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赶上上海买房限购政策2017、能不能政策过去补办房本

  3月17日、3月22日,北京连续发布限购政策。在新政调整下,一些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遇到了新问题,也引发了一些纠纷,其中最让人纠结的是三类情形:首付比例提高,已签订合同的买方交不起首付款,哪些情形下解除合同不算违约?有市民准备卖房后再买房,在连续限购下,计划泡汤,卖家拒绝出售怎么办?缴税条件调整,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但按新政又失去购房资质,这些合同怎么处理?
  一觉醒来,自己所在城市出了限购令,在提高首付款金额、认房又认贷的情况下,北京的李先生需要额外再付卖方80多万元首付款,才能买下这套还没网签的房子。因为突然增加的首付款超过支付能力,李先生不得不放弃购买,卖家则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已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这让李先生傻了眼。
  与此同时,北京市西城区一家中介门店店长老王也陷入了焦虑,“自从新政发布到现在,不到两天的时间,我们本月意向签约或准备签约的客户中有30%表示要退单或违约,原因是凑不足首付款”。
  3月17日,北京市楼市调控进一步升级,认房又认贷并且二套房首付提至60%,贷款年限缩短至25年。随着“3·17”限贷加码后,3月22日又出新政,60个月每个月都要有纳税记录。北京连续出台的政策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楼市限购政策”。
  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均按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相关的购房纠纷也一路随行,用业内人士的话来说是“持续且高发”。因限购引发的购房纠纷,到底该怎样解决?《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首付比例提高
  买方凑不齐首付怎么办
  离网签还有两天时间,北京“3·17”新政让坐在电脑前的李先生有些无力。此前,在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后,中介先给他们做房屋核定,约好网签的时间是在3月21日。
  李先生说,这次换房已经耗尽家庭的全部收入和存款,“现在我们再也没办法凑钱了”。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认房认贷”严格了首套房认定标准,换房人群“先卖后买”也被界定为二套,首付预算的明显增加可能带来客户购买力的相对减少。
  “我该何去何从。”面对记者,李先生一脸愁容。
  而在记者的走访中,还有很多“李先生”在焦急等待北京执行细则的出现,细则中每一个字甚至标点,都可能让他们狂喜或痛哭。
  北京市业协会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京房字”邀请拟定北京市房产新政的负责人对新政做了解读,其中称新政正式生效节点以网签为准,没有网签的,就算签了合同,也要执行新政。
  “如果之前已经做了网签,应该可以按老方案执行。但是如果办理贷款的银行有特殊要求,则按照银行的要求来。”前述拟定北京市房产新政的负责人表示。
  那么,如果没钱凑首付,可以违约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两种确定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一种,如果买卖合同当中约定了类似‘贷款不成应该一次性付款’的条款,买房人无权解除合同;第二种,需要明确双方是否进行了网签,新政对于3月17日之前就已经办理网签但是没有办理贷款手续的交易是否适用新政,需要等待进一步的细则出台。如果银行同意按照旧的贷款政策办理,那么交易不受影响,买房人无权基于新政解除合同。”北京房产律师王树德在接据记者采访时分析说。
  那么,已经签约但是没有办理贷款的交易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有业内人士将此类交易称为“在途”交易。
  王树德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印发的民事审判纪要中提到,“经审查,买房人确实因为贷款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贷款的,可以解除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房屋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属于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政策的实施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即使如此,据业内人士反映,“在途”交易能否解除,还要看新政对合同的履行到底有多大影响?
  “对合同影响的评估要对房屋的总价、买房人的收入、买房人的负债以及首付比例的增幅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比如说因为新政的出台,买房人的首付比例仅仅从30%变成了35%,而买房人恰恰是登上富豪榜的人,那么很明显,买房人要以新政出台为由去解除合同明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如果新政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确实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那么解除合同也符合立法的本意,但是如果影响并不是很明显,买房人应该履行合同。如果要强制解约,买房人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王树德说。
  卖房后难买房
  卖家拒绝出售如何解决
  在此番限购过程中,之所以纠纷不断,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便是“连环单”。
  据北京链家经纪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孙笑竹介绍,从链家对大量购房交易的跟踪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购房都是改善性需求,也就是说业主是卖了小的再买大的,而买家同样是卖了上套买下套。这种买卖双方既买又卖的单子,被称为“连环单”。
  “我们现在有一单就是卖家在卖房后还需要再买房,当新政出台后,卖家卖了房子再买房需要支付更多的首付,现在卖家买不起房子,拒绝出售房屋。”老王说,这一单生意是最让他着急的。“我们找律师问过,卖家购房和卖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卖房义务不会因为新政而发生改变,卖家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一旦不履约,就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个责任该怎么认定?卖家现在就是不松口,说两万元定金退了就算了。”老王和买家现在最后悔的便是“当初没有多给定金”。
  对此,北京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在接据记者采访时说,为了防范风险,在确定房屋购买意向后,购房人应当尽快与房主约定定金并给付购房定金,“因为定金具有担保的作用,房主收受定金后违约的,购房人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给付金额越高,房主违约成本越高,但定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价格的20%,超过部分不能请求双倍返还”。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也向记者表示,对于因此类限购政策而出现违约的现象,部分法院定义为不可抗力因素,但也有法院认为此类判定并不准确。
  严跃进说,如果因为首付比例提高而无法购房,责任一般要由买家承担。因为购房者并不是不能认购,而是购房能力不足,这是根本原因。
  不过,严跃进也建议,对于此类购房纠纷,不宜视为买方违约,而应采取“和平”的协议解除方式。
  此外,针对此类纠纷,赵庆祥建议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这是提防房主违约涨价的另一手段。但如违约金约定过低,房主高价转卖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违约成本,违约极易发生。违约金的约定数额,应当以购房不成对购房人造成的损失上浮30%为参考标准”。
  明确中介服务费由单方涨价违约的房主承担,这是赵庆祥给出的另外一个预防纠纷的办法,“一般情况下,中介服务费是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支付给中介机构,支付金额为房屋成交价格的1%至2.5%不等,即使按照1%支付,中介服务费也不少。为增加房主守约责任,避免业主单方违约涨价给购房人带来损失,合同中应尽量明确,房主单方违约涨价的,中介服务费由房主支付”。
  缴税条件调整
  已经签订合同怎样处理
  除此之外,对于还没有办理网签或者正在看房决策过程中的购房者,经纪人还需要通知他们最新的政策变化。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地区一家中介门店经纪人说:“因为现在的政策是认房又认贷,已经还清贷款的客户现在买房的话,首付款的比例从首套政策变成二套房的政策,需要支付的首付款差不多涨了将近一倍。有客户房子看得差不多了,现在得重新帮他们算账,看看需要多少首付,能不能凑齐。”
  那么,“认贷”这一规定如何执行?
  对于银行信贷方面的问题,多名中介人员表示,目前来自银行的消息是,3月的最后这些天不会再新批个人按揭贷款。有媒体向多家商业银行咨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况,得到的回复大多是:北京市的调控新政刚落地,具体到银行执行层面还需等待总行的统一口径。
  “总行政策还没出来,我们分行只能等着,但可以明确的是,后续所有审核流程都会更长、更严格。”一家股份制银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拟定北京市房产新政的负责人也在微信公众号“京房字”上做了解读:“认贷指全国范围内,是认记录。不管之前是否还完贷款,只要在银行系统中显示有过住房贷款记录,都受影响,都会至少按照二套算。”
  说完了“3·17”新政,再来看看北京的“3·22”新政。
  3月22日,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公告中提到,“连续5年(含有)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为连续60个月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北京“3·17”新政公布后,根据某中介机构的不完全统计,“在途”交易达一万多套,“再加上3月17日到3月22日之间签约的部分房屋,‘3·22’新政直接影响的房屋数量应该在数千套。”王树德对记者估算说。
  那么,在此期间已经签订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按照王树德的分析,通过正常网签、缴税、过户的行政流程已经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过,如果能拿到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那么“3·22”限购令下能否获得这样的法律文书?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1年北京市高院对于处理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有过讨论并作出了书面会议纪要,其中两部分内容涉及上述话题: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
  此外是对“京十五条”实施前签订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买受人家庭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买卖双方在该规定实施(日)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目前的大部分‘在途’交易不符合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因为会议纪要要求判决履行合同的前提是支付购房款、实际占有、解除合同利益失衡三个条件,支付购房款需要非常客观的第三方记录(银行流水),如现金支付则不能被法院认定,实际占有需要有物业的交割单、水电使用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解除合同利益失衡’要表达的意思是房价有过高的增长或者下降,尤其是房价的暴涨暴跌很难证明,所以‘3·22’调整的‘在途’交易很明显不完全符合这三个标准,法院很难判决履行合同。”王树德分析说。
□ .赵.丽  .金.羊.网『政策』房管局之限购新政答问:没有卡点网签? 5月31日前可补办手续_成都买房吗重庆市成都市 181-『政策』房管局之限购新政答问:没有卡点网签? 5月31日前可补办手续近日,众多购房者关注,在成都3·23限购后,有购房证明但在3月24日凌晨未网签成功,怎么办?,成都市房管局发布《2017年住房限购政策知识问答(二)》,对成都3月23日限购政策进一步解读。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证明材料的,在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实施限购政策,买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双方需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答:可以解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号)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2、张某出售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购房人王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 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能否办理交易手续?答: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的,在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日零时前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单、转账单等,收款人必须为卖方),买卖双方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3、李某从邓某处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凭证,但李某已经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经银行受理,能否办理交易手续?答: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真实的银行于日零时前受理购房人购买该房屋贷款申请证明材料的,在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4、谢某拥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周某,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购房款,购房人周某能否办理交易手续答:不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下附2017年住房限购政策知识问答(一)1、成都市哪些区域实行限购政策?答:限购区域包括我市12个区,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限购新政何时开始实施?答:自日零时开始实施。实施之前商品住房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商品住房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3、此次限购包含哪些住房?答:此次住房限购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4、什么是二手住房?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再上市交易的,通俗称二手住房。5、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2)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无自有产权住房;(3)自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6、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2)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无自有产权住房;(3)自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7、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在上述限购区域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12个限购区域内任一区域户籍(或者在12个限购区域内任一区域稳定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2)自日以后尚未在12个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8、限购区域内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是否能跨区购房?答: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各自区域购房,也可在上述两个区域以外的成都市其他限购区域购房;具有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此范围内任一区域购房。比如户籍在温江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比如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温江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9、日零时以前购买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答:可以。日后未购买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除外),且具有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日零时以后,可以在限购区域新购买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10、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是否还可以购买一套住房?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购政策以自然人为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联名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载明人)均不能再新购买住房。11、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联名(包括夫妻)拥有住房的,还能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1套住房吗?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联名(包括夫妻)拥有住房的,不能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再购买住房,但只要日后未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还可以在限购区域的其他区域再购买1套住房。12、“在限购区域稳定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如何界定?例如,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是在青羊区缴纳的,是否可以在锦江区购房?答:“在限购区域稳定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是指购房者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限购区域,且该工作单位已为购房人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购房人工作单位在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法定社保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均可作为购房资格认定依据。“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为准。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在青羊区缴纳的购房人,可以在锦江区购房。1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需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有什么具体要求吗?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不受户籍、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由项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但其所购住房自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或自二手房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14、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还能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答:自日零时起,新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以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15、军人没有成都的社保,能否在限购区域购房?答: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成都限购区域的证明,据此认定购房资格。16、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房屋是否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答:通过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非买卖途径获取的住房以及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住房不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17、户籍上在限购区域内集体户口的,可以购房吗?答:可以。18、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答:为体现职住平衡、满足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新政规定了未拥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只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稳定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即具备新购住房条件之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也不受户籍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19、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通过补缴社保在住房限购区域内取得购买住房资格?答: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分享到:更多文章新房导购继北湖国际城之后,谁将是“接棒摇号”的种子楼盘。拼颜值的时代,买房也看“脸”。不到三周时间,你还可以赶上购房落户这趟末班车。“金牌”物业楼盘,买房更舒心。住宅项目告急,公寓喜迎春天。 400-691-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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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商讯: 日上午10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1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该政策把累计2年改为了连续5年。
由于上述限购政策,在此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能否正常过户;如果不能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等问题引发较多纠纷。 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以网签时间为节点,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已经成功办理网签手续的,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但尚未办理网签手续的,若购房人不具备新限购政策要求的购房资格,合同则因无法办理网签和过户而无法履行,以解除为宜,但不能据此追究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及相关费用,亦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此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限购政策的出台是无法预见的,一些合同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履行,故应考虑特殊情形下合同解除的例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对未办理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家庭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买卖双方在该规定实施(日)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因此,即使限购后仍未网签,但已支付购房款并完成交付的房屋买卖交易,仍可继续履行。
需要提醒的是,若本应能够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前完成过户手续,却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延迟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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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2013】40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水利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法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司法厅
&&&&&&&&&&&&&&&&&&&&&&&&&&&&&&&&&&&&&2013年12月27日
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近年我省广州、深圳、佛山和和珠海等城市先后实旋了住房限购政策。为切实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现对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涉案住房在限购区域内且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手续,原告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协议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住房所确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或第三人名下,该原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送达《提交&&FONT
face=宋体&购房资格证明&告知书》,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中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或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涉及房屋买卖、以房抵债的,按以上意见办理。
&当事人请求确认住房所有权归属或者达成确认住房所有权归属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按以上意见办理。
&当事人不能提交《购房资格证明》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调解协议的相应内容不予确认。
&二、人民法院在实施导致限购区域内的住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执行行为前(执行依据要求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应当告知拟取得该住房所有权的自然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购房资格证明》。该自然人不能提交的,人民法院不得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合同、协议公证时,应事先告知公证申请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具有相应的购房资格,不具有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将自行承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风险。
&四、当事人根据《提交&&FONT
face=宋体&购房资格证明&告知书》:向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购房资格证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本意见实行以前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和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提交《购房资格证明》告知书
&&&&&&2.购房资格证明
&&&&&&3.不具备购房资格告知书
&&&&&&&&&&&&&&提交《购房资格证明》告知书
因涉案住房属于住房限购范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的要求,请向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并于---日内提交。
&&&&&&&&&&&&&&购房资格证明
&&&&&根据-----的申请及《提交&&FONT
face=宋体&购房资格证明&告知书》,经核查,截至201---年---月----日止,-----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购买资格。
&&&特此证明。
&&&&&&&&&&&&&&&&&&&&&&&&&&&&&&&&&&&&&&&&&&&&&&&&(章)
&&&&&&&&&&&&&&&&&&&&&&&&&&&&&&&&&&&&&&&&年&&&&&月&&&日
&&&&&&&&&&不具备购房资格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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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依据《提交&&FONT
face=宋体&购房资格证明&告知书》提交的申请,经核查,您不具备在本市住房区域内住房购买资格。
&&&&原因如下:
1.&您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拥有住房套数超过规定套数:
2.&您在本税纳税或缴纳社保时间为达到规定年限。
&&&&&&&&&&&&&&&&&&&&&&&&&&&&&&&&&&&&&&&&&&&&
&&&&&&&&&&&&&&&&&&&&&&&&&&&&&&&&&&&&&&&&&&&&&&(章)
&&&&&&&&&&&&&&&&&&&&&&&&&&&&&&&&&&&&&&&年&&&&月&&&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3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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