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问我为什么,小扶沟税收上不去,开收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了

三年后要收房产税?有人盼房价跌,有人怕交不起税三年后要收房产税?有人盼房价跌,有人怕交不起税大猫财经百家号猫哥的朋友圈又被刷屏了。因为房地产税。事情起因是这样的。今天《人民日报》第七版(理论版)刊发了财政部部长肖捷的一篇文章,提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一篇很好的文章,值得细细体会。但有意思的是,所有人都只注意到了这一小段:“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以及这句“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于是大家就根据上下文得出结论:2020年就要开征房地产税了。然后就是讨论房价会不会因此暴跌,手里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因此抛售,到2020年买房能不能捡到大便宜。总之,炸锅了。01房地产税、房产税一字之差,差别还是蛮大的1房地产税我们可以看作是关于房地产取得-流转-保有三个环节的税总和。各国对房地产的税收课征一般是在这三个环节: 其中取得环节包括房地产用地取得、房地产开发等; 流转主要指房地产转让、赠与、继承等; 保有指持续地持有房地产的产权。三环节税赋均衡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其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物业税” “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 2房产税狭义的房产税是“个人住房房产税”,是在上述3个环节里的“保有”,是对个人住房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财产评估值的一定比率征收税款,是国际上常用的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前者范围很广,具体的税种很多;后者就是大家最关心的——自己手里的房要不要交税,要交多少税。从字面上看,肖部长所说的“房地产税”更加侧重的是针对房子保有环节所征收的税种,就是向手里有房的人征收。如果开征的话,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都要交,按照“评估值”征收,同时“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减少建设、交易环节的税,增加持有房子的税。也就是降低“取得、流转”的税,增加“保有”的税。这对手里有多套房子的人来说,并不是什么好消息。但具体影响,还是要等到征税方案出台和通过时候,才能知道。比如“评估值”如何确定?税率多少?唯一自住房要不要征收?是人均超过多少平米才征收,还是一视同仁?不同省市的税率是否相同?猫哥研究了下,税种应该是在中央统一安排下,地方有更多自主权的税种。很难做到全国一模一样。因为北京一套房的价钱和黑龙江鸡西市的肯定不一样,北京一般家庭人均30平米可能就不错了,可一些三四线城市可能手里有3、4套房。所以,在官方没有更多消息的情况下,大家猜也是瞎猜。要知道,房地产税的税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从肖部长还是副部长时候就说“已成定局”:随着时光流逝,渐渐的人们就混淆了“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区别。直到2010年重庆、上海陆续开征针对部分房产的房产税才算是真正落地试点。到了谢旭人部长时代,就说要逐步推开:猫哥要插一句话:每任财政部部长都会就税制改革问题在权威媒体的“理论版”发表文章,内容广泛,房地产税一般只是其中一个小节。但也是外界最关注的。猫哥检索了下,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的改革主要是针对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原来对城镇经营性房屋和出租房屋征税扩大到对居民居住的个人住宅也要征税,其次对住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征收方法等进行改革。这项改革是“十二五规划”中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已经“十三五”了 。很多人说“房地产税是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一部分”,其实,从上面这个“新闻”可知,12年前就“成定局”的税种,说了十几年了,现在加快了落实速度。原因很可能还是“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02房产税真正什么时候出台?根据肖部长的文章,房地产税里的“房产税”可能是在2019年完成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改革任务”。今年年初,国土部表示:“今年要巩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成果,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全面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土部表示,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一直有人说,房产税未能全面开征的原因是“搞不清楚人们手里有多少套房”,所以一直有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全国联网、部分人可查询等功能,这将是开征房产税最重要的前提之一。不过,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测处处长卢静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际上是在鼓励和保护人们持有产业,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并未与开征房地产税相挂钩,更不是为了征收房地产税。“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客观上有利于摸清房地产家底,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但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环节和条件。”那么,在时间节点上,房产税开征的信号是什么呢?让我们听听任志强怎么说。在之前的一次采访里,任志强说:中国有没有房产税?有,1951年的时候,内政部下达了一个实行房产税的命令,这个命令到文革以后,到1986年又重新做了一次修改,就是现在执行的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根据暂行条例,是对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而不是说中国没有房地产税,只是对住宅部分,不用收。因为从 1951年起,对非住宅部分的房产税做了四次剥离。第一次剥离大概是年期间,有了工商税,这个之前是没有工商税的,工商税是从房地产税中剥离出来的一种税;第二个剥离是教育附加和城市维护事业税,也是从原有的房地产税中剥离出来的;第三个是我们后来增加的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费,这两项也是。换句话说,要想实行房产税,最少应该把从过去房地产税中剥离出来的 4-5种税先取消,为什么物业费不叫房地产税,就是想回避过去从房地产税中剥离出来的好几个税种。因此大家不用关心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出台,只用关心那几个从房地产税中剥离出来的税种什么时候取消,那边取消了这边就要收了,那边如果不取消, 再怎么吵吵房地产税也出不了台。03房地产税能降房价吗?相信大家关心房产税,也不是想看看国家收了多少税,而是想知道,房产税能不能降房价。猫哥说了不算,就看看大咖们怎么说: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那么多有房产税的国家,没有一个经济体或者国家是因为征了房产税房价就能够抑制住。胡祖六和哈继铭这两个曾在国际组织工作的专家的研究结果表明:没有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是靠房产税能够把住房价格抑制住的。上海、重庆都收了房产税,上海房价上涨,重庆房价上涨,也没有比别的地方涨的就小了。中国的经验和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房产税没有抑制房价的功能。不能期望房产税在这方面发挥多大作用。任志强:美国的房地产税最高的是纽约,大概6%,911之前大概 2%不到,因为911 提到了4%,后来又提到了6%,但是纽约房价也是美国最高的,从美国开始征收房地产税,如果房价指数为100的话,现在大概是312,房产税对抑制房价没有任何作用。几位大佬都说不能降房价。但也有人不完全同意,比如: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就认为:“对于多套住房持有行为进行干预。换而言之,能够有效地引导购房预期。能够对房价上涨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征税背后,势必会对各类需求进行管制,这样部分热点城市热点项目的炒作现象会减少,相应地房价上涨的压力也会减少。”04要交税了,你会买哪里的房子?说实在的,关于房子和房价,猫哥已经说了很多。每次看到“要变天了!”、“惊爆”等之类的标题都很无语。但毕竟,房子基本上是一个家庭最重要最大的资产配置了,什么时候买,在哪买,要投资的话在哪买都是大热点话题。所以房地产税新闻一出,又是各种“变天”标题了。尤其是在北上广深的朋友,买房了的担心要贬值了要被套牢了,没买的可能窃喜准备什么时候“抄底”。中国人爱房子是爱得深沉。基本每轮政策出台了,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房子。如此爱房子爱得深沉的民族,真是源源不断的潜在购买力。其实,最近对北京影响最大的还是今年供地规模是去年的7倍,未来两三年,总共将有6-7万套新房入市。不过其中多数是共有产权房、限价房、公租房。也属于对过去供地不足的“补库存”,因为北京现在新房的库存已经不足。那么,未来房地产的大趋势是什么呢?如果全国普遍开征税,哪里的房子最保值?让我们继续看看许善达在接受凤凰财经的专访时怎么说:许善达:房产税没有(降房价)这功能,如果有这功能,那上海也应该房价不涨。我觉得房价涨不涨,一线城市,最主要的在于供给。中国跟发达国家有一个区别。发达国家不同城市,不同地方政府的收入是比较均等化的。因此这些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相对是比较好的。所以你看像美国、欧洲的城市可以用星罗棋布来反映,特别大的公司比如可口可乐在一个镇上,大众汽车公司也是大公司在朗堡,一个镇上。它为什么不到首都去?为什么不到一个大城市?因为它的公共服务水平是比较均等的。中国的情况跟欧洲和美国发达国家来比有一个特别大的区别,就中国不同层级的政府的财政资源差别特别大。因此,越上层的政府,它的财政资源越雄厚,因此它能够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而基层的政府,小的城市甚至是县城、镇没有那么多公共财政资源,它不能提供那么好的公共服务。在中国这样一个格局没有重大改变之前,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人们的收入就要提高,人们的收入提高以后,人们一定要追求更好的公共服务。比如山西小煤矿的煤矿主,挖煤赚了钱他在北京买房子,为什么呢?老人看病,在北京条件好,在山西那个村、那个乡、那个县甚至太原市里面,都不如北京看病条件好。小孩念书他愿意在北京念书。包括一些文化,很多的公共服务,他以前没有钱没有办法,现在实际上在困难的基层,村里面,乡里面,还住着很多人,他们不是不想享受这个好的公共服务,他没有钱。但是他一旦有了钱,他就要追求更好的公共服务,因为公共服务嘛,医院,我也可以去看,你也可以去看,但你在那个村里面,你想看你没有那个医院。所以这样的一种格局就会造成中国随着经济发展,随着人们收入提高,就整个咱说相对收入高的群体,就有一个从基层向上层政府范围流动的一个趋势。所以这个是中国特色,所以我觉得这一点在我们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没有重大改进之前,这个趋势是不会改变的。因此,北京也好,上海也好,包括一些二线城市,为什么2015年底说房地产要去库存,那时候还没有提什么一二三四线城市,就是说房地产行业要去库存。到了2016年再说去库存,提法就有变化了,一二线城市没有去库存的问题,要增加土地供给量。而去库存主要是三四线城市。为什么呢?因为我认为一二线城市永远不会供给量过剩,不存在库存多了卖不掉这个问题,除非中国经济崩溃,人们钱都没了,造成那样一种格局。但那种格局是不会出现的,中国不管增长速度快慢,一定是一个往上走的趋势。所以我觉得这个趋势还是继续这么走的话,那怎么可能出现一二线城市房价(一直)下降呢?很可能,如果税收的太重,人们就会抛掉人口净流入少乃至净流出地方的房子,转而持有“核心城市”的房产,毕竟这些城市的房子不愁没有人来接。但不管怎么样,好好挣钱吧,不然,即使有抄底的机会,你没钱,一样只能是看看。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大猫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人生那么多焦虑和不开心,主要是钱不够多。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房产税到底要怎么收:我们等的是靴子,却掉下来一块大石头_36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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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全球最优秀的创业者,项目融资率接近97%,领跑行业华龙网讯 针对近期重庆市主城房地产市场相关问题,华龙网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近期重庆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现象,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新闻发言人:重庆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要求,实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近期我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主要表现为个别区域和少量高端、滨江区域的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大多数楼盘的价格是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是平衡的,能够满足广大群众自住购房需求。通过监测和统计发现,日至10日,实际上我市主城商品住房日均交易量较2016年12月日均交易量下降9%,商品住房建面均价7632元/平方米,与12月均价持平,价格稳定。希望广大市民理性购房。
记者:造成这些楼盘价格出现异常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此次我市主城少量楼盘价格出现异常现象,并没有其他特殊和异常因素的影响,而是极少数唯利是图、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企图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舆论炒作,实现房价快速上涨牟取暴利,引起市外少数企图炒房者的跟风,以及市内购房者的担忧。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收入水平是相适应的,短期的炒作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供求关系和市场长期走势。
记者:针对“炒房”,请问有何相关措施?
新闻发言人:近年来,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城市吸引力逐步增强,我们欢迎各地有识之士来重庆安家置业,但是坚决反对来“炒房”牟利,因为“炒房”增加了自住购房的成本,扰乱了市场环境,制造了房地产泡沫。对此,我们将坚决按照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多措并举,坚决遏制“炒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正常居住购房需求。
一是严禁已购的预售商品住房转让,严禁以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转让。
二是严格执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规定,市外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对此,我们将与市级相关部门联动,从严审核身份,防止通过虚假证明等手段逃税漏税。对以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三无”人员身份规避征收房产税的,一经查实,其所购房屋严格纳入应税范围。
三是与金融机构联动,对“三无”人员在渝“炒房”不予办理贷款。
记者:针对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在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针对当前主城房地产市场异常现象,我们已下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我局加强了市场巡查和暗访,已在主城区组成110组、320余人次的专项检查组,对530余个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及时纠正了20余个项目的不规范销售行为。
一是将对巡查中发现的南岸区泽科弹子石项目(重庆正凡地产有限公司开发)涉嫌捂盘惜售和两江春城项目(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涉嫌未公示价格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罚,并将两个开发企业记入房地产“黑名单”。
二是在全面实施主城区房地产执法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对江北区保利观澜、紫御江山、融景城、御龙天峰,两江新区国博城、首地江山赋,渝北区鲁能中央公馆、金茂国际生态新城等8个项目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执法巡查。
三是加强市场监管,从严从速查处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我局已公布了3部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我们将迅速核查,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及时公布。
四是加大每日执法巡查,及时纠正和处置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我们还储备了进一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以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突发情况。
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我们衷心希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群众珍惜我市房地产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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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一点:
市外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
现在新交易的房子,第二套肯定会交,存量房不交易不交算仁慈了。
- You can't trust figures put out by banking industry. It's easy to report a little more earnings. —Charlie Munger Feb. 2017
这有点扯耶。三无人员转让给本地居民了,还是要继续交房产税?那被三无人员碰过的房子不是变成有毒资产了吗??
这太狠了吧。等于禁止外人买房。
- 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很好。房子是用来住的
越打压越涨!
这么多年哪次不是?
重庆的房价长期趋势也是缓慢涨的,融景城是从1万多跌到8000多,
我8000多买的,
现在又超过1万多了,
最高价买的那些人也解套了。
打压肯定能降下来,关键问题房价稍降,经济下来了,马上鼓励,现在大家都不信房价能下来,再说政府也不想房价下来,只不过想涨幅慢点。
“三无”政策以前就有,税率是0.5%每年。
- 菜鸟一只,努力学习ing,希望实现笨鸟先飞的目标
看价格位置,就跟股票一样,在低位,整天放利空没有用的……重庆房价迟早要起来的……因为资金是有比价效应的……也许一开始涨的很慢,畏畏缩缩的,后面随着趋势起来了,就开始直线拉升了;
这么个毛毛雨 政策
而且针对的 三无的二套房
反对的人都这么多。。
在这个增量不大 大部分是存量分配财富的年代。。既得利益的阻力可见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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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景城不全是一万多。
房天下自营的超大3房,174平米144万。这个户型一家3-4口人住着很舒服了。发布时间久了是吧?
这是是昨天发布的。
- 谁来教我比特币搬砖
不是用家人身份证买就能规避了吗?
你再仔细看看, 它这个8000多是建面的价格,
我是8000多套内的价格买的。
这涨幅是多少?
我说的价格都是套内的。
现在报价都是忽悠外地人,
外地去重庆买房,一定要谈套内的价格。
我前年从“三无”手头买的,那人在同一小区就有5套房,卖我这套房也要终身上税?
简单啊,把户口迁过去不久行了,买房子以后户口很容易弄到
- 轮中套轮
这是当地政府对重庆人民的爱护啊!把外地购买力挡在门外。
房产的交易成本实在是太高,不喜欢房产投资
- 学到老 上当到老 被骗到老
房价炒高,最终受害者还是底层穷苦百姓。连小孩子都知道房子是用来住的,现在竟然才被某些人发现,并且不知羞耻的登在报上
政府就是不让真正想买房的人去接三无人员的盘了,我去,这招太狠!!!!!!!
- 喜欢低风险
看来防止炒房的办法很多,就看是不是真心的。
- 矢志不渝唯投资一事
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
我操,这么狠的政策有点匪夷所思了。
看来二套房的房产税,已经是共识了,房产税的方案是定了,就看什么时候中央下决心了
话说,重庆这个政策,如果完全按字面理解,是不是有点搞笑,如果是无房户买了这个房子,也要交房产税吗?
相信,其中有些误会
但是,大家要看到,房产税已经成为政府打压房价的一个重要工具,不再只是试验,而是准备就绪,就看房价配不配合了
我预计年,房产税很可能扩大试点
- 矢志不渝唯投资一事
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
我操,这么狠的政策有点匪夷所思了。
外来人员买第二套就印上了有毒两字。永远无法去除。这套房就是非住宅一样成为死囚。无人会去碰了。无人接盘。
你“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 ”,买一套够了,如果还买两套以上,投资炒房无疑!永远征税,让你卖不出去,比政策目的就是抑制炒房!没问题!
真正想规避这条细则可以说是不费吹灰之力,开间空壳的小店就可以,地点就是自己已经买了的房间,注册一间空壳的贸易公司或网店,没任何成本,营业额低不用交税的,全年0成本
可以预计到,炒房客为了规避这条新规,重庆未来短时间内会有大量的注册商家诞生,官方公布的数据会显示整个重庆市商业活动蓬勃,经济数据会很好看,市长的脸上贴金了,炒房客安心了,虽然,实质上什么都没改变,不过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各方都赢,皆大欢喜!
- 虚心学习,市场唯一的可确定性是不确定性。
买一套不就完了。家里人一人去买一套。不一样炒。
公司卖房所得税多少?
- 存在即合理
看来,重庆的楼市上升空间有限了
依法治国?违法?合法?
其实注意下通篇的措辞,语言很强硬,元旦之后重庆国土房产局连出了好几次的此类文告了,感觉措辞一篇比一篇强硬,这篇已经有点老羞成怒的感觉。
已经可以看出新市长对此的态度了。
某公司,全体热衷于炒房,董事长发现风险,欲制止。山城黄经理,管控炒房较为得力,但得罪整个部门,众人厌烦之。黄经理退休,众人大喜,连夜商讨炒房事宜。
新任经理思之:董事长出面制止炒房,部门经理须表衷心立场。宁负下属,不可负董事长。遂派心腹对外放言:再炒者终身税之!董事长闻之必喜,则经理嘴炮之功劳也。若此后一旦有变,则是前任黄经理之过,继任者收拾烂摊子,重整房市,也是大功一件。
此等计谋算度,进退有方,收放自如。奈何集思录一群书生,不识韬略,不明就里,咬文嚼字,望文生义,妄自揣摩,徒增笑谈耳!
- 80后IT男
有一种情况,三无人员加上本地人把主城区的房子买完了(这个应该不难实现吧,上海卖1套,重庆买10套),只剩下非常偏远的房子,那房产税会转嫁给谁呢,本地人或外地人会不会接盘呢
- 老同志,胆子小
由此,可见政府的强大力量。
如果政府想控制房价,是多么容易的一件事情。
那么现在房价搞成这个样子,只能有一种解释了,幕后真凶已经呼之欲出了。
个人认为这个发言人讲话欠妥,谁能保证一辈子征收房产税?漏洞太多,全国人都买一套,也就爆炒了。而且说不定过两年想拉房价了,就出台买房送户口,送老婆的政策了。重庆妹子不错的。
- 知所不知,知所不能,我的水晶球永远是模糊的。
这个犀利,三无人员买过的二套房真成烫手山芋了
漏洞“无工作”,找个工作,倒贴给老板钱,有人不愿意?
- 矢志不渝唯投资一事
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
这么狠的政策有点匪夷所思了。
外来人员买第二套就印上了有毒两字。永远无法去除。这套房就是非住宅一样成为死囚一样的有毒资产。无人会去碰。无人接盘。 北上深这么做,何愁房价不降。
如果真正想要让房产税更公平合理,更能调节贫富差距,就不应该按第一套第二套或面积来计税,因为就算在同一个城市不同楼盘房价差异也巨大,应该和个税一样按房产总价征收,给一个起征点然后阶梯征收,而这个总价就按二手房交易时算税费的政府的“过户指导价”来算
其实只需要一条:新房上市,旧房转让全部征收房产税,每年征收,不要扯面积,扯人均,扯几套,这样就可以回归房子的本性了
- 知所不知,知所不能,我的水晶球永远是模糊的。
今天再看了一遍原话:
“三无”人员在我市购第二套房要征收房产税,尤其是房产税一旦计征,该套房屋每年都要征税,该套房屋转让后每年也要征税也许我们的理解都错了,并非三无人员买的二套房出售后仍需由接盘方交房产税导致沦为“有毒资产“,而是三无人员出售后仍需由其自己继续交房产税?
其实真的不用过于在意这政策的作用,假如政府真的要让房价降下来,那里需要用这么多花巧的招式?归根到底政府更多的是出口术而非真的要压房价,这点有点象去年证监会骗散户说要限制大小非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减持一样,只是骗散户,表面上是不准大小非在二级市场上减持,但却暗留后门,大小非可能在大宗交易减持,通过找个人在大宗接盘后就立即转身到二级市场上抛光,根本就不是真的限大小非。现在重庆这三无政策看似严厉,但经不起推敲,其实也是暗留后门,转个弯就可以让这政策无效,这政策只是骗骗不明就里的平民,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说白了,就是安抚政策,既可以向上面交代,又可以安抚蚁民,平息一下民愤,但又不影响地产市场,是个愚民政策,一句话,政府根本就没有真心想让房价跌,更徨论政府要地产崩盘
- 试试再说
重庆市政府一定会控制房价,要不然,就会坐实“房价低是黄市长功劳这一结论”。你们这样让重庆市委书记和中央高层领导的脸往哪里搁?
最近重庆房价涨幅已经不小,
这都是客观事实,
怎么这么多人不敢承认?
我当初买房还有1万抵5万等等的活动优惠。
想当年深圳均价突破2万的时候,
政府天天喊调控,
现在均价都突破5万了,
还是继续喊调控。
难道深圳的均价会再跌破2万?
跟南京,合肥等城市对比,
重庆的房价还是有很大的优势!
其实最近半年,长沙的房价也是涨幅不小,都是属于补涨。
- 需要做的只有两件事:1看准了方向和品种2有安全边际的下重注
想拿空壳公司规避政策的想多了
重庆去年才清理了一千多家皮包公司
政府真正想干的事,你们即便能规避也是要巨大成本的
房价上涨谁获利最多?
谁是最大受益者?
还有人相信zf?
在深圳上海北京这么多年不买房试试,现在都还是无房族,悲催不?
我没有炒房,
只是在重庆买了一套房而已。
因为最近重庆房价大涨了,我才留意了 。
房价上涨谁获利最多?
谁是最大受益者?
还有人相信zf?
在深圳上海北京这么多年不买房试试,现在都还是无房族,悲催不?
可怕个屁,来魔都看看?
外地户籍首套都收房产税! 0免征面积
而且年年收
而且收了好多年了
不服?滚出去就服了
根据重庆日报的消息,1月12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等12家重庆分行、本地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表声明,坚决拥护市国土房管局近期在房地产市场出台的相关举措,反对“炒房”。
  13家机构表示,一个健康平稳的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本质要求,希望重庆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不希望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炒房行为,并坚决贯彻执行重庆市房地产调控政策,采取措施,打击炒房行为。
  这些机构指出,下一步要坚决贯彻执行重庆市房地产一系列调控的政策,对“三无”人员来渝“炒房”信贷不予办理。对涉嫌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和发布虚假信息的违规企业,暂停办理住房按揭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同时继续做好老百姓的住房金融服务,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合理居住购房需求,维护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秩序。
华龙网1月13日12时40分讯(记者 佘振芳)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获悉,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组织今(13)日召开住房信贷专题会议,要求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严格限制信贷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当前重庆房地产金融运行情况,并要求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支持满足居民家庭合理自住购房信贷需求的同时,加强对居民家庭新增按揭贷款申请的审核和管理,严格限制信贷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重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5家银行分管行长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部门负责人共计50余人参加会议,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应邀出席会议。
说明一点,房价涨价了是事实。
重庆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调整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答记者问。
  新闻发言人:重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要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平衡,房价总体平稳。但是,近期,我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现象,个别区域和少量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引起市外少数企图炒房者跟风。
  记者: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将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鉴于此,市政府决定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新消息,
外地人首套要收房产税
应该是只针对14号之后的新购房者。
损人不利己的房产税,居然还有人盼着多收税重复收。工资税、房产税,能够XXX,政府向居民加税,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极度反对的,但在我国,许多吃瓜群众又举双手开始点赞了。
希望收税的,恨不得大爷大妈睡马路把房子打折卖给他们住, 卖不卖都是人家的自由。你想均贫富?那马云马化腾更有钱。
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后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一月十四号以后的才收,之前的不收,看过收税解释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执行。
看来那个外地人购房,房产税终身享有的解释是错的。
但凡是因价格因素纳入房产税的房子,却的确是终身享受固定税额。
如果外地人购房同时满足高价征收这项的,这个怕是一样的终身享受。重庆的交易均价不到8000,则16000以上的,基本都统统掉进去了。
前天为什么国土房产局解释说外地人被征收房产税,一旦开征,终身享有。应该是话没说清楚。
因为发言人明显针对的这些天热炒的那些糊弄外地人的楼盘。很多楼盘交易价格已经达到了16000以上。统统要被征收,且永久征收房产税。因为基本是外地人在买,所以才说混淆了。
如果房子同时满足外地三无和价高(均价2倍以上),被征收房产税。应该是按照价高的税率和永久享有的条款执行。否则不是会出现同一楼盘,重庆人反而税率高且终身享有,外地人却0.5%,且可不终身的奇葩景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
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日起执行。
对比上海和重庆,不难看出,上海主要针对的是拥有住宅多的,关注拥有面积。重庆主要针对价格高,关注价格。
上海的条款,就算征收后,以后只要转让给别人,面积因素就没有了,就不用征收了。
重庆的,明确写了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这正是一旦征收,终身享有的 解释的 原文。
外地三无,如果房价没达到两倍均价的,今后只要业主不是外地三无(过户给别人或者自己不再是重庆三无),就可以不征收房产税了。
中介公司说二套房开个工作证明也可以解决
一套房同样开个工作证明就可以了,
这个造假太简单了吧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 You can't trust figures put out by banking industry. It's easy to report a little more earnings. —Charlie Munger Feb. 2017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细则来了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获悉,18日,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加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以下称“三无人员”)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作出细化和完善。
对“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认定进行了逐条细化。
这是1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11号令出台后的细化和完善。
“三无”如何认定?
“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欢迎来重庆投资实业,买房请等一年后,哈哈,套路够深。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哈哈,门票只能用作打新,不能用作买房
- 股海渔人
真是奇了怪了,明明人家举起了刀,你还非要想方设法绞尽脑汁的往人家刀口上闯。
有注册公司,或者别的途径规避成功的吗?
有重庆的朋友吗?,接近一年时间了,重庆的房价到现在是涨了还是跌了?
房产税。全国逐步征收房产税
任何政策的目的都仅仅是让房价慢慢涨,一旦房价大幅下跌,立马就会取消,这么多年的调控都是这个套路,所以不要听他在怎么说要看他在怎么做
- 坐看花开
一、房产税一旦开征,不会收手;
二、房产税会成为实质上的居民财产税,而且是很不公平的财产税。
三、视房产在家庭资产的结构而论。A:有钱的家庭,交点税无所谓,毕竟其他财产无税;B:那些买得早的,自住的,靠一点点工资生活的,房产税就是全家财产在交税;C:更不敢想象的是,那些首付都要靠凑,靠贷的居民,他们不光是家庭财产要交税,而且连从银行借的钱还要每年交税。这不是让穷人的负担更重吗?
如果仅仅是抑制炒房,根据持有年限阶梯和交易次数累进 税率就行了。
我就不相信堂堂中华,没几个人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问题可能是这根本不是要解决的问题。
历来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估计在此政策下,房价该涨还是涨,不过,当地社保资金凭白增加了许多投机者进贡的银子,变得更加充盈了。
- You can't trust figures put out by banking industry. It's easy to report a little more earnings. —Charlie Munger Feb. 2017
现在肯定不敢收。要收也要等这一波首付贷买入的杠杆仔还几年房贷再说。
- workingpoor
?商铺不是每年都要房产税吗?
汽车不是每年要车船税?怎么不见价格暴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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