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稅应该由供方 需方交还是需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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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有约定,供方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后,如需拒不付货款,需方应付供方迟纳金和违约
销售合同有约定,供方按时交付合格产品后,如需拒不付货款,需方应付供方迟纳金和违约金。请问供方对需方提起诉讼的时间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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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作者/编辑:甄颂茹 http://www.unjs.com
一、 综合规定
(一)、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的征收规定
依照印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国税地(1988)25号)
(二、)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征收规定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三)、不能确定合同金额的征收规定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合同中的转让,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合同,只.qiang娑嗽(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四)、具有合同性质单据的征收规定
对货物、仓储保管、财产保险、等,.办-理.一项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对铁、公路、航运、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五)、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征收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六)、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征收规定
按金额比例贴化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征收规定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二、 具体规定
(一) 、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全额,不得作任何扣减。
(2)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国税发(号)
(3)各类出版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国税地(号)
2、具体规定
(1)物资订货合同
一些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国税函发(号)
(2)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函发(号)
(3)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函发(号)
(二)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具体规定
(1)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2)、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国税地(1988)30号)
(3)、关于对抵押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三)、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9)34号)
(四)、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25号)
(五)、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
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六)、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是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
2、具体规定
(1)、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国税发(号)
(2)、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国税发(号)
(七)、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保险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7号)
财产保险合同,以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国税函(号)
2、具体规定
(1)、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
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国税地(1988)37号)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投保金额计税。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国税地(1988)37号、国税地(1989)77号)
(八)、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
仓储保管合同以仓储保管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九)、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十)营业帐簿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其他帐簿按件计税,每件5元。
2、具体规定
资金帐簿:
(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国税发(1994)25号)
企业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现金按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实物是指、机器设备等实物,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无形资产、材料物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企业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殖、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包括股票溢价)等。如果企业收到的是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国税函(号)
(3)、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号)
其他帐簿:
(1)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3)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4)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25号)
(十一)、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权利许可证照一律按件计税,每件贴花5元。
2、具体规定
(1)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国税函发(号)
(十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记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具体规定
(1)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号)
(2)、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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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2    〖预览〗发布时间: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款    转包(出租)土地的转包金(租金)为每年    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金(租金)。    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时间为    。    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实物为:   ,支付时间为       。        五、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   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3    〖预览〗山西省购销合同印花税
税 目:购销合同;
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 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税率: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说明:立合同人。
合同种类 核定征收
计税依据 应税合
同比例 税 率 适用对象 鉴定选择
① ② ③ ④ ⑤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80% 0.3‰ 工业(内销)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100% 工业(外销包括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50% 0.3‰ 商业(内销)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100% 商业(外销包括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
购销合同 房地产经营收入(含预收帐款) 100% 0.3‰ 房地产开发业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项目支付金额 100%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安装收入 100% 0.3‰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 100% 0.5‰ 运输业、其他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1‰ 保险业、其他企业
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 100% 0.05‰ 金融业、其他企业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00% 1‰ 财产租赁中介公司、其他企业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 100% 0.5‰ 加工或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收入 100% 0.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 100% 1……【】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4    〖预览〗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 销 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以下药品(见附表,略),甲方通过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 乙方须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一览表向甲方供应药品(见附表,略)。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入围品种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5    〖预览〗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性质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 乙方  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  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成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健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6    〖预览〗河南高考改革方案今正式颁布
2016年河南高考改革措施有哪些?2016年河南高考改革方案怎么样?距离高考只有十多天了?同学们和家长们是不是想了解河南高考改革方案呢?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吧!河南省正在组织专家起草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积极向国家争取进入第二批试点。上海和浙江作为第一批试点,在2014年下半年实施了新方案。按教育部要求,其他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从2015年到2017年间相继启动高考改革。##据了解,截至2010年底,河南省公办普通高中债务总额达93亿元。目前,高中学费的收费标准是1998年前制定的。省辖市市区每生每期收费150~200元,县城和农村地区每生每期100~150元。从2015年起,教育部要求高中取消择校生,学校收入来源减少。多年前,有些高中就建议政府调整高中收费标准。记者从会上获悉,河南省已将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调整权下放到地方政府。2015年,各地有望出台调整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对高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培养全科教师为载体试点省级免费师范生培养[2016河南高考改革]在有些偏远农村,师资紧缺。有些学校老师身兼数职,有的班实行“大包干”,老师“被全2017河南高考改革方案
河南高考改革方案今正式颁布
2016年河南高考改革措施有哪些?2016年河南高考改革方案怎么样?距离高考只有十多天了?同学们……【】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7    〖预览〗湖南在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又一次按下“快进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标志性文件,已于近日印发。作为其中一个亮点,《意见》明确,放宽长株潭三市间落户条件,并将逐步消除三市间户籍差异。
农业户口成历史名词。近日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根据《意见》,湖南本轮户籍改革的目标有: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湖南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意见》强调,要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同时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户籍制度改革如何落实?《意见》明确了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各市州政府抓紧出台具体工作方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8    〖预览〗
  青山碧水环绕,豫商文明相随。在河图洛书的发源地,在蕴育中原古文化的交汇处,在沿黄郑、汴、洛三点一线的旅游线路上,有一颗璀璨的明珠在熠熠闪光,它就是纵跨明、清、民国三个历史时期的大型封建地主庄园--巩义市康百万庄园。该庄园XX年被命名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XX年被批准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康百万庄园是一座纵跨明、清、民国三个时期的大型封建地主庄园,背依邙岭,面临洛水,北凭黄河天险,南瞻嵩岳屏障,依山就势,环境优美,居高临下,地势险要,虽由人做,宛自天工,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天人合一、师法自然&的理念。处于河南省会郑州与九朝古都洛阳之间,距郑州70公里,距洛阳60公里,距连霍高速巩义出口4公里,巩义市内11路公交和101路旅游公交均可直达,交通便利。  康百万家族,以财取天下之抱负,利逐四海之气概,创业于明代,渐兴于清初,乾隆时进入全盛,咸丰以后逐渐没落,民国中期走向衰败。上自六世祖康绍敬,下至十八世康庭兰,跨明、清、民国三个历史时期,一直富裕了十二代四百多年,富甲豫、鲁、陕三省,船行洛、黄、运、沂、泾、渭六河,良田双千顷,财富无以计数。&头枕泾阳、西安,脚踏临沂、济南;马跑千里不吃别家草,人行千里尽是康家田&是其真实写照。  或许有人会问:康百万是谁?&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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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关范文&  问:供方逾期交货,需方能否拒收?
  答: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供方逾期交货,需方仍然需要的,供方除负逾期交货责任外,还应如数交货;如需方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当在接到供方发货通知15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就不能拒收货物;如果供方收到需方解除合同(或停止发货)的通知而强行发货的,需方就有权拒收货物。我们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对逾期交货的处理,强制供方对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供方的侵害;需方的损失从供方偿付违约金中已得到补偿,如未办理解除合同,供方继续交货,是合法的,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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