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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食品公司QS食品认证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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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食品公司QS食品认证申请流程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发布时间: 点击数:674
QS食品认证申请流程 &&&
一、QS食品许可证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每个申证单元填写一套申请资料,每套申请资料包括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三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三份(注:以上4种资料装订成三份申请材料)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审查:
1、?质量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的,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给企业,企业将所缺材料补充完整后再上报?
2、?质量科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核查、抽样和检验:
1、核查组完成核查工作后,将核查情况报质量科。质量科收到产品发证检验结论符合发证条件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结论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质监?
2、?核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结论不符合发证条件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企业《食品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经过2个月整改期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省局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保持15%抽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四、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材料后,保持10%抽查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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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食品QS认证
一、办理食品QS认证需具备的材料1、《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2份。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3、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企业生产场布局图1份。5、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设备和有关参数)1份。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二、办理食品QS认证流程(1)申请阶段(15个工作日)1、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向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2、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2) 审查阶段(40个工作日)1、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包括环境卫生要求、生产资源要求、原辅材料要求、生产加工要求、产品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要求、包装与标签标示要求、储运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2、企业将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企业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4、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送出汇总材料后,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能够收到该材料。5、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给出合适的结果。(3)发证阶段(15个工作日)1、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2、证书时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3、换证: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将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4、年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在前年的1月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一)申请 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 (三)核查 受理申请后,审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审查部门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其他)。 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其中申请书需同时提交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可到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产业政策证明需提交原件一份,营业执照。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质量管理文件、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等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其他),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 除不可抗力外,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五)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六)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企业应予以配合,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到受理部门对外办公场所提交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场所布局图。申请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增项、迁址。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 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核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出具《受理决定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工艺流程图。 (四)审批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日期;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增项、迁址,产品检验合格,生许可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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