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人数不足40人,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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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的人数及比例要求?
职工代表的人数在法律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因此,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根据单位性质、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30人。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高层管理人员所占比列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这其中也包括了担任企业行政中层正职的领导干部。鼓励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积极参与职工代表竞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对于职工代表的比例必须从严配置。企业领导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生产工人都要按照要求,在职工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如果企业领导人员过多,职工代表大会就会变成了领导干部的讨论会了。只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职工代表中生产一线班组的一般职工代表产生的比例可大一些,不能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一般职工”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任务,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工,包括在基层担任一般管理岗位职务的管理干部。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企业科技进步,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现代工人阶级队伍素质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从企业内部来讲,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现代管理的推广,已经不能再用以前一、二、三线的概念去划分职工。因此,现在一般不再提“一线职工”的概念,以防止这个概念与以前从事简单技能和体力劳动人员范畴相混淆。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职工人数在50人至100人时,可以选择召开职工大会,其职权和组织、会议、工作方式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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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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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 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员、分流和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经协商,提前七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及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分隔线----------------------------【工会小讲堂7】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您了解多少?(之二:代表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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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职工贴心人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关键词: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的资格是怎么确定的?
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是如何选觉产生的?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不设当然代表。从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当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
职工代表的人数规定是多少?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的人员构成?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线职工一般指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指含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厂)、分院(校)的正、副职在内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职工代表如何补选?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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