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以前的工龄算不算视同套改年限与工龄关系

海南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知青工龄视同缴费年限_网易新闻
海南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知青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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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2月3日电 (记者 吴声婧)12月3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明确,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
二次招工工龄计算问题
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办理过二次招工手续的从业人员,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原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认定问题
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上山下乡知青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海南省并办理退休手续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按其提供的定额缴费数据计发养老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一律按缴费指数1.0计发养老金。已转入本省的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如社保关系再次转出本省的,均按其转入海南省时的数据转出。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问题
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其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对其2005年以来历年的调待重新进行调整,从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已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的人事档案要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就业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审核人事档案后,要在相关档案材料的页面上加盖业务印章,同时,对其人事档案进行留存并妥善保管(机关事业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暂由原单位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相关社保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过程中,发现人事档案存在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的,相应档案材料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身份人员的个人账户处理问题
日前,在海南省以公务员(含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前的机关干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时由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或因丧失中国国籍而离境、退休前死亡等原因按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日前,在海南省以非公务员(含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前的非机关干部)或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符合财政全额支付退休待遇条件的,其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退还。
本条从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问题
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职工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原标题:海南完善养老保险政策&知青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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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应该算,工龄买断当然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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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乡镇企业职工参保前的工龄,为什么不可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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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类:|
&&&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问题,依据国家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政策:国有企业、县集体所有制以上企业的职工,在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之前,其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从而排斥了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权利。导致这些乡镇企业的退休职工只能按实际的缴费年限(1994年至2008年)15年,才领取养老金每月320元,这如何生活?&&& 这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这个问题,政府应当积极地、公平地给予适当的解决。我认为,上层对此决策的人,根本就不了解基层的情况。所谓的乡镇企业,传统的乡镇企业,基本是从五十年代工商业改造过去的,招工对象也是非农业户口。而80年代兴起的乡镇企业,有相当部分职工是由农民工,他们大部分人在农村分有承包的土地。所以,这是历史遗留下来乡镇企业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认识。不应该让这个群体,在改革开放30年后,又形成一个贫困群体。&&&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都是纳税主体。同是企业、同是纳税主体,而对其过去的连续工龄,不以同等对待,有悖社会公平;&&& 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人群中,其中不少是曾经上山下乡的知青。那时,知青返城,谁不想进国营单位?那时的乡镇企业待遇低、福利差、劳保差,没房分。同样要承担与国有企业一样的税负,还要承担向乡镇政缴纳的管理费。现在他们退休了,应该享受社会福利的时候,为什么还要给予不公平的待遇?现在社保局审核职工退休材料时,对知青的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说知青工龄算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在上山下乡那个特定的年代,知青到国营农场,就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此后回城到乡镇企业就业,也应该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延续;&&& 三、如果说乡镇企业职工的工龄,不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可是,有些人在80年代,从县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调到乡镇企业工作,这段时间为什么也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呢?问题仅仅是第一次招工就业时,劳动局的一个章就定了职工的终生吗?依据日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进一步明晰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在实践上逐步扬弃了企业招工需要经过地方劳动部门审核的制度。因此,此后在国家社保政策出台时,对乡镇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予以否定,是有悖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四、如果政府社保局认定乡镇企业职工在参保前的工龄不算视同缴费年限,那政府应该指明他们的养老金应该由谁补足?是应该由乡镇政府补足呢?还是由企业补足?这应该有政府明确给予指引,不可以让他们的权益落入国家社保局不管、地方政府不管、企业不管困境。&&& 依有关政策:国企、县大集体的职工,其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排斥了乡镇企业职工的权利。导致她们退休才领320元,这如何生活?1.乡镇企业职工,并非都是在农村分有承包土地农民工。他们中许多的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子弟,其中不少是曾经上山下乡的知青。她们要承担与国有企业一样的税负,还要承担向乡镇政缴纳的管理费。2.如果说乡镇企业职工的工龄,不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可是,有些人在80年代,从县集体、国企调到乡镇企业工作,这段时间为什么也可以算视同缴费年限呢?3.社保局不认定乡镇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那政府应该指明他们的养老金应该由谁补足?是应该由乡镇政府补足呢?还是由企业补足?这应该有政府明确给予指引!&&& 因此,我想提起公益诉讼,状告国家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可行?&&& 转自《律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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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关于93年以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我的父亲是54年出生,70年下乡知青,后返城进入永川****上班,至90年后离开****,后在广东务工,至2008年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至今,但现已到退休年龄(63岁),请问怎么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永川社保局说要93年以后的在事业单位上班才可以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正确吗?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
1、我市企业职工从1993年3月起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只有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如在原单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2、在1993年3月我市实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除名、自动离职职工在其被除名及自动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其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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