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让丈夫曰母亲小说离奇死亡、母亲翻儿媳手机查看?,

儿子去世母亲跟前儿媳闹翻 亡子存款该给谁?
儿子去世母亲跟前儿媳闹翻 亡子存款该给谁?
一笔儿子去世后留下的存款,前妻说,他走之前留给了自己,想要给他们的孩子买房;而儿子的母亲却认为,既然儿子和前妻已经离婚 ,那自己就有份继承 ,这样单方面分配存款是否违法?为这事 ,母亲和儿子的前妻打起了官司。这官司也是一波三折 ,最终在市南区人民检察院那里找到了答案。
亡子财产全都给前妻
老王太太的儿子小王因病去世,某天,老王太太突然发现,儿子卡里的几十万存款不翼而飞。四处打听一番之后,她才知道是被前儿媳妇小李取走了。
小李说,小王生病住院期间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自己,让她帮他们俩的婚生女儿买套房子。于是小李就将钱取出来存到了自己的卡上,并按照小王的遗嘱给女儿买了房子。老王太太生气极了,认为这笔存款是儿子的钱,自己有份继承,所谓遗嘱只有小李的单方面说法,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凭什么小李擅自把钱取走?一怒之下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老王太太认为,这其中肯定有啥猫腻,兴许是小李趁小王病重照顾他之际,骗了他的银行卡密码,知道密码不代表钱就给她了。但小李也有说法,她觉得小王虽然病重但没有糊涂,他为了让她帮女儿买房子把钱给她了,而且两人已经离婚多年,如果他不主动告诉她,她怎么会有他的银行卡及密码。
两上法院讨说法
因为这笔财产问题,婆媳两人最终闹上了法庭,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度法庭对峙,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卡及密码系公民个人的重要财物,通常会妥善保管,不会随意交与他人,小王生前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小李,直至去世亦未向其索要,并由小李为小王办理殡葬事宜,可以证明小王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予小李系其生前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现,小王亦应预见到持银行卡及密码可以支取存款 ,因此老王太太无证据证明小李对小王名下的存款构成侵权,对于老王太太要求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结果出来,老王太太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小王的病情及小李与小王曾为夫妻的身份,小李持有小王的银行卡并知晓密码不能证明其取得财产的合法性。小王与小李已离婚,其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对该财产造成了侵权,依法应予返还。
一审、二审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判决,小李不服二审及再审判决,到检察院申诉。
两人检察院申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李取走小王涉案银行卡中的存款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因小王已去世,其生前将涉案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小李的真实意思表示已无法查明,在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并由举证不力的一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本案由老王太太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应由老王太太对小李侵权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老王太太已举证证明小李与小王于日离婚、小李持有小王的银行卡并取走钱,小李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
老王太太已经举证证明小李确实于小王死亡之前取走了小王银行卡的存款,但老王太太的举证责任是到此为止,还是要进一步证明小李取走存款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在对该案的讨论中,形成了不同意见。
谁证明取钱合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王太太必须证明小李取走小王银行卡存款没有合法依据,才能完成自身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小王死亡之前小李已经取走存款 ,实现了对种类物的占有,小李对该存款已拥有所有权。老王太太主张小李所有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且银行卡及密码系个人重要财物,不会随意交与他人,故推定小李持有小王银行卡及密码系小王生前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
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小李无权取得涉案款项属于消极的事实,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老王太太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对该消极事实难以举证,原则上不负有举证责任。小李作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是否有权取走小王的涉案款项应最为清楚。若小李提出其有权取得涉案款项的抗辩,该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属于积极的事实,应由小李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诉讼中,小李辩称涉案款项系小王同意赠送给双方婚生女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仅凭其持有小王的银行卡并知晓密码不能证明其取得财产的合法性。
终审判决认定小李的行为对该财产造成了侵权,依法应予返还,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王死亡后,老王太太作为小王的母亲有权请求小李承担侵权责任,终审判决支持老王太太的诉求进而判令小李返还存款于法有据。
检察院不支持前妻取款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检察院表示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小李应当对自己取走小王银行卡的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应当重点衡量双方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小李作为取走小王银行卡存款的人,其有提供证据的多种可能性:如小王的书面赠予协议、在场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而老王太太对小王是否同意小李取走存款的行为,既不在场,又不知情,提供证据的可能性远低于小李。因此,应当由小李对自己取走小王银行卡存款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银行卡及密码系个人重要财物,不会随意交与他人”的观点,一是小王和小李曾为夫妻关系;二是小王病重住院期间由小李陪床看护,小王的医药费支出等情况由小李负责,故小李持有小王的银行卡并知晓密码,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小王将银行卡存款赠予小李的结论。综合本案情形,事实真相已不可考,只能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败诉结果。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图片来自网络丈夫去世后,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图)_网易新闻
丈夫去世后,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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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打听  昨天,家住洪山区梨园街的宋女士来电询问:我和丈夫结婚5年,去年年底丈夫因癌症去世后,我每天带孩子。我的公公是个残疾人,我婆婆60多岁了还要出去赚钱养家。请问,我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吗?我公婆有抚养我孩子的义务吗?
  回复:记者从洪山区司法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宋女士作为老人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此外,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
  记者刘元聪
本文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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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不知儿火化 起诉儿媳索赔偿
王女士儿子重病去世,没能见到最后一面,得到的却是儿子已被火化的消息。王女士认为是儿媳刘女士没有通知自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昨天下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天的开庭,被告刘女士到庭,原告王女士没有出庭,而是委托她的一位老友担任代理人,代理人说,原告之所以不出庭是因为“见到被告就想和她拼命,只希望法律可以惩罚被告”。
缺少至亲参加的葬礼
日,张某的葬礼在北京举行。虽然北京刚刚经历“7·21”大雨,遍城狼藉,但仍有50多位张某生前的亲朋好友参加了这场告别仪式。然而,这其中唯独少了张某的两位至亲:他的母亲和妹妹。
“丈夫的父亲早年去世,家中只有母亲和妹妹。最亲的两人都不在场,我还特意替她们俩买了两个最大的花圈。”被告刘女士称,丈夫张某患病十多年,自己一直辛劳陪护。日,张某因肝衰竭去世,“丈夫的妹妹在国外,无法参加葬礼。丈夫的母亲在大连,丈夫去世后,我一直在努力联系婆婆,但我没有她的电话”。
“因为原告的女儿移民国外,所以原告也经常出国,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我不知道她到底在用什么号码。”被告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丈夫去世、火化的消息,只是无法联系上原告。
焦点:儿媳是否通知了婆婆
是否如被告所说,很难联系上原告呢?
原告代理人称,在张某病重期间,原告曾来京探望儿子,但婆媳不和,原告一个月后又回了大连,准备给儿子筹钱动手术。
原告来北京看儿子这一事实得到被告的认可。但被告同时也称,原告回到大连之后便再也没有来过北京。“在丈夫病危时,我几乎每日都会与丈夫的妹妹通话,在丈夫去世后,我除了通知他妹妹,还委托原告的两位亲属转告她,但都没联系上。”
“简直匪夷所思!原告回大连后,给自己儿子打过两次电话,被告怎么可能没有原告的电话?”原告代理律师否认被告通知了原告女儿的说法,“被告是和原告的女儿一直有联络,但张某火化的消息是被告事后通知她的,原告是通过女儿得知自己儿子已去世,并被火化的消息。”
双方已打了两次官司
“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可能与遗产分割有关。”庭后,原告的律师张强告诉记者,“在今天这场官司之前,原被告为了分割遗产已经打过两次官司了。”
2012年8月,张某去世不到一个月,他的母亲王女士便将自己儿媳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儿子遗产。“这是第一次官司,通过这次官司,我们发现被告向原告隐瞒了一套房产,后法院调解。但我们现在还没有拿到全部的应得份额”,原告律师说。
这场官司也让刘女士彻底寒心,“儿子7月去世,母亲8月就起诉要求分遗产,原告的做法让我难以接受”。
在遗产纠纷案之后,这对婆媳又针对张某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打了第二次官司,案件最终以调解告终。
“为了打官司,我三天两头向单位请假,我精神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应该是我向原告索赔精神损失费”,被告刘女士庭后说。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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