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唯一住房难执行如何豁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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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一套住房可以强制执行了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这个...,可以豁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比如我家四口人,住着120平米的房子...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这个...,可以豁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比如我家四口人,住着120平米的房子,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这个范围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就一律停止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算不算超出了生活必须范围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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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办,3口人我是当事人,被执行人唯一套房屋145平、县法院执行部门就不给执行,理由是无一套房执行案例、我是河北张家口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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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并非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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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杨冰 张锐
实践中,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时常发生。而被执行人往往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要保障被执行人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故该唯一房产不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一律不能执行吗?当然不是。&
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两种:一是设定抵押的唯一房产;二是未设定抵押的唯一房产。对于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原则上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除非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因事先已设定抵押,被执行人一般认可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对于未设定抵押的唯一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即是以该条规定主张执行豁免,认为只要仅有一套房产,法院一律不能执行。&
事实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由此看见,唯一住房并不等同于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尽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是唯一的住房,但该房屋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标准时,即可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条件下予以执行。&
虽然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操作模式,法院在依法执行此类案件时遇到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如何判断被执行人住房超过其生活所必需的标准;二是如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一般认为,界定“必需房屋”需考量以下具体因素:一是被执行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大小、位置、价值等;二是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必须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若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并未实际居住,该房屋闲置或出租,即可推定被执行人有能力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不能认定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房屋;三是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了名下的唯一住房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如果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等名下有房产,并且被执行人长期与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实际并未在其名下房产中生活,即可认定被执行人有相对稳定的住所。在判断是否为必需住房时,除了上述因素以外,有时还要考虑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问题以及被执行人的生存能力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年龄、就业情况、收入等因素。&
关于如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法院做法并不统一,理论界与实务界观点多样,总结来看主要有:1、房屋置换即以小换大、以远换近;2、与其他住房保障制度衔接。近两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推行居民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制度。如果这些制度能和强制执行措施衔接,那无异于为法院的强制执行又打开了一扇门;3、提供一定期限的租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债权人同意从房产变价款中按照同等区域房产租赁市场价格足额扣除20年租金。故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拍卖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按照同等区域房产租赁市场价格足额扣除20年租金后剩余的房款可用于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存在唯一房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该唯一房产并非绝对执行豁免财产,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即可执行。若被执行人一味坚持认为唯一房产不可处置,拒绝采取其他措施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该房屋被处分。故在仅有一套房产时,被执行人应采取其他措施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履行其法律义务避免唯一房屋被处分,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一套房产不能执行而故意不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顺义区人民法院)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婧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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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能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现在不一定了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因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可房子是本人和家属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一定能逃避执行吗?以前可以,现在不一定了哦。今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近日,家住大足区镇的被执行人徐力、陈桦夫妇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并拍卖。这是今年5月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后,重庆首例“唯一住房”执行异议案。拖欠债务两审判决:必须还钱徐力、陈桦夫妇找朋友肖涵借钱,一直拖欠不还,被对方告上重庆法院。案子前后横跨5年多,折腾过一审二审、执行裁定、执行异议和复议。2010年4月,云阳县法院判决徐、陈二人偿还肖涵借款47.45万元,二人不服上诉,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肖涵申请云阳法院强制执行。在一审中,法院查到夫妇俩在大足区玉龙镇有房屋可供执行,立即对该房屋进行诉讼保全,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随后,云阳法院依法委托大足法院执行。执行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他们名下的云湖山水小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3.31平方米)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8.58万元。在公开拍卖中,经过三次拍卖,最终竞买人张璠以第三次保留底价31万余元购买,并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已拍卖过户他俩还赖着不搬走房子已完成司法拍卖,新卖家已过户,照理说该翻篇了,可新买主一直无法重新装修,更无法入住,因为徐力夫妇拒绝搬出房子,对张璠说:“别忙,这事还那么简单。房子是我们唯一住房,国家有法规,不可能拍卖的。”同时,他们对大足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是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最高法院规定: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要求撤销拍卖行为。按照以前的规定,确实没法对唯一住房执行。徐力夫妇认为,这招立即能把法院“将一军”,向重庆一中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大足法院的执行裁定。以前不能执行现在不一定了今年5月19日,案件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肖涵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按今年5月最高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房屋同样可被执行。所以,正好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第3中情况,一中法院对夫妇俩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予以驳回。扣除租金,怎么来理解?大足区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杨灿介绍,对于5-8年的租金,到底取多少年,法院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来定。每月租金定多少,以什么标准?杨灿说,按照司法解释“按当地租赁平均水平”,执行法官走访了大足区数家中介及小区,以同一地段普遍的市场价格来定,这起案子确定一年租金1万元,给执行人8年租金8万元。当然,这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因此,肖涵理论上能拿的31万,实际上扣除8万后,能拿到23万元。没兑现的差额,还将通过其他形式财产执行,目前执行暂时告一段落,以后随时发现随时执行。9日,一中法院人士介绍,这是今年5月5日出台司法解释后,重庆的首例“唯一住房”执行异议案。相关链接&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比如别墅、大平层等),法院同样可执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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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如何强制执行
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很难进行强制执行。但是也不是不能执行被申请人的唯一房产。那么唯一住房如何强制执行?怎么样才能实现强制执行?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阅读。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在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此规定之所以引发热议并被不少人点赞,就在于其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维权者的一项制度红利。当维权者费心费力打赢了官司,却面临着无法执行的窘境,胜诉裁判文书成为废纸一张,其必然会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尤其是,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即该唯一房屋可以豁免执行。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一些房屋价格水涨船高,完全可在足额偿债的前提下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发达地区的房产动辄上百万、几百万,如果被执行人有诚意,完全可通过以大换小偿还债务。还有一些被执行人却当起了“老赖”,转移、隐藏名下现金、债券、股票等财产,仅留下难以变现的唯一住房,以维持基本生活为幌子,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挑战。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中,真正的诚实守信者往往不屑于以各种名目推脱义务的履行,想当“老赖”者,则任何方法、任何手段都能运用到逃避责任上。司法实践也证明,“唯一住房”不会成为诚信者履行义务的绊脚石,却是“老赖”耍花招规避执行的挡箭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新规,有望打破一些“老赖”的幻想,有效破解执行难,增加维权者胜算。根据该《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要想顺利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同时,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执行“唯一住房”在打击“老赖”的同时仍然维持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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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最高法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次出台的,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HN666)
05/01 10:5504/22 09:3004/21 07:3704/18 07:5604/17 11:0704/16 08:3803/30 06:0503/16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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