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滑雪场骨折赔偿保险报了一部分剩余亚布力滑雪场场能报吗?打官司起诉能胜诉吗?

第B07版: 讲法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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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存风险 索赔有依据
&& 在白雪皑皑的冬季,最具魅力的户外活动莫过于滑雪,但其蕴藏的风险也不小,近年来本市法院审理的涉及滑雪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近日,顺义区法院宋万忠法官结合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解读法律规定,并提醒滑雪者要对自身的滑雪技巧、对中高级滑雪道的掌握能力有合理的评估,根据自身能力选择适合的场地或滑道,并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方式,滑雪有风险,一定要注意安全。  案例一  场地疏于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2016年元旦,大学一年级学生张某在学校滑雪协会的组织下,前往北京怀柔区某滑雪场。张某乘坐缆车前往滑雪场的中级道滑雪,在下滑的过程中冲出雪道,撞到雪道外南边1米高左右的石头上,导致双肺挫伤及头部、面部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此后,张某起诉要求滑雪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后获赔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张某受伤的原因是冲出雪道后撞击到石头上,故石头是主要的危险来源。作为专业的滑雪场所经营者,滑雪场对于上述危险源的控制能力和可以采取的预防措施明显优于他人,且最有可能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危险源。滑雪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张某对自己滑雪技巧认知、中级滑雪道掌握能力的缺乏亦是造成此次损害的原因之一,再结合滑雪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法院认定张某对于其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滑雪者要对自身的滑雪技巧、对中高级滑雪道的掌握能力有合理的评估,根据自身能力,选择适合的场地或滑道,并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方式。在能力欠缺的情况下,应谨慎选择具有挑战性的滑雪道。&此外,滑雪者需注意滑雪场所和滑雪道内所有的警示和提醒标识,注意雪道雪质条件、气候及雪道拥挤状况。  案例二  双方均无过错&雪场适当补偿  2014年2月,李女士和朋友到平谷区的一家滑雪场滑雪。在初级滑雪道下滑时,李女士与滑雪场设立的铁柱隔离物相撞,导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髁间脊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因此不得不辞去收入较高的工作,回老家休养。李女士认为,滑雪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据此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据悉,滑雪公司在经营场所陈设有《滑雪者行为准则》、《滑雪者行为及安全守则》以及《滑雪注意事项》等相关规定,针对滑雪者的行为及安全予以规范及提示。  ■法官说法  滑雪公司陈列了相关规定,可见其已经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女士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从事该项运动所存在的高风险有充分的预见与认知,并谨慎行为。但鉴于李女士已构成伤残,考虑到其在滑雪公司经营的滑雪场处消费,基于公平原则,判决滑雪公司对李女士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共计3.8万余元。  ■法官提醒  虽然滑雪公司进行了适当补偿,但李女士自身也承担了不少损失。滑雪者一定要对滑雪中的风险有充分的预见和认知,应事先妥善观察滑雪道等环境,采取安全的滑雪行为,避免因环境原因受伤。  案例三  滑雪相撞索赔&撞人者担主责  2015年4月,45岁的周女士到某滑雪公司的初级雪道上滑雪,被从雪道上方往下滑的十岁的王某从身后撞倒,当时就倒地不起,后经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周女士认为,其受伤系王某造成,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责任。此外,滑雪公司未对客户进行安全培训、未尽安全告知义务,在相应地址也未标明提醒标识,也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王某年仅十周岁,其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滑雪能力,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公司亦有义务对游客在安全保障义务上进行管理,其对游客在滑道的选择上、游客间起点向下滑行的时间或者距离上疏于监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在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疏漏,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周某在没有任何滑雪经验和技巧的情况下单独滑雪,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各责任人过错大小,确定原告、被告和滑雪公司分别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60%和20%。  ■法官提醒  滑雪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要注意前方人员情况,避免撞伤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应注意身旁其他滑雪者的情况,避免被他人误伤。  案例四  十元保险费&换来11万保险金  2014年12月,赵某到密云一家滑雪场滑雪。在滑雪场入口处取了网购门票后,他还花十块钱单独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购买保险时,赵某提供了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后保险公司发短信予以确认。  赵某后在中级道滑越雪坡时摔倒,造成手臂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认为,滑雪场缺少警示标记,也无工作人员提醒新手不能上坡滑雪,据此向滑雪场索赔15万余元。同时,他还状告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15万余元。  最终,滑雪场因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尽到完全的警示及说明、提醒义务,需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8万余元。在状告保险公司一案中,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旅行保险凭证载明,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障项目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1万元。同时,该公司《团体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构成伤残的按10%的比例赔付。据此,公司认为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按10%的比例赔付即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其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比例赔付赵某应属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该条款的内容,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而诉讼中,保险公司称没有给赵某提供过保险条款且称因为购买保险的人比较多,所以不会给投保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单,会通过短信予以确认。故对于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比例赔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赵某保险金11万元。  ■法官提醒  赵某两次起诉总共获赔14万余元,弥补了绝大部分的损失。由此可见,滑雪时购买保险,可以分散部分的损失。滑雪者购买保险时,还要注意保险合同中是否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普法贴士  滑雪者向滑雪场主张赔偿有法律依据  顺义法院宋万忠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条款是滑雪者向滑雪场主张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其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对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宋法官表示,实践中,滑雪者还可能是被其他滑雪者撞伤,此时,受伤者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有的滑雪者会提前购买保险,受伤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  本版撰文&北京晨报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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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马山滑雪场摔骨折 买了保险却无法获赔收藏
  今年冬天,滑雪这项运动,突然成了一种时尚。青岛市民的参与热情很高。比如市民徐先生前段时间就去体验了一把,但是滑雪过程中发生了一点意外,不甚摔伤导致骨折。好在徐先生买了保险,但是等待赔偿的过程,却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  李女士和徐先生,是对小夫妻,都住青西新区。上个月,青西新区藏马山滑雪场首次开门纳客,价格便宜。李女士和徐先生就想去玩玩。但是滑雪是项危险的运动,万一出事怎么办?在网上李女士查到滑雪场的一个销售电话,就打了过去。  1月7号当天,李女士和徐先生又叫上了两个朋友,驱车四五十公里,来到了位于青西新区藏马山滑雪场。在售票窗口买票的时候,售票工作人员也说,必须在门票的价格之外,另外强制缴纳5块钱购买保险。交了五块钱,李女士和许先生并没有收到什么保险单,滑雪场只是给他们了一张的简单收据小票。不管怎样,有了保险后,徐先生几个人心里有了底。但没想的是,在滑雪过程中,意外还真的找上门了。  徐先生左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当晚就在黄岛人民医院进行了手术。手术费用总共花了18000多块钱  。预计明年可以拆除钢板,到时候还得花费四五千。并且术后两年内,徐先生也不能进行负重活动。花了这么多钱,受了这么大的罪,等医院的事情一了,一家人就想到了保险赔偿问题。滑雪场当初推销的双重保险,该用刀刃上了。徐女士联系了藏马山滑雪场,没想到当头被泼了一头冷水。  藏马山滑雪场答复,在徐先生的摔伤事故中,责任是三七开,徐先生负主要责任,按照滑雪场投放的公共责任险,徐先生只能得到2000多块钱的赔偿。这让徐先生一家人不能接受。为什么滑雪场对外宣传的时候,说得那么好,现在出事了,却只能赔付这么一点点?为了给自己留个证据。在事发后1月30号,李女士以咨询名义再次拨打了网上藏马上滑雪场这个售票电话,并做了电话录音。  这段录音,销售人员一直在宣称滑雪场的双重保险。为了验证这段录音的可靠性,在采访现场,让王女士以咨询名义再次拨打了这个销售电话。  对方在电话里还是一个劲忽悠,只要是在滑雪场自个摔伤了,客人购买了门票和保险,滑雪场一定会全部赔偿。  宣传说得这么好,为什么真的遇到意外,却变成另一码事了呢?为了弄清楚情况,和李女士徐先生再次来到藏马上滑雪场,在多次被拒之门外后,一位负责营销的仲经理终于出面了。  仲经理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这个尾号888的电话,双方沟通了一会儿。仲经理表示,这个人不是滑雪场的销售人员,只是票务经销商。并且,这位经销商也不可能承诺,在滑雪过程中出现意外,医疗费滑雪场会全额赔偿的事。  在营销经理面前,电话中的小潘,口气一下子变了。说话很是谨慎,再不像以前那么口若悬河了。那么,即使这位小潘,有忽悠顾客的嫌疑,那么,除了门票里含有的公共意外险,能够赔付两千块钱之外,在售票窗口被购买的五块钱保险又是怎么回事,出了事为何不能赔付呢?  李女士说,他们购买的五块钱保险,他们有消费凭证。结算的时候,也根本就没有退还一说。退还的只是当初使用滑雪工具的押金。而且收了钱还要退这一说法,李女士也觉得于理不通。  仲经理打了一通电话,最终自己也解释不了这五块钱,是干啥用的。仲经理说,自己第二天会向集团公司进一步了解此事。随后留下了电话。第二天,仲经理打来电话说,徐先生消费的五块钱,是一种意外险,如果人在滑雪场受伤不至于死亡的话,最高赔付是6000元。根据这个险种,公司决定向徐先生追加2000多元的赔偿。  买保险就是为了没有后顾之忧,显然徐先生的这个目的没有达到。尽管在他摔倒受伤这件事情上,滑雪场可能责任不大,但是这价值五块钱的保险,却对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的误导。销售的过程,前言不搭后语。赔偿的金额也是前后不一致,不管卖保险到底是什么人,既然是在售票窗口卖出去的,就说明滑雪场没有尽到告知、说明的义务。而且我刚才查了些资料,像滑雪、攀岩之类的运动,属于高风险活动,不是每一种人身意外保险都包含。所以,大家在进入滑雪场之前,一定要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轻信滑雪场的一面之词。当然,要彻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还有赖于相关部门对滑雪场的管理,可以更加严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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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医院接受治疗。半岛晨报、海力网摄影记者张腾飞
  滑雪是一项有趣刺激的运动,但具有危险性。 11月27日,市民张女士到林海滑雪场滑雪,由于是第一次滑雪没有经验,张女士在滑雪的过程中摔倒,经诊断为左大臂粉碎性骨折,目前仍在医院治疗。滑雪场工作人员表示,滑雪场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但张女士和家人认为,滑雪场也存在一定过失,在赔偿金额问题上与滑雪场没有协调一致。
  在滑雪场摔倒致左大臂骨折
  近日,市民杨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求助,反映妻子张女士11月27日在林海滑雪场滑雪时摔伤,造成左大臂粉碎性骨折,目前仍在医院治疗。而他的家庭条件较为困难,妻子没有医保,医疗费用都是自费,而且与滑雪场方面在赔偿金额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向本报求助。
  昨天中午,在210医院的骨科病房内,记者见到了38岁的张女士。她躺在病床上,面容憔悴,左大臂裹着吊带。“左大臂粉碎性骨折,有一块碎得太严重,从我的胯骨取了一块骨头给接上了。现在伤口还没有完全愈合,所以迟迟不能出院。 ”张女士每动一下,左大臂都揪心地疼。“我的手指是麻的,大夫说神经有损伤。 ”张女士说。
  下滑时大喊救命却没人帮忙
  张女士告诉记者,11月27日,她和10多名同事到林海滑雪场滑雪。由于从来没有滑过雪,张女士既兴奋又忐忑。“我胆子很小,就是去感受一下,并不一定滑。 ”张女士说,交了门票之后,张女士和同事们领取了滑雪板、滑雪杖等滑雪用具。“进门之后几乎每人都有一名工作人员陪同。陪同我的是一名小伙,他了解到我是第一次滑雪没有经验后,便建议我雇他当滑雪教练,教练费按小时计算。”
  张女士说考虑看看,在考虑的过程中,张女士换上滑雪装备后和这位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初级雪道。来到坡顶时,张女士发现身体不受控制地向下滑动,心里十分紧张,表示自己不想滑了。这名工作人员一边用自己的滑雪板挡住张女士的滑雪板防止她下滑,一边安慰鼓励她。“在没有任何提醒的情况下,他突然抽开脚,我一下子就滑了下去。 ”张女士说。“我越滑越快,滑到一半时,我感觉控制不住了,开始大喊‘救命!谁能救救我!’可是没有一个人来帮我,或者告诉我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在快到坡底的时候我左侧身体着地摔倒了,左臂被压在身下,当时我听到‘咔’的一声。 ”张女士说。
  伤者认为滑雪场安全措施不足
  “我的左大臂火辣辣地疼,一动不敢动。”后来,张女士的同事及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赶来,将她扶到医务室休息。“滑雪场的工作人员简单检查了我的伤势之后,怀疑可能骨折了,建议我赶紧去医院看病,并要了我的身份证,说滑雪场有保险,若有问题会有保险进行理赔。”张女士说。经过医院检查,张女士左大臂粉碎性骨折,当天便进行了手术。
  受伤之后,张女士的情绪十分不好,经常流眼泪。“我的儿子刚刚15个月,还在吃奶阶段,我受伤之后已经快1个月没有见到儿子了,只能通过手机里拍的视频看看他。”说着话,张女士又落下泪来。“首先,在我呼喊救命的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救助。去游泳馆游泳,泳池边还有安全员监护呢。其次,对于没有基础的滑雪者,滑雪场方面也没有简单的培训。我认为滑雪场安全措施不足。 ”张女士质疑道。“我爱人没有医疗保险,所有费用都是我们自费承担的,目前的医疗费已经超过4万元,以后还要进行后续治疗。滑雪场的保险理赔最高只能赔付1.5万。但是滑雪场方面给我们的理赔太少了,我们认为是不够的。”杨先生说。
  滑雪场:已进行相关安全提示
  昨日16时许,记者电话联系上林海滑雪场相关负责人,他表示,滑雪场设置了平面图,张贴了安全通知,并通过广播及动画展示的形式宣传注意事项,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和提醒作用,并为游客购买了保险,起到了一定的基础保障作用。“‘滑雪导滑’是其他单位的人,与我们是合作关系,‘滑雪导滑’的迎宾、辅助、引导等服务是增值服务、不收费,但教授滑雪是‘滑雪导滑’的有偿服务。 ”这名负责人说。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没有安全员施救的质疑,这名负责人表示,滑雪场有安全员,“初级雪道是一个80米长的缓坡,安全员在坡顶。因为坡道中间是站不住人的,也不能站人,以免撞到人。如果有人摔倒了,安全员能第一时间赶到伤者身边进行帮助。 ”
  这名负责人表示,“公司为游客购买了保险,是1.5万元的额度。 ”对于张女士及家人提出的理赔金额,这名负责人称,“张女士的滑雪动作是否规范等问题,责任目前无法衡量。”但其表示,将会与伤者进行进一步协商。
  律师说法
  多方面因素判定滑雪场是否尽到保障义务
  大连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实践过程中,法院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滑雪场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滑雪场是否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依法设置了警示标志、提示牌、公示牌,以及是否在广播内播放滑雪警示信息、在场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等等,并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考察。如果滑雪场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受伤后谨慎签署事故证明书
  牟飞律师提醒广大滑雪者尤其是初学者,在选择滑雪场时,要选择有运营资质的企业,对于滑雪场场地的好坏,也应事先进行了解,不到防护装置不完善的场地滑雪。在滑雪过程中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雪道,按照规定要求上道,在滑行过程中既要注意自身安全,还要留意雪道上是否有他人,及时避让。事故发生后,要保留好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的证据,应及时拍下现场照片,要保留好门票、入场券等证据。对于滑雪场而言,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一定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做好防护工作。滑雪场还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救。
  牟飞律师提醒广大滑雪者,一些滑雪场在发生事故后,会让消费者在《事故证明书》上签字,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核实上面填写的事故经过、伤情等信息是否属实,确认好后再签字。对于赔偿事宜,建议伤者可以先与滑雪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王雯晶 实习生葛墨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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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滑雪时撞骨折 这个责任谁来负?_网易新闻
滑雪时撞骨折 这个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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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滑雪时撞骨折 这个责任谁来负?)
&&&&  满怀憧憬到吉林市万科松花湖滑雪场滑雪,不想却出现了意外事故,大腿骨骨折成4段,而雪场为其购买的保险份额赔付不足以偿付治疗费用,该怎么办呢?近日,西安市民贾先生面临了这个问题。意外滑雪与人相撞致骨折  贾先生今年35岁,2月16日,他和妻子王女士及十几名雪友一起从西安来到吉林市的万科松花湖滑雪场滑雪。当天入住在雪场,滑了一个夜场,第二天又滑了一天。18日又滑了将近一天,下午的时候就发生了意外。“我是滑雪发烧友,这几年国内能滑雪的地方几乎都去遍了。这是第一次来吉林市,当时在许多个雪道都滑了,下午3点左右,我上了A索道,想滑最后一趟。”2月21日,躺在病床上的贾先生回忆说,当时雪道上的人非常多,还有人违规站在雪道中间拍照或者停留。“另外,由于人多,雪道上雪面不是很好,有许多坑包,存在安全隐患。”“A索道是一个全景雪道,能看到更多风景,而且不是高难度雪道,我想最后一趟就从这里滑。”贾先生介绍,滑到一半左右的时候他与一位女士相撞。他不记得对方当时是在干什么,但是结果是撞在了一起。随后,他被紧急送到了指定的医院———吉林市博华医院,可是亲属和朋友觉得医疗条件一般,“连手术电梯都没有,我们就自己转院到了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的主治医师李博介绍,经过检查发现贾先生左侧股骨骨干骨折,一根大腿骨断成了4截,经过手术,装了接骨板并打了15根钢钉。另据了解,和贾先生撞在一起的女士只是受到了轻微的皮外伤,到医院检查没事后自行离开。质疑理赔不合理 雪场应担主责  贾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介绍,事发后他们在滑雪场医务室发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员电话,拨打过去后沟通并不顺畅。在医院内再次拨打了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对方告知其保险赔付额度最高为3万元,而且是治疗费用的80%减去500元后来看是否达到3万元。另外,赔付时限为180天。“我们这次的治疗费用大概要8万元,剩余部分怎么办?另外,我们一年后才能起出钢钉,还要再次进行手术,肯定要超过180天了。”王女士认为保险的赔付规定不合理。“这个保险是万科代为购买的,可他们让自己跟保险公司沟通。我觉得这也不合理。”王女士认为,发生意外主要是雪道上人太多、雪道场地条件不好所致,雪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且发生事故后,雪场一直没有人员到医院探望或者慰问,缺乏人文关怀。保险公司按约定理赔 上限确为3万  2月2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太平洋保险公司万科松花湖滑雪场专员窦女士,她介绍,最高3万元赔付金额的标准,是万科购买保险时确定的,保险公司只能按合约操作。至于超出180天不能赔付,也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条款而定的,是意外保险的通用标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核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雪场的意外伤害是难以估算最高限额的,每个人伤情都不一样,所以都是由雪场购买一定的额度。单个伤者赔付上限3万是万科当时购买的险额,如果有异议,可同万科再行协商。”“滑雪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运动,消费者可在滑雪前单独购买一份保险,或者他如果经常外出运动,应该给自己单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是雪场出钱代为购买的,消费者并没有因此花过一分钱。”窦女士说。万科滑雪场雪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2月2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万科松花湖滑雪场负责宣传工作的董经理。他介绍,此事大致知晓,他不认为雪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第一呢,我们考虑到可能会有意外事件,出于安全考虑,对所有游客都给购买了保险。出现意外后,我们会协助游客办理保险及索赔事宜。第二,该游客所说的 人多 和 雪道坑包多 ,这个根本谈不上疑问。本身我们就是滑雪度假区,人多是正常的现象。这跟雪场没啥关系。如果想找相关当事人,我们可以提供相关录像监控或者其他帮助。”董经理认为,雪友在雪场上的行为是不受控制的,虽然滑雪场设有巡逻员,但也无法一一约束雪友的行为。滑雪场的雪道每天都会由压雪机进行清理、平整,不会出现凸凹不平的情况。对于意外的出现,雪场可以帮助贾先生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对于支付贾先生超出保险限额的医疗费用一事,董经理表示雪场无法接受。律师责任划分根据各方过错而定  吉林市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日辉认为,此事为常见的消费者意外受伤事件,责任划分要根据各方过错的具体情况来看。“如果是因为雪道不平整或者秩序混乱导致的意外事件,那么雪场可能要承担更多责任;如果是另外的相撞方的过错,则对方承担更多责任;如果是由于伤者本人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那么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情况要根据各方具体过错综合划分,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走法律途经。”张日辉介绍。管理部门强制性标准年底有望出台  据吉林市体育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针对滑雪行业的管理规范内容并不是十分细致,另外,在雪场购买保险方面,也没有任何的规定。“吉林市有资质的雪场共有8家,均有为游客购置相关保险。但各自的标准有高有低,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据其介绍,事实上,全国情况基本差不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兼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高志丹表示,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滑雪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据悉,该标准将作为中国滑雪行业的统一规范,有望今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并在全国强制执行。 提醒&& 北华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李宏昌提醒,参与滑雪运动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李宏昌说,首先滑雪护具要齐全,尤其是头盔最重要。其次,到达雪场后,初学者要找专业的教练或者专业滑雪人士学习,不能盲目练习滑雪。第三,要遵守秩序,排队坐缆车,遵守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 新文化记者 李洋本组制图 胡义翔
(原标题:滑雪时撞骨折 这个责任谁来负?)
本文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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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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