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绑定银行卡的银行卡有包月信息,每笔付款都当时有信息提示吗?最晚的提示信息会延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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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精选一文/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作家 莫开伟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互联网发展亦日趋势繁荣与迅猛,而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承载手段的支付功能呈十分活跃之势。目前,互联网金融支付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独立模式,是指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款暂由平台并由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在此类支付模式中,买方在电商网站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待买方检验物品后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平台付款给卖家,这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显然,伴随着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极大地促进了各类支付机构的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网络支付产品的普及与创新。尤其,互联网金融支付显示了快捷、方便等特点,极大地突破了传统金融支付的局限性,克服了客户体验不够好、不能充分满足客户需求等不足,延伸了支付触角,拓展了支付范围,成了无所不能、无所不及的“万能”支付工具,给民众支付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和称赞。然而,互联网金融支付作为一种新事物,其本身不仅存在不尽完善之处,甚至还存在不少支付缺陷或漏洞,因此这些缺陷给消费者资金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并造成一定损失;且这些隐患和损失比传统金融支付更大、更难掌控,这是互联网金融衍生的副产品,政府职能监管部门须引起高度重视。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支付存在如下缺陷或漏洞:客户信息安全存在泄漏风险、各类盗刷卡片现象频发、风险监管与检查存在真空地带等问题,特别是近两年,各类风险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对于客户资金安全、电子支付市场稳定乃至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互联网金融支付风险隐患具体包括六方面:首先,支付账户管理要求不清,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从金融范畴来看,账户应是本人开设在银行体系内,归属本人且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有效支配资金的户头,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基础。但是支付账户的出现打破了整体金融体系构架:一方面支付账户游离于金融账户管理范畴外,客户可以随意在任一支付机构网站,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且无需通过面对面核身要求即可开立,缺乏实名制验证等要求,不利于和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要求,存在较大隐患;另一方面支付账户中的资金监管存在灰色地带,即客户从银行账户转入支付账户的资金,只有在支付机构体系内显示是属于客户本人的资金,从银行体系内无法体现客户对于资金的所有权,存在较大资金风险。其次,支付账户功能存在跨界问题,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现行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已突破了货币资金转移单一功能,逐步覆盖至资金账户开立、资金存储、转账取现、公共事业类缴纳、担保等,基本等同于银行账户的一般功能,但却游离于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之外,且支付机构对于前述的类金融服务尚缺乏完整业务监管体系与风险承担机制,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如果一旦风险一旦蔓延,将迅速传导,对支付体系、信贷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再次,支付账户存储海量客户信息,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网络支付业务飞速发展同时,各类新型风险案件与作案手法也层出不穷,其核心的问题就在于客户信息安全性管理缺失。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掌握了大量客户真实身份信息诸如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同时还掌握了客户大量支付信息诸如银行卡号、有效期、CVV2等,一旦发生系统问题将导致客户信息大量泄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第四,监控体系尚不完备,易催生违规交易。一方面,由于业务管理体系与规范制度指导尚不健全,支付账户的交易易被多种非法违规利用,表现为虚假交易、套现、、欺诈等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目前由于支付机构不向银行上送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二级商户名称、交易类型等),银行根本无法监控每笔交易的来源、实际用途、商户真实信息等,只能被动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服务,实际已造成客户交易资金使用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对于客户与商户都造成了一定损失,易造成社会大众对于网络支付业务不安全感。第五,过度追求客户体验,风险与效益平衡较难把控。网络支付业务的发展是基于市场大众对其便利性的需求,从推出伊始普遍关注的焦点大多围绕于“客户体验”,而业务背后隐藏的风险较难发现。随着业务普及,各类问题特别是客户权益问题逐步展现,其背后所展现的正是客户对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性的认识盲区,客户对于网络支付安全性知识亟需加强。最后,网络技术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容易导致资金安全风险。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莫开伟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互联网金融发展亦日趋势繁荣与迅猛,而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承载手段的支付功能呈十分活跃之势。目前,互联网金融支付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款暂由平台托管并由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在此类支付模式中,买方在电商网站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待买方检验物品后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平台付款给卖家,这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显然,伴随着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极大地促进了各类支付机构的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网络支付产品的普及与创新。尤其,互联网金融支付显示了快捷、方便等特点,极大地突破了传统金融支付的局限性,克服了客户体验不够好、不能充分满足客户需求等不足,延伸了支付触角,拓展了支付范围,成了无所不能、无所不及的“万能”支付工具,给民众支付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和称赞。然而,互联网金融支付作为一种新事物,其本身不仅存在不尽完善之处,甚至还存在不少支付缺陷或漏洞,因此这些缺陷给消费者资金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并造成一定损失;且这些隐患和损失比传统金融支付更大、更难掌控,这是互联网金融衍生的副产品,政府职能监管部门须引起高度重视。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支付存在如下缺陷或漏洞:客户信息安全存在泄漏风险、各类盗刷卡片现象频发、风险监管与检查存在真空地带等问题,特别是近两年,各类风险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对于客户资金安全、电子支付市场稳定乃至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互联网金融支付风险隐患具体包括六方面:首先,支付账户管理要求不清,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从金融范畴来看,账户应是本人开设在银行体系内,归属本人且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有效支配资金的户头,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基础。但是支付账户的出现打破了整体金融体系构架:一方面支付账户游离于金融账户管理范畴外,客户可以随意在任一支付机构网站,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且无需通过面对面核身要求即可开立,缺乏实名制验证等要求,不利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要求,存在较大隐患;另一方面支付账户中的资金监管存在灰色地带,即客户从银行账户转入支付账户的资金,只有在支付机构体系内显示是属于客户本人的资金,从银行体系内无法体现客户对于资金的所有权,存在较大资金风险。其次,支付账户功能存在跨界问题,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现行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已突破了货币资金转移单一功能,逐步覆盖至资金账户开立、资金借贷存储、转账取现、公共事业类缴纳、等,基本等同于银行账户的一般功能,但却游离于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之外,且支付机构对于前述的类金融服务尚缺乏完整业务监管体系与风险承担机制,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如果一旦风险一旦蔓延,将迅速传导,对支付体系、信贷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再次,支付账户存储海量客户信息,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网络支付业务飞速发展同时,各类新型风险案件与作案手法也层出不穷,其核心的问题就在于客户信息安全性管理缺失。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掌握了大量客户真实身份信息诸如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同时还掌握了客户大量支付信息诸如银行卡号、有效期、CVV2等,一旦发生系统问题将导致客户信息大量泄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第四,监控体系尚不完备,易催生违规交易。一方面,由于业务管理体系与规范制度指导尚不健全,支付账户的交易易被多种非法违规利用,表现为虚假交易、套现、洗钱、欺诈等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目前由于支付机构不向银行上送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二级商户名称、交易类型等),银行根本无法监控每笔交易的来源、实际用途、商户真实信息等,只能被动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清算服务,实际已造成客户交易资金使用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对于客户与商户都造成了一定损失,易造成社会大众对于网络支付业务不安全感。第五,过度追求客户体验,风险与效益平衡较难把控。网络支付业务的发展是基于市场大众对其便利性的需求,从推出伊始普遍关注的焦点大多围绕于“客户体验”,而业务背后隐藏的风险较难发现。随着业务普及,各类问题特别是客户权益问题逐步展现,其背后所展现的正是客户对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性的认识盲区,客户对于网络支付安全性知识亟需加强。最后,网络技术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容易导致资金安全风险。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由此,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防范由监管技术不足引发的支付风险放在首位,始终牢记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原则。一要加大科技设施投入,夯实互联网金融支付基础设施,不断推进网络支付系统升级和提高网络支付技术对网络支付泄密、欺诈、黑客攻击等方面的防卫能力。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是互联网支持机构的重要使命和努力方向,互联网金融支付机构应不遗余力地忠实践行。二要严密网络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关,将网络支付纳入法治轨道,消除鱼龙混杂局面,有效净化网络支付环境。按照已有法律法规的标准,对于提供软件和网络服务的服务商严格审查,因而金融监管当局应加紧法律制度研究与设计,提出法治监管实施的方法和路径。进一步规范行业准入与。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同时,还要取缔涉嫌、、类似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此外,时代,数据涉及到个人信息越来越多,需要加强安全保护,数据安全要求规范立法的呼声会越来越高,而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几乎接近空白状态,每个人都感觉没有安全感、有被偷窥的感觉,必须加快建立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步伐。尤其,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三要完善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信息。针对事件不断爆发的情况,应建立征信管理规划,明确征信部门的运作规则和定位,以市场为辅助,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者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从而降低风险。《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精选二来源: 新闻晨报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备受关注的,在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之后,于近日顺利通过阶段性生产,正式启动切量。备受关注的平台,在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之后,于近日顺利通过阶段性生产压力测试,正式启动切量。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平安等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完成接入。据悉,其他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将陆续接入该平台,网联平台计划于9月底实现支付交易全功能开发,全面覆盖网络支付业务场景。网联平台正式启动切量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属于历史性的大事,但是对消费者又意味着什么?可以说,网联平台让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套上笼头,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将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消费者的各类隐私信息也由独立、公信的清算组织验证和保护,减少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9家机构规模占比超96%什么是网联平台?网联平台的全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也被称作“网络版银联”。2016年4月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清算平台的议案”,2016年7月正式启动筹备,10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复了网联筹建的方案。在此前的支付模式中,网络支付是一个自由的市场,支付机构可以选择通过央行的跨行清算系统等再转接到银行,也可以选择自己直连银行完成支付。当时,监管机构只能看到银行的变动,看不到资金流转的详细信息,因此存在违法违规的隐患。因此,央行牵头成立网联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监管机构需要看清楚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流向。在网联平台正式运行后,按规定,支付机构的线上支付通道今后将直接通过网联平台与各家银行对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资金流向清清楚楚,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问题基本杜绝。据了解,网联平台在6月30日完成上线的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百付宝、平安付、等7家支付机构,此外,联动优势、中移电商也即将完成接入,9家大型支付机构市场业务量规模占比合计超过96%。同时,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平安等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也完成接入。消费者的资金更安全网联平台正式运行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来说是件历史性的大事,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意义也不一般。由于此前大量互联网支付机构直连银行,既充当收单机构,又充当清算组织,使得外部无法获取实际的消费者和商户的交易信息。因此,通俗地说,备付金的钱应该有多少、到底付了没有,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己心里清楚,别人根本别想知道。与此同时,消费者的姓名、生日、身份证件、以及银行卡资料,全部被第三方机构收入囊中。网联平台的建立,意味着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模式将被切断,回归支付和清算相独立的业务监管规则。这样,可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被套上笼头,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将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消费者的各类隐私信息也由独立、公信的清算组织验证和保护,减少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业内专家表示,在互联网支付规模日益扩大的今天,网联的出现确实可以大大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支付风险漏洞也会起到很大的规避作用,同时也可以帮助支付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的支付场景和体验上来。(编辑:田跃清)来源: 新闻晨报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最后了田跃清《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精选三经典(http://www.p2pjd.com) 编者按:备受关注的网联平台,在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之后,于近日顺利通过阶段性生产压力测试,正式启动切量。备受关注的网联平台,在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之后,于近日顺利通过阶段性生产压力测试,正式启动切量。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平安等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完成接入。据悉,其他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将陆续接入该平台,网联平台计划于9月底实现支付交易全功能开发,全面覆盖网络支付业务场景。网联平台正式启动切量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属于历史性的大事,但是对消费者又意味着什么?可以说,网联平台让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套上笼头,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将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消费者的各类隐私信息也由独立、公信的清算组织验证和保护,减少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9家机构规模占比超96%什么是网联平台?网联平台的全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也被称作“网络版银联”。2016年4月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清算平台的议案”,2016年7月正式启动筹备,10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复了网联筹建的方案。在此前的支付模式中,网络支付是一个自由的市场,支付机构可以选择通过央行的跨行清算系统等再转接到银行,也可以选择自己直连银行完成支付。当时,监管机构只能看到银行账户金额的变动,看不到资金流转的详细信息,因此存在违法违规的隐患。因此,央行牵头成立网联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监管机构需要看清楚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流向。在网联平台正式运行后,按规定,支付机构的线上支付通道今后将直接通过网联平台与各家银行对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资金流向清清楚楚,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问题基本杜绝。据了解,网联平台在6月30日完成上线的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快钱、百付宝、平安付、翼支付等7家支付机构,此外,联动优势、中移电商也即将完成接入,9家大型支付机构市场业务量规模占比合计超过96%。同时,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平安等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也完成接入。消费者的资金更安全网联平台正式运行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来说是件历史性的大事,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意义也不一般。由于此前大量互联网支付机构直连银行,既充当收单机构,又充当清算组织,使得外部无法获取实际的消费者和商户的交易信息。因此,通俗地说,备付金的钱应该有多少、到底付了没有,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己心里清楚,别人根本别想知道。与此同时,消费者的姓名、生日、身份证件、以及银行卡资料,全部被第三方机构收入囊中。网联平台的建立,意味着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连银行的模式将被切断,回归支付和清算相独立的业务监管规则。这样,可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被套上笼头,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将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消费者的各类隐私信息也由独立、公信的清算组织验证和保护,减少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业内专家表示,在互联网支付规模日益扩大的今天,网联的出现确实可以大大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支付风险漏洞也会起到很大的规避作用,同时也可以帮助支付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的支付场景和体验上来。(编辑:田跃清)来源: 新闻晨报《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精选四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支付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货物,并且进行确认后,再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项支付领域的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今后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产生原因第三方支付采用支付结算方式。按支付程序分类,结算方式可分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前者包括现金结算、结算(如支票、本票、银行、)、汇转结算(如电汇、网上支付),后者包括信用证结算、结算、第三方支付结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贸易范畴。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付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现货标的的面对面交易,同步交换容易实现;但许多情况下由于交易标的的流转验收(如商品货物的流动、服务劳务的转化)需要过程,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异步和分离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步交换往往难以实现。而异步交换,先收受对价的一方容易违背道德和协议,破坏等价交换原则,故先支付对价的一方往往会受制于人,自陷被动、弱势的境地,承担风险。异步交换必须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才能顺利完成。同步交换,可以规避不等价交换的风险,因此为确保等价交换要遵循同步交换的原则。这就要求支付方式应与交货方式相适配,对当面现货交易,适配即时性一步支付方式;对隔面或,适配过程化分步支付方式。过程化分步支付方式应合了交易标的流转验收的过程性特点,款项从启动支付到所有权转移至对方不是一步完成,而是在中间增加中介托管环节,由原来的直接付转改进到间接汇转,业务由一步完成变为分步操作,从而形成一个可监可控的过程,按步骤有条件进行支付。这样就可货走货路,款走款路,两相呼应,同步起落,使资金流适配货物流进程达到同步相应的效果,使支付结算方式更科学化,合理化的应合市场需求。传统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简单的即时性直接付转,一步支付。其中钞票结算和票据结算适配当面现货交易,可实现同步交换;汇转结算中的电汇及网上直转也是一步支付,适配隔面现货交易,但若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会导致异步交换容易引发非等价交换风险,现实中买方先付款后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收获标的,卖方先交货后不能按时如数收到价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发经济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现实的有形市场,异步交换权且可以附加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来进行,而在虚拟的无形市场,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不知根底,故此,支付问题曾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为迎合同步交换的市场需求,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第三方是买卖双方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的资金支付“中间平台”,买方将货款付给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提供安全交易服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第三方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并不承担什么风险,所以确切的说,这是一种支付托管行为,通过支付托管实现支付保证。实现原理除了网上银行、等支付方式以外还有一种方式也可以相对降低网络支付的风险,那就是正在迅猛发展起来的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支付模式及其支付流程,而这个第三方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诚信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个第三方机构可以是发行的银行本身。在进行网络支付时,以及密码的披露只在持卡人和银行之间转移,降低了应通过商家转移而导致的风险。同样当第三方是除了银行以外的具有良好信誉和技术支持能力的某个机构时,支付也通过第三方在持卡人或者客户和银行之间进行。持卡人首先和第三方以替代银行帐号的某种电子数据的形式(例如邮件)传递帐户信息,避免了持卡人将银行信息直接透露给商家,另外也可以不必登录不同的网上银行界面,而取而代之的是每次登录时,都能看到相对熟悉和简单的第三方机构的界面。第三方机构与各个主要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关协议,使得第三方机构与银行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这样第三方机构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支付特点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第二,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SSL是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SET协议是发展的基于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对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从理论上讲,彻底杜绝了电子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这也是由它的以下特点决定的。支付流程在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中,支付模式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上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信用卡信息被窃。以B2C交易为例:第一步,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第二步,客户选择利用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客户用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第三步,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客户已经付款的消息通知商家,并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第四步,商家收到通知后按照订单发货;第五步,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第六步,第三方将其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中,交易完成。优缺点优点成本优势支付平台降低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直连银行的成本,满足了企业专注发展在线业务的收付要求。竞争优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中立,避免了与被服务企业在业务上的竞争。创新优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使得其可以根据被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业务发展所创新的商业模式,同步定制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在缺乏有效信用体系的网络交易环境中,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上银行支付方式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支付方式比较单一;以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方面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交易欺诈广泛存在等问题。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商家而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规避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同时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工具。尤其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其次,对客户而言,不但可以规避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而且货物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保障,增强客户网上交易的信心。第三,对银行而言,通过第三方平台银行可以扩展业务范畴,同时也节省了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网关接口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可见,第三方支付模式有效的保障了交易各方的利益,为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1) 比较安全,信用卡信息或帐户信息仅需要告知支付中介,而无需告诉每一个收款人,大大减少了信用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密的风险。(2) 支付成本较低,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小额交易,形成规模效应,因而支付成本较低。(3) 使用方便。对支付者而言,他所面对的是友好的界面,不必考虑背后复杂的技术操作过程。(4) 支付担保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付款人的利益。缺点1.风险问题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即出现所谓的,如缺乏有效的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的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2.电子支付经营资格的认知、保护和发展问题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因此。对于那些从事金融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如何赢利,更重要的是能否拿到将要发出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牌照。3.业务革新问题因为支付服务客观上提供了金融业务扩展和金融,其业务范围必须要明确并且要大胆推行革新。到为止,全球拥有手机的人多于拥有电脑的人,相对于单纯的网上支付,领域将有更大的作为。所以第三方支付能否趁此机遇改进自己的业务模式,将决定第三方支付最终能否走出困境,获得发展。4.恶性竞争问题电子支付行业存在损害支付服务甚至给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冲击的恶意竞争的问题。国内的专业电子支付公司已经超过40家,而且多数支付公司与银行之间采用纯技术网关接入服务,这种支付网关模式容易造成市场严重同质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间激烈的价格战。由此直接导致了这一行业“利润削减快过市场增长”,在中国,惯用的价格营销策略让电子支付行业吞下了利润被摊薄的苦果。5.法律、法规支持问题在保护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法规的颁布,将一定程度解决这个问题。壹点聚财深圳市壹点聚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点聚财)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设于深圳市前海开发区。壹点聚财遵循专业、创新、稳健、诚信的经营理念,专注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等领域,是一家综合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壹点聚财的高管团队均拥有多年的金融行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的风险甄别、成本控制的经验;经营团队由来自于互联网行业、银行业、律师行业的精英人士组成。壹点聚财自主研发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搭建一个高效、诚信、互惠互助的网络平台,通过公司业务团队,团队,财务团队以及法律团队的运营及管理,为广大客户提供管理高效、运营安全、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服务。联系我们深圳市怡化大厦7楼热线电话 :8客服邮箱 : 商务合作 : 壹点聚财长按关注↓↓,获得更多精彩戳原文,更有料!《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精选五7月31日,央行发布《(征求意见稿)》,一时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从账户开立、支付验证、限额管理等方面重新划定第三方支付业务。用户层面,第三方支付余额上限为5000元、免费跨行转账时代恐结束等规定引网友吐槽,剁手党、转账党担心颇多;行业层面,遭遇更严新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有多大生存空间?欢迎和担心接踵而来。新规将对用户产生哪些影响?第三方支付今后将走向何方?是否过于严苛会限制金融创新?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及专家试图解答。Q1 单日限5000元,买个iPhone6不够?5000元限额针对的是余额,银行卡快捷支付不受影响。但200元以上快捷支付须银行验证。剁手族、卖家都受一定影响。央行在新规中要求“单个账户单日累计支出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话音刚落,立刻引来网友吐槽,感慨连买个iPhone6都不够。但仔细研读规定发现,央行说的是支付机构对不包括数字证书、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单日限额为1000元。除非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为何物,恐怕很多人并不知道,且目前在国内尚不普及。目前网购很多是通过手机进行,而手机上基本是没有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的,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密码和短信验证,因此大多数人属于限额5000元的情况。央行的辟谣中也强调了本次规定的限额是指“余额”。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5000元的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在网购扣款时,当消费金额超过5000元,超出部分是从银行卡账户扣除。因此,消费额度实际没受影响,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余额支付很容易达到限额,不过可以采用网银支付、快捷支付。但央行规定,快捷支付超过200元,需要跳转银行去验证。特惠!秒杀!淘宝达人们面对极具吸引力的打折特惠活动时可能要备受时间的煎熬了。以往,用户在选择快捷支付时,只需要在绑定银行卡时进行统认证,之后每次交易输入第三方支付密码就可以直接消费银行卡里的钱。而按照新规,200元以上的快捷支付必须通过银行验证,等待跳转到银行,用户体验将会受影响。银行业分析师王剑表示,央行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将第三方支付回归到只做支付通道,避免囤积资金,形成。另外,让资金通过银行而非支付宝流动的一个好处是便于监管。因为,当钱以余额形式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花出去时,银行看不到钱的去向,而通过往网关、快捷支付,银行就能够监管每笔钱的流向,一方面确保资金安全,另一方面避免洗钱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王剑指出,通常个人不会将大额资金存在支付宝等账户中,余额限制真正影响到的可能是电商卖家,电商要频繁,以往可能收到买家付款之后,货款留在账户,下次进货直接付出去就可以。新规之后,卖家就要多一个提现的步骤。Q2 “宝宝类”理财以后还能玩吗?新规对等业务或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不规范的小平台受影响更大。被誉为“草根”的余额宝兴起后,经历了一个继续膨胀期,背后是互联网金融的疯狂生长。而如今,“宝宝类”理财遭遇的成长烦恼可能不只是低的阴影,央行新规让宝宝类理财前景堪忧。新规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各项资金收付业务均应基于其银行账户办理。央行这一新规的背景是互联网金融涉足理财的野蛮生长。互联网金融巨头以支付起家后,不仅满足于通道业务,开始为客户提供贷款、理财、存款、转账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例如在支付宝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余额宝逐渐有了的功能,扮演理财角色。中国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央行这一规定对宝宝类理财肯定会有影响,不规范的小平台可能就此遭受灭顶之灾。像余额宝这类理财,它的资金账户本来就开设在银行,不过新规之后在资金汇集上可能要面临一些障碍。但对于一些不太规范、为提供便利的小型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第三方支付不能再提供理财融资等账户,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就此死去。郭田勇表示,意见稿目前还在讨论中,监管部门要做好协同管理的准备,不能只堵不疏。在银行分析师王剑看来,新规对第三方支付衍生出的余额宝等业务不会产生影响,这部分业务有支付等牌照为其提供合理性。毫无疑问,央行新规旨在对相关机构进一步明晰资金流向、加强资金监管、避免风险传递。有业内人士认为,投资理财等属性明显不在官方希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范围内。此前央行等10部门发布的《》已经明确为互联网支付定调,即小额、快捷、便民小微。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渗透进入投资、支付、理财、融资等领域存在顾虑。Q3 免费跨行转账时代结束了?新规规定,支付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之间转账仅限于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用支付工具给他人银行卡转账将难实现。按照央行新规,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也应仅限于客户指定的一个本人银行借记账户。通俗来说,以支付宝为例,新规要求我和你可以支付宝转账,但是我不能通过我的银行卡给你的支付宝转账。新规之前,用户A打开支付宝,点击转账,可以选择转给我的朋友、转到支付宝账户、转到银行卡,输入密码后转账成功。而新规之后,支付账户向他人借记银行卡转账的服务难以实现。同时,对于支付账户,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央行对限额如此设定的解释是,从支付账户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及小额、便民支付领域的定位出发,对于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这意味着用支付工具给他人银行卡转账的时代就此结束。以后转账一定要经过银行了,手续费是难免的。王剑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支付宝在绕开清算中的作用。比如,张三要还李四100块钱,张是A银行卡,李是B银行卡,跨行汇款收费2块钱(这就要经过清算系统)。但支付宝可以帮他们省下这2块钱,他们各自银行卡均绑定了支付宝快捷支付,在支付宝上就完成了从张的A银行卡向对方B银行卡汇款的动作。这背后的原理是:支付宝在A银行、B银行均有备付金账户,100块钱从张的A银行卡划至支付宝的A银行账户,然后支付宝将其B银行账户上100块钱划至李的B银行卡上。这样就完成了两笔同行转账,不用跨行清算。清算环节被绕开了。对于用户来说,新规的影响是免费跨行转账不容易了。而对银行来说,新规后将受益的是银行的腰包。Q4 含金量缩水?第三方支付业务体量将缩小,其快捷支付业务以及场景化支付可能也受新规影响。“机构需降低对的估值,第三方支付牌照含金量恐因央行新规缩水。”一位支付行业并购人士近日表达了这样的担心。缩水原因之一是第三方支付业务体量将缩小。有业内人士担心,实施限额政策后,会为第三方支付的业务体量加上天花板。以支付宝为例,除了作为支付工具之外,长期以来一直着力于培养用户的电子支付习惯和使用黏性,推出淘点点、充话费、淘宝电影等各种场景支付。用户在使用这些场景支付时,为支付宝带来流量,同时也让支付宝平台获得场景消费的利润分成。而按照新规,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支付业务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银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此前第三方支付着力扩展的快捷支付业务以及便捷的场景化支付可能也将受到新规影响。按照央行的释义,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涉及支付机构、客户及开户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其他支付方式较为复杂,应以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为前提。据一家支付平台人士称,快捷支付受欢迎的一个原因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走银行验证流程,所以处理速度很快。这也是微信支付、余额宝钱包能够在超市、餐厅、影院等场景迅速铺开的原因。如果以后200元以上的支付要走银行验证,那就意味着需要增加输入银行卡号、插上U盾、验证手机短信等步骤,一旦遭遇网络不畅的情况,可能支付过程就会多增加好几分钟,不再具有快捷便利的优势。更有业内人士担心,这会让本已踏入移动支付、电子支付的消费者退回到现金和银行卡消费的年代。目前国内共颁发了200多个支付牌照,之前绝大多数的第三方支付千方百计绕过银联,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探索为市场、P2P、众筹平台进行以及供应链综合服务业务的新路子。新规之下,仅做通道业务显然不能满足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诉求,数百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何去何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称,新规之下,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会呈现分化。新规对于行业靠后的中小支付企业形成的压力更大,而行业领先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则有更多发展空间,未来行业会经历大鱼吃小鱼的兼并整合过程。目前获得支付牌照的企业有200多家,但活跃度有限,不少是依靠牌照价值、区域壁垒等因素存活下来,而追求效率是互联网金融的题中之义,因此未来的兼并整合在所难免。Q5 新规是否太严阻碍金融创新?业内人士和专家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新规长期来看对利大于弊,也有人认为打击过快过猛。“此次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思路概括起来是,支付就是支付,支付机构不能‘银行化’、‘银联化’。银行管支付结算,支付机构补充以小额支付,银联则管清算。合理分工,天下太平。央行维护既有的支付结算-清算体系秩序。”王剑表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对此存有忧虑,“第三方支付是形成互联网金融最具影响力的基石,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高度契合,限制第三方支付会带来很多不便。效率低不是改革的目标,因此希望不要有此类限制,限制第三方支付阻碍了金融的创新,会阻止和扼杀创新。”仁和智本则表示,该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和P2P的两个关键性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打击过快过猛,最终的实践效果不会太好,缺乏一定的落地可行性。他建议最好的办法还是慢慢清理,设定目标,分期实施,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也给相关机构一定的时间能进行自我升级或者自我清理。杨涛则认为,新规长期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利大于弊。新规禁止第三方支付账户为理财开立账户,短期内看第三方支付会受影响,但长期影响有限,因为余额宝的兴起本身就是改革的特殊现象,随着配套的下降,余额宝的理财功能也会随着削弱。杨涛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真正发展起来还要依赖于两个前提,消费支付文化、安全意识的提高,以及支付行业规则的健全和完善。■ 他山之石国外第三方支付如何搞?央行新规一出,就被誉为“史上最严”,网友也就限额、转账等问题纷纷吐槽。那么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如何做?有什么经验可借鉴?美国也限制余额本次央行的监管思路放在了抓第三方支付余额的限制上,翻阅国外案例,可以发现,美国也采用类似的监管思路。经济学家巴曙松、杨彪在论文中写道,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原则首先体现在对客户沉淀资金的监管上。不过比中国更进一步的是,美国法律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而非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美国联邦公司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在州监管层面,一般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从事银行的存,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或保持相应。本次央行五问“你是你”的复杂身份验证要求惹来不少网友吐槽。杨涛表示,央行本次对用户身份验证的管理采取分层验证、强弱不同的策略,所谓分层就是把账户分为消费账户和综合账户,综合账户需要更多重验证。在杨涛看来,为确保账户身份的安全性,各国都有严格的身份认证要求,要考虑安全性与便利性的平衡。在更加严格的身份认证要求下,消费者也相当于面临支付环境的改善。建立动态监管国外所谓“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部分都是从原有金融与支付服务体系中逐渐衍生出来的。同国外相比,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大多是直接依托电子商务发展壮大起来的。杨涛指出,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国外市场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活下来的非常有限,并没有我国这样庞大的支付机构数量。巴曙松撰文指出,不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差别较大,对监管的个性化要求较高,需要建立分类监管的监管体系,而不宜采用一刀切的监管做法。在国外,准入审批只是监管的开始,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才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维持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就为第三方支付建立了动态的检查、报告制度,它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接受现场检查,变更必须得到批准,对获得许可的机构还需要每年登记一次,对于不再符合规定的企业,设置了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精选六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5期文/《中国银行业》上市银行研究小组执笔人/陆岷峰:江苏银行总行高级会计师,秘书长,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高级经济师虞鹏飞:江苏银行总行营管部近日,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5年年报相继出炉,各家商业银行悉数亮出自己的“成绩单”。整体来看,中间业务收入的高速增长是一大亮点。其中,8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2015年中间业务收入平均增长高达36.4%。与此同时,银行支付结算收入却呈现出截然相反的一番场景:16家上市银行2015年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平均增长-1.39%,支付结算收入占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同比下降2.18个百分点。支付业务盈利能力的普遍下滑,引人关注和深思。据央行发布的《2015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网络支付业务363.71亿笔,金额2018.20万亿元,同比增长为27.29%和46.67%;非银行支付机构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821.45亿笔,金额仅为49.48万亿元,同比增长却高达119.51%和100.16%。虽然第三方支付目前在支付体系中所占的份额仍然较低,但由于其增长迅猛,长期来看,有让消费者逐渐脱离银行传统结算方式的趋势,从而撼动银行在支付体系中的地位。加之随着监管政策的落地,支付机构也将逐渐找准在支付体系中的定位。面对更加规范的竞争对手,银行支付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加快现代支付创新,融合银行长期在传统支付服务中沉淀的经验,实现银行支付模式的全面转型,刻不容缓。“旧宠”与“新贵”:支付市场两大阵营的强弱对支付阵营一:银行支付是现代支付体系的主体。2015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网络支付业务金额占支付市场总金额的97.6%,在支付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监管政策的落地,非银行支付市场面临洗牌危机。尤其是支付限额的存在为银行介入多种支付模式创造了机遇。此外,我国银行业基础牢、底子厚,能为其建立现代支付平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信息传导与储存技术的进步也成为银行支付拓展市场的主引擎。因此,在支付市场边界等强制政策制约以及央行统一发行的信用货币制度下,银行支付占主体地位的局面还将长期存在。支付阵营二:第三方支付增长迅猛,强势参与市场博弈。第三方支付的产生源于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交易的信任博弈。北京首信和上海环迅成立于1999年,是国内最早出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从原先的银行网关支付平台逐渐拓展至B2B、等新兴领域,在支付网关集成接口、线下及时支付等方面不断突破。自2011年颁发首批27家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始至2015年底,央行共发放了270张第三方支付机构许可证。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11867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85.12%。随着移动互联网生态的发展,第三方移动支付保持高速迅猛增长,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39亿元,跃升至2015年的101713亿元,已成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核心。与银行支付相比,第三方支付关注用户的小额支付需求,业务重点是为零售群体开发差异化服务,成为银行支付的有益补充,支付操作简洁,集成各家银行支付端口,良好的用户体验增强了客户粘性,同时,能够满足网上交易附带信用担保的支付需求,解决了非面对面交易双方的信任难题。此外,用户消费习惯偏向于互联网方式的潮流,促使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断延伸,增加了银行维护存量客户、扩展潜在客户的难度。支付多元化:侵蚀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盈利近年来,银行依赖于国家管制利率差的盈利模式逐渐被颠覆,以支付结算业务为代表的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新的盈利增长点。年,16家上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业务总收入中的占比呈逐年增长的态势。然而,随着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多元化支付模式兴起,各大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盈利能力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占中间业务收入比重总体呈逐年降低的趋势,部分银行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如图所示。从各家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变化情况来看,年,16家上市商业银行(除农业银行2014年出现短暂下降)都维持了稳定的高速增长,平均年均增长率高达32.75%。其中以平安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最高,为63.05%,农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最低,仅为6.06%,如表所示。分不同类型银行来看,在总量上,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总额最高,中间业务收入与银行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而在增长速度上,3家(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以及宁波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平均年均增长率最高,达46.63%,8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相对较快,平均年均增长率为41.89%,五大行中间业务收入平均年均增长率仅为9.81%,增长速度偏低。各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包含支付结算业务)收入的增加,反映了非利息收入在银行业务中重要程度提升的现状。重视并全面发展支付业务等中间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形成持久稳健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其中,城商行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更具发展转型的灵活性,能更敏锐地调整经营战略。相反,年间,16家上市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年收入增长幅度却与中间业务收入增长情况不匹配,其中,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华夏银行等7家银行甚至出现了支付结算业务收入负增长的情况。从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占中间业务收入比例的变化情况来看,上市银行总体上呈现波动向下的趋势,4年内平均下降幅度达52.29%。其中,华夏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占比下降幅度最大,高达81.27%。分不同类型银行来看,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占比平均下降幅度最小,为28.23%;3家城商行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占比平均下降幅度为50.51%;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占比平均下降幅度最高,达67.99%。由此可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受外部环境影响最为严重。第三方挤出与客户分流:双因素制约银行支付业务成长在导致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盈利能力下滑的诸多因素中,第三方支付的冲击是主要因素。其一,第三方支付对银行支付业务收入存在挤出效应。第三方支付能够以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的账户管理等服务。为了防止用户的流失,银行开始“有条件”免收借记卡年费和个人账户管理费。同时,第三方支付自建独立于商业银行与央行的结算账户体系,弱化了银行支付的中介职能。银行在小额支付、生活服务缴费等领域的便捷性和价格因素使其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相比于银行转账汇款收费的现状(以工商银行为例,按转款金额的1%收费,最低1元/笔,最高50元/笔),第三方支付实行内部清算,不产生跨行清算成本。2015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全年交易规模31.2万亿元,若以银联POS机刷卡,按商家支付1%-2%的手续费、银行收取其中70%的交易费来计算,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减少了3276亿元。其二,第三方支付对银行客群产生分流效应。第三方支付模式对于用户体验的极致追求,在极短时间内聚集了大量的忠实客户,而这些用户中很大的一部分就是银行原有的客户。客户基础的削弱,导致银行的产品销售和渠道受到冲击。2015年,支付宝、财付通等大型支付机构通过补贴等形式培养了大批用户,目前已有大量用户养成了手机扫码支付的习惯,预计未来支付机构用户总数将继续增加。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群和交易量,甚至已经超过了一些中型商业银行。战略与战术并重:互联网时代的银行支付转型策略深挖潜力,战略转型与战术调整并重。传统的战术调整(价格调整、服务补贴等)难以单独改变银行支付的劣势地位,只有从战略的高度谋划银行支付发展,才能确保银行在新的支付竞争中占得先机。顶层设计上,应摒弃银行支付业务作为辅助性业务的传统理念,从全局的高度统筹安排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完善与其战略配套的经营管理机制。例如,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支付账户分类管理等规范制度,根据用户实名制信息以及,确定不同账户等级和限额,规范银行业务。底层建设上,主要通过完善电子支付链,促使业务向零售银行业务和业务转型。例如,在天猫商城及其他电商平台开银行旗舰店,联合商户与第三方机构统一发行预付卡,吸引更多的备付存款量。同时,围绕个人用户打造网上支付平台,以设计师的眼光重建支付界面。明确定位,全面整合银行内外资源。随着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第三方支付监管政策的逐一落地,两大竞争主体的支付边界逐渐明朗:以新型科技类民营企业为主的第三方支付,创新能力强、发展灵活,客户定位适合于中小企业与零售用户;安全性、资金实力较高的商业银行,客户定位更适合于大型企业,为其提供大额转账和综合性服务。一是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新模式。央行支付新规从监管的角度将P2P划分到银行,而目前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与技术接口。银行积极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现有的技术实行资金托管,同时,也可以以商户收货款为抵押,对零售用户提供,开发小贷市场。二是重视技术研发,提升银行支付的科技化水平。将不断创新的加密算法、、虹膜识别等技术运用到客户身份验证中,提高银行支付的安全性与便捷性。扬长补短,打造银行支付核心优势。面对日益丰富的支付需求,商业银行必须扬长补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安全性与核心客户优势,提高用户参与度。例如,建全机制,从支付业务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设立支付,弥补用户备付金的特定损失。此外,尤其注重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加强“云验证”(交易信息实时传输)及动态加密等新技术的运用;另一方面也要深入网络支付供应链,突破“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单向账户通道模式。例如,在网上银行的基础上创建属于自己的电商平台,整合各类商户、企业和服务,探索新型代收代付及担保业务,弥补银行支付缺乏信用担保的业务弱点。同时,建议各家银行打破支付竞争壁垒,尤其是要打破跨行跨地转账的收费壁垒,巧用资金归集功能。拓展思维,不断创新银行支付模式。创新银行支付模式,并非将银行支付业务简单的“搬”到线上,而是应关注在互联网服务模式下如何设计满足用户支付习惯的产品与流程。一是要关注场景化支付模式。电子消费单+支付身份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易数据,通过对大量交易数据的分析,推出与用户习惯相匹配的消费场景(超市、酒店等)支付服务,最大程度地创造消费者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的需求。二是要拓展移动支付业务。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账户资源和渠道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支付机构的通道合作共享,除要兼顾各种主流移动终端系统,例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开发多功能支付的手机应用,还要完善手机内置异形IC卡支付模式,对接银联的TSM平台推广SIM-支付业务,将移动设备变成银行支付与交易的一站式商店。相关阅读:工行手撕第三方支付:支付宝们会被拍死吗央行将分类监管支付机构 D、E类机构或被注销牌照《互联网金融支付应把安全放在首位》 精选七(rushangcaifu ← 长按复制),是山东省发改委2014年及2015年金融创新唯一重点研究课题,山东证券报社重点专题报道单位,依托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团队实力,重点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阳光、便捷的金融信息和信用服务,市场潜力巨大,现面向国内诚招区域合作伙伴,共赢未来!(1)监管意志:支付就是支付,支付机构不能“银行化”、“银联化”。(2)监管取向:银行管支付结算,支付机构补充以小额支付,银联则管清算。合理分工,天下太平。(3)央妈坚持认为,她打造的支付结算-清算体系秩序是不可动摇的。(4)歪门邪道被堵,支付机构回归“互联网+”、“大数据金矿”的商业模式。大白话解读第三方支付监管意见第三方支付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去年争论就很大,今天这个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较,其实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没有太大的偏差,相比还略微宽松了,例如对二维码支付等一些创新性支付都没有纳入管理之内,确切说也留了很大的空间,去年争论除了限额异常激烈之外,还有就是二维码支付,今年在这个上留了口子,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去年有进入支付账户就不得回提四个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无限额划转,这些都是更温和和符合实际的做法。但是即使如此,今天还是引来了普天盖地的争论,这种争论,其实我大概看了下,99%的媒体解读,包括所谓专家解读,都基本没有靠谱的,我感觉主要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支付业务虽然大家都涉及到过,但是太过于基础了,所以反倒显得相对小众,而且这个世界上往往越是基础性的东西,反倒会专业性会更强,没有长年从事过支付清算业务的人,压根无法理解里面的很多问题,光账户体系四个字估计要讲明白,可能就需要写上牛津字典这么厚的一本书了,所以,并不是一般的学者,随便上网看些段子就能弄明白的东西,更别谈深刻理解了。我自己一直觉得,没有基础事实的理解正确,就不可能有评论的基础,也就不可能有讨论利弊对错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讨论问题本身就要回归到业务本身来看,这才是有价值的,否则到最后就是一堆人骂来骂去,到最后谁都不知道扯的是什么,所以,我在这里就我自己对这个办法的理解,做个我个人的解读,正确与否我也不知道。当时抛砖引玉吧。一、五千额度怎么够用?傻逼专家才问的问题!第一个想跟大家弄明白的问题,就是五千额度怎么够用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真的很扯淡,大多数人都被那些啥都不懂的新闻媒体人士给忽悠了。在谈这个问题前,我们要先弄明白三个基础条件。第一个是,该管理办的所谓限额的前提是用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的时候才有的限额。第二个是,如果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的时候,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级别的办法,类似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就不受限额约定,任意金额都可以。第三才是支付账户余额里,没有高安全级别验证的情况下,才是五千。(这里还有个规定就是对于一些小额场景支付的情况下,如果支付机构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且单日累计不超过一千,可以不验证要素,直接支付,)这三个关系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不要单独拿出来说一条,也就是说只有是你用了你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里的支付账户里余额去消费的时候才会受到这个限制,并非是说你用任何移动支付都会受到限制,简单点说吧,你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时候,只要不是用里面的余额进行支付,是不会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实上,除了支付宝里的余额宝,谁没事会在这两个公司里放那么多的钱呢?而且从操作角度考虑,使用微信的零钱包支付跟使用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都是直接输入密码,根本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老百姓压根不用去想五千够不够用的问题,因为压根不存在这个问题。这里可能很多人没有弄明白,为什么就要把余额支付给限制了,其实这里就是本次管理办法最核心的一点了,我晚上发朋友圈说了,整个第三方支付监管办法,其实就两个重点,这两个重点其实都是非常直接的指向限制余额这个核心点:这两个重点是,第一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其实,这两个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标准的银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请银行牌照得了,没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做个简单的比喻就是类似搬运工,就是把不同个人在A银行的钱搬家到B银行的账户上,全球这么多年来看,支付就是一个帮助资金在不同银行体系里划转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钱的,而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后,市场出现了两个很明显的模式,性质就开始分化了。一个模式就是A通过第三方账户直接从A的银行扣款,然后转到了B在银行户头上,资金虽然通过了第三方账户但是最终是没有停留在第三方账户的,即使有,时间也非常的短暂。从头到尾都在银行的监控之下。国外的BAYPAL其实就是这个模式,我国的微信支付其实也挺像(微信有点复杂,两个模式其实都有,但是就微信自己定位是更倾向于做支付通道,但是也是有余额管理,就是零钱包)还有一种模式其实就是A在银行的钱,先到了A在第三方的账户里,第三方账户会给A一个,你在这个账户里可以消费、买东西,可以转账,可以充值,可以买,这个万能账户其实就是这次监管办法的核心中的核心,这个就是这次文件里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账户,千万弄清楚,这个才叫支付账户。我们的监管目的是限制这个支付账户的资金使用限额,而不会限制第一种交易模式。很多人在这个账户里会有一些资金的时候,前面说了可以消费交易转账买理财等等,他就如同构建了一个自我的生态圈了,在众多交易包括转账过程中,A直接一个指令就把钱转给了B在第三方的账户里,无论是基于消费还是转账,看上去实现了账户的划转,实际上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只是账户做了个分配而已,第三方支付在银行里的资金,其实是没有任何变化的,他只是自己调整下数字,把A资金降低,把B资金增加,然后A或者B需要的时候,在决定是否提取到银行户头上,如果A、B都不进行提现到银行的时候,这个钱就一直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上了。那么问题就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到底是什么身份呢?这个钱到底算不算存款呢?理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的,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时候,明确规定是基于支付技术,而不是基于资金归集的,所以这个钱理论上只是客户临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银行的账户上,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虽然最终是在银行里,但是实际反应的逻辑是,A在第三方支付账户有钱,第三方支付在银行里有钱,银行里显示的客户名字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并非是客户A,那么就意味着A其实对于银行里的钱是没有支配权力的,支配的实际权利都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上,所以A的钱安全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如果第三方支付挪用资金,最终出现倒闭等情况的话,那么A就彻底损失了资金,那么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一个支付技术公司而是一个吸收存款公司了,其实,在国外有个专有名词叫,类存款金融机构。他们其实有着极为严格的监管条例的,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其实是除了备付金以外,并没有太多的实质监管,不是不想管,而是因为的确定位很模糊也很尴尬,存款行为不属于支付行为,理论上是银监局的监管范畴,央行只能管支付行为。这里可以在次强调下,什么叫账户,其实本质上来看,账户在金融范畴,其实只有开设在银行体系内才称之为账户,因为里面的钱你切实可以动用,按照你的指令进行有效支配,这个是所有制度运行的核心基础,强实名的重用性也是在这里,账户监管的第一原则是知道你是谁,然后确认了你的身份,你就可以使用这个账户了,除了银行以外,事实上是没有制度可以约束一家非银行机构的账户资金可以被你有效使用的,哪怕给你开设的账户真的有钱,你也无法保障这个钱一定可以被你支配使用。所以,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里的钱看上去是你的钱,每天告诉你有多少钱,事实上那都不是能被法律授权保护的,这个在这次监管办法里特别强调了这个钱,不是存款,只是商业预付卡中的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信用,一旦支付机构出现问题,将可能出现损失,所以,支付账户上的那些钱只是看着像你的钱,并不是意味真的可以你被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真拿了钱乱用,你也毫无办法,别觉得这不可能,事实上国内支付公司出问题的已经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户到银行所形成的时间差,沉淀出大量的资金,进行他用,一旦出现点问题风险就很大,央行这次主要监管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大量的人,把钱充值到第三方支付上,然后形成庞大的资金沉淀最终出现极大的问题,所以采用了限额的管理办法,迫使这个钱离开支付账户。所以所谓的5000也好,10万也好,20万也好,都是指的是这个支付账户里的使用限额,并不是说你不能移动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绑你的银行卡直接使用,压根不会影响,也不会增加复杂难度,因为余额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绑银行卡的,事实上,绝大部分的客户在这个监管方案里并不会受到什么波动影响,很多人说无法网购了,无法买东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无法在你的第三方账户里停留太多的钱而已。这里面针对支付账户还做了两类区分,一类就是经过了强实名认证的,可以是综合性支付账户,一类是非强实名认证,是消费性支付账户,确切说区别不大,前者可以,也可以转账,而后者只能消费,转帐只能给本人。讲到这里,第一个不允许支付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大家应该都明白了,本质是保证客户资金最终还是能在银行体系内,确保资金安全,很多人问,难道银行就不出问题了,这里要区分一个点是银行出问题至少还受到的保护,但是支付机构出问题是不受保护的,他只是个商业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机构去。二、为什么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第二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实现体系内的转账,这个其实也不是不让转,事实上从央行角度来看,一年转账额度20万,基本上应该能符合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从央行指导意见里,明确规定了所谓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额需求,一定金额以上转账直接绑卡交易就可以了,并没有增加太多的繁琐难度,所以,体系内转账对于个人的影响其实是有限的,这个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账户利用体系内转账的便捷方便,变相使自己成为了一个清算机构的行为了。这种行为其实牵涉的层面比较多,最大的问题我个人感觉其实是两个,一个是让资金脱离了银行的监控,使得资金进入了一个相对不是那么透明的匣子里,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带,反洗钱、反恐怖都是非常严峻且极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国际上都在资金的实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转账毕竟是弱实名制,他是通过跟银行进行多层信息交易验证实现的,这种弱实名制的存在很难确保资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监控,出现洗钱的概率是很高的。反洗钱法如果关注下,大家就会发现国内目前还算是比较宽松的,在国际上这个法律极为严格,汇丰就因为涉及反洗钱,一次性被罚款几十亿美金,通过大量的非实名账户进行来回交叉交易,最终把在一个脱离银行体系内的黑匣子里完成,这种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其实国外的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鼻祖,PAYPAL的转账也是一样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转账领域,一般都会被要求在银行体系里实现,至少所有数据交易要再银行可被查询,甚至在国外的第三方账户,都不被允许拥有客户资料信息,只是简单完成通道要求,而国内其实刚好相反,国内的情况是,银行不知道交易情况,不知道客户信息,全部都是第三方主导完成,这种银行无法对转账交易进行清晰了解的情况,必然不可持续,也不符合各个国家对金融监管的基础性要求。另外,还有就是庞大的转账资金不再银行体系内实现,但是切实交易又在社会中存在的情况,最终使得货币周转速度会产生很大的减缓,从而给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也带来极大的难题。所以体系内的支付余额转账交易被打掉,从我个人感觉,其实也是迟早而必然的事情。三、到底谁受伤了?第二我们来谈谈,到底谁受伤了,这个问题才是关键点,我前面只是说,绝大部分专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够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为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这个监管意见的影响其实是很小的,基本感觉不到,唯一影响大点,就是带有余额管理功能的一些产品,但是基本上也不会影响太大,例如余额宝的交易完成,我感觉实质性影响有,但是通过阿里网商银行的设立,以及机构对接直联的方式,应该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响。所以,这个方案在大面上的影响其实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众层面基本可以说是无影响,那么到底谁受伤了呢?最受伤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许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独立账户的思路收到极大的挑战,其实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极为讲究场景应用的商业模式,在两家独大的支付世界里,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条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结果迎来了这个监管方案,具体也不知道如何评论了,我对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几篇文章里,也都写了,我本来就不是很认同支付这个行业本身有什么太大的出息,具体还是去看文章吧(2014年文章《我看微信和支付宝大战》,2014年书籍《支付革命》),这里就不落井下石了。这里到是想重点强调的其实是第二个很大的受伤者其实是P2P,目前来看,这个方案对P2P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虽然监管层很尽力的想规避这个问题,但是事实上现实看来难度很大,我们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应用,本质其实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过制度设计,为P2P构建了一个托管账户系统,大量进入到这个托管账户,然后每个人都拥有了一个虚拟账户,对于P2P公司而言,这个托管账户也是一个虚拟账户,募集满了以后,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资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这个概念里,其实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话,P2P公司可能就无法开设这个托管账户了,虽然可以给一个虚拟账户了,但是个人的虚拟账户一年的累计最多是不能超过20万的,所以,事实上行为就必须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过绑卡的方式直接扣减个人银行里的钱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个临时归集账户,然后再满之后,必须一笔头划转到借款方在银行里开设的托管账户或者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为了通道型支付了。从而意味着过去P2P业内通行的就意味着不再可行了。这里很明显的结果,先说坏的说的话,坏的结果就是原先通过第三方支付构建虚拟账户的方式是可以让大量投资人的钱进入到虚拟账户里,然后在需要用的时候提现,而在虚拟账户里进行划转、交易、消费的时候,其实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内部交易的,这种不涉及银行的网关交易的内部清算方式,成本会很低,但是这个文件出台意味着,支付公司内部的清算行为就被明确压制了,使得一个投资人累计超过20万以上就必须过银行网关交易,这个时候,成本就会变得很高,举例就是过去一一千万,只要充值一次以后,在支付账户里余额就是一千万,只要不,那么支付清算成本就会很低,现在的话,因为最高只能20万,意味着超过20万以上部分的投资赎回,都必须过银行,从而产生很大的支付费用。这个问题会极大的增加业务成本。那么这里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为什么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为什么经常能及时到账,比银行服务还好,事实上这里就是涉及到了一个不是很公平的竞争,第三方支付通过直联每家银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为了变相的清算机构,A银行转账到B银行,其实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无非也还是内部自己记账的问题,成本很低,且相对方便简单,而银行之间交易则是必须通过央行统一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大额、小额都有收费规则和标准,同时还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时间限制,所以,反倒障碍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银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来完成跨行交易,变相也加剧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内部化的过程。如果理论上说好的话,就是从投资人保护角度来看,由于这个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终第三方支付只能开设一个临时归集账户,在资金募集完毕以后,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银行,银行在根据相应的监管或者托管协议,把资金发放到具体的账户里,使得P2P平台的流程至少理论上更为规范,也进一步降低了平台触碰资金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保护是的确加强了,其实这个监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是一脉相承的,在那个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银行托管,所以也为这次征求意见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账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只是从实际角度看,我个人的顾虑在于两个,第一个是银行到底有多大的决心来进行P2P的托管,第二个就是托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现实的情况,我感觉两个都不太乐观。所以,也是这个方案目前可能会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对方,并不容易解决,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是否能及时跟进,如果银行还是跟以前一样慢悠悠的无所谓,那么这个方案可能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反之,就会很快落地。总的来说,就上述情况来看,这个方案对P2P的平台影响应该有利有弊,关键取决怎么看,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实力不够的公司,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银行的话语权增加,对于带有很大程度上同业竞争的对手而言,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于银行的相对较慢的效率,审慎的经营方式,都会大大减缓P2P的业务效率。P2P今年会迎来很大的洗牌期。四、我个人一些建议从我个人感觉来看,这次股灾以后,整个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实比较明显的趋向严格,这其实不是坏事,我2013年在温州演讲时有一段话,我前段时间给翻了出来,我说:“要重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更大的风险不确定性,扶持互联网金融也好,重视互联网金融也罢,都不能忽视风险,我们温州应该是吃了苦头,过去一直自豪金融为全国先,现在可能有点郁闷,金融本身是把双刃剑,好的时候,可以极大促进经济发展,不好的时候,反倒会拉经济下水,跟经济的关系也是互为因果,最好是匹配发展,过快,过慢都不好事情。金融机构的本质其实是扩杠杆,回到最后都是玩人家的钱,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金融确切的说是没有回头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条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并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国次贷危机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体系一定是好事情么?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带来的风险扩散就越大,体系规模就越容易起来,从而产生更大的冲击。互联网某个意义讲,核心还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虑这个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经济的发展,否则互联网本身也会是一把双刃剑。一个节点的风险,通过互联网会极快的容易传播开来,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所以,必须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另外,互联网的本质是更开放,更包容,反过来说也更激进,讲究速度更快,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有句话,就是唯快不破,什么都讲究快,不考虑未来,做了再说,规模快速起来再说,这个确切说,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金融骨子里是保守的,讲究的是稳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谁活下下去,才是王道,两者在思想上差异极大,目前互联网情绪高涨的背后,其实是缺乏了对风险的敬畏,我们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长,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坏的。另外,从全球范围来看,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几个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边界内发展的,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定义,如果温州要发展互联网金融,我感觉考虑到风险滞后等因素,还是有必要可以考虑先出台一定的行业标准,然后在这个标准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代价会更低,千万别盲目发展。”过去几年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一直在让子弹飞一会的状态中进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终迫使大量的从业者更多的在于如何野蛮生长,而非真的践行所谓的普惠金融,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不等于普惠金融,我们过去都没有关注到这点,以为搞互联网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业,其实结果来看,效果也不是很明显,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普惠金融是个系统工程,是需要多系统,多部门,多层次配套的综合性学术命题,单一的不加以约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领域上去的。我一直说,这个世界没有所谓的灵丹妙药,也没有一招鲜,需要脚踏实地的,在一定框架体系内均衡发展,协同发展,那么有效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这次的监管意见,我个人感觉其实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从去年央行的监管意见是在不合适的时候做了一件应该做的事情的回复上,就知道这个意见稿是迟早的事情,无非找合适的点而已,到了今年,指导意见出台,而且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认知也达到一个水平线上的时候,也就不会有太多的反对声音了,所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是我们也要反过来看一些问题,就是矫枉不能过正,前两年没有节制的大踏步往前走的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政府推动下的结果,那么现在突然要来个急刹车,我个人感觉这种型对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事实上带来的危害会是更大的,总体感觉,央行这个意见稿对第三方和P2P的两个关键性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打击过快过猛,最终的实践效果不会太好,缺乏一定的落地可行性,我感觉最好的办法,其实还是慢慢清理,设定目标,分期实施,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也给相关机构一定的时间能进行自我升级或者自我清理的时间,或许效果应该会更好,具体的一些意见就不提了。那是业内专家真正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我这样的无业游民去想的事情。史上最严第三方支付规定:你应该这样理解主要结论:(1)监管意志:支付就是支付,支付机构不能“银行化”、“银联化”。(2)监管取向:银行管支付结算,支付机构补充以小额支付,银联则管清算。合理分工,天下太平。(3)央妈坚持认为,她打造的支付结算-清算体系秩序是不可动摇的。(4)歪门邪道被堵,支付机构回归“互联网+”、“大数据金矿”的商业模式。7月31日下午,央行在其网站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7月18日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文简称《意见》)分配了监管任务后,监管部门出台的第二部细则。2010年,央行发布了《》,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截止最新,共发放270张许可证,数量较多,业务都运作在云上,央行监管难度很大,违规事件层出不穷。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覆盖了全部支付业务,有些规定仍显粗糙,导致行业内乱象丛生。因此,此次出台《意见稿》,很多细节的规定更显具体,有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一、监管意志:防止“银行化”、“银联化”《意见》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的业务定位,即“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这有对业务范围提出要点:(1)服务电子商务(主要是网上购物);(2)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根据《意见》的精神和《意见稿》的内容,我们认为监管当局强调的是:互联网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业务”本色,规范业务细节,防止出现支付机构的“银行化”、“银联化”。“银行化”是指支付机构的账户功能过强,充当了银行的角色。《意见稿》对支付账户的余额使用实施了严格的限额(功能限制、日限额、年限额),但对网关支付、快捷支付并无太多限制,表明了“限制账户、鼓励通道”的监管取向。“银联化”是指支付机构实质上充当了银行清算机构(这一点将在后文清算部分阐述).二、监管取向:限制账户、鼓励通道不能“银行化”、“银联化”,意味着支付机构只能做支付结算的通道,也就是帮用户实现银行资金的转移。更通俗地讲,帮助客户把自己账户里的钱,安全转移给卖家。这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网关支付,二是快捷支付。网关支付是指用户在网上购物时,选择“网银支付”,网站便将页面导向银行支付网关(起初这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这种方式的优势是银行掌握了详细的购物信息,但需要事先开通网银功能,而商家也需要跟每一家银行联系开通网关,这实在费劲。所以,后来出现了“通用网关”模式的第三方支付中介,比如首信支付,它负责在购物网站上设立自己的通用网关,该网关可以对接所有银行的网关,省去了商户逐一与每家银行联系开通网关的繁琐。比如我于2000年首次网上购物,在北京音像网买磁带,使用的是首信支付(成立于1998年,现称首信易支付).这是当时最普遍的支付方式,但如今用的人少了,鼻祖首信易支付目前市占率仅1%出头。目前支付宝中仍然保留了网关支付的功能,有“网银支付”选项,估计用的人也少。下图是卓越网选择支付类型的页面中的网银支付选项。快捷支付则是指银行、支付机构、用户的三方协议,本质是用户、银行对支付公司共同授权,在购物时可对用户的指定银行账户直接扣款。快捷支付的优势是不用开通网银,十分便捷,银行也能掌握购物信息。网关支付和快捷支付的一大差异,在于前者通过网上银行,后者不用。两者的共同特点,就是直接从银行账户划转资金,不用借道支付公司的虚拟账户。2004年淘宝推出支付宝,它不再仅仅是个网关,而是设有一个虚拟账户,可以存钱。如果用户先拿银行卡往支付宝虚拟账户充值,购物时再用余额支付,这使监管层产生两个担忧:(1)余额安全性:余额本质是用户向企业支付的预付款,它绝不是存款,而是承担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2)交易信息透明度:从银行角度来看,它只能看到一笔充值交易,再也看不到客户拿这钱最终购买了什么,这令监管层有些担忧反洗钱等事项,而银行也失去了一笔购物信息(这可能是金矿).所以,监管层认为,既然网关支付和快捷支付已经能够实现资金划转,已无必要再搞个中间账户出来,这只会引致资金安全、信息透明这些问题。但用户又觉得在虚拟账户里存点小钱平时花花,也挺方便的。于是监管层也答应放个口子,允许存在账户余额,但其功能、总额要给予严格限制。这便是支付监管的大体逻辑。按此逻辑,最后《意见稿》确定的监管意见是对虚拟账户余额的支付,给予一定限制:支付机构心里舍不得账户(它是一个金矿),但又不敢公然反对央妈。终于,有领导帮他们说出了心声。2013年在讨论现代金融业时,抛出“得账户者得天下”的观点。万总曾任职商业银行,后又掌舵银联巨轮,对金融业态的理解极其到位。所以,他调任国泰君安后,开始打造券商账户的支付功能。账户,和通道是两回事。通道是流量,账户则意味着存量,意味着用户行为在这里的停留和积累,积累到最后是金矿。掌握账户,是银行成功的要件,拥有了账户,是最典型的“银行化”。所以,这种限制账户功能的监管取向,会让支付机构们不甘,但这却是央妈心里神圣的支付结算行业秩序,不可动摇。三、支付清算二级体系央妈坚持的另一个秩序,是坚定维持的“支付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通俗地讲,银行与商户、消费者之间为支付结算关系,而银行之间构成清算关系,两个层次交易完成后,支付环节才算终了。清算,其实就是因跨行交易而产生的银行间债务进行定期净轧(比如每日),以结清因跨行交易产生的债务债权。这可以举个例子说明:举例:清算我拿着工商银行的卡在建设银行ATM上取了100块钱,我拿到的钱是建行帮工行先垫给我的,所以现在工行欠建行100块钱。日终,银联系统里完成清算,工行把这钱还给了建行。跨行取款收费,工行向我收费,然后他要将其中一小部分付给银联,作为清算服务的费用。清算更为底层,是一个平台,由央行主导建设,一般个人用户不会直接接触清算系统。结算则是前端,由银行、支付公司等向用户提供服务,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支付业务。银行自身接入清算系统,非金支付公司则以自己开户的备付金托管行代理,接入清算系统。请各位一定分清楚支付结算和清算这两个环节。现有的清算系统:目前在运行的清算系统均由央行主管,主要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超级网银)、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银联系统)、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等。这些系统大多由央行主办,可视为非盈利的基础设施,仅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由特许企业运营(但仍由央行监管).央妈维持这一“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主要是为了“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防范、提高支付效率、树立公众对支付体系的信心”。由于清算系统是平台系统,不是前端服务,因此对用户体验没有刻意要求,但对系统稳定性、可靠性、高效性、安全性要求极高,央行将其视为金融的基础设施,或称公共服务,依然未允许市场化的商业介入(银行卡清算除外).支付结算环节则是市场主体分散的交易,对用户体验要求较高,因此在不产生系统性风险(要一定程度上容忍非系统性风险,比如创新业务试点中发现安全漏洞之类的)的前提下,当局鼓励创新,增加用户支付效率,改进体验。因此,我们认为,央行希望实现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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