址】: 大连沙河口区五一路269号软件园16号楼20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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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个税跟社保基数匹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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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社保按全市最低工资基数缴纳,个税按实际收入额申报的,我今天看到地税通知要上线金税三期,要看两者是否匹配。这事要怎么处理啊,请教各位大神,这个月个税我还没敢报呢
二、纳税疑点提示金税三期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市国税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一)工资、薪金所得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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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上金税3期。就是税务局在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大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在说了。个税是按你当月的收入来申报,社保基础是根绝你上年度的工资平均数。。这2数据和 你当月申报有啥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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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的数据和个税的数据统一起来就是了。1.将个税的申报金额适当减少,使其与社保缴费基数趋于一致。2.将社保缴费基数提高至个税申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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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如果不想多交社保,就将工资在小金库发放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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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上的多,社保上的少,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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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上的多,社保上的少,怎么办呀?
在领导同意的情况下,1.将个税的申报金额适当减少,使其与社保缴费基数趋于一致。2.将社保缴费基数提高至个税申报金额。3、将社保和公积金的金额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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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上的多,社保上的少,怎么办呀?
在领导同意的情况下,1.将个税的申报金额适当减少,使其与社保缴费 ...
员工不想多上社保,但想多上公积金,很是矛盾呀,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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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想多上社保,但想多上公积金,很是矛盾呀,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按照你说的金税三期的系统,有与其他部门数据相衔接、相比对的功能的话,是没有好的方法的。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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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工和工资薪酬的税务处理一、劳务派遣工工资的税务处理1、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取得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2)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别注明。(4)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2、劳务派遣工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基于此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1、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对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企业跨年度发放的职工工资是否可以在上一年度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计提了该金额;(2)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3)个人所得税已扣除并申请缴纳。5、未申报个税也未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针对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并没有规定必须要交社会保险费用,但规定没有申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工资,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核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6、大学生的实习工资和见习补贴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1]16号)第八条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接受大学生实习,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必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税务处理,直接计入费用,不计入“应付职工新酬”会计科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向大学生支付报酬或见习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7、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不缴纳社保,符合国税函[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四个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 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关键看是否属于“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作为判断标准。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可知,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但要考虑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实践。如宁波地税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8、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会计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员工的统筹外费用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这是在会计上的规定,但是税法上是否允许该费用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企税总办函[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9、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工资薪金支出,不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号)第二条规定是一致。10、支付工资与缴纳社保不在同一个单位的税务处理第一,将支付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单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复印一份并盖法人章,给缴纳社保的单位备查;第二,将缴纳社保的社保记录单复印并盖法人章,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备查。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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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的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愿意为员工承担的义务。同样,一家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公司也不会得到员工的尊重和爱戴。公司不管大小,能主动为员工规划工作保障,必定会换来员工相应的回报。法律上,不管企业负责人是有意还是无意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轻则重罚,重则令企业产生重大变故。
因此,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对企业来说,需要重视起来!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为了成本考虑,可能没有专职的人事专员,委托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代理,是一条比较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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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办公司社保账户开户、公积金账户开户;
2、员工招退工办理;
3、员工公积金开户、转入、转出、封存;
4、员工的社保、公积金每月正常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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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保、公积金、个税等政策咨询。
1、公司刚成立,没有社保和公积金账户,没有人员熟悉流程;
2、外地驻沪注册分公司、办事处等;
3、以前没缴纳过社保的企业,员工要求缴纳;
4、人数较少的企业,单独设立人力资源部不合算;
5、个体工商户(注册过);
6、有需求的企业客户;
个人委托代缴社保最重要的是什么? 是 安全、方便、收费合理!
社保缴纳关系到客户的购房资格、子女入学、医疗报销等切身利益,因此找到一家公司代缴社保,最重要的是安全,检验一家公司是否可靠,重要的是看客户的经营时间是否长久、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是否一致、客户口碑是否良好。楼上楼公司成立于2005年,秉承“客户就是家人”的理念,已经诚信经营9年,注册资金200万。我们将继续本着想客户之需,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楼上楼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一致,都是浦东新区,位于市中心,交通方便!您可以到我们公司签订合同,付费方式多种多样,您可以网银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缴纳等等。
服务费您既可以按月服务,也可以季度、半年、年付。针对长期以来广大意向客户需要了解的问题现统一整理出来解答,以便参考。
三、请问贵公司代缴哪些险种?
答:代缴险种: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合称五险一金。
四、请问我想按最低标准缴费,每个月要缴纳多少费用?
答:这是2015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 失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业主缴付2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1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
个体业主缴付1.5%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
灵活就业人员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外来从业人员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21%(注4)
11%(注4)
13%(注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550元、575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险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单位按6%,个人按1%)。
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五、个人代缴社保需要哪些资料?
答:1,外地户籍需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张,一寸照片三张。2,上海户籍需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张,劳动手册原件。如需缴纳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账号,没有帐号的我公司帮你新开公积金账号,
六、上海代缴社保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客户委托楼上楼公司代缴社保,请首先按第二项中任选一套餐,然后按第三项提供个人资料到我公司,过来办理或把资料快递过来均可,社保费可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个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说明
七、收费合理
社保是交到社保中心的,无论在哪家公司交,都是一样的。不是说你花的服务费多,享受的待遇就多。因此,同样是缴纳社保,我们为什么要选贵的?楼上楼公司坚信合理、透明的收费才是长久经营之道。我们的收费不一定是最便宜的,但我们的收费一定是最合理的、透明的。
我们始终秉承合理价格、超值服务的经营之道,绝不因客户的紧急需求而提高服务费。我们相信,长期的合作胜过一时的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委托贵公司代缴社保后,我有医保卡(社会保障卡)吗?
答:有的,缴纳五险的,在次月15日凭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中心均可领取,缴纳三险的由上海市外劳力管理所统一发放到我单位,我单位领到卡后会及时通知你过来领卡,医保卡的领取,使用及报销均可打962218医保专线咨询。
楼上楼公司收费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费(月缴)
服务费(半年缴)
服务费(年缴)
社保缴纳 & & & & & 100 & & & & & & & &&500 & & & & & & & & & &900
公积金缴纳 & & & &100 & & & & & & & &&500 & & & & & & & & & &900
社保+公积金 & & &100 & & & & & & & &&500 & & & & & & & & & &900
九、贵公司缴纳的社保和一般公司缴纳的是一样的吗,我缴纳后可以正常享受吗?
答:楼上楼公司为大家缴纳的社保,和一般正规单位员工缴纳的社保是一样的,就是以你们是我公司的员工名义去缴纳,我公司会到劳动保障部门去做正规的用工备案登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公积金均可享受,因为你们实际上并没用为我公司在上班,所以没有工伤享受不到工伤保险。
十、我付款后怎么查询你们有没有每月在为我按时缴纳呢?
答:三险、五险、我公司会在每月5-25号办理缴纳,缴纳的次月您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到缴费情况,公积金我公司每月在20号左右统一汇缴,汇缴完成后一般在25日后您可通过以下网址查询:https://persons.shgjj.com
十一、因为我是第一次和你们合作,我怎么才能放心把钱交给你们,你们可靠吗?
答:我们是正规公司,不是皮包公司,不会今天收了你的钱明天就关门的,您可以实际来我公司考察了解,我们经常会去社保中心缴纳社保,您要不放心可以实际跟着我们去社保中心看着我们缴纳。您还可以到上海工商局网站查询我公司的真实性,我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可以到工商局网查询
公司全称:上海楼上楼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注册号:471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112
社会保险登记号:
公积金账号:
十二、你们的工作时间是怎么样的,有空我去你们公司看看?
答: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8:30-17:30,如周六周日或其他非工作时间过来也可电话预约。电话:021-
来源:公司HR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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