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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保险:汽车保险理赔涉及的纠纷和法律问题
[导读]:关于保险金额方面的争议是汽车保险经营中产生纠纷比较多的方面。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为保险条款制定的不严密而导致。根据保监会汽车保险统颁条款的规定,二手车在车损险的理赔计算中,依损失程度的不同而分为以下情况。
  汽车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重要的保险费收入来源业务。然而,频繁的业务成交数量背后,隐含着高比例的索赔和赔付率及大量的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这是导致我国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经营处于较为严重的亏损状态的原因之一。我们认为,改善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经营亏损的状况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基本的问题还是一方面控制风险,降低索赔和赔付率;另一方面,疏通业务交易障碍,减少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本文以考察汽车保险业务实践中发生的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为出发点,重点分析引发汽车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产生的焦点问题和争议处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对适用于和影响汽车保险经营的法律法规发展情况进行综述和评价。
  汽车保险纠纷及
  法律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汽车保险保障的风险主要涉及汽车本身损失风险和汽车第三方法律责任风险两大类别。根据我们对我国产险公司汽车保险业务主要环节的调研,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纠纷和产生法律争议问题很多,涉及的汽车保险产品类别主要是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盗抢险,这三种险别所发生的纠纷数额大致占总纠纷数额的90%以上。由于汽车保险保障的对象覆盖面非常广泛,涉及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消费个体,因此,发生的汽车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所指向的汽车保险标的范围也相当广泛,有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还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等。
  据调查,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保险纠纷多集中于以下两方面:
  1.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
  2.汽车保险理赔定损方面发生的保险纠纷或法律争议。主要因车险事故处理中的法律依据适用、保险责任条款、人身伤亡赔偿定损及证据获取和认定、道德风险等方面的原因所致。
  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发生的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司法机构对保险纠纷的法律处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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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关注排行2015年关于《保险法》中对保险理赔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核心摘要: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下面法帮网小编为您介绍。
  关键词:保险理赔、保险标的、保险人、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四、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
  五、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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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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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理赔有哪些事项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收集了有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您能更好的了解这方面的知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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