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交的保险报销范围 重症肺炎诊断标准2016在报销范围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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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Arlen
【导读】学生医保旨在为学生群体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是对传统学生公费医疗的完善与改进。许多的学生,在看病就医的时候,时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在所在的上学地区享有医疗保障?什么样的伤病在医疗保障之内?学生医保报销范围都包括了什么?
学生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说明
参保大学生、中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有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普通门诊医疗、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如下:
1、住院报销没有病种限制。
2、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脑血管病恢复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晚期、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症11种疾病;
3、门诊意外伤害病种范围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
4、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包括: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注】参保学生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各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各地的学生医保报销范围是不一样的,建议可以查看当地的学生医保政策,或者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了解更多学生医保报销相关办事指南,咨询电话:12333。
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疑问专区:
一、对在校学生来说,学生医保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呢?
【回复】: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要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
二、学生儿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吗?
【回复】: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所以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肯定是可以报销的,如果是看一般的门诊医疗费用,那要看当地的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了,如果当地居民医保有门诊待遇,则门诊医疗费用就能报销。建议你直接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咨询,或拨打当地社保咨询电话12333咨询。
三、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回复】: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有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普通门诊医疗、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版权声明:《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哪些》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yiliaobaoxian/16136.html上一篇: 下一篇: "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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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买了保险,生病能报销吗?能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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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个回答
那要看你购买的什么样的保险,如果只是单纯的学校意外险的话,生病是没得报的,而且商业保险一般是没有疾病门诊报销的,感冒发烧那样的疾病也必须住院才能报。建议回学校了解清楚保障内容。
学校买的是社保吗?若是社保,就可以按规定报;若是商业保险,生病住院就可以报,门诊可以报意外
&&&&&& 在学校购买的保险一般是卡折式保险,门诊是不能报销的,当然因感冒发烧或者生病而住院的话,免赔额100元,按以下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的: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是50%,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5000元以上,给付比例70%。意外伤害免赔额50元,给付比例80%。我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您。需要帮助请联系我本人。
&&&&&&&&&&&&&&&&&&&&&&&&&&&&&&&&&&&&&&&&&&&&&&&& 祝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健康!
不知道你的孩子买的是何种险种,不管哪种都应该有条款说明的。学校买的一般是保意外的。如果需要比较全面的,希望你给你的孩子做一份终身保险,这样既可以存到钱,又可以抵制通货膨胀,孩子又可以终身拥有保障,这是父母送给孩子及最好的礼物。
首先要确认您在学校购买的保险的内容。
如果有住院医疗,则生病住院是可以报销的。一般的疾病门诊都是不可以报销的。
但如果没有住院医疗,买的只是意外,则只有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
您好,一般情况下,学校为小孩子们买的团体险都是只保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方面的保障的,小孩子疾病方面的保障都是没有的,因为小孩子还是很容易生病的,有的时候还带很强的传染性,所以,如果带疾病方面的保障的话风险会比较大。
您可以和学校联系一下,查看一下保险条款,看看里面保的是什么内容。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谢谢!
买了学生保险 ,学生感冒或生病能报销?
如果是商业保险就不可以,政府的80元保险可以会报销吧
您好,如果是学生医保看病时可以报销的,至于可以报多少是要看医生开的药,开医保用药可以报多点,且要在定点医院看才可以报的。
楼主,你好!
学校买的学生险,一般包含有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医疗方面。如果是生病了,那么需住院产生的费用才有报销。并且按约定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要看具体的条款了。
&&& 你家孩子住院的医疗就可以报销,且是按一定的比列!详情的你问孩子老师或拿到那详细的保单明细。祝你顺利知道一切
您好,学生险一般只有住院或意外门诊才可以报销,如果感冒发烧看门诊是不能报销的,一般住院最高可以报销3万的费用,一年仅需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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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学校购买保险政策解读及报销指南发表时间: 17:06:10&来源:高中部办公室&编辑:川师附中点击/评论:4299/0&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0版)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意外伤害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此计划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74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按照不同档次交纳互助费享受领取互助金的限额详见附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时,可以领取下列互助金:
&&&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 2、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180天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连续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互助保障待遇终止。
&&&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生活补助互助金和住院补助互助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不享受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 1、会员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第四条中规定的前三项互助金由会员本人领取。
&&& 第四条中规定的第四项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 2、会员的身份证明;
&&&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 6、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 &第八条& 其他规定事项。
&&& 1、自会员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交费档次及领取互助金标准
(单位:元)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2版)
为了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结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特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计划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或治疗慢性疾病时,根据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关于自付医疗费规定,按本计划约定比例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或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等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两个保障待遇在保障期内互不抵扣。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类:
一、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心肌供血血管发生急性严重供血障碍,导致心肌细胞突然大片缺血坏死,出现心衰、休克,需要手术或介入治疗,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典型的胸痛症状、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心肌梗塞、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会员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三、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五、重要器官移植:指会员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计划保障范围。
六、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七、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八、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九、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十、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离断。
十一、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二章&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第三条& 凡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会员,能够参加所在单位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单位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未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可一次性缴纳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费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加的会员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会员知晓本计划。
第四条& 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其单位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在人以下的,最低参加比例为;人以上的,最低参加比例为;超过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加,其参加比例必须达到以上。不足人的单位须参加。
第三章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第五条& 本计划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收到互助费并出具计划确认书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其中初次参加本计划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应扣除天住院医疗免责期;享受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待遇应扣除天重大疾病免责期。
第六条& 互助保障计划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的,将不再执行住院医疗免责期和重大疾病免责期,其参加比例仍不得少于本计划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原已参加《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会员在保险期限未结束时不能参加本计划。在保险期限到期后日内参加本计划则免除天住院医疗免责期,但仍须执行天重大疾病免责期。
第八条& 本计划保障计划期满或支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达到一个保障年度规定的次数或年度最高支付住院医疗限额后(见第十二条第三款),其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期满或支付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待遇达到一个保障年度规定的限额后,其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第九条& 单位工会参加本计划后,临时追加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计划互助费为元。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每名会员只能参加一份,超过的份数无效。
第十一条&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计划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第四章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本计划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
一、会员在一个保障年度内一次或多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府发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号)、以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号)文件规定的,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办事处可报销两次住院医疗费,其报销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首次住院可按起付标准的予以报销;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予以报销。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比例的费用,首次住院按报销,第二次住院按报销。
二、会员互助保障计划期满时,若一次住院治疗未结束,办事处按该次住院治疗期间互助保障计划期内的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予以报销;若互助保障计划期满会员及时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的,则分别按两个互助保障计划期住院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予以报销,不重复计算。
三、一个互助保障计划期内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最高可享受元互助金。
四、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可比照上述办法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参加本计划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待遇:
一、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计划期生效日后日内(含本数)首次患有本计划规定的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二、在互助保障计划期生效日(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本计划规定的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元的互助金。
第五章 会员不享受第四章规定的待遇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不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
一、会员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办事处收取互助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确认书之次日零时起至日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会员在此期间患病住院(含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下同),无论出院时间是否超过免责期,办事处均不承担保障责任。
二、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或基本医疗保险未支付的;或会员不能提供医保局或医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统筹支付结算表的。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五、申报时限在医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
六、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不属于本计划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范围的。
八、会员参加本计划时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互助保障待遇:
一、对参加本计划前已患有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会员,参加本计划后,不再享有已患同类重大疾病及其关联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二、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计划期满后再次参加时,不再享有对已患有所属种类的重大疾病及其关联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三、会员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办事处收取互助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确认书之次日零时起至日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会员在此期间患有本计划所列类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办事处均不承担保障责任。
四、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五、医院误诊的;
六、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致使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类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七、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类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八、因医疗事故导致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类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九、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有本计划所列类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十、会员或单位在参加本计划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
第六章 互助金的申领与支付
第十六条 会员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一、会员应在住院治疗结束后,医保局或医院结算单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办事处提出申请,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二、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互助金时,须填写加盖工会公章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给付申请表》,提供会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供:
(一)会员参加本计划的个人凭证(保障单)原件;
(二)《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原件、复印件;
(三)《出院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办理了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的会员,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互助金时还须提供《特殊门诊审批表》或《家庭病床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拨付确认单》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特殊门诊)原件、复印件。
(四)《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原件、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享受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一、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须在会员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列类重大疾病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二、会员须在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互助金申领手续。
三、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互助金时,除提供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互助金时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须同时提供病历调查委托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了公章的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指的类重大疾病的住院客观病历复印件,病历中附有必要的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第十八条& 受领人要求: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若会员因病身故则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的遗产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事项
第十九条& 经费渠道:
一、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社财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事项: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经办事处批准可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参加本计划。会员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互助金时,办事处按四川省社保局的相关规定比照本计划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予以给付。
二、本计划所指的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三、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因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六类
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外阴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未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会费后,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1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一)会员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二)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三)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每人最多可参加2份。
(四)再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参加单位须统一份数,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五)保障期内含60天的医疗观察期。医疗观察期是指从签署计划确认书的次日零时起至第60天的24时止。
第五条& 健康告知
会员或参加单位应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会员或参加单位向办事处告知会员的健康状况内容如下:
(一)凡患过被保障部位的各种疾病、良性包块或因此而造成器官切除等情况(正常的剖宫产、结扎手术除外)。
(二)告知两年内最近一次女工健康普查的体检情况。
(三)两年内因病曾全休或半休;目前因病正在全休或半休等情况。
第六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60天(不含60天)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一)住院治疗费用互助金:
1、凡患本计划保障病种的,每份可领取10000元;
2、凡患本计划保障病种中属于原位癌的,每份可领取3000元。
(二)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份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住院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长时间为6个月。
住院时间超过7天(不含7天)且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住院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三)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时间超过7天(不含7天)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的,将不再执行60天医疗观察期。
第七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互助金
(一)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经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
(二)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生效后60天内(含60天),发现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的;
(三)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四)医院误诊;
(五)由其他疾病转移所导致的;
(六)因辐射所导致的;
(七)因吸毒、爱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八)对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九)不符合参加条件而参加本计划的。
第八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由参加单位工会统一办理领取手续。
第九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或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须在发现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10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二)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
(三)会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四)由会员本人签署的病历调查委托书二份;
(五)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客观病历(即出院证、入院记录、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记录等);
(六)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互助金的给付
办事处将患病会员提供的患病申请给付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交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事项
(一)自会员发现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之日起,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二)本计划所指的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三)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来源:高中部办公室&&编辑:川师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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