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瓜式投资 pdf,什么叫投资立委

绿营“立委”登陆投资让民进党内纠结-中新网
绿营“立委”登陆投资让民进党内纠结
  一边狠批钱进大陆 一边自己办厂赚钱
  “绿委”登陆投资让党内纠结(台湾在线)
  本报特约记者 常 工
  由民进党籍“立委”薛凌家人主导的“阳信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周在上海开幕,由于其全家都是民进党重量级公职人员,此事在民进党内引起争议。有人对此提出批评,也有人持宽容态度。
  民进党私下尽做龌龊事
  高雄绿营议员、挺扁大将郑新助在广播节目上火力全开,猛烈攻击民进党“立委”薛凌家族。他说,薛凌家族要去大陆做生意当然不反对,但不应该利用民进党政治资源,玩两面手法。
  郑新助说,他的服务处电话一度被民众打爆,许多支持者都纷纷表达不满。他举例说,2009年7月,时任民进党中评会主委的许荣淑,赴大陆参加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回来就被民进党开除党籍。今天薛凌这样搞,若民进党中央没有处分或表态,民进党的支持者只会越来越失望,越来越没凝聚力。郑新助认为,薛凌全族都应该退党,不能再利用党的资源玩两面手法,民进党中央对此不能没有动作。
  郑新助受访时表示,台湾人民被这些满口仁义道德,私下却尽做龌龊事的政客给出卖了。薛凌在台湾大骂共产党,私底下却大赚其财,她真是个标准的“政客”。
  绿营兼做两岸煞车皮和油门
  民进党籍“立委”赵天麟表示,民进党在两岸政策上面,不只做煞车皮,有时也应扮演油门的角色,煞车皮、油门调整好,适时调适交换,才能开得顺畅。
  他说,薛凌家族到大陆经商,并非党内第一人,何况银行业务早就开放了。他宁愿以较正面的态度来看待这件事,不会将它看作是利用民进党资源盈利或是大陆统战笼络等,毕竟经营一项企业并不是容易的事,也不是稳赚的,是与风险共存的。
  他指出,民进党的两岸政策和论述要与时俱进,才能跟得上时代的脚步,不能一直停留在旧时代。民进党一直不反对两岸交流,在民进党执政时代到大陆投资的更不在少数。因此,党员个人为维护家族的商业利益,到获利较高的地方经商,这是常态,不足为奇。
  民进党的“最后一里路”
  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日前发表社评指出,民进党内虽然仍有少数不同意见,但大部分人认为,两岸政策是这“最后一里路”最重要的关键。
  文章指出,2012年台湾“大选”揭晓当天,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以极感伤又感性的“最后一里路”来勉励支持者继续努力。从将近80万张选票差距来看,确实是如此,但往往也是最艰难的一里路。
  “最后一里路”代表什么?谢长廷在民进党内仍然是实力派,但对于问鼎2016,他不露任何蛛丝马迹。可以想见,他如果不铺好这“最后一里路”,他就没有价值,而他因为是有实力的政治领袖,所以敢于铺这“最后一里路”。
  比起谢长廷,蔡英文本身就是各界瞩目的选项之一,因此,她的做法不像谢长廷是在创造价值,而是在为自己扩张价值,同时也创造她和谢长廷未来同盟的可能性。
  说到苏贞昌,党主席的头衔既是资源,也是限制。他无法像谢蔡一样与大陆展开交流,因此他先选择了价值区隔的策略,所以他反对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他的目标是先挫国民党的支持度,让自己成为当然的候选人,然后再看如何实践这“最后一里路”。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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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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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立法了,散户虽为投资者,但除了股价他们一无所知,对庄家操盘更是不可能知道,恶庄
该立法了,散户虽为投资者,但除了股价他们一无所知,对庄家操盘更是不可能知道,恶庄蔑视法律罪有应得,但散户确实太可怜,就好比一个人借了朋友的钱去买了把刀杀了人,这朋友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最后希望这里的朋友一切安好,别想不开,过了这道坎,前面路还很长!
高收益高风险,道理都懂,但这不是一码事!传销只罚组织者,嫖娼只是治安处罚,组织卖淫才是刑事罪,吸毒和贩毒都是一个道理。这里必须把散户和庄分开,就算散户有错,也错不至死,恶庄才是死有余辜!
在中国资本市场散户所占的比例这么大,很多人专业素养太低,甚至基本知识都不懂,这是谁造成的?是你们自己,投资界一句名言,永远不要碰自己不懂的投资品种。散户看到赚钱就进来,那就应该有赔的倾家荡产的准备!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想着赚钱,不想承担风险,真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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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52 来源: 中国与全球化智库 
我国对外投资的国内立法还很不完善,对外投资的管理、促进与保障还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海外投资活动及即将出现的对外投资爆发极不相称。
摘要我国对外投资的国内立法还很不完善,对外投资的管理、促进与保障还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海外投资活动及即将出现的对外投资爆发极不相称。笔者认为,应该迅速启动中国的对外投资立法工作并纳入议程,制定统一的对外投资法,再制定一个或数个专门的对外投资规章,构成对外投资的基本法群,对境外投资审核、境外融资、对外投资保险、安全救助以及有关税收等都做详细规范,以此来调整对外投资关系。  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规模达到1400亿美元,已与外商来华投资实现初步平衡,成为全球对外投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深度调整以及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推进实施的大背景下,众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将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常态”;在即将到来的“十三五”时期,中国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回顾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历程,为推动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对外投资政策,对促进与规范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企业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目前国内有关“走出去”的一些政策规章已不能适应我国对外投资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启动并加快对外投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国家应加快制定并实施《对外投资法》,作为统一调整我国对外投资关系的基本法律,通过该法对我国企业全球化过程中涉及的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融资税收政策、管理部门及职能监管、中介服务机构与争端解决等做原则性的规定,确保我国对外投资有法可依。一、 全球主要对外投资大国均建立了较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2014年,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及德国等经济体对外投资流量分别达到3370亿美元、1140亿美元、1430亿美元和1120亿美元。研究这些对外投资流量较高的经济体,我们发现其普遍重视对外投资的立法工作并已建立较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积极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为对外投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保证。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对外投资国,美国长期坚持通过法律对海外投资进行规范,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制定了《经济合作法》(Economic Cooperation Act)、《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共同安全法》(Mutual Security Acts)等一系列的单行法或综合法,对海外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税收征管等进行协调,以扩大美国对外投资,保护美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除了在国内法律体系方面给予对外投资以支持和保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积极与经济合作密切的发达国家及欠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保证本国投资者在目标国获得国民待遇,保障本国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  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包括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来保障对外投资。这些法律包括《外资法》《外汇法》《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境外拓展对策资金贷款制度》等律。日本的对外投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了对外投资的财税政策、金融服务、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争端解决等政策,规范了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保证了对外投资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极大地促进了日本企业的境外投资。  德国政府一贯倡导自由的市场经济,因此德国政府倾向于实施开放的经济政策,基于本国实际和需要制定了较完善的促进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相关法律体系,在对外投资贸易领域,德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对外经济法》和《对外经济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些法律规定, 除特别限制外,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包括与境外经济区的资本、服务、商品和支付往来等原则上是自由的。  英国及中国香港等国家与地区也建立了较完备的对外投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二 、中国“走出去”步伐加快对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自2000年“走出去”战略提出至今,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企业“走出去”指出了方向,明确了“走出去”发展战略,提出要加快‘走出去’步伐,将“走出去”视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根据商务部数据,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规模约1400亿美元,比中国利用外资大约多200亿美元,中国成为了资本净输出国。随着2013年“一带一路”的提出与实施,“走出去”将成为中国企业的“新常态”,预计在“十三五”时期,中国企业“走出去”将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无论从投资流量还是存量看,中国有望在未来几年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  与其他对外投资活跃的经济体相比,我国对外投资的国内立法还很不完善,海外投资的管理、促进和保障还主要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没有统一的立法,而是由各种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各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有的部门规章之间甚至存在冲突,对外投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变化因素大,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海外投资活动和趋势极不相称。而且,我国过去有关对外投资的规定主要针对法人机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将鼓励个人投资者到海外投资也纳入“走出去”范畴,对个人投资者在海外投资的用汇、备案及支持服务等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并将其演化为法律条文。另外,我国虽然已签署众多的国际协定,但这些协定多为框架性协定,缺乏具体的细则,有的内容普遍“陈旧”,而且这些协议多是从“引资”、从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视角进行考虑和制度设计,明显落后于中国对外投资的现实需要,亟待修改与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加快中国对外投资立法,既是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利实施“一路一带”战略构想的根本保障。三、 加快启动中国对外投资立法的建议  (一)在立法进程上,应迅速将对外投资立法纳入立法日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目前中国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中,为落实“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促进、规范和保护中国对外投资,我国应尽快将《对外投资法》的起草工作纳入日程,启动其立法工作。  (二)在立法模式上,先制定统一的《对外投资法》,再制定专门法律  目前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已超过外商来华投资,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推进实施的背景下,“十三五”时期中国的对外投资将迅速增长并呈现集中爆发态势。目前,采取先单行法再基本法的渐进立法方式已难以全面协调规范中国的对外投资。世界上一些国家已有完善的对外投资立法,可成为我国立法的范例,同时,我国的整体立法水平不断提高,这为我国对外投资立法提供了保证,加上我国在对外投资方面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这些都为我国制定统一的对外投资基本法提供了条件。因此,中国可以首先制定统一的《对外投资法》,再制定一个或几个专门的对外投资法律,构成对外投资的基本法群,对境外投资审核、境外融资、对外投资保险、安全救助以及有关税收等都做详细规范,以此来调整对外投资关系。  (三)在立法层级上,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对外投资法》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既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也可由国务院制定,采取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除此之外的配套法规可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这样的立法结构体系可以保证对外投资立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因而能极大地增强对外投资相关法律的适应性。  (四)在立法理念上,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护对外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大多数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治理结构,但目前无论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企业的公司治理,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国际上看,国际投资呈现出巨大的自由化趋势,而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投资自由化的保障。作为新兴的对外投资大国,我国的对外投资立法应保持与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一致,以促进中国企业按国际法律准则进行跨国投资运营。  (五)充分发挥双边或多边协议的作用,促进并保护中国的对外投资  近年来,与我国签订双边及多边协议的国家越来越多,但过去的协议多是从为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及“引资”的角度出发。随着中国成为对外投资净输出国,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与多边协议,应将促进及保护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作为重要内容缔结到合作协议中去,以为中国的对外投资创造较好的法律环境。引用相关内容请注明出处: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编写的企业国际化蓝皮书——《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15)》。
本文来源:中国与全球化智库 作者:王辉耀 苗绿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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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处长  孙志诚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重要的综合经济调控管理部门,同时也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利于切实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利于为宏观经济调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的相关问题谈几点想法和建议。  
法治机关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之下的一个概念,法治机关的界定要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同时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  
一是从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其根本要求就是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活动。按照这一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法治机关建设要树立“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坚决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要求。  
二是从法治政府的角度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建设法治机关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赋予的,是派生的、法定的、有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履行职责时要树立职权法定的观念,做到既要实体合法,又要程序合法,既要依法履行职权,又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如果超越了法定职权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法治政府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必须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尤其在项目审核领域,对于属于企业投资自主权的范围、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或者通过技术、法规及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应纳入审核范畴。  
三是法治机关建设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特点和工作实际,核心是要紧紧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出发,科学把握加强法制建设的思路和重点。要通过法治机关建设,为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服务、支持和保障。概括来讲,法治机关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杜鹰副主任所提出的“职权法定,运行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加快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非常重要方面就是要继续下大力气加强立法工作。一是要抓住重点不放松。以实现发展改革核心职能的职权法定为切入点,带动发展改革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抓好投资立法等重要领域立法工作。二是要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要打破束缚我们思维的条条框框,按照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打破“部门立法”的传统观念,在制度理念、具体规定等各方面都体现改革方向和新形势要求。三是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要抓紧立法的前期工作,在调查研究、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等方面做出周密安排,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进入审查阶段后的工作效率。需要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的立法项目,要加强协调、尽快推动出台。  
我们将按照委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各项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立法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争取尽快报送审查。二是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三是协助做好投资项目审核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履行投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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