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波:WTO能解决日元汇率2020还能涨吗争端吗

美国汇率法案改变国际规则 专家呼吁对其反击立法发布时间: 08:07:11【】【字号&&】【】  
  法制日报记者 张维
  10月1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要求政府对汇率被低估的主要贸易伙伴征收惩罚性关税。就该法案所确立的汇率失调的衡量标准来看,似有“为中国量身定做” 之嫌,以迫使人民币加速升值。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表示坚决反对,明确表示这一法案损人不利己,是保护主义的表现。
  在此起彼伏的一片反对声当中,该法案究竟规定了怎样的内容,将对中国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一旦法案获得签署生效,中国方面该拿出怎样的应对之策,类似理性的思考却被忽略了。有鉴于此,10月21日下午,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与法制日报联合召开研讨会,就上述问题予以深入探讨。
  不止于政治作秀 这次是真的
  人民币汇率问题是美国的“老生常谈”。 每当临近总统大选且美国经济表现不佳时,人民币汇率问题都会在美国政界被反复提及。失业率高被认为与贸易不平衡挂钩,而贸易赤字又认为与人民币汇率由关系。由此,美国政客便以此逻辑认定,强迫人民币升值就能够为美国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国内选民的情绪也可以借此缓解。
  美方选择此时打出“汇率牌”并不令人意外。明年就是美国的大选年,而今年9月份美国失业率已是连续第三个月处于9.1%的高位,长期失业人口规模更是居高不下。“用美国议员自己的话来讲,这样做既吸引眼球,又不会犯政治错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范晓波说。
  但这次看来却不止于政治作秀,美国是在玩真的。
  2010年,美国众议院就通过了一个类似的法案——《公平贸易货币改革法》,名字不同,具体细节规定有些许差异,但就其整体内容和立法目的而言,与新近参议院的《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则如出一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立余教授为《法制日报》记者提供了两个法案的译文。
  《公平贸易货币改革法》第一条则将立法目的宣示为:“以澄清任何外国的重大汇率失衡”,《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开篇即称:是为了“认定失衡货币,要求采取措施纠正这一失衡”。
  在货币被低估或失衡的认定标准上,两个法案均涉及到外汇储备量大、对外汇市场存在干预等标准。所不同的是,后者的矛头似乎更为清晰地指向中国:“对与美国有重大双边贸易量的国家的货币,对地区或全球资本市场的运作、稳定或有序发展重要的货币,财政部长应确定该货币是否根本失衡,并应指定该货币为根本失衡货币”。且新增“指定优先采取措施的货币”规定:“如果货币发行国(A)长期、大规模地干预货币兑换市场,尤其是如果通过全部或部分的经济调控来实现;(B)为收支平衡目的,过度地长期地官方或半官方地积累外汇储备和其他外国资产;(C)为收支平衡目的,采取或重大改变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刺激,与实现货币全面可转换性的目标不符”。
  法案“无所不用其极” 堪称“汇率301”
  除了目标的更为明确化外,手段之“无所不用其极”和厉害程度也在新法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WTO研究会副会长张玉卿因之将其称为“汇率301”。“所有可以采取的行动,法案全都涉及,这么全面的立法在过去是没有过的。”
  根据法案规定,一旦美国指定了根本失衡货币,将会先与该货币发行国进行双边磋商,并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如果货币发行国未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消除根本失衡。则将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总统应禁止联邦政府从该国采购产品或服务。此外,还将请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取措施。海外投资担保公司不批准向位于该国的项目提供新的融资(包括保险、再保险或保证)。
  美国财政部部长还会指示在每一多边银行的执行董事,反对向该国政府或位于该国境内项目新的融资(包括贷款、其他信贷、保险、再保险或保证)。这些多边银行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非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基金、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泛美投资公司、中东北非经济合作开发银行等。
  此外,美国贸易代表还将要求在WTO框架内与该国就该措施与WTO协定项下的义务相符问题进行磋商。
  新法案在范晓波看来,是美国“多条腿在走路“的又一表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很想通过WTO的标准来认定货币操纵国,并曾经威胁要将货币操纵国起诉到WTO去,但却始终未果。美国在变转而在国内立法上努力。如果国内的立法生效,美国就可以通过国内的救济措施达到它的目的。”
  改变国际规则 降低认定标准和简化认定程序
  而这还仅仅是美国实现突破的一个方面,在路经之外,美国在立法技术上也有了更多的对国际规则的更新和改变。范晓波说:“根据IMF第4条,认定货币失衡需要有一个主观故意的考量,而这事实上是很难认定的。但参议院的这一法案则使用了‘misalignment’(失调)的说法,完全是从客观上去认定,这就导致货币失衡的认定会比以前容易得多,结果是导致了认定标准被大大降低。”
  除了降低IMF的认定标准,“它还改变了WTO反倾销反补贴的认定标准,包括证据标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传丽教授说。“美国的这一做法不再依赖WTO的规则,而利用自己的认定标准,将许多程序性问题大大减化。”
  张玉卿补充道:“举例来说,我们的货币原本定为5,现在要被美国定6.5,多出来的1.5就会被认定为补贴和倾销。这样,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都不用详细计算了,而且它适用于每一商品。每家产品都被认定存在补贴,每个企业的每个产品都备认为是倾销。这就是该法最为恶劣的地方。
  举证责任也发生了转移。韩立余说:“根据IMF等规定,认定中国是否货币失衡国家,需要美国来举证;而根据美国参议院的这一法案,举证责任被转移到了中国。”中国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操纵汇率,人民币汇率未被低估。
  专家呼吁中国进行针对性立法 或交学费成虞
  如今,尽管法案的通过尚有许多未决因素,但与会专家普遍表示,仍不可过分乐观。“我们现在能做的,首先还是要尽量避免其通过。一旦成为生效法律,其影响性势必非一时,而会持久地对中国产生不利。”张玉卿主张,我们应当到美国的相关行政部门如财政部、商务部等做工作,晓以其中利害,说明美国的经济问题与人民币汇率无关。也不排除到立法机构做游说。
  “汇率是主权问题,我们不应受制于人。”他同时建议,中国也可以针对美国的行为进行反击姓的立法。
  韩立余说:“我们需要证明美国的法律是违反国际规则的,但这需要更为细致的研究。”王传丽则表示:此次汇率问题将我们中国人带进了一个不熟悉的领域。“美国人有非常好的软件和研究人员,他们在计算失业及其影响等都有一套科学的论证依据。相较而言,我们则在这方面有所欠缺。或许我们又要付学费。”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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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改中国应掌握主动 升值无法解决美国危机
作者:肖莎&&
第1页:IMF对人民币汇率影响有限
第2页:中国应把握货币主权
  如果人民币升值,将给中国经济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美国频繁施压的情况下,人民币应当把握“主动性、可控性、积极性”的原则。即使IMF成为汇率与其他等问题仲裁机构的提议已获通过,但目前中国的人民币政策符合国际法规定,因此并不可能有国家有理由向IMF申诉
  10月11日,落幕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2010年联合年会上,美国再次就人民币升值问题对中国施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对此反驳称,中国将推动由市场主导汇率,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据报道,美国财长盖特纳曾威胁IMF,称若IMF不能对中国汇率问题采取更为有效的立场,就可能失去美国在一系列议题上对IMF的支持。但《纽约时报》的报道显示,联合年会上各国财长并未能就如何控制货币争端升级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年会未能对人民币升值相关议题有所建树。相反,IMF还将提高对全球系统稳定性的关注,并将中国列为5个具有系统稳定重要性的经济体之一。
  不过,据报道,埃及财长兼IMF政策顾问委员会―――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主席加利10月9日表示,IMF成为汇率与其他等问题仲裁机构的提议已获通过,并称IMF将加强监管,并制定新的监督工具,以此将IMF转换成针对汇率等问题的仲裁机构。
  那么,如果美国等国家就人民币汇率问题向IMF进行申诉,IMF将如何行事,其行为将会对人民币汇率产生何种影响,是不少人心中的疑问。
  IMF对人民币汇率影响有限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范晓波10月11日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IMF本身是一个协调机构,主要通过对话和劝说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矛盾。具体到中美之间的汇率争议,IMF并不能起到很主要的作用,“毕竟IMF并非像世界贸易组织一样有一套争端解决机制”。
  IMF成立于日,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
  “但是IMF的相关决议可能会受到美国很大影响。比如2007年通过的《对成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就修改了认定汇率操纵的标准,这对中国来说就是不太有利的。”范晓波说。
  据了解,按照《对成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的规定,无须证明一国是否故意,只要其政策造成了基础汇率失调或经常账户长期巨额赤字或盈余的后果就有可能认定存在汇率操纵。
  共赢经济研究所所长马国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IMF之所以在当下介入中美汇率争议,是因为在中美汇率争议这一问题上,中美双方当前都没有让步的余地,“依靠中美经济战略对话平台已经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毕竟中美汇率的变动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两个国家,而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当双方矛盾无法调和的时候,IMF就成了一个新的对话平台”。
  马国书认为,IMF介入中美汇率争议唯一可能方式,是在特别提款权框架下(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由中国拿出更多的外汇给IMF,然后由IMF转给美国,而非由中国直接购买美国的国债,以此影响人民币汇率。
  “但IMF对中美汇率的影响非常有限,上述做法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马国书补充说。
  而且,范晓波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国当前的汇率政策并没有违背国际法,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对成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中对汇率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国也履行了国际法规定的相关义务。
  “IMF此前也从未明确表态,对中国直接指责。所以有些国家也没有理由因人民币现状而到IMF申诉。”范晓波说。
  人民币升值无法解决美国危机
  事实上,美国对人民币升值的施压行为由来已久。
  不少专家认为,美国要求人民币升值是为了转嫁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的高失业率等负面影响。而随着美国中期选举临近,人民币汇率更是成了美国国会的热门议题之一。
  不过,IMF总裁米尼克?施特劳斯?卡恩本月初就曾表示,其他政府不应把人民币问题当作掩盖本国问题的替罪羊,在当前形势下,各国应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挑战。1
(责任编辑:路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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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波:WTO能解决汇率争端吗?
【摘要】 本文围绕着 WTO 对汇率问题是否有管辖权、是否有解决汇率争端的规则、WTO 是否适合解决汇率争端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汇率问题宜磋商解决,在 WTO 成员方没有就影响贸易的汇率问题达成约束性纪律之前,现有规则难以解决这一争议。
【中文关键词】 汇率争端;汇率补贴;汇率失调
2011年4月巴西向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提交了一份议案,希望WTO贸易、债务和金融工作组分析、讨论汇率和国际贸易的关系 {1}。经新闻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2}。就像20世纪30年代的情况一样,针对&以邻为壑&贸易和汇率政策的抱怨,正在全球蔓延:欧元区成员国抱怨连连贬值的英镑;美国抱怨中国&操纵&人民币;赤字国家抱怨盈余国家供应过度;而盈余国家抱怨赤字国家保护主义。汇率问题是否可以入世,入世后其结果又将如何?WTO真的能解决汇率争端吗?这些问题需要仔细分析。
一、WTO 对汇率问题有没有管辖权?
从国内外已有的论述来看,人们通常基于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议,以下简称GATT)第15条的规定认为WTO有管辖权。GATT第15条第4款:缔约各国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来妨碍本协议各项规定意图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妨碍国际货币基金协议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Contracting partiesshall not, by exchange action, frustrate the inten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nor, by trade action, the inten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Articles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GATT并没有解释什么是&外汇行动&,什么是&妨碍&。专家组也从未通过案例解释过这两个词的含义{3}。
理论上分析,汇率变动可通过引起国内和国际市场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化来影响进出口和贸易收支。一国货币相对于其贸易伙伴国货币贬值,该国商品相对于其贸易伙伴国商品而言,变得相对便宜,于是该国出口增加,进口减少。从而该国贸易收支有所改善。
前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总法律顾问Joseph Gold 曾指出:&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没有哪一个价格如同汇率那样对金融领域的资产价值、回报率与经济领域的生产、贸易、就业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4} 可见,汇率对贸易是会产生影响的。
此外,根据 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 DSU)第1.1条之规定,WTO 争端解决机构有权管辖因&WTO 涵盖协定&(covered agreements)所产生的争端。DSU 第3.1条规定,&成员方确认根据 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所确立的管理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而根据 GATT1947第23条之规定,成员方认为基于下列原因其在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议任何目目标实现正在受到阻碍,(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议的规定产生抵触,或(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则其可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显然,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相当宽泛,特定争端只要是与&WTO涵盖协议&相关,且导致成员方的利益受到丧失或者损害,成员方即可向 WTO 寻求救济。
二、WTO是否有解决汇率争端的规则?
按照 DSU 第4条第4款的规定:所有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一成员方欲将争议提交 DSB,必须指出另一成员方具体违反了现行 WTO 规则的哪个协议哪个条款。
从美国近些年的汇率议案可以看出,其主要的动向在于修改1930年关税法第七节,以明确表明按照美国反补贴法和反倾销税法,可以对外国货币汇率失调采取措施。那么我们不妨推测如果美国在WTO下起诉,其主要诉请依然会围绕反倾销和反补贴两方面展开:
(一)提起反倾销之诉
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首先,从WTO《反倾销协议》来审视,该协议是以具体产品作为反倾销对象的,以此具体产品对应的国内产业来确定损害和因果关系。汇率即使低估,通过一案一案地确定因汇率低估导致商品倾销,相应地采取反倾销的救济措施,并不能达到美国试图以 WTO 的救济措施逼迫中国政府在汇率政策上就范的目的。其次,倾销的确定在于&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虽然汇率低估会导致出口商具有价格优势,但汇率低估并不当然得出&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结论。因为出口价格的制定是要考虑劳动力成本、资源禀赋、销售条件等多种因素的,汇率仅是一方面的考虑因素。因此,人民币汇率低估并不必然导致商品倾销行为的产生{5}。
最后,即便汇率低估是构成商品倾销的决定性因素,可是在我国,出口商品大多以美元计价,以美元计价的出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以人民币表示的商品价格,说明美元应该升值,相应地人民币应该贬值,而不是相反。
(二)提起反补贴之诉经济学上的补贴的概念或说日常意义上的补贴的概念并不等同于WTO 调整的补贴的概念。根据 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 SCM 协定)的规定,受该协议纪律约束的补贴措施必须满足三个要素:(1)存在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2)授予了补贴接受者一项利益;(3)补贴具有专向性。我们可以先看一下美国就这三项要件的一些讨论。
  ┌─────────────┬─────────────┬────────────┬────────────┐  │评论人          │财政资助         │利益          │专向性         │  ├─────────────┼─────────────┼────────────┼────────────┤  │David A. Hartquist中国货币│是,中国政府向出口商提供把│是,中国政府的财政资助对│出口商的接收是以出口实绩│  │联盟顾问         │美元转化成人民币的服务  │中国的出口商授予利益。其│为条件的。只有出口商把货│  │             │             │等同于由市场决定的价值和│物出口到美国被支付以美元│  │             │             │中国政府人为低估之间的价│,才可以把美元转换成低估│  │             │             │值差异         │的美元。        │  ├─────────────┼─────────────┼────────────┼────────────┤  │James L. Bacchus Ira Shapi│不是,反补贴协定第1.1条是 │可能是。如果事实足以显示│不,即使人民币低估被认为│  │ro制造商联合协会的顾问  │排除式、穷尽的、列举式的条│存在利益,并且中国的汇率│是补贴,即使假设存在鼓励│  │             │款。中国政府的汇率措施应该│措施给了中国的制造商一个│出口或出口创汇,这种补贴│  │             │被视为          │市场。         │也不构         │  └─────────────┴─────────────┴────────────┴────────────┘      ┌─────────────┬─────────────┬────────────┬────────────┐  │             │一般性的管制工具,并不在第│            │成专向性,特别是,中国的│  │             │1.1条列举的财政资助的范围 │            │汇率措施在法律上并不以出│  │             │之内。这样,中国的汇率措施│            │口为条件,也没有事实上以│  │             │并不是如赠款、贷款和投股等│            │出口为条件,因为中国政府│  │             │资金的直接转移,也不构成放│            │对出口商支付人民币并不与│  │             │弃的财政税收,也不涉及除一│            │出口挂钩,相反,任何出口│  │             │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的│            │商或任何人持有美元都能而│  │             │转移,也没有给接收者带来任│            │且必须卖给中国政府。出口│  │             │何经济上有任何成本或有价值│            │商并没有单独享有特殊待遇│  │             │的转移,不符合GATT94第16条│            │,最后,中国的汇率措施并│  │             │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            │不是具体的国内补贴。因为│  │             │格            │            │并没有具体的企业或产业或│  │             │支持。          │            │区域在他们的国际贸易竞争│  │             │             │            │中被赋予利益。     │  ├─────────────┼─────────────┼────────────┼────────────┤  │Terence P. Stewart斯图尔特│是,补贴涉及经济性资源的转│是           │当给予补贴事实上与实际的│  │和斯图尔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移而不仅是财政资助,根据反│            │或预期的出口或出口实绩绑│  │             │补贴协议第1.1 条,    │            │定,存在事实上     │  ├─────────────┼─────────────┼────────────┼────────────┤  │             │汇率低估可以被看作是资金的│            │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三│  │             │直接转移或政府税收的放弃,│            │条的和脚注4的标准相一致 │  │             │存在一个政府的行为导致的财│            │,中国的汇率制度赋予了补│  │             │政资源的转移       │            │贴,事实上,与出口绑定是│  │             │             │            │因为没有出口就没有补贴。│  │             │             │            │并且,人民币低估的补贴也│  │             │             │            │适用于非出口商或国内的,│  │             │             │            │中国用户(当美元来自中国│  │             │             │            │的外国直接投资或国外的利│  │             │             │            │润汇回中国)并没有取消出│  │             │             │            │口商的出口业绩要求。至少│  │             │             │            │在两个案子里,上诉机构承│  │             │             │            │认了这种情形下补贴的给予│  │             │             │            │,(美国&&高棉案和美国│  │             │             │            │ &&外国销售企业的税后 │  │             │             │            │待遇案)即当赠予与出口挂│  │             │             │            │钩时,除非当出口并没有削│  │             │             │            │弱事实上的补贴的出口实绩│  │             │             │            │性质          │  ├─────────────┼─────────────┼────────────┼────────────┤  │Gary Hufbauer       │极有可能不是。在以前的案子│极可能是。反补贴协议要求│可能。抗辩可能基于反补贴│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里,财政资助表现为赠款,低│给予了接受者以价值作为利│协议第3条、脚注4提出,人│  │             │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免税的条│益的存在。货币低估肯定提│民币的支付事实上是与出口│  │             │款或以低费率的运输,开发自│供了价值给出口公司。但困│挂钩的。但是,WTO的成员 │  │             │然资源的优惠条件,类似预算│难是评估货币是低估的。 │方和GATT的缔约方可能认定│  │             │内的支出或针对性的让步不能│            │货币低估是禁止性出口补贴│  │             │轻易地与预算外的资金、低估│            │而不仅是IMF的货币措施。 │  │             │货币的公共政策相联系。  │            │            │  └─────────────┴─────────────┴────────────┴────────────┘      此表节选自A Survey of Views Regarding Whether Exchange-RateMisalignment Is a Countervailable, Prohibited Export Subsidy Under the Agreement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April 2007), available at
可见,人民币汇率低估是否构成 WTO 反补贴协议下的补贴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事实上,结合 WTO 的实践,依然很难得出对美国有利的结论:
1.财政资助问题
在已有的 WTO 成案中,财政资助的提供包括了给予资金、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提供贷款、提供税收优惠、开采自然资源的优惠条件和以极低的费率为出口产品提供运输。但就汇率而言,很难将汇率低估与财政预算支出或减少联系起来。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结售汇制由银行柜台结售汇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两层市场体系组成,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对于超过或不足限额的部分,银行可通过银行间市场售出或补充。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是即期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和银行挂牌汇价的最重要参考指标。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自日起,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 OTC 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银行同业之间的外汇交易市场,实行会员管理,所有在中国有权合法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包括其分支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审查批准,都可以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会员。进入中国的外汇,无论来自贸易顺差、外国直接投资,还是所谓的&游资&,都是先与这些会员&结汇&,然后再由会员机构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这个&银行间市场&上竞买竞卖各自持有的外汇头寸。#p#分页标题#e#
中国人民银行也是这个市场上的会员,之所以购得了我国外汇储备中的绝大多数,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竞价交易所得。
人民银行购汇的基金来源是投放基础货币。并非财政预算内资金,将不在财政预算支出之列的公共政策如汇率,类推作为财政预算中的补贴,从法律角度没有根据。从WTO相关判例来看,&财政资助&根据传统的衡量方法,等同于可查的财政预算支出或目标明确的财税减让,但在公共财政上从来没有过将汇率低估作为财政支出项目列支,也没有将汇率变化作为财政支出或收入的一种形式。《SCM协议》在规定财政资助的方式时,也没有提到货币币值低估或汇率低估。{6}
上诉机构在韩国与美国关于随机存储器DRAMS征收反倾销税的纠纷案(WT/DS296/AB/R)指出,&SCM协议的主体和目的反映了世贸组织成员之间,试图在补贴上施加更多纪律和试图在寻求更多反补贴措施应用上的微妙的平衡。&{7}考虑到这一点,上诉机构认为,作为财政资助定义的一种情形,第1.1(a)项(4):&该段解释(4)不能被广义地解释成为,当政府只是用尽其一般管理权时,也被当作反补贴的对象。&
在美国、新西兰与加拿大关于影响牛奶进口和奶制品出口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强调:补贴涉及经济资源从给予者到接受者之间的转移{8}。在美国诉加拿大软木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SCM协议第1条定义的补贴强调了这样一种情形,某种经济价值从政府转移给了利益的接受者{9}。
在巴西与加拿大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WT/DS70)中,上诉机构认为,市场为是否授予了一项利益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比较基础。只有财政资助的条件比接受者从市场上得到的条件优越时,才可能给予&利益&{10}。协议第14条使用了经济指标,一项财政资助&不应被看作是给予了利益&,除非提供资助的条件比接受者从市场上得到资助的条件优越。
据此,补贴要达到&授予利益&的效果,政府所提供的某项财政资助应该使被补贴者获得了比它以同样条件从市场上能够获得的更有利的条件或地位,反之,没有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利益授予最显著的特征为被授予者获得了比市场条件更优越的待遇。以出口信贷为例,如果企业从政府或公共机构取得贷款的条件(比如利率、担保条件、偿还期限)等优于从金融市场获得的贷款条件,就可以被认定存在&利益授予&,如果条件一样,则不能被认定存在&利益授予&。因为反补贴措施反对的是那些扭曲贸易的补贴,所要恢复的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状态。
在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软木实施最终反补贴税上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并非所有的政府资助都构成补贴,因为补贴必须是接受者受益{11},并且在判断补贴是否存在时不应将相关市场视为不受政府干预或是百分之百公平的市场{12}。然而,对于现行人民币汇率政策以及结汇制度而言,汇率本质上就是市场供求关系与政策干预的统一体{13},并不存在其它的参照系,要求用一种推定汇率来衡量人民币现行汇率是否授予了出口商以利益是严重不妥的。
美国指责我国汇率低估构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认为尽管在法律上我国并未明确规定低估的币值旨在增加出口,但从汇率低估中获得利益是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因为企业如果不出口,就不能从低估的汇率中获益,如此看来似乎就已满足专向性要求。但是,对《SCM协议》有关规定深入研读,就会发现以上表像不堪一击。从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来看,要确定一项补贴是否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需要对补贴的事实、补贴与出口促进的关联性质进行分析。如欧盟与美国关于&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中,专家组运用&若非(but for)&标准,即申诉方必须证明&如果没有出口或者预期出口,就不会给予补贴&才能建立补贴和刺激销售之间的牢固关系{14}。中国的汇率政策并不是只针对出口企业才适用,任何欲持有或售出外汇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按挂牌价买入或售出外汇,所以汇率政策并不是与出口绑定在一起的。
上诉机构在&巴西与加拿大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中指出:&&&补贴与出口实绩之间存在的这种条件关系,必须从构成或围绕授予补贴事实的总的把握中得出,任何单个事实本身在特定案件中都不可能具有决定性。&{15}这表明,仅有出口企业收汇后按市场汇率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这一事实,并不足以得出补贴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实绩的结论。
从美国国内法的实践来看,其对人民币汇率纳入补贴的调查项目中也不无疑虑。在美国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美国商务部以申请人举证不充分为由,拒绝将人民币汇率政策纳入补贴项目调查范围之内{16}。2009年9月,美国第二大钢铁生产商Nucor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请求,指控中国政府维持人民币汇率从而有效防止了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导致中国出口企业获得了出口补贴。但美国商务部认为,Nucor公司未能充分阐明这些超额获取的人民币以出口量或出口实绩为前提条件,因为超额获取的人民币与获得美元的商业行为或交易的类型无关,和兑换美元的特定公司或个人的身份也无关,因此拒绝了Nucor公司的调查请求。
(三)提起非违反之诉
有学者认为,即使没有违反WTO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成员方还可根据GATT第23条的规定提起非违反之诉。
第23条:利益的丧失或减损1.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下列原因,它在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a)另一缔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b)另一缔约方实施任何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议的规定产生抵触,或(c)存在任何其他情况,则该缔约方为使该事项得到满意的调整,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缔约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任何被接洽的缔约方应积极考虑对其提出的交涉或建议。根据多年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非违反之诉的判例,尤其是美国与日本关于消费胶卷和相纸案 {17}的专家组报告,我们可以归纳出非违反之诉的三个要素:(1)WTO成员方实施了不违反WTO涵盖协议的政府措施;(2)申诉方依据相关协议享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3)申诉方的利益因政府措施遭受抵销或减损。
从GATT的实践看,应得的利益是指对来自有关关税减让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合法期待{18}。衡量是否有合法期待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措施的实施能否为其他成员所合理预见。正如日本胶卷案专家组报告指出:为确定对某一利益的期待是合法的,被投诉的措施不应是在关税减让谈判时即被合理预料到的。如果那些措施已经被预料到,则成员方不能在他们已造成损害的范围内享有市场机会增加的合理期待{19}。因此,如果一成员的某项措施是在关税减让承诺前实施的,则另一成员就无法合理预见,该成员就没有合法期待的利益。
如果美国基于中国汇率低估使美国合理期待的利益丧失而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非违反之诉,它很难证明自己具有合法期待的利益。因为中国目前实行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是从1994年汇率并轨后开始实施的{20},中国在加入WTO时的《工作组报告书》中对中国的外汇体制也作了阐述{21}。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进行双边谈判时,人民币汇率已经长期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中国的汇率措施是盯紧美元的固定汇率制,波动幅度小,这是美方在中美关税减让谈判时就已经知道的事实,不存在美国不能合理预期的某项汇率安排措施。并且,日,我国对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随后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发展,又相继出台了扩大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范围、引入询价方式、废除强制性结汇制度、允许掉期交易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相较于入世时,中国的汇率形成机制是在不断地优化,不存在美国所合理预期的利益因汇率措施遭受了抵销或减损。
三、WTO 适合解决汇率争端吗?
(一)汇率对贸易会产生影响,但汇率的决策机制本质属性是宏观政策工具
从表面上看,汇率影响到出口产品价格的高低,但是其本质是一国调整宏观经济的政策工具,不应与贸易措施直接挂钩。
汇率机制作为一种价格机制,既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也反映国际经济与贸易、资本流动的变化情况,因此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自主决定。各国的汇率没有一个标准,升值和贬值往往根据自身利益来考虑的。而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对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反复施压,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增大,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所受到的威胁越来越明显。人民币汇率之争,问题的症结不在于人民币高估低估,而是货币主权问题。美国著名的James L. Bacchus和 Ira Shapiro两位律师在2006年9月分析H.R.1498(Hunter - Ryan)提案与WTO相关规则的一致性时指出,尽管并不是说WTO成员方的汇率政策不能根据SCM协议被诉,但是如果被告知,在同意接受WTO条约的一部分的SCM协议,他们已同意接受如国家基本政策的货币政策,不是根据其正式选出的国家领导人决定的,也不是国际货币基金决定的,而是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补贴争端的裁决决定的,这无疑会令绝大多数WTO成员感到惊讶,他们无疑会考虑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去阻止WTO协议的这种意图,更确切地说是GATT第十五条(4)的意图{22}。
(二)汇率问题不易用刚性的裁判机制
国际金融领域的治理相对而言具有较高的敏感性。金融事务涉及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比贸易事务和其他技术性事务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其敏感性程度仅次于安全领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危机国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失,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金融事务的敏感性。构筑金融规制的法律有硬法与软法的方式。对于事务性的金融义务,可以强制性裁决的要求,由国际仲裁、司法程序或享有授权的机构通过行政制裁促进实施,其前提是通过条约的达成和生效体现了主权的让渡。例如,在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录和金融服务第二附录特别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定,强化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促成金融监管法律间接协调的&硬效力&:一方面,各方达成的GATS规定了各成员方想到的国际法义务,通过贸易自由化效应对各国的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制约的对象、涵盖的范围、监管的方式进行间接调整,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开放立法进程的参差不齐以及跨国金融服务发展存在的严重不平衡因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金融服务自由化上的开放程度、经营限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冲突进行调整,从而促进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另一方面,通过WTO下建立的争端解决机构,GATS强化了对违反义务方的制裁,促进协调的有效实施{23}。对于管理性的金融义务,更多地是推行统一的原则、标准,如巴塞尔委员会的各类标准、原则、建议和安排等以及国际货币基金协议对汇率制度的规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其成立时起就承认各成员方对国内市场单方面的干预。第四条第一节规定了会员国的一般义务:&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便利国与国之间商品、劳务和资本的交流和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体制,鉴于主要目标是继续发展保持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要的有秩序的基本条件,各会员国保证同基金和其它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促进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具体说,各会员国应该:
(一)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
(二)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
(三)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它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四)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24}
从&鉴于&、&保证&、&促进&、&尽量&、&努力&等措词来看,基金组织的规定更具弹性,不是一种禁止性或命令性的规范模式,主权国家在汇率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自由度。
2007年的《对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议》(Bilateral Surveillance over Member&s Policies --2007 Decision)(以下简称2007年《汇率监督决议》)强化了对成员国汇率监督的政策。2007年《汇率监督决议》由三个部分和一个附件组成。其中,第一部分规定了基金组织对会员国履行1976年《基金协议》第4条第1节的义务进行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第二部分根据1976年《基金协议》第4条第3节第2项的要求,规定了指导会员国实施汇率政策的原则,并确定了基金组织在评估会员国遵守这些原则的过程中需要审查并可能需要与会员国讨论的某些情况;第三部分规定了监督程序;附件则明确了汇率操纵的含义。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会员国就会被认为是为取得对其他会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的:①一会员国是为造成汇率低估的根本性汇率失调而实施旨在影响汇率水平并且实际影响了汇率水平的政策;②造成这种失调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25}。可见,汇率操纵是要满足其目的要素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在《2007年双边汇率监督决定》附录中对第四条第1款(iii)项的含义提供的指导,执董们认识到,汇率操纵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直接出于汇率目的干预外汇市场和实行资本管制。他们指出,如《汇率监督决议》附录中解释的,根据第四条第1款(iii)项,只有当汇率操纵是出于该条款规定的目的之一时,才要求成员国避免汇率操纵。一些执董强调,以上提到的干预和资本管制不应被理解为采用这些正当的政策手段本身具有指责的意思,也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成员国采用这些措施{26}。
2007年6月,随着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采用,监督的法律框架得到了重大更新。该决定明确国别监督的重点应该是评估成员国的政策是否促进内部和外部稳定。这意味着监督重点应该主要是货币、财政、金融和汇率政策以及评估风险和脆弱性。此外,就如何在符合促进稳定和避免操纵的目标情况下制定汇率政策,2007年决议为各成员国提供指导。
2007年《汇率监督决议》还强调,规定的成员国汇率政策方面的指导原则尊重成员国的国内社会和政治政策,运用这些原则时将对成员国的国情以及公平实施监督的必要性给予应有的注意。最后,将来应保持灵活性,以使监督能够继续演进。
为了对新增加的概论如&外部稳定&作出指导,便于执行,日,基金组织澄清了将如何监督经济政策{27}。基金组织将与成员国展开更为密集的对话,特别是,经基金组织总裁建议,可增加临时磋商的程序:第一步:在与成员国进行讨论之后,当基金组织总裁有重大担忧,认为某成员国可能未遵守四项原则中的一项或多项,或认为其汇率可能根本性失调时,总裁向执董会建议启动临时磋商。第二步:执董会讨论总裁的建议,并就是否展开临时磋商做出决定。第三步:如果得到批准,即展开磋商,并以执董会讨论作为结束。一般磋商在大约六个月内完成。
&临时磋商&作为正常第四条磋商的补充。在启动临时磋商之前须首先由执董会做出决定。该程序有以下几项优势:首先,它将保证(通过执董会的参与)也听取国际社会的声音,讨论的性质得到充分的理解,而且程序能够公平运作。其次,它将为成员国提供更加明确的机会来全面地形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在它们认为必要时调整政策。第三,这将有助于基金组织就具体的调查结果做出最后结论(一个国家的汇率是否存在根本性失调,或某成员国是否没有遵守四项原则中的一项或多项)。2007年《汇率监督决议》强调对话和劝说是有效监督的关键支柱。基金组织实施双边监督时,将明确和坦诚地对被监督国的有关经济发展、前景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就此提出建议。它强调了监督的合作性,对话与劝说的重要性,以及保持坦诚和公平的必要性。它还强调,应当对成员国的国情给予应有的注意,并需采取多边和中期视角。
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评估和监督时,采用的是一种柔性和灵活的磋商机制,而不是刚性的裁决方式,这样才会有成员国在汇率监督义务上的合作,而不是对抗。
(三)从职能上分析,IMF更适合解决汇率问题
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欲重振世界经济,当时的设想是在金融领域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贸易领域成立国际贸易组织,在投资领域成立世界银行。国际贸易组织虽没有如期成立,但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议事实上担当起管理国际贸易的职责。
从GATT的由来,我们可知,它是以管理、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28},尽管WTO将其职能扩展到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但其宗旨并没有改变{29}。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3条关于WTO的职能第1款规定如下:&WTO应便利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议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第2款:&WTO在根据本协议附件所列协议处理的事项方面,应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这就决定了原来的GATT,现在的WTO以管理贸易规则、处理贸易争端为职能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和汇率的稳定的国际组织。虽然汇率政策的溢出效应,影响到了贸易,但问题的实质是一国是否有确定汇率的主权?这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工具的运用。#p#分页标题#e#
Deborah E. Siegel先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部的高级顾问。他曾撰文分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关系{30},可以为我们思考汇率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IMF 和 WTO 作为两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各有其职能。每一组织可以和其它组织或部门就共同关心的事项书面交流各自的意见(WTO 争端解决机构除外),这些意见应成为这个部门或机构正式纪录的一部分。争议解决机构被排除在外是因为法律权限并没有赋予基金组织提交除第15条以外事项的意见,这种可能性被视为是隐含着专家组的独立性。
其次,GATT1994第15条第2款描述了与基金组织协商的效果。
15条第(2)款:在缔约方全体被提请审议或处理有关货币储备、国际收支或外汇安排问题的所有情况下,它们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充分磋商。在此类磋商中,缔约方全体应接受基金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所有统计或其他事实的调查结果,并应接受基金有关一缔约方在外汇问题方面采取的行动是否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或该缔约方与缔约方全体之间订立的特殊外汇协议条款相一致的确定。缔约方全体在对涉及第12条第2款(a)项或第18条第9款所列标准形成最后决定时,应接受基金关于哪些内容构成该缔约方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其货币储备非常低的水平或其货币储备合理增长率的确定,以及在此类情况下磋商中涵盖的其他事项的财政方面的确定。
WTO 应接受与基金组织法律性质相关的决定和信息,因此,第15条第2款并不要求 WTO 接受基金组织的意见,而是,它会识别基金组织职能范围内的事实认定,如收支平衡、汇率措施是否与基金协议相一致的法律决定、确定。
最后,在 IMF 和 WTO 这两个国际组织都有管辖权时,也应尽量避免产生不一样的权利义务。WTO 协议下的贸易事务和基金组织的外汇事务有一定的交叉,特别是随着世贸组织范围的扩大。事实上如果只是把这一问题看作是&地盘之争&,这将是短视的,这样既没有服务于共同成员的利益,也没有考虑这两个组织的特殊作用,如基金组织在汇率问题上的监督职能。GATT 第15条包含了 IMF 和 WTO 的关系,确保这两个组织的共同成员在协议下义务的一致性。
仅仅因汇率对贸易会产生影响就将汇率问题提交WTO,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倒有损这一皇冠上的明珠{3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如果将汇率争议提交WTO解决,它会面临二大难题:一是,在WTO 协议下,并没有非常清晰的条文处理汇率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否以及如何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将现有规则解释成解决汇率争议的规则?二是,如何处理和国际货币基金协议的关系?是将这一问题完全交由IMF裁决?还是交由IMF出具专业意见?还是完全由专家组自己决定?三是,即便WTO能够审理,恐怕还有可能面临无能为力或不被执行的尴尬局面。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机制下,专家组在现有规则下可能无能为力。正如前上诉机构成员James Bacchus在题为《不要把世贸组织逼到极限》{32}的文章中指出,汇率之争,无论是中方胜诉还是美方胜诉,都将是一场灾难。问题是,即使以侵害WTO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代价, WTO仍然难以权威和有效地解决中美之间关于汇率政策的争议。
WTO秘书处的报告中也承认:在汇率(misalignments偏差)这个问题上,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货币和贸易水平之间的关系是多层面的、复杂的,这很难在任何特定的方向上采取强硬的态{33}(On the issue of the level of exchange rates (misalignments),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studies over the years show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vel of a currency and trade is so multi-faceted and complex that it is hard to takea firm line in any particular direction.)
汇率问题可以磋商解决,但在 WTO 成员方没有就影响贸易的汇率问题达成约束性纪律之前,不能仅凭汇率对贸易会产生影响,用 WTO 贸易救济措施倒逼去解决一国的汇率政策。更何况,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首先应受到纪律的约束,以促进世界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
【作者简介】  范晓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注释】  {1} WT/WGTDF/W/53, 13 April 2011.   {2}见题为&WTO 将讨论人民币汇率争议&的报道,载于《华尔街日报》日。另参见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xchange Rate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Submission by Brazil, WT/WGTDF/W/53, 13 April 2011.   {3} Jorge Miranda, Currency Undervaluation as a Violation of GATT Article XV(4), in The US-Sino Currency Dispute: New Insights from Economics, Politics and Law 115, 118(Simon Everett ed., 2010).   {4} Richard Myrus, From Bretton Woods To Brussels: A Legal Analysis Of TheExchange-Rate Arrang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62 Fordham L. Rev., p.2095.   {5}何艳华《WTO 框架下人民币汇率问题的贸易救济措施探析》,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6}朱工宇《驳人民币汇率之补贴构成论》,载于《武汉金融》,2010年第3期。   {7} United States-DRAMS (WT/DS296/AB/R), para.115.   {8}Canada-Dairy (WT/DS103/AB/R), para.87.   {9} United States-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AB/R), para .51.   {10}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Export of Civilian Aircraft, DS70, para.157.   {11}United States-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AB/R), para.84.   {12}United States-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AB/R), para.87.   {13}黄韬陈儒丹《WTO 法律规则视野之中的人民币汇率争议》,《国际金融研究》2007年第9期。   {14}United States - 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DS108ABR, para 91.   {15}United States-Final Countervailing Duty Determination with Respect to Certai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 (WT/DS257/AB/R), para.164.   {16} &Notice of Initia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s: Coated Free Sheet Paper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donesia,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C&570&907, C&560&821, C&580&857], available athttp://www.gpo.gov/fdsys/pkg/FR-/pdf/E6-20025.pdf   {17}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 DS44.   {18}THE AUSTRALIAN SUBSIDY ON AMMONIUM SULPHATE, BISD II/188.   {19}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 DS44.   {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21}见《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之二经济政策之三外汇和支付。   {22} Re: The Consistency with the WTO oblig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H.R.1498, the Hunter-Ryan bill,
n_Submission.pdf   {23}杨文云《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9页。   {24}Articles of 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25} .   {26}http://www.imf.org/external/np/sec/pn/2007/pn0769.htm.   {27}IMF Clarifies How It Will Monitor Economic Policies, available at .   {28}《关税与贸易总协议》(GATT1947)前言。   {29} What is W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s the only glob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dealing with the rules of trade between nations. At its heart are the WTO agreements, negotiated and signed by the bulk of the world&s trading nations and ratified intheir parliaments. The goal is to help producers of goods and services, exporters, and importers conduct their business.   {30}Deborah E. Siegel, Legal Aspects of The IMF/WTO Relationship: The Fund&s Articles of Agreement And The WTO Agreements, 96 Am. J. Int&l L.561   {31}参见&Ten Years After Marrakesh: the WTO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SPEECHES by DG SUPACHAI PANITCHPAKDI, 9 June 2004, Marrakesh, Morocco, available at .   {32} Don't Push the WTO Beyond Its Limits, BY JAMES BACCHUS, available at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35366.html, March 25, 2010.   {33}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xchange rate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 review of economic literature, WT/WGTDF/W/57, 27 September 2011. para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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