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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让吴英死???!!!!!!!!!!】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发回重审最高法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但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考虑,对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吴英的父亲说:看到我女儿吴英死刑未核准并发回重审的消息了,总算松口气,但是紧绷的弦依然无法松,因为不知道最终的结果,煎熬还在继续! 再次抱拳感谢大家!!!!!!!!!!!!!】今天公布的是吴英案真相的第三批材料,共五万多字,分为三部份。一是,深圳民营企业家张子仁先生致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的信;二是,为&吴英案&铁流先生收到一封来自南京夫子庙的恐吓信;三是,吴英在狱中亲笔写的申诉书、上诉书;4、吴英在狱中亲笔写的控告信和检举材料。    控告、检举材料。    张子仁先生在来信中说:&吴英之冤案非但国亅人在关切,也引起了海外的反响,也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吴英死不了,浙江的贪官与黑恶势力以及政法界的恶官应该颤抖了。&他说,他早就希望&民间能发起拯救吴英的正义组织,也在网络上呼吁过,但人微言轻,曾向许多名人呼喊过,让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站出来带动民意!&[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终于成立了!&    我们为什么要发起成立这个&真相调查团&?目的是想通过民间力量,从一个具体事件上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当前中国大陆最严重的问题,是公、检、法的不公不义,几乎变成了权贵资本主义的护院家丁,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小平同志倡导的&改革开放&就无法再搞下去。    公、检、法是法律的天枰,是人民的保护神,是抑强扶弱的国家力量。现在全国每年有几万起群体亊件发生,其中百分之八十五是公检法执法不公引起。    &吴英案&是个较为典型的黑案,无论从它侦察到立案,还是拘畄到预审,以至逮捕、庭审、判刑等一系列过程,都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为什么有这个错案、假案、寃案的发生?究其原因是浙江金华市的贪官墨吏勾结地方上的黑恶势力,假司法之手,实为公开抢夺民营企业的财产。    民间的正义力量,在&权力迎不是在阳光下运行&的现阶段,总要受到贪腐与黑恶势力的打压与威胁。目前,&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所公布的&吴案真相&一、二批材料,就遭到大陆媒体的全面封杀,虽然不少网站、博客作了转载,不到一兩天即被网管屏蔽。    网管为什么要屏蔽?就是他们在执行腐败黑恶势力的指示、扮演着封口的脚色,这是中国法治的最大悲哀!    权力怕真相,是因为怕失去掠夺财富的机会;网管怕真相,是因为怕丢掉饭碗。不怕真相的调查团成员鉄流先生,却收到一封来自南京夫子庙的恐吓信。写恐吓信的黑手声言:用20万元买他80老命。看,贪腐与黑恶势力是何等的猖狂?!他们威胁的不是鉄流先生一人,是一切有良知的中国人。请问中国不政改行吗?    由于有了这封凶相毕露的威胁信,使我们公布的第三批材料有了新的内容,说得直白一点,更有了吸引眼球的闪光点。它将激发更多人,投入吴英案的真相调查。为此,我们将吴英在狱中亲笔写下的五万余字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予以公布。    这些材料是吴英托人捎出的真实手笔,故字迹不清,密密麻麻,实难辨认,我们调查团投入大量人力,长时间认真校对录入,方能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地呈现于公众,才使得吴英的寃情大白于天下。为此值得一看,值得一读。只要你认真把这些材料读了一遍后,你不坚信吴英无罪,还更了解我国公检法重重黑幕,也会更了解吴英是个有独道眼光的商业奇才。    在这批材料公布后,我们将把&吴英案真相&的一、二、三批材料,加上从网上选的一些已刊发的好文章,和调查团一封要求最高院异地重审吴英案的请求信,汇编成一个集子,印制一千册,分寄中共中央九大常委与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以及经济界、法学界知名人士,再加上全国各大媒体总编室、退离休下来的老干部,诸如乔石、朱镕基、李瑞环等党内大佬。    目的一个:彻底推倒这个千古寃案。这就是我们真相调查团要做的一件利国科民的实亊。        今天公布的是吴英案真相的第批材料,共五万多字,计有四个方面。一是深圳民营企业家张子仁先生致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的信,他在信中说&吴英之冤案非但国人在关切,也引起了海外的反响,也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吴英死不了,浙江的贪官与黑恶势力以及政法界的恶官应该颤抖了。&他说,他早就希望&民间能发起拯救吴英的正义组织,也在网络上呼吁过,但人微言轻,曾向许多名人呼喊过,让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站出来带动民意!&[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终于成立了!&    我们为什么要发起成立这个&真相调查团&?目的是想通过民间力量,从一个具体事件上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当前中国大陆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公检法的不公不义,几乎变成了权贵资本主义的护院家丁,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小平同志倡导的&改革开放&就无法再搞下去。公检法是法律的天平,是人民的保护神,是抑强扶弱的国家力量。现在全国每年有几万起群体亊件发生,其中百分之八十五是公检法执法不公引起。&吴英案&是个较为典型的黑案,无论从它侦察到立案,还是拘捕到预审,以致逮捕、庭审、判刑等一系列过程,都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为什么有这个错案、假案、寃案?究其原因就是浙江金华市的贪官墨吏勾结地方上的黑恶势力,假司法之手而公开抢夺民营企业的财产。    但是民间的正义力量,在&权力不是在阳光下运行&的现阶段,总要受到贪腐与黑恶势力的打压与威胁。目前&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所公布的&吴真案真相&一、二批材料,就遭到大陆媒体的全面封杀,虽然不少网站、博客作了转载,不到一兩天即被网管屏蔽。网管为什么要屏蔽?就是他们在执行腐败黑恶势力的指示,在伴演着封口的脚色,是中国前进的最大悲哀!权力怕真相,是因为怕失去掠夺财富的机会;网管怕真相,是因为怕丢掉饭碗!不怕真相的调查团成员鉄流先生,却收到一封来自南京夫子庙的恐吓信。写恐吓信的黑手声言:用20万元买他80老命。看,贪腐与黑恶势力是何等的猖狂?!他们威胁的不是鉄流先生一人,是一切有良知的中国人。请问中国不政改行吗?    由于有了这封黑色的威胁信,使我们公布的第三批材料有了新的内容,说得直白一点更有了吸引眼球的闪光点,将激使更多人投入吴英案的真相调查。为此,我们将吴英在狱中亲笔写下的五万余字的申诉、控告、检举,予于公布。这些材料哉是托人捎出的真实东西,故字迹不清,密密麻麻,实难辯认,我们调查团投入大量人力,认真地录入斟校,才使得吴英的寃情大白于天下。    第三批材料公布后,我们将编印成一册完整的&吴英案真相&材料&,再选上一些网上已刊发的好文章和调查团一封要求最高院异地重审吴英案的请求书,共约二十五万余字,印制一千册,分寄中共中央九大常委与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以及经济界、法学界知名人士,再加上全国各大媒体总编室,和退离休下来的乔石、朱镕基、李瑞环等党内大佬。目的一个:彻底推倒这个千古寃案。这就是我真相调查团要做的实亊!        民营企业家张子仁先生在来信中一针见血指出:&有这样的组织成立,并能在民意上得到呼应,我相信吴英死不了。中国的政治特色是:权压法,但权怯民意!中国也有正义感的政治人物,也有审时度势的领导人,如当年邓小平一句话就将坐牢的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脱了投机倒霸的罪名。&由于此案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特别是经济界、法律界一些有名望人的发声,国家总理温家宝也说话了,使&吴英案&爆光全球,已非浙江能左右了!    民意大于权!民意大于天!这就是中国政改的起步。我们欢迎更多的人关注此案,让民间的力量揭露贪官,监督司法。    
&作者:&提交日期: 10:14:20& &2#
  1、深圳民营企业家张子仁先生致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的信    吴英案真相调查团    吴英之冤案非但国人在关切,也引起了海外的反响,也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吴英死不了,浙江的贪官与黑恶势力以及政法界的恶官应该颤抖了。我早就希望民间能发起拯救吴英的正义组织,也在网络上呼吁过,但人微言轻,曾向许多名人呼喊过,让这些有影响力的人站出来带动民意!&&吴英案真相民间调查团&终于成立了!    此名甚好!是中性的,比拯救、控告等激烈的取名更能得民心,更让人感到公正与客观。有这样的组织成立,并能在民意上得到呼应,我相信吴英死不了。中国的政治特色是:权压法,但权怯民意!中国也有正义感的政治人物,也有审时度势的领导人,如当年邓小平一句话就将坐牢的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脱了投机倒霸的罪名。现在中国总理罕见地在全世界的媒体面前就一民女之案进行了深度表述,虽话语涵蓄,但高层介入,此案非金华与浙江的法院所能摆布了,最高法院必定要在定案上请示政局高层,已非法院能左右吴女之生死。维系政权的民意岂能践踏!难道高层不明此理?!    有几点建议:调查团组织的公告无法在国内网络上完整的传播,百度上被屏,是否分段在网络上发布,并改换一些敏感詞这样容易逃过网络审查。请一些网络高手的孩子们教网民如何使用翻墙软件,让国民能完整的看到组织的宗旨与她的重大意义。我就是用了这些软件才看到调查团的成立、看到茅于轼教授有关政改的犀利文章及铁老给温总的信。我也会在网络上极力传播调查团的成立与相关的资料。(附我前期在新浪及其它微博上呼喊的短语)    调查团的工作开展也将有重重阻力,据说吴英此案初始是东阳楼氏家族的策划与参与。此家族敛财日久、财大气粗,已成官商同钵之势,用金钱能买通摆平相当级别的官吏。民间的组织要深入清查此案的真相也得经受千峰万壑。贪官与黑恶势力勾结能量惊人,能将她人年轻的生命作筹码一博。你们也得小心谨慎,智取为上,尽力取得有良知的高层及司法界人士的支持。寻找一个能得到民众同情与激发民愤的突破口!    我是浙江人氏,去年下半年刚到深圳创办了一企业,投入到一科技项目的研发与生产中,已近完成。今年顺利开展业务后我将在资金上支持调查团。我是深圳浙江商会理事,也加入了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俱乐部,我将在这些组织中进行呼喊,让更多的商界人士关注吴英冤案,支持&吴英真相调查团&。    我系草民一个,不知是否有资格加入你们的组织?    顺祝    组织壮大!    吴英冤案关注者:张子仁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顺致吴父永正兄:令女蒙难,万众悲愤,而今虽身陷囹圄,数年来历尽牢狱之苦,但此乃震惊海外冤情,也是将注入中国法治及经济改革史册之重大事件,汝生此之女将成英雄名人,需甚感欣慰!    私下议论吴英非但命可保尚需还其无罪之身,我们坚信民众之呼声将唤起高层的关注与警觉&!汝女尚年经,此次如能顺利迈过鬼门关,凭其智力前程无限,历经万难也是人生之财富。令女不会冤曲赴刑场,此次有&真相调查团&成立,有名人作后盾,有民意在呐喊,中国当政者不全是重庆&勃起来&的黑打分子,去无法无天的滥杀无辜!此次吴英案件的控辩交锋、法学界的争议将推动中国民主法制的建设!案件得以澄清后有助吏治,也将肃清部份恶势力在国内横行。    骨肉之情,伤痛之切,难免泪流不止。情所至,冤所恨,悲愤交加,此情理之中。但试想爱女迈出牢门,扑向你的怀抱,泪仍流,乃喜极之情,多想此情景,有助身心康复。我们草民只能尽绵薄之力相助,一个月后来京候机会与北京浙江商会一陈姓付会长同来拜访(此人曾在香港电视台的节目中为吴英作无罪陈述,我们在北京也商谈过此事)。    望多保重!    浙江同乡:张子仁        千堆雪微博    有正义感的名人们请站出来发出拯救民女死囚吴英的呼声!&眇微的民间呼求尚不能影响审判官们再做出逆天犯顺的判决!名人们你们有影响力,站出来社会必定会一呼百应的。我不认识吴英,但关注着此事的进程,因判死一个吴英,留下一批贪官,必将断送中国民营企业的生计,民企就是靠民间借贷发展起来的!        如浙江吴英被判死刑那浙江将要血流成河!所有的县市,你去查前5位的民间富豪,那个没有上亿的集资?如云南高院玩十年后超前判案判例,将该死的杀人强奸犯改死缓是一群昏官,那浙江高院是一批恶官在坐视!民愤极大的贪官几亿的脏款死不了,百姓身份的吴英做民间盛行的集资就该罪以至死!天理难容!    /awg5700    
&作者:&提交日期: 10:15:04& &3#
  2、为&吴英案&铁流先生收到一封来自南京夫子庙的恐吓信    日上午10时,我收到一封来自南京市夫子庙的挂号信,寄出的时间是日19点,邮单号是XA,落款没有地址,只有21001的邮编。信是用计算机打印的,内容很简单,一共50个字:    铁流:    我是吴英案的受害者,她骗走了我两千万,她应该死。你组织什么调查团想让她活,那我再花20万让你死。    一个受害者    我是个很认真的人,立即查阅了吴英13个债权人,但都是地下钱庄的庄头,住家地址均在浙江金华一带,没有南京住户,所借之款没有单笔2000万元的。    于是立即判断出这是一封无头公案的恐吓信,目的是不让我们管吴英这桩寃案,尽快假司法之手杀掉她,以便落下这张黑色帷幕。写信的人不是受害者,可能是浙江金华的地方官员或者是黑恶势力,不然何以不留真实地址与姓名呢?    看来吴英案真是个彻头彻尾的寃案,浙江地方贪腐与黑恶势力恨不早早除掉吴英以求解脱,现在公然跳出来威胁牵头组织调查团的我这个铁流老头,&再花20万让你死&。他们真的钱多啊,出手就是20万!去年就听说,金华市有13位地方官员联名向浙江高院写信:要求尽快处死吴英。在今年三月&两会&期间,听吴英父亲吴永正说,东阳市有几个官员在北京活动,想通过一些不正当关系杀掉吴英。想不到的是温家宝在&两会&闭幕的记者会上公开回荅了对吴英一案的记者提问,使东阳、金华的一些地方官员沮丧万分。现在却又转头来威胁&真相调查团&,说明他们日子越来越不好过,才出此下策。    我们正告写恐吓信的先生们: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何必一定要寃杀小女子吴英呢?大路不平旁人铲,乃亘古不变之公义。在司法不公正的今天,我们出面为中央搞清吴英案真相有何不可?花20万买凶害命是要杀头的!    我们奉劝那些躲在阴暗角落的鬼魅们,赶快悬崖勒马吧!        3、、吴英狱中親笔材料:我的上诉(综合版)    上诉人:吴英,女,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金华看守所。不服金华中院的一审决,具体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办理死刑案件应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刑法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今天在这对我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各办案机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分别指出:    一、侦查阶段    东阳公安机关违反办理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对我未立案就实行抓捕,且在北京异地抓捕时,没有按照公安部有关条例办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且抓捕时没有向我出示相关证件,说明任何理由。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对我先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的从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日下午5时,我在北京首都机场候机厅被东阳公安安的人强行扣押,当时我已买好杭州的回程机票,在登机口准备登机,被扣押的时候东阳公安局的人没有向我出示任何证件[东阳公安经贞办案人员:卢玉芬(女),韦朝晖,还有另一位我不知道名字],既然是异地抓捕,也没有当地北京公安人员随同,他们就强行扣押我,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当天我们四人一行就返航回杭州,到杭州机场后蒋玉翔,杜副局长来接后直押至金华看守所1号提审室。    我是日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拘的,杨志昂,林卫平等7人分别于日之后被相继刑拘,说明没有人去报案。在我金华看守所的入所立案事项是:祝素贞(金华婺城区八咏路78号),诈骗5万元。    东阳公安的办案人员对我实行变相刑讯逼供(他们连续车轮战审讯,不让我睡觉,长达近70个小时审讯后才让我睡觉。    ①我于日(星期天)被抓当天晚上押至金华看守所&②我于日被东阳公安局刑拘&③日0:00分入所。    日&日这三天时间我人到哪理去了?    ②在侦在查阶段(日&日)让线人应小华和我同一个监室(应小华,兰溪人,两只眼睛是斗鸡眼)是所领导辛付领导亲自送进37号女监,早我一个小时入监室,以关心和法律上帮助我,用引诱,欺骗,威胁的方法让我按她说的承认,做口供,离开时还带走我的扣押单和一张委托书。    ③东阳公安局在日晚上十时通过东阳电视台发布查封本色集团以及下属十几家公司的违规公告,并强行遣散了正在工作的1000多名员工。    ④东阳公安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又多次用花言巧语蒙骗我,恐吓我同意签字拍卖财产,最终我没有同意拍卖,他们就在我一审未开庭前又没有我本公司财产合法人及委托人的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拍卖了近亿的财产,使财产缩水十几倍。一审判决书的东阳公安的情况说明在卷,汽车拍卖了390万(拍卖了三十辆汽车),对扣押的电视,空调,家纺,家具等物品拍卖,得成交款100余万元。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的,所冻结的款物至使我随身被扣押的卡(卡里有现金三百多万),手表1只(价值60余万),珠宝,手饰等价值近千万元的财产不知去向,现我申请重新审查被扣押的财物清单和勘验,检查笔录。    同时对我公司以下被东阳公安扣押的现金&①希宝广场500万定金&&②博大新天地500万定金&&③东阳公安局查封本色集团时在本色集团财务室拿走的七十五万现金,④被扣押时随身携带的十几万现金&&&&⑤被强行拍卖的近500万&&⑥东阳公安局扣押的价值近上亿元的珠宝等共计1,2亿元的财物不知去向。    东阳公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我二次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也不作任何答复,且主审我案的办案人员就是我①因被杨志昂一伙绑架一事(日&日)报案做口供笔录的人,对我的报案不予立案;②收到一封匿名恐吓信及内装有两颗54式手枪真子弹事件报案不立案。③徇私舞弊,用途放纵,包庇犯罪分子,帮助杨志昂撤案,销毁罪证。    违反刑事诉讼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杨志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35万元,尚欠本金4360万元未归还,他却能在日被取保候审。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私自涂改证据,并越级移送材料到金华市检,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以我手中收到的五张告知书为证,同时剥夺了我诉讼阶段对送达的诉讼文书的签字权。    东阳公安局对本色公司的财产没有指派或聘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且东阳公安局不具备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一审法院对东阳公安局出具的鉴定给予采信是错误的,本人对所扣押的公司相关扣押笔录和物品登记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    提起公诉阶段:    在日这一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作用,至使这一诉讼阶段我的合法权得不到保障。送达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书违反送达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    日的告知书我于日才收到。    金华市检对起诉书的制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隐瞒事实,修改罪名。    1、遗漏公安侦查阶段的延长羁押期限(日经金华市检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2、隐瞒日,日东阳市检收到审查起诉案件材料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3、隐瞒日已出具合同诈骗不予起诉的事实。    4、隐瞒日东阳市检补充侦查并补充起诉书一事。    5、违反起诉的送达期限,(日的金华市检出具的起诉书我于日才收到。    二、审判阶段    ①金华中院对刑事案件受理违反管辖规定(东阳法院请求移送的案件应全案移送却只对我的犯罪部分和本色公司犯罪部分提审,以我手中收到的东阳法院改变管辖通知书(2008)东刑初字148号为证。    金华中院对刑事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①日受理的案件到日才开庭,(日又到中院进行证据交换;    ②日开庭的庭审笔录到日才让我签庭审笔录,③日打印的判决书到日当庭宣判才拿到。金华中院违反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2007)金中民初一字第25号;(2008)金中民再初字第1号;(2008)金中民再初字第2号为证。金华中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歪曲事实,对证据任意取舍,牵强附会,任意推论。    日的证据没有公开开庭进行质证,见出示的证据到日公开开庭时又变成了别的证据。    实体刑法中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我并没有以非法,占有关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中取集资款,我借钱就是为了做生意和经营企业,自己没有资金就向朋友借,我从来没有想非法占有不归还,具体意见如下: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    刑法第192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办案指引:如何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集资诈骗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的,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计算有异议    据刑法192条如何计算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支付的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应当在之前归还的数额扣除,即诈骗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即最后一次行骗所得的数额加上前几次所骗未归还的数额计算。之前我因为办案人员告诉我未归还的数额多少对我已不重要了,因为数额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数额结果都一样的,但是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我仔细研究了法律条文和判决书内容,才发现是错误的。    2007年2月案发时我共欠债权人本金5.3亿左右,减去2006年11月份王香镯,宋国俊。卢小平等人用房产抵押来归还5619万,=4.757亿元。作为我欠公诉机关指控的11名债权人最后一笔借款时间及欠本金的数额。    2006年4月份我向林卫平借款4个亿,林卫平分别将借款于,8,9月份支付于我,共借我42941万元,还本金5400余万,案发时还欠本金37541万元,减去支付的利息5001万元=32540万元。    2006年10月份我向杨卫陵借钱3000万,实际借我2700万,至;11月份时还本1300余万,欠本金1400余万,案发时已支付利息878万元=522万元。    2006年8月份我向杨志昂借钱2100万元,至11月份还本金900万,欠本金1200万,减去案发时共支付利息1095万元=105万元。    2006年11月份我向杨卫江借款1300余万,未还本金,支付利息634万=676万。    2006年9月我向龚益峰借款2100万,至10月份还本金900万,欠本金1200万,案发时共支付利息962万=238万。    2006年8月份我向蒋辛幸借钱250万,未还(我原在公安的供词是不真实的,我从未向蒋辛幸说让他投点钱到公司,是他自己说要放点钱到公司的,7月份我根本不用钱,公司帐上的钱也很多,出于他是我老公的结拜兄弟,又是公司的经理,我也就答应了,只是他说相信嫂子不会让他吃亏的,我笑笑不语,案发后我出于听公安说债权人可以多分点钱才那样说的)。2006年11月份我还有315万未还叶义生。    2006年10月份我向任义勇借款800万,1月中旬支付利息50万,750未归还。    2006年11月份我向龚苏平借钱300万,未归还。    2006年11月份欠毛夏娣440万未还。    2006年11月份我向周忠红借款400万,还本金150万左右,欠本金262万。    除了以上11人我还欠徐玉兰1100余万,徐建文1400万未归还。    综上我认为判决书的款项是以非吸的款项来认定的,至案发时我欠13名债权人共计本金4.9亿左右,扣除已付利息1.1亿元,案发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未还的数额为3.8亿左右,而不应该是77339.5万元,而从款项的借款的时间便可以说明我办公司不是为犯罪而设立的,而对这未归还的3.8亿我全部用于公司的投资和管理中,不存在以后款归还前款的行为。    四、主观上我没有诈骗的故意。    我在公司成立以前已实际拥有二千五百多万元资产。        贵族美容美体沙龙  投资款(万)  固定员工(名)    200  20    来登俱乐部(KTV)  545  30    阳光千足堂理发休闲屋  570  50    韩品服饰  150  10    义乌千足堂  500  50    东阳千足堂分店  100  20    一辆伊兰特  150      本色概念酒店(房租+设计费)  180万      宝马X5,马自达,克莱斯乐(三辆)  150        综上所述我经营的这些服务行业店都属于个体经营户,无需太多的注册资金,[判决书上认定的注册资金只有14万],侦查机关只根据工商材料登计,而没有去实际营业场所核查事实情况,由此可见判决书的认定既无事实依据,也与事实完全不相符合。    日我成立了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组建成集团公司。    湖北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6年4月份,注册资金1000万)    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6年3月份,注册资金2000万)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    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  日  500    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  日  1500    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日  500    东阳市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日  100万    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日  400    东阳本色婚庆有限公司  日  1000    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日  1000    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  日  500      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日成立,原名为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原注册资金500万,后增资到5000万),同年10月10日公司名称更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1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有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子公司。下为款项的具体用途:      (万)元    1.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900万    2.湖北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450万    3.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  4838万    4.本色正道汽车美容店  500万    5.本色洗业管理有限公司(布兰奇洗衣店  300万    6.本色广告有限公司  200万    7.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9800万    8.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7100万    9.本色网络有限公司  3600万    10.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  2525万    11.本色物流有限公司  300万    12.集团新办公楼  1000万    13.珠宝  2381万    14.期货亏损  4731万    15.江北土地保证金  800万    16.希宝广场定金  500万    17.博大新天地商品房销售买断权定金  500万    18.购买汽车和上牌交税共计  2000万    19.律师费  50万    20.康主        席房子定金  200万    21.职工食堂  69万    22.办房产证,交房产税  500万    23.千足堂新店房租50万+装修费(300万)  350万    24.服装库存及员工服饰  400万    25.2006年3月&12月份支付员工工资  2000万    26.公司东义路广告牌制作费  50万    27.徐玉兰拿走130万跑关系  130万    28.赞助西宅小学80万,磐安50万,报刊杂志100多万  230万    29.骆承严拿走跑关系  50万    30.公司经营中的管理费用,如员工用的车辆过路和过桥费,差旅费和接待费共计  500&600万    31.湖北收购烂尾楼活动费  100万    32.蒋雪飞  100万      合计38154万元    公司的设立和投资我都是用林卫平借我的钱投资的,利率为年息3分,不存在非法集资所注册,且公司的注册均经工商局合法注册。    分别的明细帐用于公司:      900万  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写字楼按揭300万,装修全部安装中央空调,装璜和办公设备购买近600万,包括公司自营利购买的一辆宝马525和蒙迪欧一辆。        1450万横眉怒目万  湖北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司&公司投资购买白云大道临街&商品房1400余万,装修和办公用品投资50万        4838万  ③&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房租68万/年,江北仓库70万/年,库存货物1000万。装修1-5层全部中央空调,停车场铺建,广告牌(三面翻约700&平方,广告灯箱设计,制作,电梯安装及装修投入近800万。      ①楼&&凯盛家纺500平方旗舰店装修和样品50    ②楼家具样品&&&&&&&&&&&&&&&&&&&&&&&&200万    ③楼家具样品&&&&&&&&&&&&&&&&&&&&&&&&300万    ④楼家具样品&&&&&&&&&&&&&&&&&&&&&&&&300万    ⑤楼欧式家具样品和床上用品共计&&&&&&500万    ⑥&⑦集团原办公室,设有20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负责人,设有财务部,共设有6名财务人员共投入约800万。    汽车美容店:房租50万/年,加盟20万,自动汽车机两台70万,      500万  轮胎扒吊机,轮胎自动平衡仪,烤漆房,举升机等设备购入,装修及车饰货品采购共计500万。      本色布兰奇干洗店:房租20万,装修和设备共计300万,8月14日      300万  成立本色洗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万  本色广告有限公司:房租35万年租,装修和办公用品购置,及三面翻广告材料800万,集团广告租赁费84万。这800万分摊到商贸公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集团总部均由自己公司制作。公司以白色商务车为主,主要用于车体广告,公司的营销、网页设计等全部由广告公司制作。公司制做      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①本色概念酒店:(150万房租)5000万(其中6&8、9层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二次装修)      9800万  ②本色精品酒店:(70万/年租、已基本竣工),投资共近1000万      ③本色假日酒店:房子是自己公司投资公司购买的2000万,已基本竣工,装修投入近1000万    ④义乌小山宾馆:800万    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自投资购买的望宁公寓房产共计5000    万元,除临街营业房其他投资的商品房全部装修成员工宿舍  7100万        全部入住员工,装修费近300万。    装饰材料展示营业面积4000平方,全部中央空调,装璜    和广告牌投入共800万,展厅样品及地下车库停车场库存近    1000万。      3600万  本色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自投资购买的房产2200万,还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住的宿舍。&&&&&&&&&&&&&&&&&&&&&&&&本色网吧营业面积约4000平方,全部中央空调,装修和设备投入近1200万元。      员工宿舍装修花了200万(已住中层管理人员)    本色婚庆有限公司:&&&&收购伊人婚纱店&&&&&&&&&&&50万      2525万万  法拉利婚车&&&&&&&&&&&&&375万      入股博大55%股份&&&&&&&2100万      300万万  本色物流公司:货车购买,停车场租费20万/年,停车场约十亩地的      面积,全部整修好。    本色集团新办公室:通江花园自投资购买的两栋别墅(800万左右)      1000万  全部按办公室装修,已基本完工,投资近200万      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捐集资金的行为,即公众存款,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本案的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上诉人的借款行为并非集资。公诉人指控的11名债权人:    ①林卫平是合作伙伴,义乌小山宾馆合伙投资的。    ②杨卫陵也是合作伙伴,合作铜期货。    ③毛夏娣是我多年的朋友。    ④蒋辛幸是我公司的员工。、    ⑤周忠红的老婆杜云芳是我美容院多年的老顾客。    ⑥龚苏平,杨卫江,杨志昂,龚益峰,任义勇,叶义生都是平时一起玩的朋友。    ⑦徐玉兰的女儿认我做干妈,认识很多年了。    ⑧俞亚素也是多年的朋友。    ⑨许建文也是本来就认识的朋友    我向杨卫江,叶义生第一笔款时均有抵押,我也没有以高息为诱饵,他们本身就是开投资公司的,在我们这边民间借贷很普遍,且也都是这样行价,利息不是我定的,由对方定的,双方均同意。上诉人借款时没有实施任何欺诈行为,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公司宣传册是2006年12月底印制的,且只有十几本,是去揽工程用的,和公司借款时间不符,没有关联性。    公诉机关认为我不属于单位犯罪,指控我以个人或企业名义非法集资,但未具体指出哪些借款为个人名义借,哪些借款为企业名义借。以下为我的陈述:    2004年9月&日公司成立以前我向杨卫江,林卫平等人以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及资金周转等名义共借款1270万元。于2006年4月前后全部还清,所以公司成立之前本人没有负债,并且已有2500余万的资产。    分别为:    林卫平&&4500万&(分别为诸暨公司注册3000万和湖北信义投资公司注册1000万,且都是10天之后都归还)。      杨卫江&&&&&&2180万    俞亚素&&1400万&(包括夏瑶琴500万+唐雅琴740万+竺航飞30万+赵国天45万    徐玉兰&&539万    杨志昂&&1000万&&&&&&(2006年1月底借的,已于2007年3月份还清,当时是想去炒商铺的)    龚益峰&&400万&&&&(2006年1月底借的,已于2007年3月份还清,当时是想去炒商铺的)    周忠红&&1500万    叶义生&&200万&&&&(借时有抵押)      共计:11719万元+支付利息988万&&&&&&&&&&&合计:12707万元    日&2007年1月公司成立之后,我用书面或口头承诺    还本付息,以借款,投资,及资金周转名义共借款72133万元。    分别为:    林卫平  42941万元  案发时未归还数额  林卫平  32540万    杨卫陵  9600万    杨卫陵  192万    杨卫江  6336万    杨卫江  676万    毛夏娣  440万    毛夏娣  440万    杨志昂  2100万    杨志昂  105万    龚益峰  1700万    龚益峰  238万    蒋辛幸  250万    蒋辛幸  250万    周忠红  1470    周忠红  260万    徐玉兰  2226万    徐玉兰  1100万    许建文  1500万    许建文  1400万    任义勇  800万    任义勇  750万    叶义生  1470万    叶义生  315.5    俞玉素  1000万    俞玉素  /    龚苏平  300万    龚苏平  300万    合计  72133万元  合计    38294万元      根据刑法第30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三款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这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标志之一。    本色集团及下属公司都系工商局合法注册,注册资金也并非集资    款,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所投资购买的固定资产均属本色集团    所有,且全部注入经营项目,购买的汽车产权也属于公司,全部由下    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用于采购,联系业务等。公司的成立全部经正规的    会计事务所依法严格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过,公司成立之后始终进行    诸多经营活动,并非为犯罪成立,也非犯罪为主要活动。    一、公司的投资与企业的经营我都是用林卫平借我的钱投资的,    年息3分,成本并不是很高,我认为自己做生意向朋友借钱也是很正    常的,但是在企业经营中: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公司刚成立不久,经营也都刚刚开始,由于媒体全面报导后造成全面影响过多,另外,杨志昂为首的一伙绑架我后想掠压本色公司的财产,散布我携款出逃的谣言。    由于媒体对我报导后,债权人来抽资,银行又愿意贷款我和其他市场因素变化,我没有办法只能用资产抵押向王香镯,宋国俊等人借款维持正常周转和后续经营。11名债权人借款的最后时间至案发时间都不久,我又没有逃跑,在北京机场我已买好回杭州的回程机票在登机口准备登机时被抓,(被抓前我一直在丽水跑银行贷款的事,可以去问相关证人梁骅(丽水灯塔支行的行长),且公司在案发时全部都还在正常营业,有1000多员工还在工作。2006年3月&12月我共支付员工工资2000万之多。    另外我对公诉机关对我公司的财产鉴定评估1.7亿有异议,至今我仍是本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知道到底对公司的哪些财产进行了评估,我认为以现在的房产价格和公司的其他资产足以抵偿债务。    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关于集资诈骗的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款,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有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非法集存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即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非法吸收存款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我①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②集资的人群是特定的,都是朋友&③我公司的投资都是用林卫平借我的钱投资的,并非集资款项并非虚假注册,都全部有经营项目,案发时公司都在正常经营,有1000多名员工在工作,我也没有携款出逃,且没有债权人去报案。    日我被东阳公安局刑拘之后,东阳公安违法拍卖公司的许多财产,使公司的财产缩水十几倍,造成公司停止经营活动三年多等原因现造成亏损无力偿本付息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集资诈骗证处。    写到这里我提一下对金华市检起诉书的内容分析了一下,金华市检为什么要故意隐瞒事实真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4条件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证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略图表&    将整个诉讼程序看似合法化,把东阳公安,金华市检及金华中院之间的移送程序合法化,形成同级对同级的移送合法化。    按这样的诉讼程序我的原始口供始终是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对判决书中为什么会有方黎波珠宝一事作了解释,把超期羁押的现象隐瞒掉。    按照这样的程序合同诈骗和非吸的口供始终在口供中,又可以隐瞒合同诈骗东阳市检不予起诉的事实,且我和方黎波珠宝一事已在杭州民庭开过庭的事实。    可是这样的程序判决书中又怎么会有&假汇票&和假章的事,是东阳公安局于日把假汇票,假章,合同诈骗和非吸的口供全部送到了金华市后又交于金华中院审判,宣判同,这样才会有当庭问我这些证据,我都予以认可的局面,可反过来思考一下,这恰好证明我最初在东阳公安做的口供应为:假汇标,假公章,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最初侦查。    可起诉中物证和书证中证据为什么不写明是假汇票和假公章?    回忆起关于2009年2月份我在金华中院开庭的事(看守所告诉我是证据交换,而律师告诉我是质证),我查阅了最高院办案指引民事卷和刑事卷,办案指引证据交换只有民事庭才有,《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这次开庭参加的只有我,公诉人,辩护人和一名审判长,我的家人也全部不允许参加,我的案子又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应该《公开审理》,可出示的证据是①一百多面盖了公司章的空白A4纸&②公司的一本宣传册&③方黎波珠宝案的一张工行汇款业务章,也就解释了律师为何在4月16开庭时出示宣传和章的证言,可不明白戏剧性的是到庭审中最后变成了假公章和假汇票让我当场质证。这两样证据是单一证据,也是认定我集资诈骗的重要证据,这两样证据都是跟案件没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管它是怎样地客观存在,也不能作为证据。    我不明的我的案子为什么会这样,我仔细把第一审公诉的庭前审查,法庭庭前准备须做哪些工作?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理。    ②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引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    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四、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查的方法:庭前审查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即只能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而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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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侦查工作    说明法院在一审开庭前看到的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且只能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只能采用书面审查。    侦查起诉中,辩护律师可以看到的是哪些材料和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既包括侦查中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书,如传票、告知书,通知书等,因为这类诉讼文件、只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爱理侦查的案卷(检察卷)主要包括三部分:①控告,举报材料②证据材料部分,包括综合询问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查笔录,鉴定结论,以上除鉴定结论以外,其他均不得允许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③法律手续部分,即诉讼书部分,包括:立案决定书,申请,批准或驳回回避通知书,传讯人逮捕通知书(回执),拘传证,拘留人犯通知书(回执),拘留证,决定逮捕通知书(回执),拘留证,拘留人犯通知书(回执),拘留证,决定逮捕通知书(回执),逮捕证,对被拘留,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决定释放通知书(回执),取保候审监视决定书,撤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通知书,保证书;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查询,停止支付,解除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回执),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证,勘验,检查通知书,聘请书,询问通知书(回执),没收决定书,起诉书,撤回起诉书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以上文书均可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询问。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联系本案,我(被告人),我的律师看不到我的告知书,而我收到的告知书是司法机关[东阳公安局,金华市检和金华中院]直接送达的,而法院看到的诉讼文书只能是检察院移送的有关材料,且只是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至此我终于明白为什么我的办案机关为什么从不让我签送达的法律文书,我的法律文书(五张告知书的第二联附卷的那页内容我也从没看到),我收到的告知书和第二联附卷的那页内容肯定是不一样的,正是利用这一程序上的漏洞,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出我的惊天大案[一个错案,冤案]      审查起诉阶段  提起公诉后    律师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做的程序性文书及鉴定结论。  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看不到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法院    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且只能书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    被告人  告知书,通知书  传票          我的案子为什么,一审羁押期限会那么长?下面我列一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览表。      适用范围  时限规定(日)  《刑诉法》条文  批准或决定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  124条  检察机关    侦查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延长30  124条  上级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60  126条  省级检察机关      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刑罚  再延长60  127条  省级检察机关      特殊原因,特别重大案件  延期  125条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124条,128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作出决定  30  138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15  138条  检察机关    改变管辖案件(改变后收到案件之日计算)  30  138  检察机关    补充侦查  30  140条  检察机关    补侦后移送检察院  30(可延期15)  140条  检察机关    第二次补充侦查  30  140条  检察机关    第二次补侦后移送检察院  30(可延期15)  140条  检察机关    审判  受理至一审宣判  30或45  168条  一审法院      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0  168条  高级法院      改变管辖案件(改变后收到案件之月起计算)  重新计算  168条  一审法院      检察院补充侦查  30  166条  一审法院      检察院第二次补充侦查  30  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解释157条  一审法院      二审审限  30或45  196条  二审法院      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0  196条  高级法院          我的案子由东阳公安局侦查终结,于日被东阳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8日经金华市检察机关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的侦查阶段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包括改变管辖)7.5个月,审判阶段一审2.5个月,即一般情况至一审判决之日最长为17个月。由于本案不存在由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等情形,所以羁押期限应为:    17个月+37天(逮捕前的侦查羁押期限)+审判阶段改变管辖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5天=21个月,而我的案子一审期限是34个月,除非是2008年11月份以后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从一审判决之后,上诉诉讼期间我不断的钻研法律,在羁押期间我身为金华看守所的一名在押人员,我至今还享有法律赋予的五个权利&&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权,及人身不受打骂体罚虐待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可是我不知道为什么自从上次我因为所里领导辛付拖延我的上诉材料及控告材料的递交,及他对我进行语言攻击等行为我对他进行控告,并找监室里的人签字证明后,他就开始对我们(控告材料上签字证明的人)进行报复,当然也是利用他手中的一点点权限,因为他是我们监区的分管领导,把我们该说是我对他进行控告可以证明的人)全部进行调监室处理,并扣她们的分,并说我强迫她们签字。其实我找监室的人证明也是合法的权利,因在这特殊的环境&&[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什么都是&他们说了算&&我到底有没有对他进行诬告翻看当天的监室监控录像(但是录像只保存20天)&&难怪他会对我们进行这一系列的报复行为,可是有些证据还是没有办法毁灭的&&请相关部门查阅我们管教的每日工作(5月14日交于辛付领导)&&5月19日看守所交于我的主审法官的证明回执单。    &&辛付领导您在6月26日上大课,虽然没有直接点是控训我的,没说我是违反了监规了。可是是您先侵犯我的合法权利。我虽然是一名劳改犯可有权对您的不法行为进行控告。(上次我控告您是对我的上诉及控告材料扣押,应该是拖延,我对法律不懂,就把法条全抄上去了)让我们每位在押人员遵守监规是没错,也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是为了保证看守所内安全,便监管工作有秩序的进行,可是你们呢?你身为公安系统的一位执法人员,你又该怎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我想除了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还应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及《人民警察法》,您作为所里的一位老领导,应该知道&考核分&对我们的重要性,尤其是刑期在押人员,我违反了监规我自愿接受处罚,现在的法律都不实行&诛连九族&,您看守所为什么要这样做,就因为她们替我做了证明吗?    人性化管理就是&诛连九族&式的管理吗?其实您这样的行为是不明智的,您又是在制造新矛盾,让别人把矛头都针对我。如果真的算起违纪违规的行为,甚至于违法的我都可以说出很多,未判下来就让在押人员使用他们的手机打电话和家里沟通;未判下来就安排家人去会见等等&&(我在这就不一一说明了),无非就是那些人的家属送了很多东西,于是管教就大开方便之门,甚至于违法的事都敢帮忙。&上行下效&&&前几天所里有两位巡逻班长帮我们传递口信开除了,我们也只不过是让他们帮忙通知让家人寄钱,送衣服,通知律师来会见,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写明信片所里帮我们及时寄出,我们会那样做吗?还因为我们每次寄一封信要一个月左右家里才能收到,有时候甚至写了几封信家里一封信都没收到,您知道我们有多着急吗?如果真的寄出去了,现在的邮递制度也很完善,家人也绝不会收不到我们的信,我们本地的信件也不需要一个月才收到,每当我们写信让律师来会见,都很急,也多数人是因为自己案子上的事实和律师沟通,我们自己不懂法只有找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律师没及时收到信件,耽误了会见时间,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案件上不正确的引导,许多事情&物极必反&如果我的上诉和控告材料所里能够及时递交,如果我们可以正常渠道反映情况,我们也不愿做违反监规的事。    事出必有因,我违反了监规也是不对的,私传口信,顶撞管教,可是这只不过也是看守所里的普通现象,比起所里有些管教这又算得了什么呢?我们只是跟样而已,为什么你们可以为别人大开方便门,愿意帮别人做那些事,我们就不可以放行???如果我点明我也可以直接点出是哪几位干警,按照所里的管理模式是连???    前一段时间我收到一位宁波的本家吴大哥写给我的一封信,在这我也借机会道谢:谢您对我的关注和开导,我会牢记您对我的教诲,因我申明我未对公,检法系统一一驳诉,我只是用自己学的法律知识对当地司法部门在我的案件上的侦查,起诉,移送,宣判等几个环节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进行辩驳,利用自己学会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一向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质问而已,国家的法律是逐步完善的,法规制度也是逐步健全的,三年多的羁押生活我深有体会,也深感到国家法律的进步,对我们在押人员的人权的保障,尤其是超期羁押这一方面,在这我说一段前几天发生在监室的事,说明了所里对国家政策的执行。    说前几天监室里来了一位四川室友,因为防碍公务进来的,她的羁押期限是到日,(听说她也只不过咬了警察一口),可是到了6月22日还是被关押在看守所,她的身体也不好,监室的侦查员稍微懂一点法律。因为已超期羁押一个多星期了,加上那位室友身体不太好,怕万一出事了所里有责任,于是就向管教反映此事,谁知管教说这很正常,他们要关多久就关多久,也不知这里的所指&他们&是代表哪个执法机关,哪个执法人员?后来他们又把这事反映给领导,领导监查后通知她的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后发现确实存在超期羁押,下午这位在押人员就释放回家了。    其实所里也确实需要为他们进行法律教育,如果不是监室的那位值日员通知和反映情况,万一那位在押人员真的出事在看守所发生比躲猫猫事件更离奇的喝水死亡,洗脸死亡,到所死亡等事件更离奇的&等回家&死亡事件,怎么办???    看守所内&吃,拉,撒&都会死亡,谁会相信???不会相信的人是绝多数的,我在看守所见多了,看守所有值斑医生二十四小时值班,怎么可能.但是万一发生了责任由谁来承担?现在的公安监管支队也着力在抓监狱看守所管理,3月份的央视新闻联播周永康书记也亲自到基层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听取监管干警的工作报告,并指出意见,大约也有十来分钟的时间。    自日周永康书记在新闻联播讲了近十分钟关于程序法的规定,公,检,法各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依法办案的工作报告后,我下面再说一个6月25日发生在监室的事。    6月25日的中午监室里的一位室友的办案人员送来一张延长羁押单和部分鉴定结论让她签字确认,延长羁押单的延长羁押期限是6月2日&&6月30日后,那办案民警让她签署日期为6月2日,我对法律也不是很懂,只是觉得收到哪一天应该按事实填写日期,就让那位室友写6月25日的日子。可那位办案民警听到却对室友说:&我让你怎么写就怎么写&。我便又提醒了一句让她还是按事实签署日期,那位办案民警又说:&签不签都一样&,&既然都一样就写25日期好了,不要改了,反正又没影响,一个样。&&谁说没影响,我们要考核的,&难怪要让写6月2日的日期,可是为了你和考核可以这样的作为,那我们的权利又怎么保障&&    有人会说吴英你在看守所羁押这样针对看守所岂不是自找死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也有人劝我学会自我保护像&忍者神龟&一样,学会要保护自己。其实法律已赋予我们可以行使自己的五个权利,这五项权利就是最好的保护,但是要学会应用,别人怎么想的我不知道,别人不敢做的,但是我敢,我也不怕别人对我报复,一个人死都不怕了还有什么好怕的,我作为一名在押人员是我觉得许多的权利是要自己争取和维护才能切实得到保障,我们现在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的关押是为了等待审判,只有经法院判决之后我们才是罪犯,劳动促进改造那是针对判刑的在押人员虽然看守所也可以组织参加生产劳动,。可是我觉得还是应以实事求是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揭发犯罪同伙,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主,劳动为辅,现在的看守所劳动强度太大了,星期六,星期日连监狱都可以休息一天,囚服进行换洗,是不是这一天不参加生产劳动,不穿囚服就代表我们不是在押人员,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了,我想一件黄马夹就代表身份,那不是真的与赵本山和宋丹丹演的小品中的笑话一样&小样,你以为脱掉黄马褂就不认识你了,&入所以来,所里从来没有组织过学法律,学法规。其实我们是因为不懂法犯错进来的,对我们应进行普法教育是最重要的,只有懂法了才会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才不至于以后再触犯法律,至少不敢轻易的去触犯法律,不会再因为不懂法再次二进宫,三进宫,甚至是四进宫&&有些管教说不能看法律书,不利于管教,是怕我们对抗审判,起诉工作。可国家不是允许我们聘请律师为我们提供法律服务吗?岂不是请律师来跟我们对抗审判,起诉工作了吗?我也不知道所里是怎么想的,难道真的希望我们像砧板上的肉任人宰割,我前几天向管我们监区的分管科长提出要到所里的图书室借几本法律书看看,吴科亲口答应说好的,等了几天没反映&&,又过了几天我提审出去时遇见他再次问起此事。可他答应第二天一定带我去,说前几天太忙了,&&但是又没有,既然您亲自答应了为什么又总找借口???或者您可以说明不能看法律书,不能看法律书怎么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这都是自相矛盾的。每天早上五点半起床我们就参加生产劳动&&到晚上七点左右在才收工。(男监比我们女监更可怜,有时甚至晚上十点十一点都没收工),一天中除了吃饭,上厕所约一个小时,其他时间全都是生产劳动,星期六,星期日也一样,而且出去提审回来劳动产量仍然要补上,做不完生产量就要罚班(晚上罚站二个小时),我想问一下看守所的领导为什么我们这些在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连罪犯都不如,在法院未对我们做出判决之前,我们都不能算有罪。为什么罪犯可以享受的权利,我们却不能,这显然是违背我国刑事诉讼中&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宗旨,你们可以用法律的黄灯,可以参加适量的生产劳动,但是总要有个度吧,每天都超负荷参加生产劳动允许吗?看守所里对留所服刑人员可以进行劳动改造,可是他们这些还未被判刑的人你们没有权利这样让我们强度的生产劳动,所里有一位留所的劳动班班长(留所的长刑犯十年)的,每天都对我们进行劳动任务的布置,不知是你们劳动班的管教吩咐你做的,还是你自己要邀功,把劳动任务强加于我们身上,你有什么资格和权力那样做,你的身体不是和我们一样吗?监规上不是有&不准把自己的应完成的劳动任务强加于他人头上&这一条吗?有本事你们自己劳动班的几个人去完成呀,现在的监室每个人可以每天创收的收入是25元&30元不等,所里一千多号人,一年创收的效益再加上订食品,订菜,订日用品等(顺便说一下,食品及日用品大多是假冒伪劣的,价格是外面的同类商品的几倍)如果这些创收用到我们劳改犯身上,我们也无怨言,可是我们连夏天的用水都无法得到正常供应,早上停水,下午吃晚饭不来水,第一次报告找理由是水泵坏了,可水泵也不能天天都坏呀,我们用的都是开水,如果实在供水不足,可以在打几口井,也花费不了多少钱,是所里又让劳动班把水关掉不让我们用水,为什么,这到底是为什么?监室里二十四个人夏天怎么可以缺水,吃可以不吃,&上厕所方便&是不可能可以的,这样做实在是太过份了,所有创收的钱都用于你们所长办公室的装璜,蓝球场地的新建&&也不至于要这么多呀,所里的驻所检察院也不知道在监督什么的,我们这些问题向你们反映为什么无动于衷,所检察院的某位工作人员的亲戚也关押在女监,就因为和劳动班的一位人多了几句嘴并大动干戈找人去调查,可为什么不把我们反映的事好好去办一下,这次检察院如果不按职责办事,我将对驻所检察室进行控告。    6月23日的浙江日报第17,18,15,16版的内容是关于看守所类似于躲猫猫事件,上厕所死亡事件等一大篇幅内容,本来所里应该把这份报纸发给大家看,浙江日报是党报,既然让我们认真学习党的政策,为什么不能看???如果那天发来的报纸是所领导安排来收回不让我们看的,这位领导真的是不明智也是不理智的,难道看守所真的希望发生类似于挤粉刺死亡,躲猫猫事件的事,还是已经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否则要那么紧急的收回报纸?&&人性化管理正是那天报纸提倡的看守所管理模式,&人性化&首先要要把我们看做人,劳改犯也是人,最起码人格是平等的,法律适用地位也是平等的,说起人性化管理,今年的4月份所里劳动班的一位&朋友&,因为过年所里发了一包白糖不吃就给男监的一位死刑犯吃,身为死刑犯的人的心情我是最了解,在这种节日(过年)虽然只是一包白糖但是意义不一样,所领导发现后又是辛付就把他关回小笼了,我觉得那位劳动班的都比你要懂的人性化许多,2009年的12月25日我一审判决下来以后所里给死刑犯发了一份汉堡,可是您对我说都是托外国人的福,本来好好的心情,所里好好的一件事都让你这句话都破坏了,难道我们很贪吃吗?而且要托外国人的福,才可以吃到那份汉堡?如真的人性化管理,去年会有两位,已书面向你们所领导反映过了,既然不引起你们的注视,我只能再次对你们进行控告,希望监管部门看到这些后会找我核实情况,我也希望你们履行你们的职责,我也相信反映的情况会得到妥善处理的。        下面就是我对看守所的控告材料。    申诉书    申诉人:吴英,女,日出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人因买卖合同一案,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的(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案的原告陈宏不具备经济合同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他以本人的名义到本公司的商贸城参加&家乡情,赤子心&促销活动并购买家纺产品,而发生消费争议,是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并非属于经济合同中的买卖合同纠纷。    ①本案所涉的协议并非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的供需性质合同,本案的原告提供的地址为人民银行宿舍[即使另9名消费者真的是和他们说的是其的同事]他们也只能是人民银行内部单位,不能代表人民银行,不具有法人资格,他也没有表明是经营者,所以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②本案的七个所涉证据是原告陈宏作为自诉人起诉提交的证据,所以该7份证据中的    1、证书&&应是原件,需与本人核实。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不符合言词证据的规定,该案所涉的清单,收款凭证及证明一份都是本公司作为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属于书证,不属于书面证言,具证人是法人,不具备证人资格。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结论&&应由专业的鉴定人员出具书面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第三类[现场照片]应有五张以上&&应由检查,勘验专业人员制作并鉴名盖章。    7、视听资料&&本案的视听资料体现的是物体的状态所以是书证。    二、所以本案的证据根本不符合关于讼诉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虽然本人在审庭中予以确认,但判决书中的被告本人不得认可,因为被告人有不可替代的特证,而且本案的被告是本公司,且本人也没有在相关的协议中签名,盖章,所以本案的证据都是属于证据中的&毒树&之果,来源不合法,也是用欺骗的方法让本人确认的,现本人要提出异议,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负责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也不是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故本人不需要提供材料证明。    三、本案的原告只有陈宏一人,但是从判决书中的相关法条中,《民事诉论法》64条是关于证据的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及依职追加当事人的程序,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实,《合同法》中体现的有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及出卖人的原因而致使买受人办理产权证迟延,或交付面积不合要求的双倍赔偿条约,所以本案所涉的9名消费者及隐形的几名原告人有证明责任中应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②持有型犯罪的人员,请依法调查。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英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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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书    申诉人:吴英,女,日出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人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的(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及理由    一、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还原事实真相,具体如下:    根据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为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说明本案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案所涉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毕健的授权权限,本案的调解书是一张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书,而公诉案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只是不收取诉讼费的,所以本案的调解书是一张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令结果。    ①所以该案的受理,审理和送达期限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7,78,88条及《高法解释》第187条的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关于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且需公开庭理规定。    ②该案所涉的房屋转让协议中:①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均不符合主体;②条款和内容也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即本案所涉的协议中的当事人是法院认定公民死亡,失踪,或财主无主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无效协议,说明本案的原,被告根本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也没有诉讼中的第三人,程序一般由申请人申请而开始的,故本案中所涉的毕健以第三方人冒充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串通被告霸占本公司的财产。    ③本案的毕健本人根本不认识也没有委托过此人,且他也不可能超越委托书中权限的范围参加胡滋仁一案的诉讼而恶意串通法院的人侵犯本人的人身权,本公司的财产及本案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的法官也故意违背作为行使国家法律审判权最基本应履行的职务和知晓的事实,枉下裁判,制造假案。    ④该案所涉的房产证复印件和土地使用证就是本人于日&&日期间被杨志昂,楼林盛,杨卫陵等人非法绑架后到东阳公安局报案中的事实所涉及房屋14处之其中部分,请法院到相关证人徐玉兰,周巧,杜沈阳等人核实。    ⑤该案的审理本人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提审的方式,重新公开庭理,按《合同法》52,58,59的规定作出赔付处理。    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在办理此案时作职责将涉及犯罪行为的相关司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分别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证人:徐玉兰&&东阳市吴宁东路38号&6#    周&&巧&&东阳市振兴路219号    杜沈阳&&275475身份证号。    申诉人:吴英    日            申&诉&书    申诉人:吴英,女,日出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本人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的(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及理由    一、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还原事实真相,具体如下理由:    根据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为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说明本案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相关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8条,故本案的调解书是以自诉案受理的,本案所涉的调解书是一张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书。    ①所以该案的受理,审理和送达期限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7,78,88条及《高法解释》第187条的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关于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②该案所涉的房屋转让协议中①条款和内容都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即本案所涉的协议是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民事行为,或死亡,失踪,或财主无主案件的特别程序的审理的无效协议,说明本案的原,被告根本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也没有诉讼中的第三人,程序一般由申请人申请而开始的,所以是由案中所涉的毕健恶意以第三方人冒充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串通被告想霸占本公司的财产。&&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和《合同法》中58,59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审理本案。    ③该案所涉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串通毕健,刘贤富等人制造假案,故本人有理由相信该案的审判人员有渎职行为。    ④该案所涉的房产证复印件及地土地使用证就是本人于日&日被杨志昂等人绑架后本人到东阳公安局报案不予受理的犯罪证据,是14处房屋的其中一部分,本人因被关押的原因无法取得证据,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依职责将以上都涉及犯罪行为的人员分别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证人:徐玉兰&&东阳宁市吴东路38&6#    另几名相关证人请本人的父亲提供名单及具体地址。    申诉人:吴英        申&诉&书    申诉人:吴英,女,日出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押于金华看守所    本人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的(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调解书不服,提出申诉。    理&&由    该案所涉的《房屋转让协议》是伪造的,本人从没和胡滋仁签过房屋转让协议,也没有委托过毕健参加过诉讼,也从没收到过他的钱,这份房屋转让协议和委托书都是本人被毕健,胡滋仁等人绑架后,他们胁迫我在空白文件上签名,而后他们又利用抢去的公司公章,并在本人签名的空白文件伪造内容,又以本公司的名义去金华中院恶意诉讼,串通法院的人制造一个假案,妄想,霸占公司的财产,而中院的该案&审判的法官也违背事实和法律,枉下裁判,所以本人请省高院对这一案件重新审理,还原事实真相。    ①该调解书是一份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所以该案的受理,审理和送达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7,78条的规定,也违反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②该案所涉的房屋转让协议中①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不明确;②条款和内容都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份无效合同。    ③该案所涉的&房屋转让协议&与调解书中的&房屋转让合同&内容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④毕健在调解书中是(特别授权代理),说明他是个职业律师,而他又不是本公司的法律顾问,与他自称是本公司的业务经理自相矛盾,他在授权委托书中也没有说明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中只有诉刘贤富一案,为何他又会参加胡滋滋仁的案子,根据《刑事诉讼法》32条的规定及委托中的授权范围,他无权参加该案的诉讼    ⑤毕健提交的证据清单中的证据都为复印件,而法律规定当庭提交的书证必须是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所以该证据为无效证件。    ⑥毕健提交的证据与调解书的内容互相矛盾①因为调解书的签发是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要当庭履行完毕的,而毕健提交的只是本公司的房产证复印件,所以根本不可能当庭履行②证据清单中只有房产证复印件为何调解书中又会有土地证。    ⑦胡滋仁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知是出自何处,没有证据的来源和时间,为何当时签定协议时他不在协议中注明,那说明签订协议时双方都不知道互相的身份情况。    ⑧从房屋转让协议的最后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格式看,双方并非在自愿,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如果双方都是在自原,公平交易下签订协议的,应该是先拟订协议,然后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日期,,并且在协议的右下角,综上,这么多的错误我都可以指出,为什么该案的法官会枉下裁判,请再审法院还原事实的真相。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英    日        申&诉&书    申诉人:吴英,女,日出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人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的(2008)金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①(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案本身就是一个假案,审理,送达都不符合法定程序,作为中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且这根本就是一张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书,日诉讼中的案子,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不知刑事判决书是哪一份?    ②此裁定书是对(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案的再审,为何案由会从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变成日签发的调解书中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又变成日开庭再审案中变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一时间,同一被告,同一份协议中的同一事宜,为何在同一法院经不同的时间受理,不同审判组织审理后,会变成三个不同版本的事宜,且下判三份不同的裁判书。    ③再审传唤的应是原审的被告人,为何会变成传唤原审原告?    ④刘贤富不具备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中院的人曾来提讯过我一次,我称对方是农民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而3月27日开庭后刘贤富开了一张证明,说明他是该公司的合伙人,股东。    A、日开庭,刘贤富会于日就提交证据?    B、当涂县中港矿业工贸有限公司是法人,不能作为证人出据书面证言,所以该证明是无效的。    ⑤(2008)金中民再初字第2号裁定书错误诸多:    1、正文第一页原审被告与第二面的不是同一个人,签订协议日期也变了,转让的房屋也弄错了,案件受理费也变了。    2、正文经一页倒数第一行少了202室,与调解书不符。    3、正文第二页正数第四行中错误的有[250.82;251.22;221.78]。    4、正文第二页正数第十一行应为: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房款项280万元整。    5、裁定书的最后没有法院核对章。    ⑥该案审判组织不合法定程序,本案只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提交的,而代理审判员也是由院长指定,通过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是下级和上级的关系,所以影响公正审理,同一组织的审判人员也理应回避。    ⑦本人从没收到过刘贤富的一分钱,即使裁定书模棱两可的认定已付1100款项涉嫌经济犯罪,那也是刘贤富支付于我的,为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会是我?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不是赠与合同,所以当我提出刘贤富是农民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他出具的不应是当涂县中港矿业工贸有限公司的证明,应该出示他支付房款的银行凭证。    ⑧董晨光又不是刘贤富公司的职工,那他与刘贤富和胡滋仁到底是什么关系?如果他是律师他就不可能同时为共同犯罪中的两个被告作辩护,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    ⑨这么多的异议和错误为何审判的人员没发现,核对的人没发现,审判委员会的没发现,检察院的没提起控诉?一份裁定书的送达要经过多少人的审核后才会送到本人的手里,而且到至今他们还没发现错误,这是为什么?    ⑩如果(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不是个错案,为何要撤销?那撤销再审后的裁定为何又是一个错案?实质上这两个    都是假案,所以肯请再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审理此案,还原事实真相。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英        上&诉&状    上诉人:吴英,女,日出生&&汉族&&&200327    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本人因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补充上诉理由,具体如下:    一、(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实质上是一份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从金华市检刑诉[号的起诉书上看应该由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一起并案起诉的,最终合成集资诈骗,但是并案审理并下判决的也只能是法院,金华市检没有这个权力。    二、从起诉书日将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存款案提起公诉可以推理出本案最后由一个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和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合并作为一个案件同时审理,一并下判决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77,78条中的规定,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是刑事案件成立之后,而本人于日被东阳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拘,所以应该是日以前在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三、从判决书中看除公诉机关提起的11名债权人外还有三个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即另查明的三个部分]由于本案的11名债权是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故不能调解,而根据判决书的最后判决第二条又有返还被害人一条,所以这是一份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但又分开判决的刑事部分判决书。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7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便用同一个编号,所以应是[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号的(合同诈骗的案件),而金华中院(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1号是个错条,(2007)金中民再初字第1号也是个错案,所以根本不可能成立。    五、从起诉书中看,本案是由(一个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公诉刑事案+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形成的由此可以看出是有人在金华中院立了一个假案后以这个案子的名义拘捕我后制造出一个刑事案,再把金华中院的那个假案撤销移送到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交给法院并案审理而下的判决。    六、基于法律是要讲证据的,所以本人提供以下三个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书证和物证予以证明。    分别是:(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1号&&于日诉至金华中院    (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调解书&于日签发&&不知立案是什么时候?    (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调解书&&于日签发&&不知立案是什么时候?    日本人被刑拘之后    (2008)金中民再初字第1号      (2008)杭民二初字第33号码&&&&&&又合并为一个合同诈骗案      (2007)金中民二初字第11号&&&&&&由于这两个案子本人没有上诉,所以杭州高院只有(8)和(9)号的裁定。      七、而这些案子的审判全部都由代理审判员参加审判,和本案(也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以审判组织不合法,其实应回避。    综上,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上诉人:吴英    日        申&诉&书    ①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中山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吴英    申诉人:    ②吴英,女,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申诉人因与方黎波欠款经纠纷一案,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    一、对该案重新审理,追究方黎波的犯罪行为。    二、依法追究该案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理由    一、该案件的提起和受理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第170条自诉案件范围,第171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72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及审判程序。    二、原告方黎波是在其因东阳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合同诈骗后[当时是公诉案件],又以欠款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他提供欠条又申请法院到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东阳市公安局调取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是可以证明这其实是同一个事实的案件。    三、该案是公诉之后不予起诉,本来应另民事起诉,但方黎波又以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方式诉讼,并提起反诉,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方黎波虽以欠款纠纷名义起诉,但还是合同诈骗的款额,所以方黎波渉嫌合同诈骗。    ①其不具备签订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不是法人。    ②合同是双方的约定,我公司已盖章和本人的签名注明有意,而他不履行合同条款,不提供发票,也不出具珠宝的鉴订证明    ③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向他购珠宝。他也应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其却在收了我公司二千八百多万货款之后又以虚开出票的形式提供给我公司装饰材料的发票,而我公司从未和对方单位发生过业务,说明其不具诚意。    五、现本人申请二审法院重新调取原判决书中主张的证据3,4,5,6条,(证据在东阳公安局)以证实方黎波,华文杰装材有限公司均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六、该案的审判人员违反法院审判纪律,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吴英    日            申&诉&书    申诉人:吴英,女,日出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人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的(2008)金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①日作出的(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本来就是一个假案的基础上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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